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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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查明。
嚴參示懲。
方見持平。
署江蘇句容縣知縣梁園棣、溧陽營都司生麟、着一并撤任。
交該督嚴提現獲各犯。
審訊定拟。
仍饬緝拏逸犯務獲。
不準一名漏網。
總期無枉無縱。
折服官民之心。
方成信谳。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馮德馨奏、提鎮道員剿匪疏縱。
請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并自請嚴議一摺。
又另片奏、道州等屬匪徒。
業經捕獲數名。
仍饬團練捕拏等語。
覽奏均悉。
此次新甯縣匪徒滋事。
彈丸小邑。
圍困至四十餘日之久。
釜底遊魂。
未能克期殄滅。
已覺辦理遲延。
因既已收複城池。
殲捦賊匪多名。
地方業就肅清。
尚可解免。
乃現經馳奏新甯破城之後。
廣西貓兒山。
及新甯羅遠峝各地方。
又有另股匪徒。
潛匿滋擾。
且訊據現獲各犯、供稱有廣西五排人李沅寶、聽聞李沅發已被焚殺。
定期分股。
前往新甯。
為李沅發報複等語。
馮德馨初到。
或未深悉情形。
如果該提鎮道員。
剿捕認真。
各隘口嚴密防堵。
何至一經撤兵。
餘燼複然。
顯系李沅發逃竄。
該匪徒四面接應。
勾結為患。
然則前此馮德馨所奏剿辦情形。
竟為該提鎮等所朦。
實難盡信。
着裕泰接奉此旨。
即由湖北省選派曾經出師得力将弁數員。
并挑帶精兵四五百名。
迅即起程。
馳往新甯等處。
會同馮德馨、督饬分路摉捕各匪。
務期淨盡。
毋任一名漏網。
首匪李沅發、系案内要犯。
豈可令其逃脫。
獲犯一百餘名。
就中作眼線者。
諒不乏人。
何難設法躧緝。
着裕泰一面用兵。
一面将該提鎮等粉飾情節。
查明據實嚴參。
此等不堪文武。
尚堪護庇耶。
該提鎮道員。
如果辦理不善。
一片謊言。
緻令首犯脫逃。
豈嚴議所能蔽辜。
着先行摘去頂帶。
且令随同協捕。
俟裕泰查奏後。
再降谕旨。
至馮德馨自請嚴議之處。
俟事竣後再議。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自是日始。
上居慎德堂苫次。
○乙酉。
谕内閣、陸建瀛等奏、估修寨子民堰。
請循案借款。
并議請添改閘壩一摺。
南河寨子民堰。
為運道所關。
節經該督等查勘沖缺情形。
饬估興修。
現已一律完竣。
委員驗收。
尚無草率偷減等弊。
所有動借銀一萬八百九兩零。
着準其分限八年。
在于沛縣民田項下攤徵還款。
仍俟前次借款徵完。
再行起限。
以纾民力。
至馬便汪十字河等處。
應行添改閘壩。
着顔以燠、遴委妥員确估。
會商核辦。
以利漕運而衛民田。
○又谕、本年祫祭太廟。
所有兩庑配享。
仍照舊分獻。
○陝甘總督琦善奏、甘肅永昌協、大馬營、高古營、碾伯、等地方。
有賊番出巢搶劫。
出沒靡常。
兵至則紛紛竄歸。
兵退又四出滋擾。
惟有效堅壁清野之法。
責成提鎮。
就近督率營汛員弁。
時加防範。
一經探有賊蹤。
即分投迎擊。
嚴行掩捕。
得旨、必當嚴行整備。
○刑部尚書李振祜、因病解任。
以工部左侍郎陳孚恩、為刑部尚書。
内閣學士翁心存、為工部左侍郎。
兼署錢法堂事務。
○調浙江按察使王懿德、為山東按察使。
山東按察使黃宗漢、為浙江按察使。
○丙戌。
上詣迎晖殿大行皇太後梓宮前行初祭禮。
○谕内閣、大行皇太後大事。
百日外禦用服色。
及王公百官等服色。
着軍機大臣、會同禮部、恭查乾隆四十二年成案。
悉心妥議具奏。
○丁亥。
谕内閣、本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祫祭太廟。
明年正月初八日。
祭祈谷壇。
均應前期三日齋戒。
朕于齋戒期内。
照部議援引乾隆四十二年百日内舊例。
禦素服。
冠綴纓緯。
至緻祭之日。
禮畢。
禦用服色。
亦應與齋戒日同。
所有王公大臣文武百官等。
除明年正月初七日已屆應釋缟素之期。
毋庸議外。
其兩次齋戒三日。
及緻祭之日。
均着穿素服。
冠綴纓緯。
惟幾筵前凡百執事人等。
均仍服缟素。
○又谕、翁心存着授八阿哥讀。
○谕軍機大臣等、裕泰奏、新甯縣城雖經收複。
仍有匪黨逃竄入山。
亟應留兵追捕一摺。
又片奏、總兵雙德、應留于新甯堵捕餘匪。
現饬護道伍恂等、兜拏道州等屬匪徒等語。
覽奏均悉。
新甯城池。
甫經收複。
旋有另股匪徒。
欲為李沅發報複。
前據馮德馨馳奏。
已有旨令裕泰、揀派将弁精兵馳往該處。
督饬掩捕矣。
茲複據裕泰馳奏、匪黨逃竄情形。
并稱前據該道府禀報召募鄉勇。
已有數萬餘人。
加以所派官兵。
圍堵一城。
何至尚令要犯逃竄。
乃破城之後。
首逆李沅發、毫無蹤迹。
據稱焚殺。
實不足信。
且據武岡州委員禀報。
十一月二十九日。
探聞新甯城内賊匪分路逃逸。
是前奏所稱另股匪徒。
即系竄出餘匪。
已可概見。
難保李沅發不即潛匿其中。
裕泰接奉此旨。
諒早已在途。
着即督饬追捕。
務将李沅發克期捦獲。
并摉拏餘匪。
總期淨絕根株。
毋任蔓延贻患。
方為不負委任。
至所稱将雙德留于新甯堵捕之處。
此等委靡不振之員。
留之何益。
并着裕泰悉心秉公甄核。
該提鎮道員、在事文武、如有偾事贻誤軍機者。
即一面傳旨拏問。
一面由驿速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貸山東雇募巡洋船勇經費銀。
○戊子。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軍機大臣等、喀什噶爾辦事領隊大臣錫喇布、年力就衰。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原品休緻矣。
該城地處邊要。
非年力富強。
素娴武備者。
不足勝任。
着薩迎阿、奕山、于所保各協領中。
擇其堪勝此任之員。
一面先行派往喀什噶爾。
令其署理辦事領隊大臣。
一面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薩迎阿奏、俄羅斯頭人巴<?口蘭>、在庫庫鄂羅木河西。
紮營收租。
攔阻巡撫領隊等。
不令過河等語。
已由理藩院行文該國薩納特衙門。
令其撤回頭人矣。
茲又據該國薩納特衙門咨行理藩院文稱。
近因生齒日繁。
屬下人衆。
所有在恰克圖貿易貨物。
實不敷用。
請于恰克圖之外。
準其在伊犁、塔爾巴哈台。
喀什噶爾、三處。
添設貿易。
一并通商等語。
俄羅斯暗中貿易。
已難掩人耳目。
若明準其各處通商。
其有流弊。
又何待言。
惟該國咨文。
此次居然堅請于伊犁等三處。
添設貿易。
似不便徑行拒絕。
緻激事端。
着薩迎阿等接奉此旨。
一面設法延緩。
一面将此三處地方情形。
廣咨博采。
詳加體察。
酌量事之重輕。
究竟有無窒礙。
據實迅速密陳。
是為至要。
薩納特原文着鈔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據鄭祖琛奏、湖南新甯餘匪。
竄越粵境。
嚴饬堵剿一摺。
據稱湖南收複新甯縣城。
時值黑夜陰雨。
餘匪竄散。
并羅源峝一帶。
有另股匪徒潛匿。
該處毗連粵西五排山場。
路徑叢雜。
地勢散漫。
圍捕尤難得力等語。
粵西辦理防堵。
并未失算。
惟湖南文武員弁。
将賊匪放逸。
急應為補牢之計。
着鄭祖琛嚴饬文武員弁。
厚集兵力。
不分畛域。
深搗巢穴。
毋令一名竄逸。
并于境内各山場。
實力摉捕。
将藏匿各匪。
痛加剿除。
以期除惡務盡。
勿贻後患。
首匪李沅發、雖據湖南奏稱被焚。
殊不可信。
前經裕泰等奏粵西貓兒山等處。
嚴參示懲。
方見持平。
署江蘇句容縣知縣梁園棣、溧陽營都司生麟、着一并撤任。
交該督嚴提現獲各犯。
審訊定拟。
仍饬緝拏逸犯務獲。
不準一名漏網。
總期無枉無縱。
折服官民之心。
方成信谳。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馮德馨奏、提鎮道員剿匪疏縱。
請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并自請嚴議一摺。
又另片奏、道州等屬匪徒。
業經捕獲數名。
仍饬團練捕拏等語。
覽奏均悉。
此次新甯縣匪徒滋事。
彈丸小邑。
圍困至四十餘日之久。
釜底遊魂。
未能克期殄滅。
已覺辦理遲延。
因既已收複城池。
殲捦賊匪多名。
地方業就肅清。
尚可解免。
乃現經馳奏新甯破城之後。
廣西貓兒山。
及新甯羅遠峝各地方。
又有另股匪徒。
潛匿滋擾。
且訊據現獲各犯、供稱有廣西五排人李沅寶、聽聞李沅發已被焚殺。
定期分股。
前往新甯。
為李沅發報複等語。
馮德馨初到。
或未深悉情形。
如果該提鎮道員。
剿捕認真。
各隘口嚴密防堵。
何至一經撤兵。
餘燼複然。
顯系李沅發逃竄。
該匪徒四面接應。
勾結為患。
然則前此馮德馨所奏剿辦情形。
竟為該提鎮等所朦。
實難盡信。
着裕泰接奉此旨。
即由湖北省選派曾經出師得力将弁數員。
并挑帶精兵四五百名。
迅即起程。
馳往新甯等處。
會同馮德馨、督饬分路摉捕各匪。
務期淨盡。
毋任一名漏網。
首匪李沅發、系案内要犯。
豈可令其逃脫。
獲犯一百餘名。
就中作眼線者。
諒不乏人。
何難設法躧緝。
着裕泰一面用兵。
一面将該提鎮等粉飾情節。
查明據實嚴參。
此等不堪文武。
尚堪護庇耶。
該提鎮道員。
如果辦理不善。
一片謊言。
緻令首犯脫逃。
豈嚴議所能蔽辜。
着先行摘去頂帶。
且令随同協捕。
俟裕泰查奏後。
再降谕旨。
至馮德馨自請嚴議之處。
俟事竣後再議。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自是日始。
上居慎德堂苫次。
○乙酉。
谕内閣、陸建瀛等奏、估修寨子民堰。
請循案借款。
并議請添改閘壩一摺。
南河寨子民堰。
為運道所關。
節經該督等查勘沖缺情形。
饬估興修。
現已一律完竣。
委員驗收。
尚無草率偷減等弊。
所有動借銀一萬八百九兩零。
着準其分限八年。
在于沛縣民田項下攤徵還款。
仍俟前次借款徵完。
再行起限。
以纾民力。
至馬便汪十字河等處。
應行添改閘壩。
着顔以燠、遴委妥員确估。
會商核辦。
以利漕運而衛民田。
○又谕、本年祫祭太廟。
所有兩庑配享。
仍照舊分獻。
○陝甘總督琦善奏、甘肅永昌協、大馬營、高古營、碾伯、等地方。
有賊番出巢搶劫。
出沒靡常。
兵至則紛紛竄歸。
兵退又四出滋擾。
惟有效堅壁清野之法。
責成提鎮。
就近督率營汛員弁。
時加防範。
一經探有賊蹤。
即分投迎擊。
嚴行掩捕。
得旨、必當嚴行整備。
○刑部尚書李振祜、因病解任。
以工部左侍郎陳孚恩、為刑部尚書。
内閣學士翁心存、為工部左侍郎。
兼署錢法堂事務。
○調浙江按察使王懿德、為山東按察使。
山東按察使黃宗漢、為浙江按察使。
○丙戌。
上詣迎晖殿大行皇太後梓宮前行初祭禮。
○谕内閣、大行皇太後大事。
百日外禦用服色。
及王公百官等服色。
着軍機大臣、會同禮部、恭查乾隆四十二年成案。
悉心妥議具奏。
○丁亥。
谕内閣、本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祫祭太廟。
明年正月初八日。
祭祈谷壇。
均應前期三日齋戒。
朕于齋戒期内。
照部議援引乾隆四十二年百日内舊例。
禦素服。
冠綴纓緯。
至緻祭之日。
禮畢。
禦用服色。
亦應與齋戒日同。
所有王公大臣文武百官等。
除明年正月初七日已屆應釋缟素之期。
毋庸議外。
其兩次齋戒三日。
及緻祭之日。
均着穿素服。
冠綴纓緯。
惟幾筵前凡百執事人等。
均仍服缟素。
○又谕、翁心存着授八阿哥讀。
○谕軍機大臣等、裕泰奏、新甯縣城雖經收複。
仍有匪黨逃竄入山。
亟應留兵追捕一摺。
又片奏、總兵雙德、應留于新甯堵捕餘匪。
現饬護道伍恂等、兜拏道州等屬匪徒等語。
覽奏均悉。
新甯城池。
甫經收複。
旋有另股匪徒。
欲為李沅發報複。
前據馮德馨馳奏。
已有旨令裕泰、揀派将弁精兵馳往該處。
督饬掩捕矣。
茲複據裕泰馳奏、匪黨逃竄情形。
并稱前據該道府禀報召募鄉勇。
已有數萬餘人。
加以所派官兵。
圍堵一城。
何至尚令要犯逃竄。
乃破城之後。
首逆李沅發、毫無蹤迹。
據稱焚殺。
實不足信。
且據武岡州委員禀報。
十一月二十九日。
探聞新甯城内賊匪分路逃逸。
是前奏所稱另股匪徒。
即系竄出餘匪。
已可概見。
難保李沅發不即潛匿其中。
裕泰接奉此旨。
諒早已在途。
着即督饬追捕。
務将李沅發克期捦獲。
并摉拏餘匪。
總期淨絕根株。
毋任蔓延贻患。
方為不負委任。
至所稱将雙德留于新甯堵捕之處。
此等委靡不振之員。
留之何益。
并着裕泰悉心秉公甄核。
該提鎮道員、在事文武、如有偾事贻誤軍機者。
即一面傳旨拏問。
一面由驿速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貸山東雇募巡洋船勇經費銀。
○戊子。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軍機大臣等、喀什噶爾辦事領隊大臣錫喇布、年力就衰。
已明降谕旨。
将該員原品休緻矣。
該城地處邊要。
非年力富強。
素娴武備者。
不足勝任。
着薩迎阿、奕山、于所保各協領中。
擇其堪勝此任之員。
一面先行派往喀什噶爾。
令其署理辦事領隊大臣。
一面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薩迎阿奏、俄羅斯頭人巴<?口蘭>、在庫庫鄂羅木河西。
紮營收租。
攔阻巡撫領隊等。
不令過河等語。
已由理藩院行文該國薩納特衙門。
令其撤回頭人矣。
茲又據該國薩納特衙門咨行理藩院文稱。
近因生齒日繁。
屬下人衆。
所有在恰克圖貿易貨物。
實不敷用。
請于恰克圖之外。
準其在伊犁、塔爾巴哈台。
喀什噶爾、三處。
添設貿易。
一并通商等語。
俄羅斯暗中貿易。
已難掩人耳目。
若明準其各處通商。
其有流弊。
又何待言。
惟該國咨文。
此次居然堅請于伊犁等三處。
添設貿易。
似不便徑行拒絕。
緻激事端。
着薩迎阿等接奉此旨。
一面設法延緩。
一面将此三處地方情形。
廣咨博采。
詳加體察。
酌量事之重輕。
究竟有無窒礙。
據實迅速密陳。
是為至要。
薩納特原文着鈔給閱看。
将此密谕知之。
○又谕、據鄭祖琛奏、湖南新甯餘匪。
竄越粵境。
嚴饬堵剿一摺。
據稱湖南收複新甯縣城。
時值黑夜陰雨。
餘匪竄散。
并羅源峝一帶。
有另股匪徒潛匿。
該處毗連粵西五排山場。
路徑叢雜。
地勢散漫。
圍捕尤難得力等語。
粵西辦理防堵。
并未失算。
惟湖南文武員弁。
将賊匪放逸。
急應為補牢之計。
着鄭祖琛嚴饬文武員弁。
厚集兵力。
不分畛域。
深搗巢穴。
毋令一名竄逸。
并于境内各山場。
實力摉捕。
将藏匿各匪。
痛加剿除。
以期除惡務盡。
勿贻後患。
首匪李沅發、雖據湖南奏稱被焚。
殊不可信。
前經裕泰等奏粵西貓兒山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