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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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須處處設卡。
不可稍有疏虞。
一切行人。
斷不準其來往。
如經别處拏獲。
訊出由何路放過。
即惟何路是問。
由内發去賞兵銀兩。
所有防堵各營、應分十二萬兩。
該大臣等無庸俟兵數查齊。
即着派員迅速來京祇領。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昨據載垣等奏、給與夷人照會、約其在河西務等處商辦事宜。
方謂有機可乘。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口英>夷并不照覆。
仍往前進。
載垣等不能遏止。
現已折回通州。
該夷逐日前進。
自系堅執其赴通商議之言。
現經僧格林沁等、派令格繃額、督帶馬隊駐劄安平。
俟該夷探馬到時。
先為攔阻。
如其後隊越過馬頭。
即行鼓勵衆心。
盡力剿擊。
不可再失機宜近日頒發内帑二十萬兩。
普賞内外防堵院巡防兵丁。
想士氣奮興。
同仇敵忾。
必能克奏膚功。
蠢茲醜夷。
不能任其猖獗也。
朕意已定。
别無猶豫。
該王大臣等在外。
亦不可為浮言所惑。
至載垣等辦撫之人。
不宜仍在通州。
此時尚堪暫留。
若該夷聽受攔阻。
自應望有轉機。
再為入手。
若狂悖太甚。
不聽攔阻。
載垣等不必俟其開仗。
即行回京。
将來戰勝議撫。
即趕緊馳往。
亦斷不至遲誤。
若仍劄後路。
猶恐軍民觀望。
打仗不勇。
殊屬可慮。
載垣等接奉此旨。
仍将一切情形、先行馳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載垣等奏、夷情堅狡、欲攜大隊來通、并吧嗄口□禮抵通求見各摺片。
夷情狡谲。
必欲帶隊赴通。
名為議和。
實則豫伏以兵要盟地步。
況口□佛夷所遞照會。
萬分狂悖。
和議必不能成。
惟有與之決戰。
吧嗄口□禮、喴哸嗎等。
系該夷謀主。
聞明常亦暗随在内。
即着将各該夷及随從人等羁留在通。
毋令折回。
以杜奸計。
他日戰後議撫。
再行放還。
若不能羁禁吧嗄口□禮等、令其全數回河西務。
亦無不可。
斷不準去留任意。
有礙戰局。
至吧嗄口□禮等欲來求見。
恐該夷以賓禮自居。
長其驕傲。
将來見口□額噶等酋。
又将何以待之。
即着該王大臣勿庸接見。
以崇天朝體制。
仍遣委員與之辯駁。
所請索要現銀及帶兵進城。
萬不能允。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前因夷人肆行狂悖。
疊經密谕焦祐瀛等、集團懸賞。
跟蹤追剿。
為步步牽制之計。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該夷接載垣等照會。
并不照覆。
仍往前進。
已至河西務。
載垣等已折回通州等語。
逆夷逐日前進。
堅執赴通商議之說。
其心叵測。
斷不容其深入。
現經僧格林沁等、督饬官軍攔阻。
一俟該夷越過馬頭。
即行迎頭截擊。
盡力剿滅。
該夷既不受撫。
朕意惟在與之決戰。
毫無疑慮。
惟大兵剿擊。
尤須民團協力。
相輔而行。
着焦祐瀛等、速即招集津郡一帶民團。
懸賞殺賊。
許以破格優獎。
一聞馬頭開仗。
即行進擊。
果能斬馘兵頭。
奪其辎重。
格外許以重賞。
決不吝惜。
況該夷隊半已北犯。
後路空虛。
津勇正可乘機焚其船隻。
誅其醜類。
其武清靜海民團。
即可跟蹤追剿。
時時牽制。
以疲其力。
使該夷跋前疐後。
大兵更易得手。
傥該夷敗挫。
亦須防其回踞津城。
先發制人。
實為要着。
該少卿等、毋得意存顧忌。
趕緊将撥銀三萬提取。
以備賞需。
恒福如已抵通。
即着折回天津。
會同辦理。
如尚未回津。
即着寬惠、會同焦祐瀛等籌辦。
聞夷人帶來潮勇。
留守大沽。
不給口糧。
使其四出滋擾。
此時正可餌之以利。
招之使來。
如投歸者人數不多。
即另為安置。
傥大股來投。
即令剿夷立功。
方準收錄。
總在該督等察其誠僞。
控制得宜。
令該夷失所憑依。
方能制其死命。
近日京師人心。
業已大定。
複頒發内帑二十萬兩。
普賞内外防堵巡防兵丁。
以收士飽馬騰之效。
又本日據探報稱、夷人北來時。
津郡為之代雇車百數十輛。
途中複應付柴草。
及至河西務。
又向武清縣索取草料。
該縣未曾付給。
并武清民團、未奉地方官示谕。
不肯與該夷為難等語。
夷人既帶兵北犯。
與我為仇。
地方官何以尚為代備車輛草料。
殊出情理之外。
至民團須多方激勵。
始能衆志成城。
着恒福等、饬令地方官曉谕民團。
一聞官兵剿擊。
即須并力兜截。
地方官如有接濟夷人車輛者。
并着查明嚴參治罪。
決不寬貸。
恒福亦不得處處掣肘。
緻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恒福、焦祐瀛、張之萬、陳鴻翊、并傳谕寬惠知之。
○又谕、杜<喬羽>奏、通籌團練大局情形、并酌拟章程十二條開單呈覽一摺。
所籌均尚妥協。
第七條内稱、有面生可疑之人。
盤诘立拏。
或冒充官兵。
亦即拏送。
傥有不受盤查。
持械聚衆拒捕者。
即是匪徒。
許各團合力捕殺。
例得勿論等語。
匪徒聚衆持械。
确有據捕證據。
即着格殺勿論。
但不得妄殺無辜。
或挾雠報複。
以重人命。
第十二條内稱、國家正供有常。
地方官固不得額外徵收。
若遇水旱偏災。
報明後随時奏請蠲緩。
不得聚衆抗糧等語。
着文煜嚴饬各該地方官、認真嚴辦。
不得稍存姑息。
如有捏報災歉者。
并着查明懲辦。
另片奏、兖沂曹單等處。
防兵駐劄之區。
多系被災處所。
百物騰貴。
若照定章、日給口糧銀三分、米折八厘三毫之數。
僅易京錢百文有奇。
一餐不飽不足以資守禦等語。
兵丁苦累。
自系實在情形。
斷不能令其枵腹荷戈。
緻有潰散逃亡之慮。
着文煜會同杜<喬羽>、設法妥籌。
量為調劑。
仍不得動支正項錢糧。
以昭畫一務令士皆宿飽。
饷不虛糜。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李若珠奏、滬城解圍、現又添兵往援、并金壇失守各情形一摺。
逆衆圍撲上海。
經在城文武奮力擊退。
守城兵勇。
不過千餘人。
現在逆蹤尚在數十裡内。
各處援師未到。
自應令向奎一軍、迅速前往。
乘勝進攻。
力保饷源重地。
金壇固守。
已進數月。
守備馬得勝與賊潛通。
川通約期内應。
遂至縣城失陷。
兵勇逃至鎮城者。
已有二千餘人。
現正當招集潰散兵勇之時。
難保無此項川勇混雜其中。
潛至鎮城應募。
着巴棟阿嚴密稽查。
如有川勇逃至鎮城者。
責令各營将弁、随時查出。
即行正法。
毋使奸宄溷迹。
緻贻後患。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曾望顔奏、陝甘官兵多有患病、請撤回歸伍一摺。
前調陝甘官兵二千餘員名。
經提督郭相忠統帶。
于本年二月間全數抵川。
力搗賊巢。
疊獲勝仗。
現因不服水土。
日有病亡。
兼之屢次打仗。
傷亡甚衆。
所存精壯官兵無幾。
自應撤回歸伍。
以示體恤。
惟郭相忠、現已調任四川提督。
不能帶回該省。
所有現存陝甘官兵。
着崇實另委妥員統帶回省分别歸伍。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直隸布政使文謙奏、遵解部硝十萬斤。
得旨。
現在軍火若無需趕造。
着該部酌量應何時解京。
以昭慎重。
○命候補三品京堂勝保、簡練精兵。
親自統帶。
于通州以西。
擇要駐劄。
并命直隸山東山西陝西各督撫、饬催前調官兵。
星夜趱赴通州。
聽候調遣。
○以安徽剿匪出力。
賞副都統善慶、頭品頂帶。
縣丞李守潔、守備黃國瑞、巴圖魯名号。
千總程文炳、花翎。
餘加銜升叙複官有差。
○以剿匪出力。
四川提督郭相忠、下部議叙。
○予安徽陣亡副将于昌鱗、馬昇平、遊擊劉大用、陸廣山、陳開玉、都司劉紹軒、丁大起、守備許永勝、千總郭元齡、外委劉兆蘭、把總于延年、協領富亮、台興阿、阿青阿、防禦明保、祭葬世職。
○予四川陣亡通判缪榮吉、巡檢張錫祜、都司唐廷揚、守備楊定發、祭葬世職。
亦須處處設卡。
不可稍有疏虞。
一切行人。
斷不準其來往。
如經别處拏獲。
訊出由何路放過。
即惟何路是問。
由内發去賞兵銀兩。
所有防堵各營、應分十二萬兩。
該大臣等無庸俟兵數查齊。
即着派員迅速來京祇領。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昨據載垣等奏、給與夷人照會、約其在河西務等處商辦事宜。
方謂有機可乘。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口英>夷并不照覆。
仍往前進。
載垣等不能遏止。
現已折回通州。
該夷逐日前進。
自系堅執其赴通商議之言。
現經僧格林沁等、派令格繃額、督帶馬隊駐劄安平。
俟該夷探馬到時。
先為攔阻。
如其後隊越過馬頭。
即行鼓勵衆心。
盡力剿擊。
不可再失機宜近日頒發内帑二十萬兩。
普賞内外防堵院巡防兵丁。
想士氣奮興。
同仇敵忾。
必能克奏膚功。
蠢茲醜夷。
不能任其猖獗也。
朕意已定。
别無猶豫。
該王大臣等在外。
亦不可為浮言所惑。
至載垣等辦撫之人。
不宜仍在通州。
此時尚堪暫留。
若該夷聽受攔阻。
自應望有轉機。
再為入手。
若狂悖太甚。
不聽攔阻。
載垣等不必俟其開仗。
即行回京。
将來戰勝議撫。
即趕緊馳往。
亦斷不至遲誤。
若仍劄後路。
猶恐軍民觀望。
打仗不勇。
殊屬可慮。
載垣等接奉此旨。
仍将一切情形、先行馳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載垣等奏、夷情堅狡、欲攜大隊來通、并吧嗄口□禮抵通求見各摺片。
夷情狡谲。
必欲帶隊赴通。
名為議和。
實則豫伏以兵要盟地步。
況口□佛夷所遞照會。
萬分狂悖。
和議必不能成。
惟有與之決戰。
吧嗄口□禮、喴哸嗎等。
系該夷謀主。
聞明常亦暗随在内。
即着将各該夷及随從人等羁留在通。
毋令折回。
以杜奸計。
他日戰後議撫。
再行放還。
若不能羁禁吧嗄口□禮等、令其全數回河西務。
亦無不可。
斷不準去留任意。
有礙戰局。
至吧嗄口□禮等欲來求見。
恐該夷以賓禮自居。
長其驕傲。
将來見口□額噶等酋。
又将何以待之。
即着該王大臣勿庸接見。
以崇天朝體制。
仍遣委員與之辯駁。
所請索要現銀及帶兵進城。
萬不能允。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前因夷人肆行狂悖。
疊經密谕焦祐瀛等、集團懸賞。
跟蹤追剿。
為步步牽制之計。
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該夷接載垣等照會。
并不照覆。
仍往前進。
已至河西務。
載垣等已折回通州等語。
逆夷逐日前進。
堅執赴通商議之說。
其心叵測。
斷不容其深入。
現經僧格林沁等、督饬官軍攔阻。
一俟該夷越過馬頭。
即行迎頭截擊。
盡力剿滅。
該夷既不受撫。
朕意惟在與之決戰。
毫無疑慮。
惟大兵剿擊。
尤須民團協力。
相輔而行。
着焦祐瀛等、速即招集津郡一帶民團。
懸賞殺賊。
許以破格優獎。
一聞馬頭開仗。
即行進擊。
果能斬馘兵頭。
奪其辎重。
格外許以重賞。
決不吝惜。
況該夷隊半已北犯。
後路空虛。
津勇正可乘機焚其船隻。
誅其醜類。
其武清靜海民團。
即可跟蹤追剿。
時時牽制。
以疲其力。
使該夷跋前疐後。
大兵更易得手。
傥該夷敗挫。
亦須防其回踞津城。
先發制人。
實為要着。
該少卿等、毋得意存顧忌。
趕緊将撥銀三萬提取。
以備賞需。
恒福如已抵通。
即着折回天津。
會同辦理。
如尚未回津。
即着寬惠、會同焦祐瀛等籌辦。
聞夷人帶來潮勇。
留守大沽。
不給口糧。
使其四出滋擾。
此時正可餌之以利。
招之使來。
如投歸者人數不多。
即另為安置。
傥大股來投。
即令剿夷立功。
方準收錄。
總在該督等察其誠僞。
控制得宜。
令該夷失所憑依。
方能制其死命。
近日京師人心。
業已大定。
複頒發内帑二十萬兩。
普賞内外防堵巡防兵丁。
以收士飽馬騰之效。
又本日據探報稱、夷人北來時。
津郡為之代雇車百數十輛。
途中複應付柴草。
及至河西務。
又向武清縣索取草料。
該縣未曾付給。
并武清民團、未奉地方官示谕。
不肯與該夷為難等語。
夷人既帶兵北犯。
與我為仇。
地方官何以尚為代備車輛草料。
殊出情理之外。
至民團須多方激勵。
始能衆志成城。
着恒福等、饬令地方官曉谕民團。
一聞官兵剿擊。
即須并力兜截。
地方官如有接濟夷人車輛者。
并着查明嚴參治罪。
決不寬貸。
恒福亦不得處處掣肘。
緻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恒福、焦祐瀛、張之萬、陳鴻翊、并傳谕寬惠知之。
○又谕、杜<喬羽>奏、通籌團練大局情形、并酌拟章程十二條開單呈覽一摺。
所籌均尚妥協。
第七條内稱、有面生可疑之人。
盤诘立拏。
或冒充官兵。
亦即拏送。
傥有不受盤查。
持械聚衆拒捕者。
即是匪徒。
許各團合力捕殺。
例得勿論等語。
匪徒聚衆持械。
确有據捕證據。
即着格殺勿論。
但不得妄殺無辜。
或挾雠報複。
以重人命。
第十二條内稱、國家正供有常。
地方官固不得額外徵收。
若遇水旱偏災。
報明後随時奏請蠲緩。
不得聚衆抗糧等語。
着文煜嚴饬各該地方官、認真嚴辦。
不得稍存姑息。
如有捏報災歉者。
并着查明懲辦。
另片奏、兖沂曹單等處。
防兵駐劄之區。
多系被災處所。
百物騰貴。
若照定章、日給口糧銀三分、米折八厘三毫之數。
僅易京錢百文有奇。
一餐不飽不足以資守禦等語。
兵丁苦累。
自系實在情形。
斷不能令其枵腹荷戈。
緻有潰散逃亡之慮。
着文煜會同杜<喬羽>、設法妥籌。
量為調劑。
仍不得動支正項錢糧。
以昭畫一務令士皆宿飽。
饷不虛糜。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李若珠奏、滬城解圍、現又添兵往援、并金壇失守各情形一摺。
逆衆圍撲上海。
經在城文武奮力擊退。
守城兵勇。
不過千餘人。
現在逆蹤尚在數十裡内。
各處援師未到。
自應令向奎一軍、迅速前往。
乘勝進攻。
力保饷源重地。
金壇固守。
已進數月。
守備馬得勝與賊潛通。
川通約期内應。
遂至縣城失陷。
兵勇逃至鎮城者。
已有二千餘人。
現正當招集潰散兵勇之時。
難保無此項川勇混雜其中。
潛至鎮城應募。
着巴棟阿嚴密稽查。
如有川勇逃至鎮城者。
責令各營将弁、随時查出。
即行正法。
毋使奸宄溷迹。
緻贻後患。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曾望顔奏、陝甘官兵多有患病、請撤回歸伍一摺。
前調陝甘官兵二千餘員名。
經提督郭相忠統帶。
于本年二月間全數抵川。
力搗賊巢。
疊獲勝仗。
現因不服水土。
日有病亡。
兼之屢次打仗。
傷亡甚衆。
所存精壯官兵無幾。
自應撤回歸伍。
以示體恤。
惟郭相忠、現已調任四川提督。
不能帶回該省。
所有現存陝甘官兵。
着崇實另委妥員統帶回省分别歸伍。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直隸布政使文謙奏、遵解部硝十萬斤。
得旨。
現在軍火若無需趕造。
着該部酌量應何時解京。
以昭慎重。
○命候補三品京堂勝保、簡練精兵。
親自統帶。
于通州以西。
擇要駐劄。
并命直隸山東山西陝西各督撫、饬催前調官兵。
星夜趱赴通州。
聽候調遣。
○以安徽剿匪出力。
賞副都統善慶、頭品頂帶。
縣丞李守潔、守備黃國瑞、巴圖魯名号。
千總程文炳、花翎。
餘加銜升叙複官有差。
○以剿匪出力。
四川提督郭相忠、下部議叙。
○予安徽陣亡副将于昌鱗、馬昇平、遊擊劉大用、陸廣山、陳開玉、都司劉紹軒、丁大起、守備許永勝、千總郭元齡、外委劉兆蘭、把總于延年、協領富亮、台興阿、阿青阿、防禦明保、祭葬世職。
○予四川陣亡通判缪榮吉、巡檢張錫祜、都司唐廷揚、守備楊定發、祭葬世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