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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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會同内務府大臣、審訊太監張府、私藏軍器。
并知情不舉各犯。
分别定拟。
得旨。
張府着即處絞。
○以江南句容縣城被賊竄陷。
革副将梁克勳職。
予陣亡把總王德魁、王得均、祭葬世職。
○辛亥。
谕内閣、吏部具題、遵議禮部漏檢科場條例之堂司各官處分。
此系嚴辦科場案内之事。
禮部初次奏摺。
實屬含混。
迨經特派會同核議。
始行更正。
試問科場既有專條。
何得謂之漏查。
及自請議處。
又何得謂之檢舉。
該堂司照徇庇例治罪。
亦不為過。
況此系去歲秋間之事。
因何遲至半年之後。
始行具題。
着吏部堂官明白回奏。
至麟魁等處分。
着吏部照有意蒙混。
尚非始終徇隐例。
酌拟具奏。
尋奏。
遵拟禮部郎中壽昌等。
應照徇隐例減等。
降一級調用。
尚書麟魁等。
降一級留任。
均不準抵銷。
從之。
○又谕、前據刑部審拟、骁騎校阿克達春、呈控佐領奎福、不準衆軍卸米一案。
當經派令載垣、會同本旗都統惠親王等、再行秉公覆核。
茲據載垣等、查明定拟具奏。
并據德全等、以失察屬員辦理軍米舞弊等情、自請議處。
此案、候補印務章京玉昆。
于鑲黃旗軍米出倉。
包攬售賣。
減價散放。
參領吉瑞等。
因辦公款項、均由辦米餘錢内墊發。
因循容隐。
鹹豐九年分春季軍米。
除減價散放、及墊給合旗公用外。
餘錢至四千餘吊之多。
均經玉昆與吉瑞等分用。
骁騎校阿克達春。
訪知情弊呈控。
經惠親王、派委吉瑞等訊問。
吉瑞等、會同署佐領奎福。
向阿克達春、玉昆、開導。
并經奎福、将該骁騎校應得甲米付給。
令各具和息親供。
随經惠親王、訊知阿克達春所具親供、非出本意。
奏交刑部審辦。
該部并未深究。
屢向阿克達春威哧。
将就拟結。
迨經載垣等、傳集原被人證。
逐層研訊。
始各供認前情不諱。
已革參領吉瑞等。
于該旗應領軍米。
任聽玉昆違例私折。
複敢收用贓錢。
苦累衆軍。
實屬罪無可逭。
已革參領吉瑞、松瑞、奎福、均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印務章京瑞柏、常順、骁騎校慶舒、玉和、文明、德克津布、國紳、均着革職。
與已革參領瑞禧、祥慶、均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吉瑞等均無庸追贓。
即行起解。
領催松林。
得受津貼錢文。
計贓較輕。
着革去領催。
無庸治罪。
頭等護衛毓祥、趕福、二等護衛志格、四品典儀恒順、六品包衣達存興、于應得俸票。
并不關領。
辄行售賣。
實屬有幹功令。
均着即行革職。
領催廣義。
為玉昆請托未成。
畏罪逃走。
雖旋經投案。
殊屬狡猾不法。
着革去領催。
銷除本身旗檔。
仍笞五十。
解任骁騎校阿克達春。
屢控屢銷。
無非假公濟私。
意存挾制。
着即革職。
候補印務章京玉昆。
私辦軍米。
婪贓行賄。
業已畏罪自缢。
所得贓錢、并無确數。
着免其追繳。
伊子馬甲惠昌。
着革去馬甲。
永遠不準挑補差使。
已革司儀長玉連。
通同玉昆舞弊分贓。
衆供确鑿。
未便因其堅不承認、稍滋寬縱。
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并無庸追贓。
即行起解。
該犯等犯事、均在恩诏以前。
惟情節較重。
均不準其減免。
副參領文桂。
印務章京兼公中佐領瑞慶。
于承審阿克達春控案。
任聽原被告捏供和息。
刑部堂司各官。
審理此案。
亦未深究。
将就拟結。
均有不合。
着一并交部議處。
鑲黃旗滿洲都統惠親王。
失察所管旗員舞弊得贓、及本府護衛交接旗員私賣米票。
着交宗人府分别議處。
副都統德全、載堪、失察屬員辦米舞弊得贓。
德全并失察家人收受喜錢。
均有應得之咎。
着交部分别議處。
○又谕、恩麟奏、查明織關兩處情形一摺。
本年二月間。
賊陷杭城。
織造衙署案卷等件。
盡遭殘損。
南北兩關口址。
半被蹂躏。
其庫存銀兩。
亦被劫掠。
恩麟未能先事防範。
又未自請議處。
實屬昏愦。
所有被劫之飯食等銀八千餘兩。
着恩麟照數賠補。
其衙署及兩關口址。
亦着一律賠修。
仍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曾望顔奏、撤任知府翁祖烈、胪列八款讦告。
并抄錄呈覽。
當經谕令崇實、科行抵四川後、秉公查辦。
茲據崇實奏、行抵川省日期。
先将現在軍務、咨詢該署督。
并翁祖烈原讦八款。
與曾望顔錄呈之件、語句不符。
抄錄覆文讦款各件呈覽。
所有督剿畏葸、及武備廢弛二款。
雖經該署督據咨答覆。
仍着該大臣、與原計各條、一并詳細查明。
秉公核辦。
務期水落石出。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至原禀八款。
既與曾望顔錄呈之件不符。
着即照該撤任知府原禀查辦。
其曾望顔應得處分。
俟該大臣家款查明奏結時。
再降谕旨。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紮拉芬泰等奏、請饬催甘省欠饷。
當經谕知林揚祖。
無論何款。
先行籌撥銀數十萬兩。
解赴伊犁。
複據林揚祖奏稱、甘肅藩庫。
存款無多。
請饬各省迅速續解。
并稱陝省自再設捐局以來。
書捐銀數已八十餘萬兩。
請借撥銀十五萬兩解甘等語。
當交戶部速議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各省協濟甘饷。
積欠已至一千數百萬兩。
上年十一月内。
曾由該部查明。
令先籌撥銀各數十萬兩。
于年内解赴甘省。
請嚴饬各省、仍遵該部前奉谕旨籌解等語。
山東、河南、山西、陝西、各省。
應解甘肅協饷。
自上年正月起。
至本年二月止。
僅據解到七十餘萬兩。
其餘積欠未解者甚多。
邊疆重地。
待饷孔殷。
似此任意延玩。
必緻贻誤要需。
着文煜、英桂、慶廉、譚廷襄、仍遵上年該部奏奉谕旨。
籌撥銀各數十萬兩外。
迅将積欠饷銀、按照該部指撥各數。
迅行解赴甘省。
毋得仍前稽延。
緻滋贻誤。
其河東應解甘省饷銀
并知情不舉各犯。
分别定拟。
得旨。
張府着即處絞。
○以江南句容縣城被賊竄陷。
革副将梁克勳職。
予陣亡把總王德魁、王得均、祭葬世職。
○辛亥。
谕内閣、吏部具題、遵議禮部漏檢科場條例之堂司各官處分。
此系嚴辦科場案内之事。
禮部初次奏摺。
實屬含混。
迨經特派會同核議。
始行更正。
試問科場既有專條。
何得謂之漏查。
及自請議處。
又何得謂之檢舉。
該堂司照徇庇例治罪。
亦不為過。
況此系去歲秋間之事。
因何遲至半年之後。
始行具題。
着吏部堂官明白回奏。
至麟魁等處分。
着吏部照有意蒙混。
尚非始終徇隐例。
酌拟具奏。
尋奏。
遵拟禮部郎中壽昌等。
應照徇隐例減等。
降一級調用。
尚書麟魁等。
降一級留任。
均不準抵銷。
從之。
○又谕、前據刑部審拟、骁騎校阿克達春、呈控佐領奎福、不準衆軍卸米一案。
當經派令載垣、會同本旗都統惠親王等、再行秉公覆核。
茲據載垣等、查明定拟具奏。
并據德全等、以失察屬員辦理軍米舞弊等情、自請議處。
此案、候補印務章京玉昆。
于鑲黃旗軍米出倉。
包攬售賣。
減價散放。
參領吉瑞等。
因辦公款項、均由辦米餘錢内墊發。
因循容隐。
鹹豐九年分春季軍米。
除減價散放、及墊給合旗公用外。
餘錢至四千餘吊之多。
均經玉昆與吉瑞等分用。
骁騎校阿克達春。
訪知情弊呈控。
經惠親王、派委吉瑞等訊問。
吉瑞等、會同署佐領奎福。
向阿克達春、玉昆、開導。
并經奎福、将該骁騎校應得甲米付給。
令各具和息親供。
随經惠親王、訊知阿克達春所具親供、非出本意。
奏交刑部審辦。
該部并未深究。
屢向阿克達春威哧。
将就拟結。
迨經載垣等、傳集原被人證。
逐層研訊。
始各供認前情不諱。
已革參領吉瑞等。
于該旗應領軍米。
任聽玉昆違例私折。
複敢收用贓錢。
苦累衆軍。
實屬罪無可逭。
已革參領吉瑞、松瑞、奎福、均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印務章京瑞柏、常順、骁騎校慶舒、玉和、文明、德克津布、國紳、均着革職。
與已革參領瑞禧、祥慶、均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吉瑞等均無庸追贓。
即行起解。
領催松林。
得受津貼錢文。
計贓較輕。
着革去領催。
無庸治罪。
頭等護衛毓祥、趕福、二等護衛志格、四品典儀恒順、六品包衣達存興、于應得俸票。
并不關領。
辄行售賣。
實屬有幹功令。
均着即行革職。
領催廣義。
為玉昆請托未成。
畏罪逃走。
雖旋經投案。
殊屬狡猾不法。
着革去領催。
銷除本身旗檔。
仍笞五十。
解任骁騎校阿克達春。
屢控屢銷。
無非假公濟私。
意存挾制。
着即革職。
候補印務章京玉昆。
私辦軍米。
婪贓行賄。
業已畏罪自缢。
所得贓錢、并無确數。
着免其追繳。
伊子馬甲惠昌。
着革去馬甲。
永遠不準挑補差使。
已革司儀長玉連。
通同玉昆舞弊分贓。
衆供确鑿。
未便因其堅不承認、稍滋寬縱。
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并無庸追贓。
即行起解。
該犯等犯事、均在恩诏以前。
惟情節較重。
均不準其減免。
副參領文桂。
印務章京兼公中佐領瑞慶。
于承審阿克達春控案。
任聽原被告捏供和息。
刑部堂司各官。
審理此案。
亦未深究。
将就拟結。
均有不合。
着一并交部議處。
鑲黃旗滿洲都統惠親王。
失察所管旗員舞弊得贓、及本府護衛交接旗員私賣米票。
着交宗人府分别議處。
副都統德全、載堪、失察屬員辦米舞弊得贓。
德全并失察家人收受喜錢。
均有應得之咎。
着交部分别議處。
○又谕、恩麟奏、查明織關兩處情形一摺。
本年二月間。
賊陷杭城。
織造衙署案卷等件。
盡遭殘損。
南北兩關口址。
半被蹂躏。
其庫存銀兩。
亦被劫掠。
恩麟未能先事防範。
又未自請議處。
實屬昏愦。
所有被劫之飯食等銀八千餘兩。
着恩麟照數賠補。
其衙署及兩關口址。
亦着一律賠修。
仍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曾望顔奏、撤任知府翁祖烈、胪列八款讦告。
并抄錄呈覽。
當經谕令崇實、科行抵四川後、秉公查辦。
茲據崇實奏、行抵川省日期。
先将現在軍務、咨詢該署督。
并翁祖烈原讦八款。
與曾望顔錄呈之件、語句不符。
抄錄覆文讦款各件呈覽。
所有督剿畏葸、及武備廢弛二款。
雖經該署督據咨答覆。
仍着該大臣、與原計各條、一并詳細查明。
秉公核辦。
務期水落石出。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至原禀八款。
既與曾望顔錄呈之件不符。
着即照該撤任知府原禀查辦。
其曾望顔應得處分。
俟該大臣家款查明奏結時。
再降谕旨。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紮拉芬泰等奏、請饬催甘省欠饷。
當經谕知林揚祖。
無論何款。
先行籌撥銀數十萬兩。
解赴伊犁。
複據林揚祖奏稱、甘肅藩庫。
存款無多。
請饬各省迅速續解。
并稱陝省自再設捐局以來。
書捐銀數已八十餘萬兩。
請借撥銀十五萬兩解甘等語。
當交戶部速議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各省協濟甘饷。
積欠已至一千數百萬兩。
上年十一月内。
曾由該部查明。
令先籌撥銀各數十萬兩。
于年内解赴甘省。
請嚴饬各省、仍遵該部前奉谕旨籌解等語。
山東、河南、山西、陝西、各省。
應解甘肅協饷。
自上年正月起。
至本年二月止。
僅據解到七十餘萬兩。
其餘積欠未解者甚多。
邊疆重地。
待饷孔殷。
似此任意延玩。
必緻贻誤要需。
着文煜、英桂、慶廉、譚廷襄、仍遵上年該部奏奉谕旨。
籌撥銀各數十萬兩外。
迅将積欠饷銀、按照該部指撥各數。
迅行解赴甘省。
毋得仍前稽延。
緻滋贻誤。
其河東應解甘省饷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