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兵兜剿。
迅速就地殲除。
虎牢關為西路扼守之區。
自應嚴密防堵。
着勝保、慶謙、酌量情形。
如知府張曜、堪勝帶兵之任。
即派官兵五六百名、令其帶往虎牢關防守。
并準其招募壯勇。
以資協助。
傥該員現署要缺。
不能抽身。
即另行委員前往。
或因豫省兵力不能分撥。
自應先顧省城。
所有虎牢關防務。
再行籌畫辦理。
總期有備無患。
以免疏虞。
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
滿洲取中六名。
蒙古取中一名。
漢軍取中二名。
直隸取中十九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十六名。
山西取中九名。
河南取中十七名。
陝甘取中十九名。
江蘇取中十二名。
安徽取中六名。
浙江取中十六名。
江西取中十四名。
湖北取中九名。
湖南取中五名。
福建取中八名。
廣東取中六名。
廣西取中六名。
四川取中八名。
雲南取中五名。
貴州取中四名。
○湖廣道禦史薛書堂。
奏陳南河自黃水改道後。
下遊已成平陸。
無工可修。
濱淮壩堤。
亦以河運未複。
久不葺治。
請将南河河督、及各廳員、悉行裁撤。
得旨。
該禦史所奏裁汰河員各事宜。
着禦前大臣、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爾王大臣等、務須統籌全局。
不可畏難。
尤不可恐為怨府。
該河督數載經營。
所辦何事。
不過屢籲帑饷。
豢此無用之輩而已。
○雲貴總督張亮基等奏、饬令前任迤東道汪之旭赴部引見。
得旨。
于覆奏之中。
隐有薦語。
殊屬不必。
又奏、黔饷難籌。
惟查泸永一帶。
有存積黑白鉛三千五百餘萬斤。
若就近變價。
計值數十萬金。
批。
變價鉛斤。
俟章程奏準後。
方可運往。
不準擅行提解。
又奏、請以貴東道何冠英、糧儲道韓超、幫同署提督田興恕、辦理貴州剿匪事務。
從之。
○以貴州按察使賈洪诏、為雲南布政使。
貴州貴西道龔自闳、為按察使。
○以剿辦雲南井地回夷出力。
賞知府張同登、花翎。
知縣王逑先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參将孫钰、千總郭紹魁、祭葬世職。
○以雲南安甯擊退回匪出力。
予遊擊何自清等、升叙有差。
陣亡把總謝紹洪、祭葬世職。
○追予湖南東安縣殉難知縣李右文、于通州原籍、建立專祠。
妾郝氏、子傑、媳王氏、及幕友王夢魚等、一并附祀。
○辛卯。
谕内閣、禮部奏、新中舉人到京逾限、懇補行覆試等語。
所有江西舉人毆陽銜等。
及廣西舉人梁嵘椿。
到京已逾覆試之期。
實因道路梗阻。
事出有因。
着準其補行覆試。
以示體恤。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又谕、翁同書奏、舒城截擊粵匪、及桐城勇練、會合水師、擊破渡江援賊、生捦賊目一摺。
賊首四眼狗陳玉成、由浦六來援潛太。
裹脅甚衆。
圖撲六安、壽州。
經副将盧又熊等擊退。
舒城縣知縣甘文瀾。
于二月二十日。
親督勇丁。
薄賊頭營。
該逆拒守。
不敢出戰。
甘文瀾遣人繞過營後。
突起躍濠。
斃賊數十名。
該逆潰奔。
複偪攻該逆次營。
燒毀賊房多間。
餘賊始行逃遁。
同時北路官兵。
複攻破賊營一座。
殺賊三十餘名。
追殺數裡。
桐城東鄉練勇。
在破岡、烏金渡等處。
屢獲勝仗。
二月初八等日。
經在籍知州疏長庚、齊集練勇。
會同水師。
駛往大龍潭。
伺賊半渡。
擊覆賊船不計其數。
外委裴人傑等、由桂家壩擊已渡之賊。
共斃三百餘名。
此次舒桐擊賊。
大獲勝仗。
着翁同書督饬員弁。
乘勝進攻。
迅即殲除醜類。
勿留餘孽。
其在事出力人員。
準其俟克複桐城後。
彙案請獎。
候朕施恩。
○以攻克安徽爐橋出力。
賞遊擊鄒學镛、都司王占魁、守備辛占泰等、花翎。
披甲保山德等、藍翎加銜升叙有差。
複已革總兵官惠成職。
賞已革總兵官紮隆武三品頂帶。
○壬辰。
命刑部右侍郎文俊、前往江蘇查辦事件。
○以太仆寺卿聯康、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吏部右侍郎愛仁、署刑部右侍郎。
○以托病規避、革廣東内河水師都司譚鎮職。
永不叙用。
○癸巳。
祭先蠶之神。
皇後親詣行禮。
○谕内閣、前據刑部奏、船戶經紀人等、偷竊米石。
分别從嚴拟罪。
當令載垣、彭蘊章、覆核具奏。
茲據載垣等、詳查例案。
從重定拟。
漕糧為天庾正供。
顆粒皆宜珍惜。
該經紀船戶人等、辄敢于起剝轉運。
沿途任意偷竊。
甚至用藥使水、攙和舞弊。
一經查拏。
複敢糾衆拒捕。
實屬目無法紀。
着照所拟、嗣後凡經紀船戶。
偷盜漕糧。
經兵役往拏。
辄敢拒捕者。
即照前定賀九一案。
首犯于審明後。
即行處斬。
為從各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此外偷盜漕糧入已。
數在六十石以上者。
首犯斬監候。
秋審入于情實。
為從各犯、發雲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數在六十石以下、二十石以上者。
首犯絞監候。
秋審入于情實。
為從各犯、發邊遠充軍。
數在二十石以下者。
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為從各犯、發近邊充軍。
其用藥使水灌米之案。
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為從各犯、發極邊煙瘴充軍。
以上各項人犯。
所有家産、俱抄沒入官。
至因漕米犯案匪徒。
仍照刑部原議。
罪應枷杖者。
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徒罪以上。
發新疆酌撥重地當差。
該部即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至所虧米石。
應如何分别賠補之處。
着該部查例具奏。
○又谕、和春奏、官兵克複長興等縣等語。
總兵熊天喜、于十五日黎明。
由湖州督隊。
同參将羅熙賢、分路進兵。
規複長興縣城。
立毀虹星橋賊營兩座。
知縣徐之鑒、帶領民團萬餘。
與賊相持。
适記名總兵曾秉忠、帶領長龍船。
由太湖夾浦、駛至包洋河。
兵勇夾攻。
賊敗入城。
曾秉忠師船、已從小東門水關駛入。
民團亦即進城。
逆匪逃逸。
遂于是日午刻、克複縣城。
并據各路禀報、杭州府屬之臨安縣。
已于初八日克複。
湖州府屬之孝豐縣。
為于十四日克複。
即着和春、嚴饬帶兵各員。
乘勝摉捕竄匪。
收複各縣。
俟肅清浙境後。
即當力攻廣德。
毋令久踞。
記名總兵曾秉忠。
及出力之官兵民團等。
均着瑞昌、張玉良、王有齡、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粵逆糾衆、竄擾滁全、派兵援剿一摺。
粵逆陳玉成、因官軍克複全椒。
糾黨數萬。
由和州、含山、竄至。
兩面圍攻全椒。
複在腰鋪、十五裡墩、小山頭等處劄營。
直偪滁城。
雖經李世忠等、竭力守禦。
奮勇攻擊。
而被毀賊營。
旋即搶築。
全椒糧道斷絕。
情形甚為危急。
且該逆有欲由江浦進攻九洑洲之說。
設該處有失。
賊勢愈形猖獗。
袁甲三現雖先後派兵前往援剿。
尚恐失力單弱。
着和春、張國梁、酌撥江北剿旅。
由江浦一帶。
會合夾擊。
力保滁全。
并着袁甲三、嚴饬烏勒興阿等、統帶馬步兵勇。
馳往助剿。
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
迅速就地殲除。
虎牢關為西路扼守之區。
自應嚴密防堵。
着勝保、慶謙、酌量情形。
如知府張曜、堪勝帶兵之任。
即派官兵五六百名、令其帶往虎牢關防守。
并準其招募壯勇。
以資協助。
傥該員現署要缺。
不能抽身。
即另行委員前往。
或因豫省兵力不能分撥。
自應先顧省城。
所有虎牢關防務。
再行籌畫辦理。
總期有備無患。
以免疏虞。
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
滿洲取中六名。
蒙古取中一名。
漢軍取中二名。
直隸取中十九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十六名。
山西取中九名。
河南取中十七名。
陝甘取中十九名。
江蘇取中十二名。
安徽取中六名。
浙江取中十六名。
江西取中十四名。
湖北取中九名。
湖南取中五名。
福建取中八名。
廣東取中六名。
廣西取中六名。
四川取中八名。
雲南取中五名。
貴州取中四名。
○湖廣道禦史薛書堂。
奏陳南河自黃水改道後。
下遊已成平陸。
無工可修。
濱淮壩堤。
亦以河運未複。
久不葺治。
請将南河河督、及各廳員、悉行裁撤。
得旨。
該禦史所奏裁汰河員各事宜。
着禦前大臣、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爾王大臣等、務須統籌全局。
不可畏難。
尤不可恐為怨府。
該河督數載經營。
所辦何事。
不過屢籲帑饷。
豢此無用之輩而已。
○雲貴總督張亮基等奏、饬令前任迤東道汪之旭赴部引見。
得旨。
于覆奏之中。
隐有薦語。
殊屬不必。
又奏、黔饷難籌。
惟查泸永一帶。
有存積黑白鉛三千五百餘萬斤。
若就近變價。
計值數十萬金。
批。
變價鉛斤。
俟章程奏準後。
方可運往。
不準擅行提解。
又奏、請以貴東道何冠英、糧儲道韓超、幫同署提督田興恕、辦理貴州剿匪事務。
從之。
○以貴州按察使賈洪诏、為雲南布政使。
貴州貴西道龔自闳、為按察使。
○以剿辦雲南井地回夷出力。
賞知府張同登、花翎。
知縣王逑先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參将孫钰、千總郭紹魁、祭葬世職。
○以雲南安甯擊退回匪出力。
予遊擊何自清等、升叙有差。
陣亡把總謝紹洪、祭葬世職。
○追予湖南東安縣殉難知縣李右文、于通州原籍、建立專祠。
妾郝氏、子傑、媳王氏、及幕友王夢魚等、一并附祀。
○辛卯。
谕内閣、禮部奏、新中舉人到京逾限、懇補行覆試等語。
所有江西舉人毆陽銜等。
及廣西舉人梁嵘椿。
到京已逾覆試之期。
實因道路梗阻。
事出有因。
着準其補行覆試。
以示體恤。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又谕、翁同書奏、舒城截擊粵匪、及桐城勇練、會合水師、擊破渡江援賊、生捦賊目一摺。
賊首四眼狗陳玉成、由浦六來援潛太。
裹脅甚衆。
圖撲六安、壽州。
經副将盧又熊等擊退。
舒城縣知縣甘文瀾。
于二月二十日。
親督勇丁。
薄賊頭營。
該逆拒守。
不敢出戰。
甘文瀾遣人繞過營後。
突起躍濠。
斃賊數十名。
該逆潰奔。
複偪攻該逆次營。
燒毀賊房多間。
餘賊始行逃遁。
同時北路官兵。
複攻破賊營一座。
殺賊三十餘名。
追殺數裡。
桐城東鄉練勇。
在破岡、烏金渡等處。
屢獲勝仗。
二月初八等日。
經在籍知州疏長庚、齊集練勇。
會同水師。
駛往大龍潭。
伺賊半渡。
擊覆賊船不計其數。
外委裴人傑等、由桂家壩擊已渡之賊。
共斃三百餘名。
此次舒桐擊賊。
大獲勝仗。
着翁同書督饬員弁。
乘勝進攻。
迅即殲除醜類。
勿留餘孽。
其在事出力人員。
準其俟克複桐城後。
彙案請獎。
候朕施恩。
○以攻克安徽爐橋出力。
賞遊擊鄒學镛、都司王占魁、守備辛占泰等、花翎。
披甲保山德等、藍翎加銜升叙有差。
複已革總兵官惠成職。
賞已革總兵官紮隆武三品頂帶。
○壬辰。
命刑部右侍郎文俊、前往江蘇查辦事件。
○以太仆寺卿聯康、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吏部右侍郎愛仁、署刑部右侍郎。
○以托病規避、革廣東内河水師都司譚鎮職。
永不叙用。
○癸巳。
祭先蠶之神。
皇後親詣行禮。
○谕内閣、前據刑部奏、船戶經紀人等、偷竊米石。
分别從嚴拟罪。
當令載垣、彭蘊章、覆核具奏。
茲據載垣等、詳查例案。
從重定拟。
漕糧為天庾正供。
顆粒皆宜珍惜。
該經紀船戶人等、辄敢于起剝轉運。
沿途任意偷竊。
甚至用藥使水、攙和舞弊。
一經查拏。
複敢糾衆拒捕。
實屬目無法紀。
着照所拟、嗣後凡經紀船戶。
偷盜漕糧。
經兵役往拏。
辄敢拒捕者。
即照前定賀九一案。
首犯于審明後。
即行處斬。
為從各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此外偷盜漕糧入已。
數在六十石以上者。
首犯斬監候。
秋審入于情實。
為從各犯、發雲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數在六十石以下、二十石以上者。
首犯絞監候。
秋審入于情實。
為從各犯、發邊遠充軍。
數在二十石以下者。
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為從各犯、發近邊充軍。
其用藥使水灌米之案。
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遇赦不赦。
為從各犯、發極邊煙瘴充軍。
以上各項人犯。
所有家産、俱抄沒入官。
至因漕米犯案匪徒。
仍照刑部原議。
罪應枷杖者。
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徒罪以上。
發新疆酌撥重地當差。
該部即纂入則例。
永遠遵行。
至所虧米石。
應如何分别賠補之處。
着該部查例具奏。
○又谕、和春奏、官兵克複長興等縣等語。
總兵熊天喜、于十五日黎明。
由湖州督隊。
同參将羅熙賢、分路進兵。
規複長興縣城。
立毀虹星橋賊營兩座。
知縣徐之鑒、帶領民團萬餘。
與賊相持。
适記名總兵曾秉忠、帶領長龍船。
由太湖夾浦、駛至包洋河。
兵勇夾攻。
賊敗入城。
曾秉忠師船、已從小東門水關駛入。
民團亦即進城。
逆匪逃逸。
遂于是日午刻、克複縣城。
并據各路禀報、杭州府屬之臨安縣。
已于初八日克複。
湖州府屬之孝豐縣。
為于十四日克複。
即着和春、嚴饬帶兵各員。
乘勝摉捕竄匪。
收複各縣。
俟肅清浙境後。
即當力攻廣德。
毋令久踞。
記名總兵曾秉忠。
及出力之官兵民團等。
均着瑞昌、張玉良、王有齡、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谕軍機大臣等、袁甲三奏、粵逆糾衆、竄擾滁全、派兵援剿一摺。
粵逆陳玉成、因官軍克複全椒。
糾黨數萬。
由和州、含山、竄至。
兩面圍攻全椒。
複在腰鋪、十五裡墩、小山頭等處劄營。
直偪滁城。
雖經李世忠等、竭力守禦。
奮勇攻擊。
而被毀賊營。
旋即搶築。
全椒糧道斷絕。
情形甚為危急。
且該逆有欲由江浦進攻九洑洲之說。
設該處有失。
賊勢愈形猖獗。
袁甲三現雖先後派兵前往援剿。
尚恐失力單弱。
着和春、張國梁、酌撥江北剿旅。
由江浦一帶。
會合夾擊。
力保滁全。
并着袁甲三、嚴饬烏勒興阿等、統帶馬步兵勇。
馳往助剿。
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