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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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稿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十年。
庚申。
閏三月。
乙未朔。
谕内閣、喬松年奏、河督擅截江北饷銀一摺。
江北糧台。
待饷孔殷。
乃庚長既将淮北存鹽。
提取兩萬包變價充饷。
複将山西解赴江北糧台饷銀。
擅自截留。
實屬不顧大局。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桂清奏、夷酋接到回文、報複之念益堅、現仍拟設法開導一摺。
此次<口英>酋口□普噜嘶、接到軍機處駁饬回文。
大為拂意。
既先遣輪船南北分駛。
複有兩國發兵。
即到上海。
并分路竄擾等語。
蓋見回文詞氣和平。
故作此虛聲恫喝之言。
以冀盡如其願。
仍是該夷得步進步之慣技。
上年<口英>夷赴津。
先行背約。
緻為我師所挫。
實屬咎由自取。
即将從前所議條約。
概作罷論。
在我亦為理直。
乃猶許其悔罪輸誠。
仍由何桂清、與講明條款。
即準其照咪夷之例。
北來換約。
我中國相待之恩。
可謂寬大。
仍該夷不自引咎。
不遵開導。
仍以必不可行之事。
志在必行。
在中國豈能受其挾制。
現在天津等處。
設防嚴密。
如果該夷帶兵前來。
惟有與之決戰。
但此次用兵之後。
該夷斷非有心和好。
所有前議條約。
概作罷論。
着保桂清、即令薛渙等、傳谕夷商。
使該夷知悉。
至前谕通融辦理各條。
總須在上海議定。
毫無疑意。
方準北來。
不帶兵船。
由北塘登岸。
進京換約。
傥條款未定。
貿然即至天津。
無人與之會議。
為須堅持前說。
勿涉遊移。
該大臣仍饬薛煥等、妥為駕馭。
相機開導。
竭力挽回。
不緻驟然決裂。
方為不負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朕聞川省剿辦滇匪。
甚不得手。
賊從自流井竄出後。
提督占泰、帶兵猝遇賊伏。
并未接戰。
遽行潰散。
折回省城。
軍裝器械。
盡為賊有。
以緻人心震恐。
城門晝閉。
又聞自川至陝。
沿途有攜帶軍械之兵丁。
紛紛逃散。
占泰系統兵大員。
如果剿賊失利。
遽退回省。
因而省垣戒嚴。
何以曾望顔并未據實查參。
着該署督明白回奏。
毋得稍有隐飾。
至川省正在用兵。
而逃兵滿路。
更屬不成事體。
着曾望顔查拏。
嚴行懲辦。
以伸軍律。
本日據該署督奏、滇匪竄陷青神等處。
雖經官兵收複青神、彭山、兩縣。
而蒲江偪近省垣。
尚為賊踞。
務即督饬将弁。
迅速将複。
毋令該匪久踞。
緻滋蔓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浙省軍需緊要。
谕令慶端等、籌撥銀十萬兩。
恽光宸、亦由江西籌撥協濟。
茲據瑞昌奏、現在地方殘破。
軍饷浩繁。
福建籌款。
尚無咨會。
江西僅據來咨、祇能解銀三萬兩。
不敷應用等語。
浙江省垣。
雖已克複。
餘匪尚未肅清。
該省甫被蹂躏。
經費無出。
着慶端、瑞瑸、仍遵前旨。
于福建迅速籌撥。
委派妥員。
解赴浙省交納。
江西于拟解三萬兩外。
着毓科、再行設法籌解。
以濟急需。
均不得遲延推诿。
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瑞昌奏、代辦巡撫事務。
委署各缺。
并咨請學政回省商辦善後各等語。
張玉良一軍。
已準其留于杭州防剿。
此時臨安、及湖屬各邑。
已先後克複。
仍着張玉良、督饬援浙各軍。
分投摉剿。
務令全省肅清。
毋留遺孽。
至杭州滿洲營兵額。
為數無多。
如恐不敷守禦。
即着瑞昌、來存、查照湖北章程。
将所有駐防餘丁。
挑選年力精壯者。
勤加操練。
以備緩急。
所請調撥京兵之處。
已批示不準行。
至張錫庚諒已到省。
司道等缺。
該将軍均已派員署理。
一切善後事宜。
不患無人商辦。
該學政職司考校。
俟王有齡到省後。
仍着出省按試各屬。
毋誤考政。
所有羅遵殿等、殉難情形。
及此次所奏仲孫懋、于何處陣亡。
并此外官紳下落。
均着王有齡查明具奏。
其脫逃監犯。
務即拏獲懲辦。
被劫之存庫銀錢倉米。
詳查數目。
一并具奏。
将此由六百城各谕令知之。
○杭州将軍瑞昌等奏、查杭省駐防滿營兵額。
不敷布置。
請由京營揀選勁旅二三千名。
派員統帶來杭。
協同防守。
得旨。
來存、系廣州駐防。
容或不知。
瑞昌、在變儀衛當差有年。
安有不知之理。
京營勁旅。
豈能遠戍杭城。
所奏殊屬不知政體。
○河南巡撫慶廉奏、此次軍務。
為日過久。
一切用項繁多。
勢難随時截數。
請将承辦遲延各員、及曆任撫藩、免其查議。
得旨。
已奉明旨。
尚敢冒渎。
近來各省大吏。
往往敢于煩渎。
皆因朕間緣一二事。
實系真情。
俯如所請。
遂皆視為故常。
殊覺可惡。
此摺斷難允準。
仍遵前旨、分别議處。
并将此次具詳之司道、暨前署巡撫、再行交部分别議處。
出奏之慶廉、一并察議具奏。
○以四川眉州解圍。
予都司明耀光、以參将用。
○以四川青神、彭山、兩縣城被賊竄陷。
旋即收複。
革疏防知縣黃志學、葛福綏職。
責令實力堵剿。
署總督曾望顔、下部議處。
○予浙江杭州陣亡道員仲孫懋、副将魁齡、祭葬世職。
○丙申。
谕内閣、奕橚等奏、兵役應關米石、請饬催交卸一摺。
西陵兵役。
應關領九年冬季米石。
業經于上年十一月間。
運至白溝河倉次。
該幫弁丁等、竟未随幫押運。
迄今數月之久。
尚未交卸。
實屬膽玩已極。
着戶部、倉場侍郎、直隸總督、趕緊嚴催該幫弁丁。
迅赴白溝河倉次兌交。
并着查明承辦各員。
從嚴參處。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粵東省城。
近有匪徒拐擄良民。
販與夷人。
男女被擄者以數萬計。
夷人以省城之西關、番愚縣屬之黃埔、香山縣屬之澳門、及虎門外之香港等處。
設廠招買。
每次買出外洋。
皆滿載而去。
該匪徒始猶暗用術誘。
近則明用強搶。
省城附近一帶村落。
行人為之裹足。
地方官不特不為禁止。
且出示聽人自賣各等語。
匪徒據人轉販外夷。
例禁綦嚴。
該夷人招買人口。
若無内地匪徒貪利。
從中轉販。
豈能滿載出洋。
地方官果能嚴禁。
亦不至如此肆行無忌。
且以地方官懲辦本地匪徒。
與該夷毫無幹涉。
夷人亦無從饒舌。
何以不行禁止。
反為出示聽其自賣。
着耆齡查明。
即行嚴禁。
從重懲辦。
以期匪徒斂迹。
内地良民。
不至為該夷所掠。
并查明出示聽賣之地方官。
從嚴參辦。
勿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杭州省城失陷。
臬司段光清等、藉詞接仗失利。
退至海甯、嘉興、當經降旨、将該臬司革職拏問。
交和春等嚴審。
從重定拟具奏。
昨據徐有壬、将段光清奏報團遞。
所稱失守情形。
種種不符。
顯系事後藉詞掩飾。
複經降旨交和春等、一并嚴訊。
本日據瑞昌等、三月初二日專差赍遞一摺。
内稱賊于二月二十七日卯時。
用火藥轟坍城身。
夏寶慶之勇。
類與賊通。
佯為敗退。
以緻阖城兵勇。
同時潰散。
又二十八日。
漢城四面火起。
段光清等、早已缒城逃走各等語。
兵勇通賊。
首先潰退。
帶勇之員。
何以毫無覺察。
殊堪痛恨。
着和春、何桂清、王有齡、詳細查明。
将通賊之勇、盡法懲治。
并将夏寶慶、一并訊明正法。
以肅軍律。
至已
庚申。
閏三月。
乙未朔。
谕内閣、喬松年奏、河督擅截江北饷銀一摺。
江北糧台。
待饷孔殷。
乃庚長既将淮北存鹽。
提取兩萬包變價充饷。
複将山西解赴江北糧台饷銀。
擅自截留。
實屬不顧大局。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桂清奏、夷酋接到回文、報複之念益堅、現仍拟設法開導一摺。
此次<口英>酋口□普噜嘶、接到軍機處駁饬回文。
大為拂意。
既先遣輪船南北分駛。
複有兩國發兵。
即到上海。
并分路竄擾等語。
蓋見回文詞氣和平。
故作此虛聲恫喝之言。
以冀盡如其願。
仍是該夷得步進步之慣技。
上年<口英>夷赴津。
先行背約。
緻為我師所挫。
實屬咎由自取。
即将從前所議條約。
概作罷論。
在我亦為理直。
乃猶許其悔罪輸誠。
仍由何桂清、與講明條款。
即準其照咪夷之例。
北來換約。
我中國相待之恩。
可謂寬大。
仍該夷不自引咎。
不遵開導。
仍以必不可行之事。
志在必行。
在中國豈能受其挾制。
現在天津等處。
設防嚴密。
如果該夷帶兵前來。
惟有與之決戰。
但此次用兵之後。
該夷斷非有心和好。
所有前議條約。
概作罷論。
着保桂清、即令薛渙等、傳谕夷商。
使該夷知悉。
至前谕通融辦理各條。
總須在上海議定。
毫無疑意。
方準北來。
不帶兵船。
由北塘登岸。
進京換約。
傥條款未定。
貿然即至天津。
無人與之會議。
為須堅持前說。
勿涉遊移。
該大臣仍饬薛煥等、妥為駕馭。
相機開導。
竭力挽回。
不緻驟然決裂。
方為不負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朕聞川省剿辦滇匪。
甚不得手。
賊從自流井竄出後。
提督占泰、帶兵猝遇賊伏。
并未接戰。
遽行潰散。
折回省城。
軍裝器械。
盡為賊有。
以緻人心震恐。
城門晝閉。
又聞自川至陝。
沿途有攜帶軍械之兵丁。
紛紛逃散。
占泰系統兵大員。
如果剿賊失利。
遽退回省。
因而省垣戒嚴。
何以曾望顔并未據實查參。
着該署督明白回奏。
毋得稍有隐飾。
至川省正在用兵。
而逃兵滿路。
更屬不成事體。
着曾望顔查拏。
嚴行懲辦。
以伸軍律。
本日據該署督奏、滇匪竄陷青神等處。
雖經官兵收複青神、彭山、兩縣。
而蒲江偪近省垣。
尚為賊踞。
務即督饬将弁。
迅速将複。
毋令該匪久踞。
緻滋蔓延。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浙省軍需緊要。
谕令慶端等、籌撥銀十萬兩。
恽光宸、亦由江西籌撥協濟。
茲據瑞昌奏、現在地方殘破。
軍饷浩繁。
福建籌款。
尚無咨會。
江西僅據來咨、祇能解銀三萬兩。
不敷應用等語。
浙江省垣。
雖已克複。
餘匪尚未肅清。
該省甫被蹂躏。
經費無出。
着慶端、瑞瑸、仍遵前旨。
于福建迅速籌撥。
委派妥員。
解赴浙省交納。
江西于拟解三萬兩外。
着毓科、再行設法籌解。
以濟急需。
均不得遲延推诿。
緻有贻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瑞昌奏、代辦巡撫事務。
委署各缺。
并咨請學政回省商辦善後各等語。
張玉良一軍。
已準其留于杭州防剿。
此時臨安、及湖屬各邑。
已先後克複。
仍着張玉良、督饬援浙各軍。
分投摉剿。
務令全省肅清。
毋留遺孽。
至杭州滿洲營兵額。
為數無多。
如恐不敷守禦。
即着瑞昌、來存、查照湖北章程。
将所有駐防餘丁。
挑選年力精壯者。
勤加操練。
以備緩急。
所請調撥京兵之處。
已批示不準行。
至張錫庚諒已到省。
司道等缺。
該将軍均已派員署理。
一切善後事宜。
不患無人商辦。
該學政職司考校。
俟王有齡到省後。
仍着出省按試各屬。
毋誤考政。
所有羅遵殿等、殉難情形。
及此次所奏仲孫懋、于何處陣亡。
并此外官紳下落。
均着王有齡查明具奏。
其脫逃監犯。
務即拏獲懲辦。
被劫之存庫銀錢倉米。
詳查數目。
一并具奏。
将此由六百城各谕令知之。
○杭州将軍瑞昌等奏、查杭省駐防滿營兵額。
不敷布置。
請由京營揀選勁旅二三千名。
派員統帶來杭。
協同防守。
得旨。
來存、系廣州駐防。
容或不知。
瑞昌、在變儀衛當差有年。
安有不知之理。
京營勁旅。
豈能遠戍杭城。
所奏殊屬不知政體。
○河南巡撫慶廉奏、此次軍務。
為日過久。
一切用項繁多。
勢難随時截數。
請将承辦遲延各員、及曆任撫藩、免其查議。
得旨。
已奉明旨。
尚敢冒渎。
近來各省大吏。
往往敢于煩渎。
皆因朕間緣一二事。
實系真情。
俯如所請。
遂皆視為故常。
殊覺可惡。
此摺斷難允準。
仍遵前旨、分别議處。
并将此次具詳之司道、暨前署巡撫、再行交部分别議處。
出奏之慶廉、一并察議具奏。
○以四川眉州解圍。
予都司明耀光、以參将用。
○以四川青神、彭山、兩縣城被賊竄陷。
旋即收複。
革疏防知縣黃志學、葛福綏職。
責令實力堵剿。
署總督曾望顔、下部議處。
○予浙江杭州陣亡道員仲孫懋、副将魁齡、祭葬世職。
○丙申。
谕内閣、奕橚等奏、兵役應關米石、請饬催交卸一摺。
西陵兵役。
應關領九年冬季米石。
業經于上年十一月間。
運至白溝河倉次。
該幫弁丁等、竟未随幫押運。
迄今數月之久。
尚未交卸。
實屬膽玩已極。
着戶部、倉場侍郎、直隸總督、趕緊嚴催該幫弁丁。
迅赴白溝河倉次兌交。
并着查明承辦各員。
從嚴參處。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粵東省城。
近有匪徒拐擄良民。
販與夷人。
男女被擄者以數萬計。
夷人以省城之西關、番愚縣屬之黃埔、香山縣屬之澳門、及虎門外之香港等處。
設廠招買。
每次買出外洋。
皆滿載而去。
該匪徒始猶暗用術誘。
近則明用強搶。
省城附近一帶村落。
行人為之裹足。
地方官不特不為禁止。
且出示聽人自賣各等語。
匪徒據人轉販外夷。
例禁綦嚴。
該夷人招買人口。
若無内地匪徒貪利。
從中轉販。
豈能滿載出洋。
地方官果能嚴禁。
亦不至如此肆行無忌。
且以地方官懲辦本地匪徒。
與該夷毫無幹涉。
夷人亦無從饒舌。
何以不行禁止。
反為出示聽其自賣。
着耆齡查明。
即行嚴禁。
從重懲辦。
以期匪徒斂迹。
内地良民。
不至為該夷所掠。
并查明出示聽賣之地方官。
從嚴參辦。
勿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杭州省城失陷。
臬司段光清等、藉詞接仗失利。
退至海甯、嘉興、當經降旨、将該臬司革職拏問。
交和春等嚴審。
從重定拟具奏。
昨據徐有壬、将段光清奏報團遞。
所稱失守情形。
種種不符。
顯系事後藉詞掩飾。
複經降旨交和春等、一并嚴訊。
本日據瑞昌等、三月初二日專差赍遞一摺。
内稱賊于二月二十七日卯時。
用火藥轟坍城身。
夏寶慶之勇。
類與賊通。
佯為敗退。
以緻阖城兵勇。
同時潰散。
又二十八日。
漢城四面火起。
段光清等、早已缒城逃走各等語。
兵勇通賊。
首先潰退。
帶勇之員。
何以毫無覺察。
殊堪痛恨。
着和春、何桂清、王有齡、詳細查明。
将通賊之勇、盡法懲治。
并将夏寶慶、一并訊明正法。
以肅軍律。
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