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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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年。
庚申。
四月。
乙亥。
谕内閣、惇親王奕誴第六子、着命名載泩。
第七子、着命名載浵。
○又谕、倭仁、煜綸奏、查明年終具奏未結各案、漏叙兩案情形一摺。
前因和潤奏、盛京盜犯董克信等、及抱合土等兩案。
該将軍玉明等、于年終彙奏未結各案。
摺内漏未聲叙。
難保非衙門承辦官員、從中舞弊。
意存掩飾。
當經降旨、交倭仁、煜綸、詳查具奏。
茲據奏稱、該将軍聲覆、例載欽交事件。
以四個月為限。
又因都察院咨催文内叙明、現未逾限之案。
毋庸開列。
是以未将該二案現辦情形聲叙等語。
此兩案、系朕特旨派審之件。
自應将現辦情形、于年終具奏。
不得以未逾限期毋庸開列為詞。
如謂不應開列。
何以王際德、姚富臨、兩案。
均未逾限。
該将軍彙奏摺内、又複列入。
豈非辦理兩歧。
該将軍既聲稱向辦案件。
應奏與否。
皆堂官自行酌定。
非承辦司員等、所得操權擅專。
所有前後辦理不符之處。
着玉明明白回奏。
尋奏、董克信案已拟結。
因要證未到。
緻有耽擱。
漏未聲叙。
抱合土案因卷宗部文接到在後。
是以未經列入。
得旨。
玉明着交部議處。
○又谕、張芾奏、官軍三路會攻、克複泾縣一摺。
徽甯官軍。
自克複旌德太平以後。
經張芾督令進攻泾縣。
總兵江長貴、督同參将文芳等、次于三溪。
周天受、饬令副将吳再升等、進劄琴溪。
與副将陳大富等一軍、聲勢聯絡。
吳再升等、先以馬隊攻克赤灘賊卡。
複于城七裡之紀村地方、設備夾攻。
遊擊田應科等、亦涉河擊賊。
賊敗不敢複出。
江長貴由茹麻司溪裡一帶進擊。
将白華晏公堂賊卡、一律毀平。
直抵城下。
甯國府知府顔培文等、率團助剿。
閏三月二十二日。
江長貴等、督軍齊進。
同時攻擊。
賊猶拒守。
吳再升率隊轟斃守陴賊目。
登時潰亂。
我軍先登。
斬關直入。
賊由西南兩路竄奔。
前署泾縣知縣劉西園等、複率團掩殺。
當将縣城克複。
其由蘭山嶺等處竄遁者。
又經知府蘇式敬等、截殺無算。
辦理尚為妥速。
出力文武員弁。
準其會同周天受、擇尤保奏。
以示鼓勵。
○又谕、特普欽等奏、總管佐領等缺、酌量變通、請旨遵行等語。
着照所請。
嗣後遇有殘廢呈請休緻之總管協領參領等缺。
一面将該員履曆造冊送部。
一面具奏。
俟奉到谕旨。
即行開缺。
酌拟正陪。
請旨簡放。
仍俟軍務告竣。
再行送部引見。
以專責成而免懸曠。
○以克複安徽泾縣城。
并蘭山嶺等處剿賊出力。
擢副将吳再升為總兵官。
已革總兵官楊名聲為遊擊。
免知府顔培文失守屬縣處分。
餘加銜升叙有差。
○丁醜。
谕内閣、寶鋆、廉兆綸、并禦史阿克敦布等、奏參監督贻誤車輛、請交部議處各一摺。
現在抵通漕米。
運赴京倉。
經寶鋆等、饬令大通橋監督、及各倉監督等、多備車輛。
以期迅速。
乃大通橋于例雇大車之外。
并未加增。
七倉協濟之車。
仍屬無機。
該監督等猶複藉詞推诿。
實屬不知緩急。
所有七倉監督。
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大通橋監督鐘霖、署鹽督景祥、業經摘去項帶交部議處。
着再行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并着該侍郎等、責令嚴催車戶花戶添雇車輛。
迅行裝運。
每日進倉米數。
總須以三萬石為率。
如敢仍前玩誤。
即着從嚴參辦。
其車戶花戶等、如再有車輛短少、轉運遲延情事。
即交部從重加等治罪。
以免積壓而利漕行。
○又谕、刑部奏、越獄重犯、供詞不符、請饬交訊辦一摺。
昌平州脫逃絞犯張立兒、據順天府查系擰脫鎖铐、爬出内外圍牆。
而該犯則堅供由監門逃出。
何以供詞不符。
有無賄縱情弊。
自非與該州刑禁人等、當堂環質。
難成信谳。
張立兒、着毋庸解交直隸總督審訊。
即由刑部提取昌平州刑禁人等、質訊明确。
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南山東交界等處州縣、緝捕廢弛、商旅裹足等語。
據稱清江浦失事以後。
山東郯城、至江南宿遷一帶。
土匪蜂起。
遇有車輛過紅花埠<山司>峿等處。
必先至牛馬莊劉姓家、說明車輛行李數目。
按數計錢。
給予旗号。
派人護送。
方免劫掠。
否則貨物身命不保。
紅花埠一帶。
俱築壘穵濠。
劉姓系武舉。
名學駒。
又名一舉。
向頗能捍禦土匪。
近自撚匪蹂躏宿遷桃源等處。
伊等糾合人衆。
器械堅利。
名為團練鄉勇。
護送行旅。
愈聚愈多。
沿途似此者亦複不少。
實恐寖成禍端。
紅花埠等處。
系南北通衢。
向多土匪。
各借團練禦賊。
原所不禁。
但其中良莠不齊。
惟在地方官駕馭得法。
不特消患未形。
且可使為我用。
若因循日久。
翦除愈難。
着文煜遴委妥員、嚴密查訪。
設法辦理。
固不可徒事羁縻。
釀成巨患。
亦不可操之過蹙。
另滋事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陝西興安府屬、毗連川楚。
鹹豐六七年。
有自楚來傳邪教者、不一其人。
随地變易姓名。
有秦姓、覃姓、徐姓等人。
勸人吃齋念佛。
夜靜時演諸邪法。
信從者甚衆。
七年秋。
平利縣訓導史
庚申。
四月。
乙亥。
谕内閣、惇親王奕誴第六子、着命名載泩。
第七子、着命名載浵。
○又谕、倭仁、煜綸奏、查明年終具奏未結各案、漏叙兩案情形一摺。
前因和潤奏、盛京盜犯董克信等、及抱合土等兩案。
該将軍玉明等、于年終彙奏未結各案。
摺内漏未聲叙。
難保非衙門承辦官員、從中舞弊。
意存掩飾。
當經降旨、交倭仁、煜綸、詳查具奏。
茲據奏稱、該将軍聲覆、例載欽交事件。
以四個月為限。
又因都察院咨催文内叙明、現未逾限之案。
毋庸開列。
是以未将該二案現辦情形聲叙等語。
此兩案、系朕特旨派審之件。
自應将現辦情形、于年終具奏。
不得以未逾限期毋庸開列為詞。
如謂不應開列。
何以王際德、姚富臨、兩案。
均未逾限。
該将軍彙奏摺内、又複列入。
豈非辦理兩歧。
該将軍既聲稱向辦案件。
應奏與否。
皆堂官自行酌定。
非承辦司員等、所得操權擅專。
所有前後辦理不符之處。
着玉明明白回奏。
尋奏、董克信案已拟結。
因要證未到。
緻有耽擱。
漏未聲叙。
抱合土案因卷宗部文接到在後。
是以未經列入。
得旨。
玉明着交部議處。
○又谕、張芾奏、官軍三路會攻、克複泾縣一摺。
徽甯官軍。
自克複旌德太平以後。
經張芾督令進攻泾縣。
總兵江長貴、督同參将文芳等、次于三溪。
周天受、饬令副将吳再升等、進劄琴溪。
與副将陳大富等一軍、聲勢聯絡。
吳再升等、先以馬隊攻克赤灘賊卡。
複于城七裡之紀村地方、設備夾攻。
遊擊田應科等、亦涉河擊賊。
賊敗不敢複出。
江長貴由茹麻司溪裡一帶進擊。
将白華晏公堂賊卡、一律毀平。
直抵城下。
甯國府知府顔培文等、率團助剿。
閏三月二十二日。
江長貴等、督軍齊進。
同時攻擊。
賊猶拒守。
吳再升率隊轟斃守陴賊目。
登時潰亂。
我軍先登。
斬關直入。
賊由西南兩路竄奔。
前署泾縣知縣劉西園等、複率團掩殺。
當将縣城克複。
其由蘭山嶺等處竄遁者。
又經知府蘇式敬等、截殺無算。
辦理尚為妥速。
出力文武員弁。
準其會同周天受、擇尤保奏。
以示鼓勵。
○又谕、特普欽等奏、總管佐領等缺、酌量變通、請旨遵行等語。
着照所請。
嗣後遇有殘廢呈請休緻之總管協領參領等缺。
一面将該員履曆造冊送部。
一面具奏。
俟奉到谕旨。
即行開缺。
酌拟正陪。
請旨簡放。
仍俟軍務告竣。
再行送部引見。
以專責成而免懸曠。
○以克複安徽泾縣城。
并蘭山嶺等處剿賊出力。
擢副将吳再升為總兵官。
已革總兵官楊名聲為遊擊。
免知府顔培文失守屬縣處分。
餘加銜升叙有差。
○丁醜。
谕内閣、寶鋆、廉兆綸、并禦史阿克敦布等、奏參監督贻誤車輛、請交部議處各一摺。
現在抵通漕米。
運赴京倉。
經寶鋆等、饬令大通橋監督、及各倉監督等、多備車輛。
以期迅速。
乃大通橋于例雇大車之外。
并未加增。
七倉協濟之車。
仍屬無機。
該監督等猶複藉詞推诿。
實屬不知緩急。
所有七倉監督。
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大通橋監督鐘霖、署鹽督景祥、業經摘去項帶交部議處。
着再行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并着該侍郎等、責令嚴催車戶花戶添雇車輛。
迅行裝運。
每日進倉米數。
總須以三萬石為率。
如敢仍前玩誤。
即着從嚴參辦。
其車戶花戶等、如再有車輛短少、轉運遲延情事。
即交部從重加等治罪。
以免積壓而利漕行。
○又谕、刑部奏、越獄重犯、供詞不符、請饬交訊辦一摺。
昌平州脫逃絞犯張立兒、據順天府查系擰脫鎖铐、爬出内外圍牆。
而該犯則堅供由監門逃出。
何以供詞不符。
有無賄縱情弊。
自非與該州刑禁人等、當堂環質。
難成信谳。
張立兒、着毋庸解交直隸總督審訊。
即由刑部提取昌平州刑禁人等、質訊明确。
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南山東交界等處州縣、緝捕廢弛、商旅裹足等語。
據稱清江浦失事以後。
山東郯城、至江南宿遷一帶。
土匪蜂起。
遇有車輛過紅花埠<山司>峿等處。
必先至牛馬莊劉姓家、說明車輛行李數目。
按數計錢。
給予旗号。
派人護送。
方免劫掠。
否則貨物身命不保。
紅花埠一帶。
俱築壘穵濠。
劉姓系武舉。
名學駒。
又名一舉。
向頗能捍禦土匪。
近自撚匪蹂躏宿遷桃源等處。
伊等糾合人衆。
器械堅利。
名為團練鄉勇。
護送行旅。
愈聚愈多。
沿途似此者亦複不少。
實恐寖成禍端。
紅花埠等處。
系南北通衢。
向多土匪。
各借團練禦賊。
原所不禁。
但其中良莠不齊。
惟在地方官駕馭得法。
不特消患未形。
且可使為我用。
若因循日久。
翦除愈難。
着文煜遴委妥員、嚴密查訪。
設法辦理。
固不可徒事羁縻。
釀成巨患。
亦不可操之過蹙。
另滋事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陝西興安府屬、毗連川楚。
鹹豐六七年。
有自楚來傳邪教者、不一其人。
随地變易姓名。
有秦姓、覃姓、徐姓等人。
勸人吃齋念佛。
夜靜時演諸邪法。
信從者甚衆。
七年秋。
平利縣訓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