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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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熊、目擊情形。
曾經具禀本府。
經興安府知府林映棠、委員查辦。
拏獲匪徒無幾。
管押數旬。
即行釋放。
未經嚴辦。
習教者益無忌憚。
漸染至漢中府屬。
近山數百裡。
比戶皆然。
磚坪廳、有段光耀等、窩藏匪類。
搶劫民财。
暗置器械。
地方紛紛禀報。
而署同知徐奎、并不緝究。
前遇荒旱。
徐奎托名拯饑。
變賣食谷三千餘石。
約計錢一萬四千串。
至秋間豐收。
偪勒民間捐谷六千餘石。
以填官倉。
複侵吞二千餘石。
反以半施半賣、捐廉填倉、禀報上憲。
民間以其縱容教匪、侵蝕倉糧、形諸謠詠等語。
良民染習邪教。
例禁綦嚴。
似此地方官一味姑容。
必緻養癰贻患。
現在川省賊勢蔓延。
傥與句結。
為害非細。
着譚廷襄确切查明。
嚴拏懲治。
地方官有縱容諱飾諸弊。
即行嚴參懲辦。
并将徐奎侵吞食谷之案。
一并嚴查究辦。
以儆官邪。
将此谕令知之。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勝保奏、道員苗沛霖、欲帶練西來助剿。
已令俟程圩得手後、由西路進兵專搗老巢。
兼顧豫疆。
并拟即日馳赴鹿邑。
檄調該員前往。
面授機宜。
于皖豫兩省、均有裨益等語。
道員苗沛霖、督率練通。
随同官軍剿匪。
如攻克鳳陽府縣、及臨淮關等處。
均經出力。
此時複派練随同傅振邦、翁同書各軍。
助攻閻圩沙河撚匪。
并親赴江口集、劉伶口、地方。
圍攻程圩。
甚屬勇往。
據勝保奏稱、該員與皖軍不睦。
不願聽袁甲三、翁同書、調遣。
此次西來助剿。
并非皖軍調之使來。
苗沛霖、疊經袁甲三等保奏。
并無龃龉不合。
究系因何稍有不睦。
着袁甲三嚴密查明。
據實具奏。
現在該練助攻閻圩等處。
正當吃緊之際。
自不可遽行撤退。
若該員駐劄颍州一軍、與勝保相距較近。
俟攻克程圩後。
亦可饬令分撥練勇、随同進剿。
不必專歸該大臣調遣。
如能将各撚圩迅速埽蕩。
既以肅清皖境。
即可保衛豫疆。
于北路亦為有益。
即着袁甲三等、妥籌辦理。
總期兵歸有用。
弗緻稍争分際。
緻涉畛域之分。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南徐州、河南考城、地方均關緊要。
谕令何桂清、瑛棨、仿照山東曹州河堤。
一律認真修築。
藉資守禦。
本日據勝保等奏稱、現由蘭考一帶、查閱堤濠。
由龍門口、至曹縣邊境。
堤長一百六七十裡。
一律修竣。
并商辦集團分段扼守。
駐劄要隘。
互相策應。
足資守禦。
惟單縣迤東。
接連江省之豐沛蕭砀等縣、一帶河堤。
直達清江。
若能照豫東章程挑築。
集練堵禦。
則濟甯兖沂一路。
皆可借資保衛等語。
江南豫東交界地方。
撚匪出沒靡常。
時恐乘虛窺伺。
而豐沛等縣。
關系三省沖要。
傥不嚴籌堵截之策。
剿辦終難得手。
何桂清接奉前次谕旨之後。
曾否辦有規模。
未據詳細覆奏。
即着王夢齡等、體察情形。
于豐沛蕭砀等處沿河一帶。
饬令地方官、仿照豫東現辦章程。
勸谕民團、一律修築。
以資保衛。
并即繪圖貼說具奏。
毋得視為具文。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前赴歸德辦團、并現籌進攻情形一摺。
豫東各縣鄉團。
經勝保酌定章程。
選充團長。
抽丁備械。
沿堤守禦。
并互相援應各條。
均尚妥協。
着即核實舉行。
毋得徒托空言。
以緻有名無實。
各團練中。
果能齊心殺賊。
着有勞績。
即着勝保等、擇尤保奏。
以資鼓舞。
至苗沛霖所部練丁。
現在随同攻剿。
斷不能遽行撤退。
該道員駐劄颍州一軍。
如與勝保相距較近。
俟攻克程圩後。
再行随同助剿。
不必專歸該副都統調遣。
勝保馳赴鹿邑後。
惟當就現有兵力。
督同關保、由颍亳一帶、與皖軍互相聯絡。
節節進剿。
将孫葵心等各賊圩、迅速埽蕩。
不得專駐歸德。
株守一隅。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巴棟阿奏、逆賊竄撲鎮江府城、官軍疊擊獲勝、并孤城危迫情形一摺。
本月初一至初六等日。
逆賊馬步數千。
至丹徒鎮焚擄。
施即圍攻鎮江府城。
雖經在事文武。
登陴固守。
并副将向奎等、屢出奇兵。
将西來賊匪擊退。
而東南兩路。
尚有屯匪。
其毗連鎮江之金陵、句容、丹陽、以及東壩、溧陽等處。
數百裡之間。
遍地皆賊。
孤城僻處江濱。
糧援隔絕。
文報不通。
實屬萬分危急。
和春現在退守常州。
前此潰散兵勇。
諒已陸續收集。
着即迅撥勁旅。
由間道繞赴鎮江。
會合向奎等軍、奮力擊剿。
力保危城。
至被陷之丹陽、溧陽、句容、等縣城池。
并着和春嚴饬在事将弁、分投攻剿。
迅圖克複。
何桂清現守蘇州。
自必布置嚴密。
徽浙援兵。
曾否趕到。
着與和春和衷共濟。
激勵軍心。
以期複還舊觀。
保全東南大局。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降前任雲南提督文祥為總兵官。
○予河南陣亡守備清長、方秉義、李承勝、張鶴翔、張炳榮、符寶田、馮景山、千總張從美、馬興邦、王金鬥、李林、丁殿試、周鳳麟、骁騎校三慶、德隆阿、巴順、白林、祭葬世職。
○己卯。
谕内閣、内務府奏、請饬催粵海關應交銀兩一摺。
粵海關、每年應解内務府衙門銀三十萬兩。
自奏定分季批解後。
迄今數年之久。
陸續解交者。
尚不足一年之額。
現報解銀六萬餘兩。
亦并未聲明如何按季批解。
傥仍前拖欠。
勢必贻誤要需。
着該省督撫監督等、遵照奏定章程。
自五年分起。
每年應交銀三十萬兩。
按四季于現徵關稅内、每季盡先撥銀七萬五千兩。
趕緊解京。
嗣後該監督、如徵收已有成數。
一季未能解到。
即由該衙門奏參交部議處。
遲至兩季不能解到。
再行奏參嚴議。
經此次嚴定章程。
戶部及該督撫等、亦不得以應行起解之款。
改撥截留。
如該督撫等、不即時遴委妥員解京。
及委員藉詞逗遛。
該衙門亦即随時奏參。
至業已起解、因事折回之四年分銀六萬五
曾經具禀本府。
經興安府知府林映棠、委員查辦。
拏獲匪徒無幾。
管押數旬。
即行釋放。
未經嚴辦。
習教者益無忌憚。
漸染至漢中府屬。
近山數百裡。
比戶皆然。
磚坪廳、有段光耀等、窩藏匪類。
搶劫民财。
暗置器械。
地方紛紛禀報。
而署同知徐奎、并不緝究。
前遇荒旱。
徐奎托名拯饑。
變賣食谷三千餘石。
約計錢一萬四千串。
至秋間豐收。
偪勒民間捐谷六千餘石。
以填官倉。
複侵吞二千餘石。
反以半施半賣、捐廉填倉、禀報上憲。
民間以其縱容教匪、侵蝕倉糧、形諸謠詠等語。
良民染習邪教。
例禁綦嚴。
似此地方官一味姑容。
必緻養癰贻患。
現在川省賊勢蔓延。
傥與句結。
為害非細。
着譚廷襄确切查明。
嚴拏懲治。
地方官有縱容諱飾諸弊。
即行嚴參懲辦。
并将徐奎侵吞食谷之案。
一并嚴查究辦。
以儆官邪。
将此谕令知之。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勝保奏、道員苗沛霖、欲帶練西來助剿。
已令俟程圩得手後、由西路進兵專搗老巢。
兼顧豫疆。
并拟即日馳赴鹿邑。
檄調該員前往。
面授機宜。
于皖豫兩省、均有裨益等語。
道員苗沛霖、督率練通。
随同官軍剿匪。
如攻克鳳陽府縣、及臨淮關等處。
均經出力。
此時複派練随同傅振邦、翁同書各軍。
助攻閻圩沙河撚匪。
并親赴江口集、劉伶口、地方。
圍攻程圩。
甚屬勇往。
據勝保奏稱、該員與皖軍不睦。
不願聽袁甲三、翁同書、調遣。
此次西來助剿。
并非皖軍調之使來。
苗沛霖、疊經袁甲三等保奏。
并無龃龉不合。
究系因何稍有不睦。
着袁甲三嚴密查明。
據實具奏。
現在該練助攻閻圩等處。
正當吃緊之際。
自不可遽行撤退。
若該員駐劄颍州一軍、與勝保相距較近。
俟攻克程圩後。
亦可饬令分撥練勇、随同進剿。
不必專歸該大臣調遣。
如能将各撚圩迅速埽蕩。
既以肅清皖境。
即可保衛豫疆。
于北路亦為有益。
即着袁甲三等、妥籌辦理。
總期兵歸有用。
弗緻稍争分際。
緻涉畛域之分。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南徐州、河南考城、地方均關緊要。
谕令何桂清、瑛棨、仿照山東曹州河堤。
一律認真修築。
藉資守禦。
本日據勝保等奏稱、現由蘭考一帶、查閱堤濠。
由龍門口、至曹縣邊境。
堤長一百六七十裡。
一律修竣。
并商辦集團分段扼守。
駐劄要隘。
互相策應。
足資守禦。
惟單縣迤東。
接連江省之豐沛蕭砀等縣、一帶河堤。
直達清江。
若能照豫東章程挑築。
集練堵禦。
則濟甯兖沂一路。
皆可借資保衛等語。
江南豫東交界地方。
撚匪出沒靡常。
時恐乘虛窺伺。
而豐沛等縣。
關系三省沖要。
傥不嚴籌堵截之策。
剿辦終難得手。
何桂清接奉前次谕旨之後。
曾否辦有規模。
未據詳細覆奏。
即着王夢齡等、體察情形。
于豐沛蕭砀等處沿河一帶。
饬令地方官、仿照豫東現辦章程。
勸谕民團、一律修築。
以資保衛。
并即繪圖貼說具奏。
毋得視為具文。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勝保奏、前赴歸德辦團、并現籌進攻情形一摺。
豫東各縣鄉團。
經勝保酌定章程。
選充團長。
抽丁備械。
沿堤守禦。
并互相援應各條。
均尚妥協。
着即核實舉行。
毋得徒托空言。
以緻有名無實。
各團練中。
果能齊心殺賊。
着有勞績。
即着勝保等、擇尤保奏。
以資鼓舞。
至苗沛霖所部練丁。
現在随同攻剿。
斷不能遽行撤退。
該道員駐劄颍州一軍。
如與勝保相距較近。
俟攻克程圩後。
再行随同助剿。
不必專歸該副都統調遣。
勝保馳赴鹿邑後。
惟當就現有兵力。
督同關保、由颍亳一帶、與皖軍互相聯絡。
節節進剿。
将孫葵心等各賊圩、迅速埽蕩。
不得專駐歸德。
株守一隅。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巴棟阿奏、逆賊竄撲鎮江府城、官軍疊擊獲勝、并孤城危迫情形一摺。
本月初一至初六等日。
逆賊馬步數千。
至丹徒鎮焚擄。
施即圍攻鎮江府城。
雖經在事文武。
登陴固守。
并副将向奎等、屢出奇兵。
将西來賊匪擊退。
而東南兩路。
尚有屯匪。
其毗連鎮江之金陵、句容、丹陽、以及東壩、溧陽等處。
數百裡之間。
遍地皆賊。
孤城僻處江濱。
糧援隔絕。
文報不通。
實屬萬分危急。
和春現在退守常州。
前此潰散兵勇。
諒已陸續收集。
着即迅撥勁旅。
由間道繞赴鎮江。
會合向奎等軍、奮力擊剿。
力保危城。
至被陷之丹陽、溧陽、句容、等縣城池。
并着和春嚴饬在事将弁、分投攻剿。
迅圖克複。
何桂清現守蘇州。
自必布置嚴密。
徽浙援兵。
曾否趕到。
着與和春和衷共濟。
激勵軍心。
以期複還舊觀。
保全東南大局。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降前任雲南提督文祥為總兵官。
○予河南陣亡守備清長、方秉義、李承勝、張鶴翔、張炳榮、符寶田、馮景山、千總張從美、馬興邦、王金鬥、李林、丁殿試、周鳳麟、骁騎校三慶、德隆阿、巴順、白林、祭葬世職。
○己卯。
谕内閣、内務府奏、請饬催粵海關應交銀兩一摺。
粵海關、每年應解内務府衙門銀三十萬兩。
自奏定分季批解後。
迄今數年之久。
陸續解交者。
尚不足一年之額。
現報解銀六萬餘兩。
亦并未聲明如何按季批解。
傥仍前拖欠。
勢必贻誤要需。
着該省督撫監督等、遵照奏定章程。
自五年分起。
每年應交銀三十萬兩。
按四季于現徵關稅内、每季盡先撥銀七萬五千兩。
趕緊解京。
嗣後該監督、如徵收已有成數。
一季未能解到。
即由該衙門奏參交部議處。
遲至兩季不能解到。
再行奏參嚴議。
經此次嚴定章程。
戶部及該督撫等、亦不得以應行起解之款。
改撥截留。
如該督撫等、不即時遴委妥員解京。
及委員藉詞逗遛。
該衙門亦即随時奏參。
至業已起解、因事折回之四年分銀六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