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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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申明奪佃增租例禁。
請饬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将各屬新編莊頭。
詳查坐落州縣。
及舊系某莊頭退交之每畝原租。
并現在官租實數。
一并分晰開造。
咨報戶部、内務府、以憑查核。
其新莊頭已領一錢以上之地者。
租項永遠照數徵收。
與舊莊頭數目相等。
以免日後莊佃抗租之弊。
其一錢以下之地。
業已報明戶部者。
亦即令新莊頭照現徵租數收取。
内務府計畝收租。
新舊佃戶。
俱毋得藉詞妄希輕減。
至尚未議租報明戶部者。
現已令該督、暨府尹、饬屬一律詳查。
退交原租。
并現徵租數。
核實定議。
不得擅行輕減。
亦不得任意取盈。
迅即造報。
以便莊頭照議收租交産。
其佃戶自二十九年、抗欠租項不交者。
應檄饬各該地方官、查明如何抗欠。
分别辦理。
嗣後遇有莊頭誤差被革。
遵照内務府奏定章程。
退交地方官。
令該州縣、按革退莊頭原租徵收。
待内務府派員牌取。
以昭核實而重差項。
如仍有佃戶抗欠。
莊頭勒增。
以及書吏句串等弊。
或控告到部。
或被内務府查出。
一經審實。
即照定例分别治罪。
從之。
○甘肅巴裡坤鎮總兵官伊隆阿、因病解任。
調山東兖州鎮總兵官業布沖額、為甘肅巴裡坤鎮總兵官。
以浙江嘉興協副将百勝、為山東兖州鎮總兵官。
○以攻剿廣西新墟、及莫村賊匪出力。
賞參将德安、巴圖魯名号。
同知江忠源、參将李廷楷、白人鵬、遊擊瑞存、明安泰、孔廣順、守備程秀、馬服襄、石長明、胡惟钊、穆大本、王溥、防禦承惠、花翎。
前鋒海福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攻奪廣西風門坳出力。
賞參将樊燮、遊擊長明、劉永鈞等、花翎。
把總廖世榮等、藍翎餘加銜升叙有差。
○豁免湖南湘陰、益陽、巴陵、臨湘、華容、武陵、桃源、龍陽、沅江、澧、安鄉、十一州縣。
暨嶽州衛積欠額賦。
并武陵、龍陽、沅江、華容、益陽、五縣未完修堤銀。
○豁免江西省道光二十九年以前未完銀米。
○戊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内閣、顔以燠奏、湖河漲漫、籌辦回空漕船一摺。
山東省微山等湖。
因江南豐北漫口、黃流下注。
普漫堤頂。
一片汪洋。
當此回空軍船銜尾南下之時。
急應妥籌宣洩。
着東南兩河總督。
各就地方情形。
督饬該道廳、趕緊設法疏消。
俾下遊暢達。
漫水漸退。
庶回空可以無誤。
其運道湖河。
相連處所。
據顔以燠奏、設立水站。
多雇纖船。
插标導引。
漕船當可一律暢行。
不至誤入歧途。
轉多周折。
若能迅籌分洩。
清出纖道。
更為穩妥。
至被水災黎。
蕩析離居。
尤堪憫恻。
着江南山東各督撫、趕緊饬屬、妥為安撫。
并嚴緝匪徒。
毋使藉端滋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俄羅斯使臣、來赴伊犁。
會議貿易章程。
當經降旨、饬令奕山、布彥泰、将一切未盡事宜。
再行妥議具奏。
茲據國子監祭酒勝保奏、請思患豫防。
嚴定限制等語。
所有通市日期。
該将軍等、前奏每年清明後入卡。
冬至節停止。
又稱限内貨物、如未賣完。
仍聽該國商人居住。
售賣完竣。
饬令旋回。
據該祭酒所稱、恰克圖章程。
自十一月開卡。
來年二月閉卡。
平時即不通往來之處。
可否仿照辦理。
抑系伊犁、塔爾巴哈台兩處情形。
與恰克圖不同。
其入卡人數貨物。
前奏由卡倫官員點驗。
但未限定數目。
該祭酒稱恰克圖交易之時。
夷商運貨至圈城者。
總不得過二百人。
事竣即行出卡。
不準稽留。
所以久安無事。
是否亦可仿行。
着奕山、布彥泰、一并妥為籌計。
悉心拟議具奏。
總期防患未然。
經久無弊。
原奏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閱伍回省。
道經都門。
懇請入觐。
得旨。
卿自勉力為之。
不在虛文。
勿得惑于習俗。
以多見幾面為榮。
着毋庸前來。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賽尚阿奏、官兵續獲勝仗。
擊斃竄匪多名一摺。
又片奏、獲勝大概情形。
賊匪分作三路竄擾。
其蒙江一路。
已經壯練擊沉船隻。
竄回永安。
現在賊首洪秀泉等、是否與韋正等、俱竄入永安城内。
抑系分竄他處。
務須偵探确實。
設法誘捦。
無令兔脫。
用兵之道。
在于善用間諜。
即如顔品瑤一股。
經壯目張鴻才投充匪夥。
即能知賊舉動。
殲其渠魁。
現在賊匪大衆。
聚入永安州城。
所有城内被脅良民。
自複不少。
正可乘機設法。
密委有膽有識者。
潛入城中。
探悉賊情。
或設伏誘捦。
或與城内被脅紳民。
密相要約。
以為内外夾攻之計。
則剿捦更易得手。
諒該大臣必能早見及此也。
再據單開獲犯供詞。
有太平王坐轎進城。
大頭人俱住城内之語。
究竟系何頭目。
是否系韋正。
捦其渠首。
則餘黨自易解散。
又據供稱、羅大光、被官兵擊敗後。
有欲走修仁荔浦之信。
更須嚴饬各路将官。
或合力堵截。
或乘機設伏。
誘而殲之。
全在該大臣設計用間。
俾賊匪一舉一動。
無不豫知。
庶乘機應變。
自不難于一鼓蕩平也。
勉之望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甯夏将軍成凱、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于諸事務必留心辦理。
凡滿洲騎射等件。
尤當妥為教習。
勿忘我滿洲風俗。
○江西南贛鎮總兵官阿隆阿、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朕何嘗特命汝攜眷。
此等細事。
亦申之奏牍。
太可笑矣。
○命河南河北鎮總兵官董光甲。
湖北鄖陽鎮總兵官邵鶴齡、湖北鎮标右營遊擊胡定國、馳赴廣西軍營。
聽候差委。
○以拏獲河南泌陽縣撚首喬建德、予總兵官圖塔布、道員鄭敦謹、議叙。
○以剿斃廣西匪首顔品瑤出力。
予布政使勞崇光優叙。
賞守備張國梁花翎。
把總張鴻才藍翎。
餘升擢有差。
○以剿捕廣西股匪劉八曾亞淐出力。
賞同知招敬常、知州朱德華等、花翎、知縣朱德鉠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剿辦廣西永安州平南藤縣
請饬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将各屬新編莊頭。
詳查坐落州縣。
及舊系某莊頭退交之每畝原租。
并現在官租實數。
一并分晰開造。
咨報戶部、内務府、以憑查核。
其新莊頭已領一錢以上之地者。
租項永遠照數徵收。
與舊莊頭數目相等。
以免日後莊佃抗租之弊。
其一錢以下之地。
業已報明戶部者。
亦即令新莊頭照現徵租數收取。
内務府計畝收租。
新舊佃戶。
俱毋得藉詞妄希輕減。
至尚未議租報明戶部者。
現已令該督、暨府尹、饬屬一律詳查。
退交原租。
并現徵租數。
核實定議。
不得擅行輕減。
亦不得任意取盈。
迅即造報。
以便莊頭照議收租交産。
其佃戶自二十九年、抗欠租項不交者。
應檄饬各該地方官、查明如何抗欠。
分别辦理。
嗣後遇有莊頭誤差被革。
遵照内務府奏定章程。
退交地方官。
令該州縣、按革退莊頭原租徵收。
待内務府派員牌取。
以昭核實而重差項。
如仍有佃戶抗欠。
莊頭勒增。
以及書吏句串等弊。
或控告到部。
或被内務府查出。
一經審實。
即照定例分别治罪。
從之。
○甘肅巴裡坤鎮總兵官伊隆阿、因病解任。
調山東兖州鎮總兵官業布沖額、為甘肅巴裡坤鎮總兵官。
以浙江嘉興協副将百勝、為山東兖州鎮總兵官。
○以攻剿廣西新墟、及莫村賊匪出力。
賞參将德安、巴圖魯名号。
同知江忠源、參将李廷楷、白人鵬、遊擊瑞存、明安泰、孔廣順、守備程秀、馬服襄、石長明、胡惟钊、穆大本、王溥、防禦承惠、花翎。
前鋒海福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攻奪廣西風門坳出力。
賞參将樊燮、遊擊長明、劉永鈞等、花翎。
把總廖世榮等、藍翎餘加銜升叙有差。
○豁免湖南湘陰、益陽、巴陵、臨湘、華容、武陵、桃源、龍陽、沅江、澧、安鄉、十一州縣。
暨嶽州衛積欠額賦。
并武陵、龍陽、沅江、華容、益陽、五縣未完修堤銀。
○豁免江西省道光二十九年以前未完銀米。
○戊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内閣、顔以燠奏、湖河漲漫、籌辦回空漕船一摺。
山東省微山等湖。
因江南豐北漫口、黃流下注。
普漫堤頂。
一片汪洋。
當此回空軍船銜尾南下之時。
急應妥籌宣洩。
着東南兩河總督。
各就地方情形。
督饬該道廳、趕緊設法疏消。
俾下遊暢達。
漫水漸退。
庶回空可以無誤。
其運道湖河。
相連處所。
據顔以燠奏、設立水站。
多雇纖船。
插标導引。
漕船當可一律暢行。
不至誤入歧途。
轉多周折。
若能迅籌分洩。
清出纖道。
更為穩妥。
至被水災黎。
蕩析離居。
尤堪憫恻。
着江南山東各督撫、趕緊饬屬、妥為安撫。
并嚴緝匪徒。
毋使藉端滋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俄羅斯使臣、來赴伊犁。
會議貿易章程。
當經降旨、饬令奕山、布彥泰、将一切未盡事宜。
再行妥議具奏。
茲據國子監祭酒勝保奏、請思患豫防。
嚴定限制等語。
所有通市日期。
該将軍等、前奏每年清明後入卡。
冬至節停止。
又稱限内貨物、如未賣完。
仍聽該國商人居住。
售賣完竣。
饬令旋回。
據該祭酒所稱、恰克圖章程。
自十一月開卡。
來年二月閉卡。
平時即不通往來之處。
可否仿照辦理。
抑系伊犁、塔爾巴哈台兩處情形。
與恰克圖不同。
其入卡人數貨物。
前奏由卡倫官員點驗。
但未限定數目。
該祭酒稱恰克圖交易之時。
夷商運貨至圈城者。
總不得過二百人。
事竣即行出卡。
不準稽留。
所以久安無事。
是否亦可仿行。
着奕山、布彥泰、一并妥為籌計。
悉心拟議具奏。
總期防患未然。
經久無弊。
原奏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閱伍回省。
道經都門。
懇請入觐。
得旨。
卿自勉力為之。
不在虛文。
勿得惑于習俗。
以多見幾面為榮。
着毋庸前來。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賽尚阿奏、官兵續獲勝仗。
擊斃竄匪多名一摺。
又片奏、獲勝大概情形。
賊匪分作三路竄擾。
其蒙江一路。
已經壯練擊沉船隻。
竄回永安。
現在賊首洪秀泉等、是否與韋正等、俱竄入永安城内。
抑系分竄他處。
務須偵探确實。
設法誘捦。
無令兔脫。
用兵之道。
在于善用間諜。
即如顔品瑤一股。
經壯目張鴻才投充匪夥。
即能知賊舉動。
殲其渠魁。
現在賊匪大衆。
聚入永安州城。
所有城内被脅良民。
自複不少。
正可乘機設法。
密委有膽有識者。
潛入城中。
探悉賊情。
或設伏誘捦。
或與城内被脅紳民。
密相要約。
以為内外夾攻之計。
則剿捦更易得手。
諒該大臣必能早見及此也。
再據單開獲犯供詞。
有太平王坐轎進城。
大頭人俱住城内之語。
究竟系何頭目。
是否系韋正。
捦其渠首。
則餘黨自易解散。
又據供稱、羅大光、被官兵擊敗後。
有欲走修仁荔浦之信。
更須嚴饬各路将官。
或合力堵截。
或乘機設伏。
誘而殲之。
全在該大臣設計用間。
俾賊匪一舉一動。
無不豫知。
庶乘機應變。
自不難于一鼓蕩平也。
勉之望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甯夏将軍成凱、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于諸事務必留心辦理。
凡滿洲騎射等件。
尤當妥為教習。
勿忘我滿洲風俗。
○江西南贛鎮總兵官阿隆阿、奏報到任日期。
得旨。
朕何嘗特命汝攜眷。
此等細事。
亦申之奏牍。
太可笑矣。
○命河南河北鎮總兵官董光甲。
湖北鄖陽鎮總兵官邵鶴齡、湖北鎮标右營遊擊胡定國、馳赴廣西軍營。
聽候差委。
○以拏獲河南泌陽縣撚首喬建德、予總兵官圖塔布、道員鄭敦謹、議叙。
○以剿斃廣西匪首顔品瑤出力。
予布政使勞崇光優叙。
賞守備張國梁花翎。
把總張鴻才藍翎。
餘升擢有差。
○以剿捕廣西股匪劉八曾亞淐出力。
賞同知招敬常、知州朱德華等、花翎、知縣朱德鉠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剿辦廣西永安州平南藤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