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
關燈
小
中
大
賊數十名。
逆勢稍卻。
我兵奮力砍殺。
複斃賊百餘名。
二十五日。
又出馬步悍賊數千來撲。
官軍分三路進剿。
先将執旗馬賊擊倒。
馬隊從旁抄入。
逆衆驚潰。
卷旗狂奔。
經萬斤大炮并炮船排列轟擊。
橫屍滿地。
千總徐畹、奮勇撲入賊圩。
砍倒數賊。
中炮陣亡。
總兵張得勝、親帶兵勇。
一擁齊進。
将墟中賊衆、砍殺殆盡。
平毀土墟。
該逆于東面添設數卡。
經張得勝帶兵攻入。
踏毀賊卡二座。
斃匪四五十人。
剿辦尚屬得手。
着袁甲三、督饬水陸各軍。
乘此聲威。
趕緊攻克臨淮。
毋任負嵎久踞。
○谕軍機大臣等、譚廷襄奏、陝西庫款不敷。
請援照舊案。
将各營十年春季俸饷。
暨豫借等項銀兩。
及省城滿漢各營豫借接濟一半銀兩。
一并緩至來年春季。
俟庫收有款。
即行發給。
并請饬令西安将軍、及陝西提鎮各營、一體遵照。
自因籌款維艱。
不得不量為變通。
雖緩至來春。
為時無幾。
然該兵丁等當差情苦。
着該将軍提鎮等、先行妥為曉谕。
以安兵心。
仍着譚廷襄、迅速籌畫。
一俟庫項稍有收存。
即行分期補放。
以示體恤。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勝保奏、副都統伊興額、遇事與人龃龉。
軍心解體。
系因聽信劣紳周光嶽之言所緻。
當将伊興額革去頭品頂帶。
交勝保差遣委用。
周光嶽并着勝保查明參奏。
旋據勝保奏稱。
周光嶽抗不遵提。
恃符藐法。
請将該員革去主事。
拏解赴營審訊。
本日據袁甲三奏稱、周光嶽一案。
經勝保饬令宿州知州招告。
并查訪劣迹。
已據該知州裕恭、查明該革員種種劣迹禀覆。
惟内稱周光嶽、因挾袁甲三不準督辦團練之嫌。
故聳令伊興額等語。
周光嶽劣迹。
業經裕恭查明。
既有與袁甲三挾嫌之事。
自未便由該漕督訊結。
惟裕恭禀内、有該革員在北鄉辦團。
藉拏土匪。
每不送州。
擅自殺死等語。
情節較重。
自應嚴行究辦。
務使水落石出。
以期折服其心。
着何桂清親提人證。
按照該知州所查款迹。
秉公審訊。
奏明辦理。
無得稍有不實不盡。
緻滋寬縱。
袁甲三所遞裕恭原禀、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予安徽臨淮陣亡千總徐畹、祭葬世職加等。
○庚戌。
谕内閣、郭嵩焘奏、請将辦理厘稅含混之前任巡撫議處一摺。
山東海口。
辦理厘稅。
自應奏定章程。
曉谕商民。
妥為辦理。
前任巡撫崇恩、于奉旨交辦之件。
僅劄行各屬。
以緻州縣視為具文。
并不實力辦理。
崇恩久任山東巡撫。
于地方情形。
必能熟悉。
乃于各海口通商繁盛之處。
并不據實奏明。
殊屬玩洩。
崇恩已補授内閣學士。
着降補太常寺少卿。
以示薄懲。
○又谕、胡林翼奏、距省較遠府屬、招解人犯、暫請由道員勘轉一摺。
湖北鄖陽、襄陽、宜昌、施南、四府所屬。
秋審并尋常遣軍流罪、及命案徒罪人犯。
定例均不解省。
各由該管之安襄鄖荊道、荊宜施道、就近審明。
移司覆核。
分别題咨。
現在該省軍務未竣。
積案愈繁。
着照所請。
暫将鄖陽、襄陽、宜昌、施南、四府所屬案件。
除情罪較重之淩遲斬枭斬決絞決人犯。
仍照常解省審轉外。
其斬絞監候并命案遣軍流犯。
同荊州府屬尋常遣軍流犯命案徒犯。
俱照鄖陽等府所屬秋審等項。
解道審報院司核辦。
俟該省軍務告竣。
再行照舊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煙台有聚衆毀局毆傷紳董之事。
降旨令文煜将在籍主事蕭銘卣等撤去。
毋庸添派董事。
茲據郭嵩焘、文煜奏稱、煙台厘局。
留委員董步雲督辦。
仍派蕭銘卣等分管銀錢帳簿。
自系尚未接奉前旨。
辦理厘稅。
雖不能專任地方官。
而紳士不得其人。
徒滋流弊。
着文煜仍遵前旨。
遴選廉幹委員。
會同地方官妥為辦理。
毋庸添派紳董。
務使官民相安。
可期經久。
将此谕令知之。
○熱河都統常清奏、遵派官兵往邊界兜捕盜賊。
并籌經久緝匪章。
得旨。
着照所拟辦理。
嚴饬實力巡緝。
勿得稍有疏懈。
○以湖北團防出力。
賞在籍給事中陳光亨、四品卿銜。
餘升選有差。
○蠲緩直隸開、東明、長垣、三州縣、被水村莊、新舊額賦。
給貧民一月口糧。
○辛亥。
谕内閣、玉明、麟興奏、查勘應修工程、請旨遵辦一摺。
所有福陵昭陵應修各工。
着即派玉明、麟興、敬謹修理。
并着欽天監于明年二三月内、選擇吉期。
先期知照該将軍等。
餘着照所議辦理。
○又谕、駱秉章奏、建立專祠、書院、表揚忠義一摺。
湖南省自江忠源、羅澤南、王鑫、塔齊布、李續賓等、先後募勇。
訓練兵丁。
百戰粵黔江鄂之間。
悉成勁旅。
其部曲疆場效命者。
尤不乏人。
忠義之風。
照耀區宇。
江忠源等、業經優加恤典。
備予褒榮。
并準其建立專祠。
用彰荩節。
此次着照駱秉章所請。
準其于長沙省城内、再行建祠。
其部下員弁兵勇曾經賜恤者。
并準其一律附祀。
以慰忠魂。
至該省帶兵出境各官紳。
追贈提督湖北鄖陽鎮總兵瞿騰龍、浙江提督鄧紹良、候補副将周雲耀、保升遊擊趙永年、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趙啟玉、即選知府劉騰鴻、劉騰鶴、追贈鹽運使銜運同丁銳義、訓導儲玫躬、從九品毛英勃、都司武昌顯等、或在鄰疆擊賊捐軀。
或于本省力戰殒命。
并着照該撫所請。
别建表忠祠彙祀。
所有該省陣亡員弁兵勇、一律附祠。
并準其建立求忠書院。
令陣亡各員後嗣、入院讀書。
所需經費。
除地方紳富捐助外。
即由該撫率屬捐辦。
以昭激勸而勵忠貞。
○又谕、駱秉章奏、楚軍越剿黔境賊匪、收複鎮遠府衛兩城一摺。
貴州鎮遠府衛兩城失陷後。
苗匪、教匪、麕聚思州
逆勢稍卻。
我兵奮力砍殺。
複斃賊百餘名。
二十五日。
又出馬步悍賊數千來撲。
官軍分三路進剿。
先将執旗馬賊擊倒。
馬隊從旁抄入。
逆衆驚潰。
卷旗狂奔。
經萬斤大炮并炮船排列轟擊。
橫屍滿地。
千總徐畹、奮勇撲入賊圩。
砍倒數賊。
中炮陣亡。
總兵張得勝、親帶兵勇。
一擁齊進。
将墟中賊衆、砍殺殆盡。
平毀土墟。
該逆于東面添設數卡。
經張得勝帶兵攻入。
踏毀賊卡二座。
斃匪四五十人。
剿辦尚屬得手。
着袁甲三、督饬水陸各軍。
乘此聲威。
趕緊攻克臨淮。
毋任負嵎久踞。
○谕軍機大臣等、譚廷襄奏、陝西庫款不敷。
請援照舊案。
将各營十年春季俸饷。
暨豫借等項銀兩。
及省城滿漢各營豫借接濟一半銀兩。
一并緩至來年春季。
俟庫收有款。
即行發給。
并請饬令西安将軍、及陝西提鎮各營、一體遵照。
自因籌款維艱。
不得不量為變通。
雖緩至來春。
為時無幾。
然該兵丁等當差情苦。
着該将軍提鎮等、先行妥為曉谕。
以安兵心。
仍着譚廷襄、迅速籌畫。
一俟庫項稍有收存。
即行分期補放。
以示體恤。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勝保奏、副都統伊興額、遇事與人龃龉。
軍心解體。
系因聽信劣紳周光嶽之言所緻。
當将伊興額革去頭品頂帶。
交勝保差遣委用。
周光嶽并着勝保查明參奏。
旋據勝保奏稱。
周光嶽抗不遵提。
恃符藐法。
請将該員革去主事。
拏解赴營審訊。
本日據袁甲三奏稱、周光嶽一案。
經勝保饬令宿州知州招告。
并查訪劣迹。
已據該知州裕恭、查明該革員種種劣迹禀覆。
惟内稱周光嶽、因挾袁甲三不準督辦團練之嫌。
故聳令伊興額等語。
周光嶽劣迹。
業經裕恭查明。
既有與袁甲三挾嫌之事。
自未便由該漕督訊結。
惟裕恭禀内、有該革員在北鄉辦團。
藉拏土匪。
每不送州。
擅自殺死等語。
情節較重。
自應嚴行究辦。
務使水落石出。
以期折服其心。
着何桂清親提人證。
按照該知州所查款迹。
秉公審訊。
奏明辦理。
無得稍有不實不盡。
緻滋寬縱。
袁甲三所遞裕恭原禀、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予安徽臨淮陣亡千總徐畹、祭葬世職加等。
○庚戌。
谕内閣、郭嵩焘奏、請将辦理厘稅含混之前任巡撫議處一摺。
山東海口。
辦理厘稅。
自應奏定章程。
曉谕商民。
妥為辦理。
前任巡撫崇恩、于奉旨交辦之件。
僅劄行各屬。
以緻州縣視為具文。
并不實力辦理。
崇恩久任山東巡撫。
于地方情形。
必能熟悉。
乃于各海口通商繁盛之處。
并不據實奏明。
殊屬玩洩。
崇恩已補授内閣學士。
着降補太常寺少卿。
以示薄懲。
○又谕、胡林翼奏、距省較遠府屬、招解人犯、暫請由道員勘轉一摺。
湖北鄖陽、襄陽、宜昌、施南、四府所屬。
秋審并尋常遣軍流罪、及命案徒罪人犯。
定例均不解省。
各由該管之安襄鄖荊道、荊宜施道、就近審明。
移司覆核。
分别題咨。
現在該省軍務未竣。
積案愈繁。
着照所請。
暫将鄖陽、襄陽、宜昌、施南、四府所屬案件。
除情罪較重之淩遲斬枭斬決絞決人犯。
仍照常解省審轉外。
其斬絞監候并命案遣軍流犯。
同荊州府屬尋常遣軍流犯命案徒犯。
俱照鄖陽等府所屬秋審等項。
解道審報院司核辦。
俟該省軍務告竣。
再行照舊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煙台有聚衆毀局毆傷紳董之事。
降旨令文煜将在籍主事蕭銘卣等撤去。
毋庸添派董事。
茲據郭嵩焘、文煜奏稱、煙台厘局。
留委員董步雲督辦。
仍派蕭銘卣等分管銀錢帳簿。
自系尚未接奉前旨。
辦理厘稅。
雖不能專任地方官。
而紳士不得其人。
徒滋流弊。
着文煜仍遵前旨。
遴選廉幹委員。
會同地方官妥為辦理。
毋庸添派紳董。
務使官民相安。
可期經久。
将此谕令知之。
○熱河都統常清奏、遵派官兵往邊界兜捕盜賊。
并籌經久緝匪章。
得旨。
着照所拟辦理。
嚴饬實力巡緝。
勿得稍有疏懈。
○以湖北團防出力。
賞在籍給事中陳光亨、四品卿銜。
餘升選有差。
○蠲緩直隸開、東明、長垣、三州縣、被水村莊、新舊額賦。
給貧民一月口糧。
○辛亥。
谕内閣、玉明、麟興奏、查勘應修工程、請旨遵辦一摺。
所有福陵昭陵應修各工。
着即派玉明、麟興、敬謹修理。
并着欽天監于明年二三月内、選擇吉期。
先期知照該将軍等。
餘着照所議辦理。
○又谕、駱秉章奏、建立專祠、書院、表揚忠義一摺。
湖南省自江忠源、羅澤南、王鑫、塔齊布、李續賓等、先後募勇。
訓練兵丁。
百戰粵黔江鄂之間。
悉成勁旅。
其部曲疆場效命者。
尤不乏人。
忠義之風。
照耀區宇。
江忠源等、業經優加恤典。
備予褒榮。
并準其建立專祠。
用彰荩節。
此次着照駱秉章所請。
準其于長沙省城内、再行建祠。
其部下員弁兵勇曾經賜恤者。
并準其一律附祀。
以慰忠魂。
至該省帶兵出境各官紳。
追贈提督湖北鄖陽鎮總兵瞿騰龍、浙江提督鄧紹良、候補副将周雲耀、保升遊擊趙永年、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趙啟玉、即選知府劉騰鴻、劉騰鶴、追贈鹽運使銜運同丁銳義、訓導儲玫躬、從九品毛英勃、都司武昌顯等、或在鄰疆擊賊捐軀。
或于本省力戰殒命。
并着照該撫所請。
别建表忠祠彙祀。
所有該省陣亡員弁兵勇、一律附祠。
并準其建立求忠書院。
令陣亡各員後嗣、入院讀書。
所需經費。
除地方紳富捐助外。
即由該撫率屬捐辦。
以昭激勸而勵忠貞。
○又谕、駱秉章奏、楚軍越剿黔境賊匪、收複鎮遠府衛兩城一摺。
貴州鎮遠府衛兩城失陷後。
苗匪、教匪、麕聚思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