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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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還前任倉場侍郎崇綸家産。
○庚辰。
谕内閣、袁甲三奏、訊明奉調員弁、延不就道各緣由、分别定拟一摺。
前因傅振邦奏、吉林四起馬隊官兵、由徐州調赴臨淮。
延不就道。
當經降旨、将帶隊之協領穆克德布等、分别議處革職。
交袁甲三嚴行審訊。
茲據該大臣奏稱、審明協領穆克德布、奉調臨淮。
随即帶隊赴徐州禀請籌撥欠饷。
一面督催啟程。
尚無不合。
其禀揭參領佟升等、赴寓嘩辯。
藉示懲儆。
亦非妄揭屬員。
饷銀均經分給。
實無克扣情弊。
該協領打仗。
尚稱奮勇。
着準其開複降調處分。
仍留軍營帶隊。
以資攻剿。
五品頂翎盡先骁騎校全林、六品頂翎前鋒依常保、不能約束兵丁。
商同佟升等、赴穆克德布寓所剖辯。
并與佟升等禀讦穆克德布、以掩其遲延之咎。
實屬藉詞遮飾。
庸懦無能。
全林、依常保、均着即行革職。
與已革之委參領佟升、劉泰、署參領德祥、一并勒令回旗。
以肅營伍。
○又谕、前因慶廉、奏參藩司賈臻、膜視軍饷。
當經谕令慶廉、嚴饬該司迅籌報解。
傥敢仍前玩洩。
即着嚴參懲辦。
茲據賈臻、奏參慶廉、貪婪欺罔。
舉止乖謬各情。
慶廉、賈臻、以撫藩大員。
互相參奏。
必應嚴切根究。
以肅官箴。
慶廉、賈臻、均着即行撤任。
交新任河南巡撫嚴樹森、秉公查辦。
毋許瞻徇。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恭親王奕等奏、俄咪等國、八年閑所換和約各件。
并咪國國書、因<口英>口□佛兩國、滋擾澱園。
均已遺失。
當經谕令恭親王等、饬恒祺等、在津向各國詢明取回。
茲據奏稱、恒祺已向該酋再三盤诘。
聲稱當時抛棄焚燒。
事所難定。
并據俄酋伊格那提業幅、面告奕雲、條約已經刊布。
别無他用。
無需尋覓各等語。
因思咪國遠在上海。
尚未知悉。
着薛煥即行知照咪酋。
告以該國國書。
及原本條約稅則。
存在海澱。
被<口英>口□佛等國滋擾時。
業已遺失。
尋覓無蹤。
現在條約刊本。
業經通行各省。
将來遇有兩國交涉事件。
均可照此為憑。
其原本有無。
無足重輕。
如此豫為說明。
免緻将來饒舌。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奏、撚匪被擊竄回老巢、東境肅清、拟回省辦理夷務一摺。
此次逆撚出巢。
由東省魚台金鄉渡河。
經各州縣團勇。
會合官軍。
極力堵禦。
将該逆擊竄回巢。
東境一律肅清。
文煜着即回省。
仍着分派員弁。
摉捕土匪。
并安撫難民。
無令失所。
現在<口英>口□佛各國條約。
業已通行各省。
俟該夷酋行抵登州。
即着文煜前往海口。
悉心籌辦通商事宜。
以期永遠相安。
此次撚匪竄入東境。
系由魚台金鄉一帶。
該處系何員帶兵駐劄防堵不力。
有應得之咎。
着文煜查明參奏。
本日據袁甲三奏、總兵張得勝、帶勇北上。
截留山東。
應否饬令回營等語。
現在撫局已成。
張得勝所帶兵丁。
毋須北上。
袁甲三軍營正當攻剿吃緊之時。
文煜即饬該總兵回營助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陰縣城克複。
宜有重兵守禦。
谕令巴棟阿、于鎮江大營内抽撥一軍。
迅赴江陰屯守。
茲據巴棟阿奏稱、原拟抽調兵勇三千名。
前往江陰駐劄。
旋因大股逆黨。
自句容等處、竄至湯岡築壘。
侵犯鎮城。
現将分派江陰之軍。
撤下一千五百名。
留備防守。
以一千五百名。
饬副将富升管帶。
前赴江陰。
一面咨行李若珠、于江北軍營撥兵一千五百名。
同赴江陰駐劄等語。
鎮江附近一帶。
逆黨麕聚。
該處防務緊要。
勢難多撥兵勇。
分駐江陰。
着李若珠于江北大營内、迅撥精兵一千五百名。
派委得力鎮将。
帶赴江陰。
會同鎮江所派兵勇。
駐劄該城嚴密防守。
毋得遲延推诿。
緻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恭親王奕等奏、<口英>國欲于長江通商、業經給予照覆允準一摺。
長江通商一節。
八年原定和約内載明、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
其餘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
選擇不逾三口。
準為夷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
今該國以撫局已成。
欲先赴漢口九江兩處開商。
應納稅饷。
或在上海鎮江各關。
按照新章交納。
并據該酋照會内稱、先向海關報明護船兵器火藥鉛彈等物。
請給照單。
該關口查明所報軍器數目。
如在情理之中。
即注明給發。
傥有額外軍器。
或并無照單、私行售賣者。
即将該船所載貨物。
全行入官。
并驅逐該船出口。
不準在江面貿易各等語。
該夷此次嚴定章程。
無非慮中國防其句結賊匪。
售賣軍火等物。
有意存見好之心。
業經恭親王等、允其咨照湖北江西督撫矣。
惟漢口九江兩處。
系屬通商創始。
所有一切章程。
必須按照條約。
與之妥為商定。
毋令别生枝節。
以期永遠相安。
其進口出口。
應納稅饷。
恭親王已令其與上海關公同商酌。
亦須明定章程。
免緻稅課虧短。
至該洋船所帶兵器火藥等、已據該酋聲明在海關呈報。
均須嚴密稽查。
照章辦理。
其經行江面地方。
所有防守弁兵。
俱應饬令一體知悉。
毋得滋生疑慮。
以緻别啟釁端。
着官文、胡林翼、薛煥、毓科、巴棟阿、李若珠等、悉心妥辦。
總期杜漸防微。
而又不緻有傷和好。
方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兩江總督曾國藩奏、截留江北饷二萬兩。
得旨。
依議辦理。
惟明春汝帶兵前往淮揚。
尚須臨時斟酌。
○命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銜順天府府丞毛昶熙、督辦河南剿匪事宜。
○以湖北布政使嚴樹森、為河南巡撫。
未到任前。
以河東河道總督黃贊湯、暫行兼署。
湖北按察使唐訓方、為布政使。
廣東鹽運使裕麟、為湖北按察使。
河南按察使邊浴禮、為布政使。
南汝光道鄭元善、為按察使。
○以私自離營。
革安徽守備滕加受職。
○庚辰。
谕内閣、袁甲三奏、訊明奉調員弁、延不就道各緣由、分别定拟一摺。
前因傅振邦奏、吉林四起馬隊官兵、由徐州調赴臨淮。
延不就道。
當經降旨、将帶隊之協領穆克德布等、分别議處革職。
交袁甲三嚴行審訊。
茲據該大臣奏稱、審明協領穆克德布、奉調臨淮。
随即帶隊赴徐州禀請籌撥欠饷。
一面督催啟程。
尚無不合。
其禀揭參領佟升等、赴寓嘩辯。
藉示懲儆。
亦非妄揭屬員。
饷銀均經分給。
實無克扣情弊。
該協領打仗。
尚稱奮勇。
着準其開複降調處分。
仍留軍營帶隊。
以資攻剿。
五品頂翎盡先骁騎校全林、六品頂翎前鋒依常保、不能約束兵丁。
商同佟升等、赴穆克德布寓所剖辯。
并與佟升等禀讦穆克德布、以掩其遲延之咎。
實屬藉詞遮飾。
庸懦無能。
全林、依常保、均着即行革職。
與已革之委參領佟升、劉泰、署參領德祥、一并勒令回旗。
以肅營伍。
○又谕、前因慶廉、奏參藩司賈臻、膜視軍饷。
當經谕令慶廉、嚴饬該司迅籌報解。
傥敢仍前玩洩。
即着嚴參懲辦。
茲據賈臻、奏參慶廉、貪婪欺罔。
舉止乖謬各情。
慶廉、賈臻、以撫藩大員。
互相參奏。
必應嚴切根究。
以肅官箴。
慶廉、賈臻、均着即行撤任。
交新任河南巡撫嚴樹森、秉公查辦。
毋許瞻徇。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恭親王奕等奏、俄咪等國、八年閑所換和約各件。
并咪國國書、因<口英>口□佛兩國、滋擾澱園。
均已遺失。
當經谕令恭親王等、饬恒祺等、在津向各國詢明取回。
茲據奏稱、恒祺已向該酋再三盤诘。
聲稱當時抛棄焚燒。
事所難定。
并據俄酋伊格那提業幅、面告奕雲、條約已經刊布。
别無他用。
無需尋覓各等語。
因思咪國遠在上海。
尚未知悉。
着薛煥即行知照咪酋。
告以該國國書。
及原本條約稅則。
存在海澱。
被<口英>口□佛等國滋擾時。
業已遺失。
尋覓無蹤。
現在條約刊本。
業經通行各省。
将來遇有兩國交涉事件。
均可照此為憑。
其原本有無。
無足重輕。
如此豫為說明。
免緻将來饒舌。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奏、撚匪被擊竄回老巢、東境肅清、拟回省辦理夷務一摺。
此次逆撚出巢。
由東省魚台金鄉渡河。
經各州縣團勇。
會合官軍。
極力堵禦。
将該逆擊竄回巢。
東境一律肅清。
文煜着即回省。
仍着分派員弁。
摉捕土匪。
并安撫難民。
無令失所。
現在<口英>口□佛各國條約。
業已通行各省。
俟該夷酋行抵登州。
即着文煜前往海口。
悉心籌辦通商事宜。
以期永遠相安。
此次撚匪竄入東境。
系由魚台金鄉一帶。
該處系何員帶兵駐劄防堵不力。
有應得之咎。
着文煜查明參奏。
本日據袁甲三奏、總兵張得勝、帶勇北上。
截留山東。
應否饬令回營等語。
現在撫局已成。
張得勝所帶兵丁。
毋須北上。
袁甲三軍營正當攻剿吃緊之時。
文煜即饬該總兵回營助剿。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陰縣城克複。
宜有重兵守禦。
谕令巴棟阿、于鎮江大營内抽撥一軍。
迅赴江陰屯守。
茲據巴棟阿奏稱、原拟抽調兵勇三千名。
前往江陰駐劄。
旋因大股逆黨。
自句容等處、竄至湯岡築壘。
侵犯鎮城。
現将分派江陰之軍。
撤下一千五百名。
留備防守。
以一千五百名。
饬副将富升管帶。
前赴江陰。
一面咨行李若珠、于江北軍營撥兵一千五百名。
同赴江陰駐劄等語。
鎮江附近一帶。
逆黨麕聚。
該處防務緊要。
勢難多撥兵勇。
分駐江陰。
着李若珠于江北大營内、迅撥精兵一千五百名。
派委得力鎮将。
帶赴江陰。
會同鎮江所派兵勇。
駐劄該城嚴密防守。
毋得遲延推诿。
緻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恭親王奕等奏、<口英>國欲于長江通商、業經給予照覆允準一摺。
長江通商一節。
八年原定和約内載明、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
其餘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
選擇不逾三口。
準為夷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
今該國以撫局已成。
欲先赴漢口九江兩處開商。
應納稅饷。
或在上海鎮江各關。
按照新章交納。
并據該酋照會内稱、先向海關報明護船兵器火藥鉛彈等物。
請給照單。
該關口查明所報軍器數目。
如在情理之中。
即注明給發。
傥有額外軍器。
或并無照單、私行售賣者。
即将該船所載貨物。
全行入官。
并驅逐該船出口。
不準在江面貿易各等語。
該夷此次嚴定章程。
無非慮中國防其句結賊匪。
售賣軍火等物。
有意存見好之心。
業經恭親王等、允其咨照湖北江西督撫矣。
惟漢口九江兩處。
系屬通商創始。
所有一切章程。
必須按照條約。
與之妥為商定。
毋令别生枝節。
以期永遠相安。
其進口出口。
應納稅饷。
恭親王已令其與上海關公同商酌。
亦須明定章程。
免緻稅課虧短。
至該洋船所帶兵器火藥等、已據該酋聲明在海關呈報。
均須嚴密稽查。
照章辦理。
其經行江面地方。
所有防守弁兵。
俱應饬令一體知悉。
毋得滋生疑慮。
以緻别啟釁端。
着官文、胡林翼、薛煥、毓科、巴棟阿、李若珠等、悉心妥辦。
總期杜漸防微。
而又不緻有傷和好。
方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兩江總督曾國藩奏、截留江北饷二萬兩。
得旨。
依議辦理。
惟明春汝帶兵前往淮揚。
尚須臨時斟酌。
○命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銜順天府府丞毛昶熙、督辦河南剿匪事宜。
○以湖北布政使嚴樹森、為河南巡撫。
未到任前。
以河東河道總督黃贊湯、暫行兼署。
湖北按察使唐訓方、為布政使。
廣東鹽運使裕麟、為湖北按察使。
河南按察使邊浴禮、為布政使。
南汝光道鄭元善、為按察使。
○以私自離營。
革安徽守備滕加受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