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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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畝捐。
一年可得制錢三十餘萬缗。
責成州縣辦理。
不設委員。
可無擾民之事。
加以裡下河各州縣、商賈捐輸。
若增兵萬餘。
扼守裡下河要害。
經費有盈無绌等語。
裡下河為江北精華。
糧米充裕。
且可為揚郡屏蔽。
自宜分守要隘。
以防賊匪竄來。
商民逃散。
着李若珠、即行酌量情形。
添兵扼守。
毋令完善之區。
再為賊擾。
至應徵饷需。
既有裡下河畝捐、及商賈捐輸。
可資接濟。
着王夢齡、即于抵淮後。
與喬松年、妥為籌商。
際此經費支绌之時。
該署漕督等、亟宜竭力圖維。
毋得推诿遷延。
務期有裕軍食。
以利攻取。
翁同書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李若珠、王夢齡、并傳谕兩淮鹽運使喬松年知之。
○以貴州思南等處剿匪出力。
賞知縣缪炜、花翎。
副将沉宏富、田興奇、巴圖魯名号。
府經曆陸用和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都司毛良德、祭葬世職。
六品頂帶楊國勝、賞恤如例。
○予安徽霍邱合肥陣亡殉難在籍通判劉星杓、從九品劉澤施、劉長太、劉鹹一、訓導田紹雍、祭葬世職。
雲騎尉宣英等八十七名口、旌恤如例。
○丙申。
夏至。
祭地于方澤。
遣惇親王奕誴、恭代行禮。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景淳奏、俄夷搶掠尋釁、現将卡倫官兵撤回、招撫赫哲代巡等情一摺。
俄夷由奇咭、突赴烏蘇裡卡倫。
搶掠食物。
并欲将卡官等截留。
業經景淳将該官兵等撤回。
分派赫哲坐守。
複據赫哲保福等報稱、該夷屢來探問兵數民情。
似頗畏懼。
複有夷人戲谑紮拉妻妾。
經鄰人勸散。
該夷辄将紮拉邀去。
強令歸順。
紮拉即在彼探悉木酋與俄王、意見未合。
所率夷衆。
亦有怨恨木酋之語。
随複逃回。
求協領輯順收留。
已令将各赫哲招撫。
搬入松花江内地。
其甯古塔地方。
有夷人房屋草堆。
經恩騎尉明祿燒毀。
亦無他事各等情。
俄夷到處遊駛。
意圖肆擾。
一經官兵等、虛言恐吓。
該夷即行斂迹。
看此情形。
是将山内之人招出。
顯有裨益。
至紮拉投回。
所稱衆夷抱怨木酋一切情形。
足見究系滿洲所屬。
不步甘從外夷。
雖彼時被脅所迫。
始終不忘根本。
實堪嘉尚。
然亦須詳查。
如系誠心投回。
并非暗為該夷所使。
該将軍等務當妥為安置。
即将松花江上遊南岸空曠之地。
撥給開墾。
以全生業。
惟該夷率衆深入。
不能多攜糧食。
惟有嚴禁居民人等。
不得接濟食物。
并不準将錢貨互換。
則必窮而思返。
即着景淳等、剀切曉谕。
毋許陽奉陰違。
傥該夷因斷其接濟。
敢行搶掠。
則釁自彼開。
應悉聽民人與之理論。
若并不敢滋事。
則不值自我啟釁。
如敢有戲谑民婦等事。
則有徹蔔勒幅舊案。
雖至毆斃。
彼亦無詞。
惟烏蘇裡等處。
該夷不能得志。
或往他處。
亦未可定。
并着景淳等、嚴密偵探。
加意嚴防。
毋稍疏懈。
再烏蘇裡綏芬空闊之處。
早為招民開墾。
使該夷無所期望。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盛京将軍玉明奏、查探金州海口夷情。
并訊取被劫船戶确供。
得旨。
嚴谕濱海居民。
斷不準接濟食物。
并禁其錢貨互換。
○以京口副都統巴棟阿、署江甯将軍。
○以直隸堵剿河南竄匪出力。
賞長垣縣知縣金秉忠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剿賊恇怯。
革江甯副都統魁玉職。
仍留營随剿。
○授一甲進士一名鐘駿聲、為翰林院修撰。
二名林彭年、三名歐陽保極、為編修。
○丁酉。
谕内閣、前因禮部尚書麟魁、呈遞謝恩摺二分。
續經撤回一分。
當将麟魁、及奏事官瑞芳、交部議處。
茲據吏部遵旨具奏。
麟魁已将奏摺呈遞。
複向奏事處、私行撤出。
實屬有違定制。
着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不準抵銷。
奏事官内務府員外郎瑞芳、于呈遞摺件。
聽從撤出。
亦屬非是。
着退出奏事處。
即照部議降二級留任。
準其抵銷。
○又谕、巡視東城禦史毓通等奏、拏獲疊次販稻、赴通攙漕、并受雇馱運各犯、請交部審辦各等語。
民人胡九、膽敢疊次販買秕稻。
夤夜運至通州。
顯系攙雜漕糧。
實屬有幹例禁。
胡九、管黑子、孫四、白壽兒、均着交刑部嚴行審辦。
其賣給秕稻之成美、王三即德全、着聽候傳質。
未獲之尹大、王六、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
務獲歸案審訊。
現在糧舟□穸抵通。
其潛行販運秕稻、攙雜漕糧者。
恐不止一起。
必應嚴密查拏。
按律懲辦。
着通州收米之侍郎寶鋆、倉場侍郎成琦、廉兆綸、督饬所屬。
明查暗訪。
嚴拏究辦。
以清積蠹。
○又谕、前有人奏、前任廣西布政使蔣益澧、侵吞兵饷、遇賊退避、并委任知府潘家馥、縱勇擄掠等情。
當降旨、交曹澍鐘、查明參奏。
茲據奏稱、确查原參各款。
尚無浮冒退避忌功情事。
實因辦理不善。
以緻物議沸騰。
并片稱、該員援保平樂。
回剿逆匪。
省垣解嚴。
尚屬出力。
蔣益澧、業經以道員降補。
着仍留于廣西、差委補用。
所有前此因循怠玩之處。
着免其置議。
已革知府潘家馥、雖無縱勇擄掠重情。
惟不能約束。
實屬庸懦無能。
業經革職。
着毋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瑞昌、王有齡奏、蘇城被陷。
張玉良退回杭州。
業經谕令瑞昌、迅督諸軍克複、王有齡量為籌濟饷需矣。
本日複據瑞昌、王有齡奏、續陳近日各路軍情、并招集江南兵勇、勉籌布置一摺。
此次蘇州失事。
固由于兵民互鬥。
潰勇附賊。
而江長貴一軍。
稽留平望。
吳再升、蕭翰慶等軍。
尚在廣德。
以緻鞭長莫及。
蘇城被陷。
其督催不力之處。
不可謂非王有齡之延誤。
現在蘇城既失。
逆焰方張。
蘇浙連界郡縣。
亦處處吃緊。
亟應痛加剿洗。
以免蔓延。
瑞昌現已總統江南諸軍。
江長貴亦已幫辦軍務。
所調各路援兵。
為數不少。
計已陸續雲集。
着瑞昌迅即督帶兵勇。
馳往蘇省。
會同江長貴、調派各軍。
乘賊勢未定之時。
力圖規複。
毋令日久負嵎。
并着王有齡、速将江南潰散兵勇。
催令張玉良等、趕緊招集。
認真裁汰。
管帶前往。
以厚兵力。
其杭城防守事宜。
仍着王有齡、會同來存、妥籌布置。
毋稍松懈。
再據奏、蘇州以北、道路不通、前摺已由上海轉遞、如不能達、即改設驿站、繞道江西等語。
現在上海文報可通。
以後如有梗阻。
其應否由江西繞道之處。
着王有齡酌量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道員苗沛霖、屢請赴颍督剿、并孫葵心乞降、現已派員辦理等語。
并将苗沛霖、及阜太士民禀函。
鈔錄呈覽。
勝保督師皖北時。
苗沛霖曾歸調遣。
此時謂盼望該副都統前往颍州。
未必非世故周旋之語。
該道以團練剿匪。
疊經保舉。
擢至道員。
此時感激圖報。
無非為朕出力。
勝保豈得以此市恩。
苗沛霖亦豈得以此歸功勝保耶。
即着勝保饬知苗沛霖。
以皖豫兩省剿撚。
雖各有統帥。
實是共辦一事。
該道員、惟應聽候調度。
認真攻剿。
果能續着勞績。
袁甲三等、豈能不以上聞。
不應以該副都統之到颍與否。
鰓鰓過慮。
勝保經朕<閑>任。
督辦豫省防剿。
原應不分畛域。
惟豫省團練。
尚未就緒。
自當先固豫疆。
徐及皖境。
乃屢以該道員等禀辭上渎。
是何居心。
好大喜功。
舍近圖遠。
是該副都統受病之處。
前在皖北督師。
以此挫敗。
尚複不知悔悟。
必至再蹈愆尤。
至孫葵心乞降。
狼子野心。
未易馴服。
是否出于真誠。
未敢深信。
若能殺賊自贖。
立功來歸。
再當斟酌辦理。
該副都統既派知縣黃殿桢等、前往招撫。
惟應嚴饬該員等、慎之又慎。
不可輕率從事。
緻贻後患。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曹澍鐘奏、請饬湖南防兵、就近合剿賀縣賊匪、并咨勞崇光、派兵進攻一摺。
據稱、廣東北江首匪陳金剛、竄踞粵西賀縣城池。
并闌入富川縣境。
經湖南兵勇往援。
踏破賊壘。
餘匪遁回賀邑。
嗣因楚師撤回本省之江華縣白芒營駐守。
該匪複分股竄至富川縣西鄉。
現由粵西增募湘勇二千名。
派左江道蘇鳳文、馳往督剿。
并咨勞崇光、派兵進攻。
請饬楚省劉嶽昭一軍。
合力會攻。
以期迅速埽平等語。
逆匪攻陷賀縣。
踞為老巢。
四出滋擾。
以緻楚粵邊界。
連年未靖。
粵西兵力未厚。
自宜由粵東合力協剿。
着勞崇光迅速派兵。
由廣甯開建一帶。
前往會攻。
一年可得制錢三十餘萬缗。
責成州縣辦理。
不設委員。
可無擾民之事。
加以裡下河各州縣、商賈捐輸。
若增兵萬餘。
扼守裡下河要害。
經費有盈無绌等語。
裡下河為江北精華。
糧米充裕。
且可為揚郡屏蔽。
自宜分守要隘。
以防賊匪竄來。
商民逃散。
着李若珠、即行酌量情形。
添兵扼守。
毋令完善之區。
再為賊擾。
至應徵饷需。
既有裡下河畝捐、及商賈捐輸。
可資接濟。
着王夢齡、即于抵淮後。
與喬松年、妥為籌商。
際此經費支绌之時。
該署漕督等、亟宜竭力圖維。
毋得推诿遷延。
務期有裕軍食。
以利攻取。
翁同書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李若珠、王夢齡、并傳谕兩淮鹽運使喬松年知之。
○以貴州思南等處剿匪出力。
賞知縣缪炜、花翎。
副将沉宏富、田興奇、巴圖魯名号。
府經曆陸用和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都司毛良德、祭葬世職。
六品頂帶楊國勝、賞恤如例。
○予安徽霍邱合肥陣亡殉難在籍通判劉星杓、從九品劉澤施、劉長太、劉鹹一、訓導田紹雍、祭葬世職。
雲騎尉宣英等八十七名口、旌恤如例。
○丙申。
夏至。
祭地于方澤。
遣惇親王奕誴、恭代行禮。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景淳奏、俄夷搶掠尋釁、現将卡倫官兵撤回、招撫赫哲代巡等情一摺。
俄夷由奇咭、突赴烏蘇裡卡倫。
搶掠食物。
并欲将卡官等截留。
業經景淳将該官兵等撤回。
分派赫哲坐守。
複據赫哲保福等報稱、該夷屢來探問兵數民情。
似頗畏懼。
複有夷人戲谑紮拉妻妾。
經鄰人勸散。
該夷辄将紮拉邀去。
強令歸順。
紮拉即在彼探悉木酋與俄王、意見未合。
所率夷衆。
亦有怨恨木酋之語。
随複逃回。
求協領輯順收留。
已令将各赫哲招撫。
搬入松花江内地。
其甯古塔地方。
有夷人房屋草堆。
經恩騎尉明祿燒毀。
亦無他事各等情。
俄夷到處遊駛。
意圖肆擾。
一經官兵等、虛言恐吓。
該夷即行斂迹。
看此情形。
是将山内之人招出。
顯有裨益。
至紮拉投回。
所稱衆夷抱怨木酋一切情形。
足見究系滿洲所屬。
不步甘從外夷。
雖彼時被脅所迫。
始終不忘根本。
實堪嘉尚。
然亦須詳查。
如系誠心投回。
并非暗為該夷所使。
該将軍等務當妥為安置。
即将松花江上遊南岸空曠之地。
撥給開墾。
以全生業。
惟該夷率衆深入。
不能多攜糧食。
惟有嚴禁居民人等。
不得接濟食物。
并不準将錢貨互換。
則必窮而思返。
即着景淳等、剀切曉谕。
毋許陽奉陰違。
傥該夷因斷其接濟。
敢行搶掠。
則釁自彼開。
應悉聽民人與之理論。
若并不敢滋事。
則不值自我啟釁。
如敢有戲谑民婦等事。
則有徹蔔勒幅舊案。
雖至毆斃。
彼亦無詞。
惟烏蘇裡等處。
該夷不能得志。
或往他處。
亦未可定。
并着景淳等、嚴密偵探。
加意嚴防。
毋稍疏懈。
再烏蘇裡綏芬空闊之處。
早為招民開墾。
使該夷無所期望。
是為至要。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盛京将軍玉明奏、查探金州海口夷情。
并訊取被劫船戶确供。
得旨。
嚴谕濱海居民。
斷不準接濟食物。
并禁其錢貨互換。
○以京口副都統巴棟阿、署江甯将軍。
○以直隸堵剿河南竄匪出力。
賞長垣縣知縣金秉忠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剿賊恇怯。
革江甯副都統魁玉職。
仍留營随剿。
○授一甲進士一名鐘駿聲、為翰林院修撰。
二名林彭年、三名歐陽保極、為編修。
○丁酉。
谕内閣、前因禮部尚書麟魁、呈遞謝恩摺二分。
續經撤回一分。
當将麟魁、及奏事官瑞芳、交部議處。
茲據吏部遵旨具奏。
麟魁已将奏摺呈遞。
複向奏事處、私行撤出。
實屬有違定制。
着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不準抵銷。
奏事官内務府員外郎瑞芳、于呈遞摺件。
聽從撤出。
亦屬非是。
着退出奏事處。
即照部議降二級留任。
準其抵銷。
○又谕、巡視東城禦史毓通等奏、拏獲疊次販稻、赴通攙漕、并受雇馱運各犯、請交部審辦各等語。
民人胡九、膽敢疊次販買秕稻。
夤夜運至通州。
顯系攙雜漕糧。
實屬有幹例禁。
胡九、管黑子、孫四、白壽兒、均着交刑部嚴行審辦。
其賣給秕稻之成美、王三即德全、着聽候傳質。
未獲之尹大、王六、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
務獲歸案審訊。
現在糧舟□穸抵通。
其潛行販運秕稻、攙雜漕糧者。
恐不止一起。
必應嚴密查拏。
按律懲辦。
着通州收米之侍郎寶鋆、倉場侍郎成琦、廉兆綸、督饬所屬。
明查暗訪。
嚴拏究辦。
以清積蠹。
○又谕、前有人奏、前任廣西布政使蔣益澧、侵吞兵饷、遇賊退避、并委任知府潘家馥、縱勇擄掠等情。
當降旨、交曹澍鐘、查明參奏。
茲據奏稱、确查原參各款。
尚無浮冒退避忌功情事。
實因辦理不善。
以緻物議沸騰。
并片稱、該員援保平樂。
回剿逆匪。
省垣解嚴。
尚屬出力。
蔣益澧、業經以道員降補。
着仍留于廣西、差委補用。
所有前此因循怠玩之處。
着免其置議。
已革知府潘家馥、雖無縱勇擄掠重情。
惟不能約束。
實屬庸懦無能。
業經革職。
着毋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瑞昌、王有齡奏、蘇城被陷。
張玉良退回杭州。
業經谕令瑞昌、迅督諸軍克複、王有齡量為籌濟饷需矣。
本日複據瑞昌、王有齡奏、續陳近日各路軍情、并招集江南兵勇、勉籌布置一摺。
此次蘇州失事。
固由于兵民互鬥。
潰勇附賊。
而江長貴一軍。
稽留平望。
吳再升、蕭翰慶等軍。
尚在廣德。
以緻鞭長莫及。
蘇城被陷。
其督催不力之處。
不可謂非王有齡之延誤。
現在蘇城既失。
逆焰方張。
蘇浙連界郡縣。
亦處處吃緊。
亟應痛加剿洗。
以免蔓延。
瑞昌現已總統江南諸軍。
江長貴亦已幫辦軍務。
所調各路援兵。
為數不少。
計已陸續雲集。
着瑞昌迅即督帶兵勇。
馳往蘇省。
會同江長貴、調派各軍。
乘賊勢未定之時。
力圖規複。
毋令日久負嵎。
并着王有齡、速将江南潰散兵勇。
催令張玉良等、趕緊招集。
認真裁汰。
管帶前往。
以厚兵力。
其杭城防守事宜。
仍着王有齡、會同來存、妥籌布置。
毋稍松懈。
再據奏、蘇州以北、道路不通、前摺已由上海轉遞、如不能達、即改設驿站、繞道江西等語。
現在上海文報可通。
以後如有梗阻。
其應否由江西繞道之處。
着王有齡酌量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道員苗沛霖、屢請赴颍督剿、并孫葵心乞降、現已派員辦理等語。
并将苗沛霖、及阜太士民禀函。
鈔錄呈覽。
勝保督師皖北時。
苗沛霖曾歸調遣。
此時謂盼望該副都統前往颍州。
未必非世故周旋之語。
該道以團練剿匪。
疊經保舉。
擢至道員。
此時感激圖報。
無非為朕出力。
勝保豈得以此市恩。
苗沛霖亦豈得以此歸功勝保耶。
即着勝保饬知苗沛霖。
以皖豫兩省剿撚。
雖各有統帥。
實是共辦一事。
該道員、惟應聽候調度。
認真攻剿。
果能續着勞績。
袁甲三等、豈能不以上聞。
不應以該副都統之到颍與否。
鰓鰓過慮。
勝保經朕<閑>任。
督辦豫省防剿。
原應不分畛域。
惟豫省團練。
尚未就緒。
自當先固豫疆。
徐及皖境。
乃屢以該道員等禀辭上渎。
是何居心。
好大喜功。
舍近圖遠。
是該副都統受病之處。
前在皖北督師。
以此挫敗。
尚複不知悔悟。
必至再蹈愆尤。
至孫葵心乞降。
狼子野心。
未易馴服。
是否出于真誠。
未敢深信。
若能殺賊自贖。
立功來歸。
再當斟酌辦理。
該副都統既派知縣黃殿桢等、前往招撫。
惟應嚴饬該員等、慎之又慎。
不可輕率從事。
緻贻後患。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曹澍鐘奏、請饬湖南防兵、就近合剿賀縣賊匪、并咨勞崇光、派兵進攻一摺。
據稱、廣東北江首匪陳金剛、竄踞粵西賀縣城池。
并闌入富川縣境。
經湖南兵勇往援。
踏破賊壘。
餘匪遁回賀邑。
嗣因楚師撤回本省之江華縣白芒營駐守。
該匪複分股竄至富川縣西鄉。
現由粵西增募湘勇二千名。
派左江道蘇鳳文、馳往督剿。
并咨勞崇光、派兵進攻。
請饬楚省劉嶽昭一軍。
合力會攻。
以期迅速埽平等語。
逆匪攻陷賀縣。
踞為老巢。
四出滋擾。
以緻楚粵邊界。
連年未靖。
粵西兵力未厚。
自宜由粵東合力協剿。
着勞崇光迅速派兵。
由廣甯開建一帶。
前往會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