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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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林揚祖奏稱、已報解五萬兩。
該部複查明、本月初三日、河東又報起解銀五萬兩。
合計已及十萬兩。
着林揚祖仍遵前旨。
督饬各該藩司。
無論何款。
先行提借。
合之河東解到甘省銀十萬兩。
共籌撥銀數十萬兩。
先行解赴伊犁。
以免延誤。
至陝省應撥安徽軍饷一百五十餘萬兩。
曾于鹹豐八年間。
經安徽巡撫奏請、以兩淮欠解甘饷抵撥。
是此項抵款。
陝省即應迅速籌解。
何以遲延至今。
報解甚少。
且陝省書捐銀數。
已有八十餘萬兩。
現在該省雨水應時。
開徵又早。
藩庫存款。
自應充裕。
着譚廷襄即于捐輸厘金各款、先行借撥銀十五萬兩。
作為抵撥應解之款。
限于四月十五日以前、解赴甘省。
毋許藉詞延宕。
緻幹咎戾。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海瑛奏、署提督田興恕。
現督大隊。
由靖州拔營。
取道黔省之銅仁一帶。
分路進兵。
以固貴陽省垣門戶。
兼防粵匪。
惟所部兵練僅四千餘名。
不敷防剿。
拟添募壯丁。
足二萬人之數。
始能濟事。
月需饷銀十二萬兩。
黔省斷難籌茲钜款。
請饬湖南、并江西、湖北等省。
按月各協濟數萬兩。
由湖南湊足十二萬兩。
以濟田興恕軍饷等語。
黔省饷需。
支绌異常。
前因該署提督一軍入黔。
饷需不繼。
恐緻停兵待饷。
前令駱秉章、設法籌撥。
現在該省苗教各匪。
竄越過江。
偪近省城。
情形危急。
田興恕所部兵練。
僅止四千餘名。
自應添募壯丁。
以資攻剿。
所需月饷。
黔省無從籌畫。
均系實在情形。
非各省力籌協撥。
田興恕亦必束手無策。
惟江西防兵。
尚有四萬餘名。
又月解曾國藩及徽甯軍饷。
為數已屬不支。
仍恐有名無實。
若令楚南北月籌十二萬兩之數。
湖北現在分兵入皖。
湖南亦派兵援川援粵。
饷需未能充裕。
恐難籌此钜款。
着官文、胡林翼、駱秉章、酌量情形。
不必限定數目。
按月設法籌撥。
由湖南轉解。
總期田興恕新舊各部、士飽馬騰。
不緻因饷缺掣肘。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署貴州巡撫海瑛奏、黔省己未恩科鄉試。
因軍務吃緊。
未能補行。
仍請展緩。
從之。
○以安徽紳團協力收複城池。
永廣懷遠、五河兩縣。
及臨淮鄉、文武學額各二名。
鳳陽縣三名。
○予廣西陣亡知州積綸、吏目李作東、把總徐嘉會、祭葬世職。
軍功郭永清、賞恤如例。
○予浙江杭州殉難刑部員外郎許潤身妻孫氏等十口、旌恤如例。
○豁免安徽懷遠、鳳陽、五河、三縣。
及臨淮鄉被擾地方、積欠額賦。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何桂清奏、夷酋複各呈遞照會、意在以兵脅和一摺。
該酋等攔漕停稅之舉。
雖經華商與洋商、多方阻止。
始行罷議。
而兵齊報複之說。
仍複牢不可破。
所遞照會。
無非欲以兵脅和。
言辭殊為狂悖。
現在<口英>酋已換口□額口□爾唫。
口□佛酋已換噶羅。
均有四月可到之說。
既已換人。
此時口□普酋等諒未必遽敢犯順。
該大臣惟當俟口□額酋等到後。
仍饬薛煥督同吳煦。
密饬華夷各商、迎機開導。
俾就範圍。
此時毋庸再與口□普酋哓辯。
轉令彼持之愈堅。
至天津原定條約内、為害最甚者。
如夷船入江。
海運河運。
皆歸其掌握。
挾制無窮。
夷人駐京。
則中國為外夷所監守。
自古無此體制。
萬不可行。
其餘各條。
如無大窒礙之事。
即不妨略予通融。
如果該夷一意堅執。
不肯改易。
辄支奉有伊國敕谕。
該大臣亦可雲、此事系屬奉旨斥駁。
藉以折服其言。
至所稱、薛煥應否豫饬來京。
此言殊屬非是。
天津非議和之地。
溯查道光年間、各國更換條約。
均在外間議定章程。
送至京師用寶。
今既許其來京。
礙難與口□普酋再說更改。
必當事事說妥。
然後許其進京。
彼時薛煥前來。
亦不過令其作一見證。
并非在津議事也。
該大臣仍當饬薛煥迅赴上海。
設法挽救。
豈可先令北來。
竟以議和一事。
诿之天津耶。
至口□額口□爾唫到滬。
當以口□普酋背約一事責之。
并非中國失信。
此時仍準議和。
系中國格外寬恕。
所有在上海換約一事。
不妨與口□額口□爾唫說知。
看其有無轉機。
再行酌辦。
至該大臣此次已許口□普酋等代奏。
該夷必要索看上谕。
為此另寄谕旨一道。
以便該大臣于奉到時。
或摘錄給予閱看。
或傳述大意、令彼知悉。
此密寄中言語。
萬勿先行宣露為要。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何桂清、并傳谕薛煥知之。
○又谕、何桂清奏、<口英>口□佛二國公使投遞照會、據情代奏一摺。
<口英>口□佛二國。
自道光年間、五口通商以來。
十餘年間。
久歸和好。
從無稱兵構釁之事。
乃中外所共知者。
迨鹹豐七年。
無故于廣東起釁。
八年複直犯天津。
經桂良等推誠開導。
許立條約。
讵上年春間。
又帶兵船到津。
不遵理谕。
毀我海口防具。
首先背約。
其損兵折将。
實屬咎由自取。
并非中國失信。
所有八年議和條款。
自應概作罷論。
惟據何桂清奏、中國與外國各商、恐礙生計。
不願再啟兵端。
口□普噜嘶亦當深知悔悟。
乃此次照會内。
仍欲事事須從原約。
是口□普噜嘶尚未自知悔悟。
該督亦無從代彼乞恩。
如其真心和好。
朕亦必體恤中外各商。
允其所請。
然必于前議條款内。
擇道光年間曾有之事、無礙大體者。
通融辦理。
令其有以回報該國。
保全顔面。
仍須于上海定議。
不得率行北來。
傥再有兵船駛入攔江沙、毀防守器具等事。
必當痛加攻剿。
毋贻後悔。
至口□佛使照會内。
有以軍機大臣不自行覆給照會。
為簡慢之處。
不知道光三十年、<口英>國投文與軍機大臣穆彰阿等。
其時即由兩江總督陸建
據林揚祖奏稱、已報解五萬兩。
該部複查明、本月初三日、河東又報起解銀五萬兩。
合計已及十萬兩。
着林揚祖仍遵前旨。
督饬各該藩司。
無論何款。
先行提借。
合之河東解到甘省銀十萬兩。
共籌撥銀數十萬兩。
先行解赴伊犁。
以免延誤。
至陝省應撥安徽軍饷一百五十餘萬兩。
曾于鹹豐八年間。
經安徽巡撫奏請、以兩淮欠解甘饷抵撥。
是此項抵款。
陝省即應迅速籌解。
何以遲延至今。
報解甚少。
且陝省書捐銀數。
已有八十餘萬兩。
現在該省雨水應時。
開徵又早。
藩庫存款。
自應充裕。
着譚廷襄即于捐輸厘金各款、先行借撥銀十五萬兩。
作為抵撥應解之款。
限于四月十五日以前、解赴甘省。
毋許藉詞延宕。
緻幹咎戾。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海瑛奏、署提督田興恕。
現督大隊。
由靖州拔營。
取道黔省之銅仁一帶。
分路進兵。
以固貴陽省垣門戶。
兼防粵匪。
惟所部兵練僅四千餘名。
不敷防剿。
拟添募壯丁。
足二萬人之數。
始能濟事。
月需饷銀十二萬兩。
黔省斷難籌茲钜款。
請饬湖南、并江西、湖北等省。
按月各協濟數萬兩。
由湖南湊足十二萬兩。
以濟田興恕軍饷等語。
黔省饷需。
支绌異常。
前因該署提督一軍入黔。
饷需不繼。
恐緻停兵待饷。
前令駱秉章、設法籌撥。
現在該省苗教各匪。
竄越過江。
偪近省城。
情形危急。
田興恕所部兵練。
僅止四千餘名。
自應添募壯丁。
以資攻剿。
所需月饷。
黔省無從籌畫。
均系實在情形。
非各省力籌協撥。
田興恕亦必束手無策。
惟江西防兵。
尚有四萬餘名。
又月解曾國藩及徽甯軍饷。
為數已屬不支。
仍恐有名無實。
若令楚南北月籌十二萬兩之數。
湖北現在分兵入皖。
湖南亦派兵援川援粵。
饷需未能充裕。
恐難籌此钜款。
着官文、胡林翼、駱秉章、酌量情形。
不必限定數目。
按月設法籌撥。
由湖南轉解。
總期田興恕新舊各部、士飽馬騰。
不緻因饷缺掣肘。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署貴州巡撫海瑛奏、黔省己未恩科鄉試。
因軍務吃緊。
未能補行。
仍請展緩。
從之。
○以安徽紳團協力收複城池。
永廣懷遠、五河兩縣。
及臨淮鄉、文武學額各二名。
鳳陽縣三名。
○予廣西陣亡知州積綸、吏目李作東、把總徐嘉會、祭葬世職。
軍功郭永清、賞恤如例。
○予浙江杭州殉難刑部員外郎許潤身妻孫氏等十口、旌恤如例。
○豁免安徽懷遠、鳳陽、五河、三縣。
及臨淮鄉被擾地方、積欠額賦。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何桂清奏、夷酋複各呈遞照會、意在以兵脅和一摺。
該酋等攔漕停稅之舉。
雖經華商與洋商、多方阻止。
始行罷議。
而兵齊報複之說。
仍複牢不可破。
所遞照會。
無非欲以兵脅和。
言辭殊為狂悖。
現在<口英>酋已換口□額口□爾唫。
口□佛酋已換噶羅。
均有四月可到之說。
既已換人。
此時口□普酋等諒未必遽敢犯順。
該大臣惟當俟口□額酋等到後。
仍饬薛煥督同吳煦。
密饬華夷各商、迎機開導。
俾就範圍。
此時毋庸再與口□普酋哓辯。
轉令彼持之愈堅。
至天津原定條約内、為害最甚者。
如夷船入江。
海運河運。
皆歸其掌握。
挾制無窮。
夷人駐京。
則中國為外夷所監守。
自古無此體制。
萬不可行。
其餘各條。
如無大窒礙之事。
即不妨略予通融。
如果該夷一意堅執。
不肯改易。
辄支奉有伊國敕谕。
該大臣亦可雲、此事系屬奉旨斥駁。
藉以折服其言。
至所稱、薛煥應否豫饬來京。
此言殊屬非是。
天津非議和之地。
溯查道光年間、各國更換條約。
均在外間議定章程。
送至京師用寶。
今既許其來京。
礙難與口□普酋再說更改。
必當事事說妥。
然後許其進京。
彼時薛煥前來。
亦不過令其作一見證。
并非在津議事也。
該大臣仍當饬薛煥迅赴上海。
設法挽救。
豈可先令北來。
竟以議和一事。
诿之天津耶。
至口□額口□爾唫到滬。
當以口□普酋背約一事責之。
并非中國失信。
此時仍準議和。
系中國格外寬恕。
所有在上海換約一事。
不妨與口□額口□爾唫說知。
看其有無轉機。
再行酌辦。
至該大臣此次已許口□普酋等代奏。
該夷必要索看上谕。
為此另寄谕旨一道。
以便該大臣于奉到時。
或摘錄給予閱看。
或傳述大意、令彼知悉。
此密寄中言語。
萬勿先行宣露為要。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何桂清、并傳谕薛煥知之。
○又谕、何桂清奏、<口英>口□佛二國公使投遞照會、據情代奏一摺。
<口英>口□佛二國。
自道光年間、五口通商以來。
十餘年間。
久歸和好。
從無稱兵構釁之事。
乃中外所共知者。
迨鹹豐七年。
無故于廣東起釁。
八年複直犯天津。
經桂良等推誠開導。
許立條約。
讵上年春間。
又帶兵船到津。
不遵理谕。
毀我海口防具。
首先背約。
其損兵折将。
實屬咎由自取。
并非中國失信。
所有八年議和條款。
自應概作罷論。
惟據何桂清奏、中國與外國各商、恐礙生計。
不願再啟兵端。
口□普噜嘶亦當深知悔悟。
乃此次照會内。
仍欲事事須從原約。
是口□普噜嘶尚未自知悔悟。
該督亦無從代彼乞恩。
如其真心和好。
朕亦必體恤中外各商。
允其所請。
然必于前議條款内。
擇道光年間曾有之事、無礙大體者。
通融辦理。
令其有以回報該國。
保全顔面。
仍須于上海定議。
不得率行北來。
傥再有兵船駛入攔江沙、毀防守器具等事。
必當痛加攻剿。
毋贻後悔。
至口□佛使照會内。
有以軍機大臣不自行覆給照會。
為簡慢之處。
不知道光三十年、<口英>國投文與軍機大臣穆彰阿等。
其時即由兩江總督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