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究。
查獲莽喀屍身。
照例戮屍。
屍媳鄂氏、供稱具領并未歸葬。
亦難保非潛行移埋。
意存掩飾。
玻崇武雖無統轄地方之責。
然于此等重案。
豈可颟顸了事。
即着玻崇武、督饬協領等、将鄂氏覆加嚴訊。
務得實情、以成信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賊擾清江。
所有失守地方衙署之文武各員。
均有應得之咎。
降旨令何桂清等、查明嚴參。
現在清江雖已克複。
然聞桃源、宿遷、一帶。
民不畏官。
恃強搶奪。
總由地方官、見賊先逃。
緻為百姓藐視。
此風斷不可長。
況昨據勝保等奏、東路撚匪。
尚圖擾及清江。
雖系探報之詞。
而該匪曾經竄撲。
路徑已熟。
且恐土匪從中句結。
更宜先事防維。
着何桂清、會同聯英、查明失守之文武各員。
從嚴參辦。
勿令偾事之員。
忝居司牧。
以緻民不畏法。
贻患地方。
俟查明應劾各員後。
即揀派幹員、分往接署。
以專責成。
其清淮一帶防守事宜。
即着妥籌布置。
勿至臨事周章。
至淮徐道王夢齡、昨已簡放江蘇按察使。
該員在任年久。
于防守地方、及籌撥軍饷事宜。
尚為得力。
着何桂清等、體察情形。
如有堪以接任之員。
即饬王夢齡前赴新任。
傥一時接手乏人。
即将王夢齡奏請暫留徐州。
所有江蘇臬司。
該督撫另行派員署理。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克複安徽全椒縣城。
賞知府李元忠、巴圖魯名号。
千總劉士貴等、花翎。
餘加銜升補有差。
○丁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禮親王世铎、睿親王仁壽、醇郡王奕譞、各五推。
吏部左侍郎德全、署戶部尚書沈兆霖、禮部左侍郎文惠、署兵部左侍郎畢道遠、刑部尚書趙光、工部左侍郎潘曾瑩、都察院左都禦史綿森、通政使司通政使奎章、大理寺少卿吉成、各九推。
畢。
順天府府尹、率農夫終畝。
賞赉農夫耆老如例。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谕内閣、前因四川提督萬福、統兵剿辦筠連等處匪徒。
行抵。
距叙州三十裡之牛市土□扁後。
藉口添兵。
遷延不進。
以緻匪衆直撲叙城。
當将該提督革職。
交有鳳查辦。
茲據曾望顔奏、查明萬福馳往剿辦時、帶兵無多。
經各路分撥。
營中存兵、僅三百餘名。
不敷迎剿。
因請續調兵弁。
尚非藉口兵單。
有心玩誤等事。
萬福剿匪遲延。
雖事出有因。
惟以統兵大員。
不能迅埽賊氛。
咎無可辭。
且年逾七旬。
難斯振作。
業經革職。
着毋庸置議。
并着該署督、饬令回旗。
毋許逗遛。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浙省軍情緊急。
谕令恽光宸、于江西省撥銀數萬兩接濟。
本日據毓科奏、江西防兵未撤。
現複分兵援浙援徽。
需饷較钜。
兼需協解曾國藩等營軍饷。
所有浙省饷需。
難以兼顧。
現僅籌銀三萬兩解往。
至徽州二三兩月、及閏三月饷銀。
業已提解銀九萬兩等語。
浙江省城雖已克複。
而長興等縣、尚為賊踞。
援兵需饷浩繁。
雖有江蘇協濟。
恐不敷用。
江西壤地毗連。
未容稍分畛域。
着毓科、再行酌量籌撥。
解往接濟。
至徽甯軍饷。
每月需銀十餘萬兩。
向由浙江撥解。
此時浙省自顧不暇。
設或防軍饑潰。
大局将不可問。
所有江西協饷。
仍着每月撥銀八萬。
該護撫務須實力籌畫。
毋得稍涉推诿。
緻有贻誤。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護江西巡撫毓科奏、漕糧折價、請暫緩解部。
得旨。
覽奏殊屬可惡。
所請斷不準行。
仍照部議。
分别辦理。
戶部知道。
○命翰林院修撰章鋆、在上書房行走。
○戊子。
谕内閣。
載垣等奏、請将值班先行散歸之貝子議處一摺。
昨日貝子綿勳、在圓明園出班時。
并未與棍楚克林沁面晤交替。
巳刻先行散歸。
實屬有違定例。
綿勳着交宗人府議處。
又據綿勳奏、因感受風寒、懇請賞假一摺。
着毋庸賞假。
○又谕、前因工部寶源局監督張仁政自缢、派令瑞常、沈兆霖、查辦。
旋經瑞常等查明。
前任監督奎麟等、照拟斬監候。
勒限追贓。
并将前任監督嘉興府知府瑞琇革職。
歸案審辦。
茲據瑞常等奏、據瑞琇供稱、前在監督任内。
因試鑄鐵錢。
招商采買煤炭。
經伊族弟瑞璘。
向伊為民人守丕富代求充商。
并未應允。
嗣因爐頭願為具結。
遂發給執照。
宋丕富充商後。
其時鐵制錢昂貴。
将所領鐵制錢。
易換錢票。
得有餘錢。
分送局員人等。
該革員得過錢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吊。
供認不諱。
瑞琇身任監督。
辄敢收受商人錢文、至二萬七千餘吊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與奎麟等情罪相同。
着照所拟斬監候。
勒限一年追贓。
完贓後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該革員犯事。
雖在恩诏以前。
不準援減。
瑞璘、宋丕富、應得罪名。
俱準其援減。
奎麟、瑞琇、均系京察一等人員。
所有原保之刑部工部各堂官。
着查取職名。
交部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勞崇光奏、近日夷務情形、請饬布置防範等語。
所稱<口英>口□佛夷兵。
陸續由本國分赴香港上海等處。
與何桂清等探聞之詞。
大略相同。
惟據稱商人密報。
該夷有馬隊二千。
将赴山東利津海口登岸。
由武定府陸路、直赴天津各等語。
該夷多帶馬匹。
遠涉重洋。
似無其理。
然所曆閩廣浙蘇等省。
随處可以買馬。
亦難保必無其事。
山東省兵力單薄。
前據文煜籌辦海防。
拟令青州适中之地。
駐劄重兵。
以備聞警策應。
其各海口未能設備。
利津毗連天津。
既有所聞。
自應早為布置。
着僧格林沁、即派妥員前往、察看情勢。
應如何扼要守禦。
使其不能深入之處。
妥籌辦理。
一面飛咨文煜知悉可也。
勞崇光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直隸總督恒福奏、嚴禁私銷私鑄、并查潞津等處、尚無私錢攙雜。
得旨。
現雖查無前項弊端。
仍應嚴密訪查。
私鑄或無。
私銷必有。
但不可畏難苟安。
恐成巨案。
若能破獲多案。
并可寬免失察處分。
酌予獎勵。
以示觀感。
将來設有此等案件。
可将此原批于摺疏内戴入。
○予廣東南雄州百順司陣亡巡檢束炳泰、祭葬世職。
妻曹氏等、分别旌恤如例。
○己醜。
谕内閣、綿勳奏、因病仍請賞假一摺。
貝子綿勳、前日在圓明園出班。
未俟交替。
即自散歸。
被參之日。
始行請假。
當經降旨、交宗人府議處。
并着毋庸賞假。
綿勳自應靜候該衙門議處。
何以複具摺渎請。
着再交宗人府議處。
仍毋庸賞假。
○又谕、吏部奏、遵議張芾、疏防處分一摺。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張芾、督辦皖南軍務。
本年正二月間。
賊匪疊陷泾縣廣德州等數城。
以緻闌入杭州。
實屬咎無可辭。
姑念賊匪由甯國一帶竄出。
張芾遠在徽州。
亦當防剿吃緊之際。
着暫行革職。
仍責令督辦皖南軍務。
以觀後效。
至周天受以武職大員。
駐紮甯國。
當賊匪竄陷廣德時。
未能實力堵截。
尤難辭咎。
周天受着革職留營
查獲莽喀屍身。
照例戮屍。
屍媳鄂氏、供稱具領并未歸葬。
亦難保非潛行移埋。
意存掩飾。
玻崇武雖無統轄地方之責。
然于此等重案。
豈可颟顸了事。
即着玻崇武、督饬協領等、将鄂氏覆加嚴訊。
務得實情、以成信谳。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賊擾清江。
所有失守地方衙署之文武各員。
均有應得之咎。
降旨令何桂清等、查明嚴參。
現在清江雖已克複。
然聞桃源、宿遷、一帶。
民不畏官。
恃強搶奪。
總由地方官、見賊先逃。
緻為百姓藐視。
此風斷不可長。
況昨據勝保等奏、東路撚匪。
尚圖擾及清江。
雖系探報之詞。
而該匪曾經竄撲。
路徑已熟。
且恐土匪從中句結。
更宜先事防維。
着何桂清、會同聯英、查明失守之文武各員。
從嚴參辦。
勿令偾事之員。
忝居司牧。
以緻民不畏法。
贻患地方。
俟查明應劾各員後。
即揀派幹員、分往接署。
以專責成。
其清淮一帶防守事宜。
即着妥籌布置。
勿至臨事周章。
至淮徐道王夢齡、昨已簡放江蘇按察使。
該員在任年久。
于防守地方、及籌撥軍饷事宜。
尚為得力。
着何桂清等、體察情形。
如有堪以接任之員。
即饬王夢齡前赴新任。
傥一時接手乏人。
即将王夢齡奏請暫留徐州。
所有江蘇臬司。
該督撫另行派員署理。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克複安徽全椒縣城。
賞知府李元忠、巴圖魯名号。
千總劉士貴等、花翎。
餘加銜升補有差。
○丁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禮親王世铎、睿親王仁壽、醇郡王奕譞、各五推。
吏部左侍郎德全、署戶部尚書沈兆霖、禮部左侍郎文惠、署兵部左侍郎畢道遠、刑部尚書趙光、工部左侍郎潘曾瑩、都察院左都禦史綿森、通政使司通政使奎章、大理寺少卿吉成、各九推。
畢。
順天府府尹、率農夫終畝。
賞赉農夫耆老如例。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谕内閣、前因四川提督萬福、統兵剿辦筠連等處匪徒。
行抵。
距叙州三十裡之牛市土□扁後。
藉口添兵。
遷延不進。
以緻匪衆直撲叙城。
當将該提督革職。
交有鳳查辦。
茲據曾望顔奏、查明萬福馳往剿辦時、帶兵無多。
經各路分撥。
營中存兵、僅三百餘名。
不敷迎剿。
因請續調兵弁。
尚非藉口兵單。
有心玩誤等事。
萬福剿匪遲延。
雖事出有因。
惟以統兵大員。
不能迅埽賊氛。
咎無可辭。
且年逾七旬。
難斯振作。
業經革職。
着毋庸置議。
并着該署督、饬令回旗。
毋許逗遛。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浙省軍情緊急。
谕令恽光宸、于江西省撥銀數萬兩接濟。
本日據毓科奏、江西防兵未撤。
現複分兵援浙援徽。
需饷較钜。
兼需協解曾國藩等營軍饷。
所有浙省饷需。
難以兼顧。
現僅籌銀三萬兩解往。
至徽州二三兩月、及閏三月饷銀。
業已提解銀九萬兩等語。
浙江省城雖已克複。
而長興等縣、尚為賊踞。
援兵需饷浩繁。
雖有江蘇協濟。
恐不敷用。
江西壤地毗連。
未容稍分畛域。
着毓科、再行酌量籌撥。
解往接濟。
至徽甯軍饷。
每月需銀十餘萬兩。
向由浙江撥解。
此時浙省自顧不暇。
設或防軍饑潰。
大局将不可問。
所有江西協饷。
仍着每月撥銀八萬。
該護撫務須實力籌畫。
毋得稍涉推诿。
緻有贻誤。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護江西巡撫毓科奏、漕糧折價、請暫緩解部。
得旨。
覽奏殊屬可惡。
所請斷不準行。
仍照部議。
分别辦理。
戶部知道。
○命翰林院修撰章鋆、在上書房行走。
○戊子。
谕内閣。
載垣等奏、請将值班先行散歸之貝子議處一摺。
昨日貝子綿勳、在圓明園出班時。
并未與棍楚克林沁面晤交替。
巳刻先行散歸。
實屬有違定例。
綿勳着交宗人府議處。
又據綿勳奏、因感受風寒、懇請賞假一摺。
着毋庸賞假。
○又谕、前因工部寶源局監督張仁政自缢、派令瑞常、沈兆霖、查辦。
旋經瑞常等查明。
前任監督奎麟等、照拟斬監候。
勒限追贓。
并将前任監督嘉興府知府瑞琇革職。
歸案審辦。
茲據瑞常等奏、據瑞琇供稱、前在監督任内。
因試鑄鐵錢。
招商采買煤炭。
經伊族弟瑞璘。
向伊為民人守丕富代求充商。
并未應允。
嗣因爐頭願為具結。
遂發給執照。
宋丕富充商後。
其時鐵制錢昂貴。
将所領鐵制錢。
易換錢票。
得有餘錢。
分送局員人等。
該革員得過錢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吊。
供認不諱。
瑞琇身任監督。
辄敢收受商人錢文、至二萬七千餘吊之多。
實屬目無法紀。
與奎麟等情罪相同。
着照所拟斬監候。
勒限一年追贓。
完贓後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該革員犯事。
雖在恩诏以前。
不準援減。
瑞璘、宋丕富、應得罪名。
俱準其援減。
奎麟、瑞琇、均系京察一等人員。
所有原保之刑部工部各堂官。
着查取職名。
交部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勞崇光奏、近日夷務情形、請饬布置防範等語。
所稱<口英>口□佛夷兵。
陸續由本國分赴香港上海等處。
與何桂清等探聞之詞。
大略相同。
惟據稱商人密報。
該夷有馬隊二千。
将赴山東利津海口登岸。
由武定府陸路、直赴天津各等語。
該夷多帶馬匹。
遠涉重洋。
似無其理。
然所曆閩廣浙蘇等省。
随處可以買馬。
亦難保必無其事。
山東省兵力單薄。
前據文煜籌辦海防。
拟令青州适中之地。
駐劄重兵。
以備聞警策應。
其各海口未能設備。
利津毗連天津。
既有所聞。
自應早為布置。
着僧格林沁、即派妥員前往、察看情勢。
應如何扼要守禦。
使其不能深入之處。
妥籌辦理。
一面飛咨文煜知悉可也。
勞崇光原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直隸總督恒福奏、嚴禁私銷私鑄、并查潞津等處、尚無私錢攙雜。
得旨。
現雖查無前項弊端。
仍應嚴密訪查。
私鑄或無。
私銷必有。
但不可畏難苟安。
恐成巨案。
若能破獲多案。
并可寬免失察處分。
酌予獎勵。
以示觀感。
将來設有此等案件。
可将此原批于摺疏内戴入。
○予廣東南雄州百順司陣亡巡檢束炳泰、祭葬世職。
妻曹氏等、分别旌恤如例。
○己醜。
谕内閣、綿勳奏、因病仍請賞假一摺。
貝子綿勳、前日在圓明園出班。
未俟交替。
即自散歸。
被參之日。
始行請假。
當經降旨、交宗人府議處。
并着毋庸賞假。
綿勳自應靜候該衙門議處。
何以複具摺渎請。
着再交宗人府議處。
仍毋庸賞假。
○又谕、吏部奏、遵議張芾、疏防處分一摺。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張芾、督辦皖南軍務。
本年正二月間。
賊匪疊陷泾縣廣德州等數城。
以緻闌入杭州。
實屬咎無可辭。
姑念賊匪由甯國一帶竄出。
張芾遠在徽州。
亦當防剿吃緊之際。
着暫行革職。
仍責令督辦皖南軍務。
以觀後效。
至周天受以武職大員。
駐紮甯國。
當賊匪竄陷廣德時。
未能實力堵截。
尤難辭咎。
周天受着革職留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