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
業經報銷二次。
其第三次報銷。
自應随時報部。
方免轇轕。
着即饬令趕緊清厘。
以重帑項 ○又谕、朕聞京師城内。
夜間明火劫案。
層見疊出。
辇毂重地豈容匪徒肆行無忌着瑞常、文祥、慶英、嚴饬巡捕旗營各員弁、認真捕拏。
訊明後即行正法。
如該員弁再行玩洩。
即着嚴參懲辦。
并着順天府五城。
一體嚴拏。
務須摉捕淨盡。
毋令宵小潛蹤。
以警匪類而安善良。
○又谕、前因近畿百姓。
猝遭兵燹。
深堪憫恻。
業經谕令五城粥廠。
提早開放并嚴查匪徒。
毋任溷迹。
茲據戶部奏請五城煮粥赈濟一摺。
着即于十月初一日起。
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
按誠設廠。
煮粥赈濟。
責成五城禦史。
認真辦理。
并着都察院堂官。
嚴密稽查。
務使實惠均沾。
毋任吏胥中飽。
至明歲春間。
應否展赈。
屆時由都察院堂官察看具奏。
以副朕轸念窮黎至意。
○又谕、前因劉昆等、會議奉天海口。
變通收稅章程。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酌拟加增稅額四條。
着照所請。
所有奉天所産黃豆豆餅。
照例收稅。
此外包頭油簍稅銀。
由行棧交該關各口稅書承收。
除該關每年正額赢餘之外。
加銀八萬兩。
作為赢餘解部。
即責成該監督、于本年八月新關期起。
按季解京。
如有虧短。
勒令照數賠補。
再有多餘。
盡收盡報。
其船規一項。
原定稅銀太輕。
着将各船隻。
照原徵銀數。
各加一倍。
以鹹豐八年報部稅數。
作為正額。
此外再加一倍。
作為赢餘。
由各口岸追冊。
詳報盛京将軍等彙總奏報。
除留支各項外。
其餘悉數解部。
如有虧短。
着落經徵之旗民地方官賠補。
至各項貨物。
經過内河各口岸。
定為每石徵銀四分。
以鹹豐八年歸公銀數。
作為正額再加一倍。
作為赢餘。
此項銀兩。
以錢一串抵銀一兩搭放盛京官兵俸饷。
如徵收不能足數。
亦着落經徵之員賠補。
其内河漁字号小船。
着照未逾式船。
使一體報店。
交納船規十七兩。
除牛莊一口。
辦理商捐。
其餘各海口。
均着盛京将軍。
饬旗民地方官。
查照辦理。
其大小牛船。
亦照漁船一律加倍收稅。
并另委妥員。
常川在彼。
實力稽察。
如有無票私船。
即行拏辦。
經此次明定章程之後。
着該将軍等、随時認真查察。
嚴拏偷漏。
并責成該監督、及旗民地方官。
務照新章。
如數徵收。
如有短绌。
即照關稅定例。
勒限追賠。
傥徵收足數外。
再有赢餘。
即行報部。
由部奏請獎叙。
如有額外私自加增。
擾及商民。
立即從嚴參辦。
以副朕裕課恤商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等奏、請調官兵一摺。
僧格林沁等、現在暫劄中頂、一俟馬步各隊調齊。
着即馳赴河間。
相機剿辦。
所拟調撥之内外火器營。
勝保軍營等兵。
軍火等項。
并哲裡木盟等處官兵。
均着照所議。
如數調派。
以厚兵力。
其昭烏達盟馬隊一千名。
僅存一百餘名。
不敷征剿。
該大臣等、可即将此項餘存之兵。
饬回該盟。
以示體恤。
即由勝保軍營。
另撥兵千名。
補足此數。
毋庸再令該盟挑補。
耽延時日。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富森奏、請提師入都協剿一摺。
現在<口英>口□佛兩國。
業已換約退兵。
富森所請帶兵入都之處。
着毋庸前來。
惟當就現有兵力。
勤加訓練。
務使技藝娴熟。
人盡幹城。
以備他日調遣。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戶部奏請、五城煮粥赈濟一摺。
據稱、京師五城。
每年十月初一日起。
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
按城設廠。
煮粥赈濟。
每城每日給十成稄米二石。
柴薪銀一兩等語。
京畿猝遭兵燹。
生民糊口維艱。
若照向章赈濟。
恐恩膏未能遍及。
貧民仍多枵腹之虞。
自應于每城每日例給米石外。
酌量添給。
以示體恤此項添給米石。
應于何款内動支開放。
并有若幹可以添給之處。
着該部迅速查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禦史蔣超伯奏、本年秋初。
江北高郵界馬棚灣決口。
潰溢至三四百丈之寬。
直注下河。
各邑秋禾。
不及收割通泰鹽場。
亦皆淹浸等語。
裡下河十二州縣。
為漕米鹽課關稅所從出。
若不堵築決口。
緻該地方久被淹浸。
恐江北軍饷。
無從取給。
關系非輕。
着王夢齡、會同晏端書、速籌修築。
或即勸谕紳耆。
民捐民辦。
以工代赈。
趁此冬令水淺之時。
迅速興工。
俾财賦之區。
災黎不緻失所。
毋得假手吏胥。
緻滋弊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命直隸布政使文謙、籌饷二十萬兩。
解往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軍營。
○以江蘇鎮江需饷。
命河南、山東、山西、各巡撫。
将部撥協饷。
埽數解往。
并命巡撫薛煥、設法籌濟。
○署江甯将軍京口副都統巴棟阿、因病賞假。
命江甯副都統魁玉、暫署江甯将軍。
甘肅西甯鎮總兵官馮子材、督辦鎮江軍務。
○以新授湖南提督文安、尚未服阕。
命改為署理。
○以湖南桂陽營參将胡裕發、為鎮筸鎮總兵官。
○丙寅。
谕内閣、本日兵部具題失察冒領錢糧之協尉、遵旨嚴議一本。
解任協尉彭壽、冒領錢糧。
系屬公罪。
惟于革役李富英、挑充步甲。
明知更名複充。
容隐不舉。
與尋常失察案系公罪者有間。
該部從嚴議以革職留任之處。
是否确有辦過成案。
着即查明具奏。
尋奏。
并無辦過似此成案。
拟照台灣換防兵丁、換名頂替、該管官容隐不報例。
改為降二級調用。
從之。
○又谕、巴棟阿奏、查明金壇失陷情形一摺。
并請将帶勇各員。
分别免罪拏辦等語。
已革廣東高州鎮總兵蕭知音于營員馬得勝等、暗與賊通。
未能先事覺察。
以緻金壇縣城失陷。
實有應得之咎。
姑念其調防該縣。
嬰城固守。
已曆四月有餘。
沖鋒接仗。
身受重傷。
尚非有心贻誤。
蕭知音、着免其治罪。
留于鎮江大營效力。
其餘帶勇各員。
都司葛春陽、翟先仲、千總王得高、劉太
業經報銷二次。
其第三次報銷。
自應随時報部。
方免轇轕。
着即饬令趕緊清厘。
以重帑項 ○又谕、朕聞京師城内。
夜間明火劫案。
層見疊出。
辇毂重地豈容匪徒肆行無忌着瑞常、文祥、慶英、嚴饬巡捕旗營各員弁、認真捕拏。
訊明後即行正法。
如該員弁再行玩洩。
即着嚴參懲辦。
并着順天府五城。
一體嚴拏。
務須摉捕淨盡。
毋令宵小潛蹤。
以警匪類而安善良。
○又谕、前因近畿百姓。
猝遭兵燹。
深堪憫恻。
業經谕令五城粥廠。
提早開放并嚴查匪徒。
毋任溷迹。
茲據戶部奏請五城煮粥赈濟一摺。
着即于十月初一日起。
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
按誠設廠。
煮粥赈濟。
責成五城禦史。
認真辦理。
并着都察院堂官。
嚴密稽查。
務使實惠均沾。
毋任吏胥中飽。
至明歲春間。
應否展赈。
屆時由都察院堂官察看具奏。
以副朕轸念窮黎至意。
○又谕、前因劉昆等、會議奉天海口。
變通收稅章程。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酌拟加增稅額四條。
着照所請。
所有奉天所産黃豆豆餅。
照例收稅。
此外包頭油簍稅銀。
由行棧交該關各口稅書承收。
除該關每年正額赢餘之外。
加銀八萬兩。
作為赢餘解部。
即責成該監督、于本年八月新關期起。
按季解京。
如有虧短。
勒令照數賠補。
再有多餘。
盡收盡報。
其船規一項。
原定稅銀太輕。
着将各船隻。
照原徵銀數。
各加一倍。
以鹹豐八年報部稅數。
作為正額。
此外再加一倍。
作為赢餘。
由各口岸追冊。
詳報盛京将軍等彙總奏報。
除留支各項外。
其餘悉數解部。
如有虧短。
着落經徵之旗民地方官賠補。
至各項貨物。
經過内河各口岸。
定為每石徵銀四分。
以鹹豐八年歸公銀數。
作為正額再加一倍。
作為赢餘。
此項銀兩。
以錢一串抵銀一兩搭放盛京官兵俸饷。
如徵收不能足數。
亦着落經徵之員賠補。
其内河漁字号小船。
着照未逾式船。
使一體報店。
交納船規十七兩。
除牛莊一口。
辦理商捐。
其餘各海口。
均着盛京将軍。
饬旗民地方官。
查照辦理。
其大小牛船。
亦照漁船一律加倍收稅。
并另委妥員。
常川在彼。
實力稽察。
如有無票私船。
即行拏辦。
經此次明定章程之後。
着該将軍等、随時認真查察。
嚴拏偷漏。
并責成該監督、及旗民地方官。
務照新章。
如數徵收。
如有短绌。
即照關稅定例。
勒限追賠。
傥徵收足數外。
再有赢餘。
即行報部。
由部奏請獎叙。
如有額外私自加增。
擾及商民。
立即從嚴參辦。
以副朕裕課恤商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等奏、請調官兵一摺。
僧格林沁等、現在暫劄中頂、一俟馬步各隊調齊。
着即馳赴河間。
相機剿辦。
所拟調撥之内外火器營。
勝保軍營等兵。
軍火等項。
并哲裡木盟等處官兵。
均着照所議。
如數調派。
以厚兵力。
其昭烏達盟馬隊一千名。
僅存一百餘名。
不敷征剿。
該大臣等、可即将此項餘存之兵。
饬回該盟。
以示體恤。
即由勝保軍營。
另撥兵千名。
補足此數。
毋庸再令該盟挑補。
耽延時日。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富森奏、請提師入都協剿一摺。
現在<口英>口□佛兩國。
業已換約退兵。
富森所請帶兵入都之處。
着毋庸前來。
惟當就現有兵力。
勤加訓練。
務使技藝娴熟。
人盡幹城。
以備他日調遣。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戶部奏請、五城煮粥赈濟一摺。
據稱、京師五城。
每年十月初一日起。
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
按城設廠。
煮粥赈濟。
每城每日給十成稄米二石。
柴薪銀一兩等語。
京畿猝遭兵燹。
生民糊口維艱。
若照向章赈濟。
恐恩膏未能遍及。
貧民仍多枵腹之虞。
自應于每城每日例給米石外。
酌量添給。
以示體恤此項添給米石。
應于何款内動支開放。
并有若幹可以添給之處。
着該部迅速查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禦史蔣超伯奏、本年秋初。
江北高郵界馬棚灣決口。
潰溢至三四百丈之寬。
直注下河。
各邑秋禾。
不及收割通泰鹽場。
亦皆淹浸等語。
裡下河十二州縣。
為漕米鹽課關稅所從出。
若不堵築決口。
緻該地方久被淹浸。
恐江北軍饷。
無從取給。
關系非輕。
着王夢齡、會同晏端書、速籌修築。
或即勸谕紳耆。
民捐民辦。
以工代赈。
趁此冬令水淺之時。
迅速興工。
俾财賦之區。
災黎不緻失所。
毋得假手吏胥。
緻滋弊窦。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命直隸布政使文謙、籌饷二十萬兩。
解往欽差大臣僧格林沁軍營。
○以江蘇鎮江需饷。
命河南、山東、山西、各巡撫。
将部撥協饷。
埽數解往。
并命巡撫薛煥、設法籌濟。
○署江甯将軍京口副都統巴棟阿、因病賞假。
命江甯副都統魁玉、暫署江甯将軍。
甘肅西甯鎮總兵官馮子材、督辦鎮江軍務。
○以新授湖南提督文安、尚未服阕。
命改為署理。
○以湖南桂陽營參将胡裕發、為鎮筸鎮總兵官。
○丙寅。
谕内閣、本日兵部具題失察冒領錢糧之協尉、遵旨嚴議一本。
解任協尉彭壽、冒領錢糧。
系屬公罪。
惟于革役李富英、挑充步甲。
明知更名複充。
容隐不舉。
與尋常失察案系公罪者有間。
該部從嚴議以革職留任之處。
是否确有辦過成案。
着即查明具奏。
尋奏。
并無辦過似此成案。
拟照台灣換防兵丁、換名頂替、該管官容隐不報例。
改為降二級調用。
從之。
○又谕、巴棟阿奏、查明金壇失陷情形一摺。
并請将帶勇各員。
分别免罪拏辦等語。
已革廣東高州鎮總兵蕭知音于營員馬得勝等、暗與賊通。
未能先事覺察。
以緻金壇縣城失陷。
實有應得之咎。
姑念其調防該縣。
嬰城固守。
已曆四月有餘。
沖鋒接仗。
身受重傷。
尚非有心贻誤。
蕭知音、着免其治罪。
留于鎮江大營效力。
其餘帶勇各員。
都司葛春陽、翟先仲、千總王得高、劉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