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七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繩勳奏、請将偷安取巧以緻典史淹斃之知縣革職一摺。
江蘇金山縣知縣陳偉、于棍徒攔阻南彙縣商販米船時。
毫無覺察。
迨該委員等不能彈壓。
回縣面商。
該縣仍不親自前往查辦。
藉口查災勸捐。
辄委專管監獄例不準擅離職守之典史黃鶴年、越汛彈壓。
以緻該典史呼應不靈。
被淹斃命。
實屬偷安取巧。
且被淹情形。
該督等已層層駁诘。
必應照摺内所指。
逐層研訊确情。
陳偉、着即行革職拏問。
不準留緝。
責令署事之員、勒拏逸犯。
該革員即歸案嚴究。
勿任狡展。
從重定拟具奏。
○以詹事府少詹事朱蘭、左春坊左贊善玉山、充日講起居注官。
司經局洗馬蔡宗茂、署日講起居注官。
○準江西吉安等十幫、湖南頭二三幫各旗丁緩交南糧餘米。
○丙戌。
命山西巡撫季芝昌、來京署吏部右侍郎。
以直隸布政使龔裕、為山西巡撫。
○丁亥。
以河南按察使吳式芬、為直隸布政使。
病痊按察使郭夢齡、為河南按察使。
○戊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以禮部尚書孫瑞珍、署翰林院掌院學士。
○己醜。
谕内閣、現交穆彰阿等、會審案内被控之戶部郎中現任江西撫州府知府丁芑诒、着該撫饬令迅即來京候訊。
其自京随往之家人李姓、即饬帶同北上。
不準托故隐匿。
并着沿途督撫。
催令趕緊趱行。
毋任耽延。
所有撫州府知府篆務。
着該撫派員署理。
○又谕、鄭祖琛、闵正鳳奏、土司邊境。
盜匪竄擾。
督饬剿辦情形一摺。
廣西盜匪。
在毗連廣東一帶地方。
聚衆滋擾。
前經兩省會捕。
捦獲多名。
茲複糾結夥匪。
擾及土境。
經該撫督饬鎮道。
選派兵勇。
前往剿辦。
該匪等膽敢恃衆抗拒。
都司鄧宗珩、帶傷殺賊。
乘勝前追。
墜馬殒命。
旋經該鎮道确探賊蹤。
督兵開炮。
轟斃賊匪五十餘人。
追拏十一人。
奪獲鐵炮十二位。
并刀槍多件。
該匪等勢已大潰。
紛紛逃竄。
惟該處毗連兩省。
山徑崎岖。
難保該匪等不四出竄匿。
乘間竊發。
着該撫仍督饬文武。
會同廣東員弁。
于各要隘合力兜拏。
務期淨絕根株。
肅清邊境。
都司鄧宗珩、身先士卒。
奮勇捐軀。
實堪憫恻。
着加恩照參将例賜恤、以慰忠魂。
○福建按察使積喇明阿、因病解任。
以廣東惠潮嘉道陳阡、為福建按察使。
○庚寅。
谕内閣、據工部奏、查南河工用銀兩。
前經署河督李星沅奏明。
每年尋常例用。
當以三百萬兩為率。
河督楊以增到任後。
所奏亦同。
乃甫經酌定。
該河督現奏。
又謂不敷。
殊覺矛盾。
恐有受屬員朦蔽之處。
本年五套吳城七堡漫口各工。
均責令各該廳員全數賠修。
甚覺核實。
其餘尋常工程。
自宜撙節動用。
無逾奏準之數。
以符成議。
嗣後南河于霜降後報銷之時。
傥有數逾三百萬兩以外。
無論分毫。
即着概行議駁。
并着工部于每歲南河報銷奏到、開列比較清單呈覽時。
将曾否逾數駁去若幹、及實未逾數之處。
核實聲明。
以防浮濫。
并着戶部存記。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七萬二千九百七十四兩零。
解赴烏噜木齊、備辛亥年經費。
○以經徵錢糧久任無虧。
予直隸知州寶琳等、升用有差。
○辛卯。
予故前任閩浙總督楊國桢、祭葬。
賞其子炘、烜、舉人。
一體會試。
○給江西鄱陽、星子、建昌、都昌、餘幹、萬年、南昌、新建、進賢、九縣被水災民一月口糧。
○壬辰。
谕内閣、裕誠奏、被劾人員。
挾嫌揭告。
審明定拟。
并另開清單呈覽一摺。
此案雲南已革降調知縣廣和、挾嫌列款具控。
審明多系虛誣。
實屬刁詐。
着照拟從重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以示懲儆。
已革州同銜劉元吉、與廣和拜認師生。
迹涉夤緣。
複經饋謝銀兩。
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雲南布政使趙光祖、雖訊無虧短庫項情事。
惟于幕友得受節禮、及假冒頂帶。
并書吏門丁種種弊端。
不能查禁。
且于廣和誣拏燒香。
又不揭參。
着交部嚴加議處。
并着即行來京。
聽候部議。
○癸巳。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裕泰奏、總兵與廳員互揭。
請撤任質審一摺。
湖南綏靖鎮總兵祥麟、因地方捐辦平粜事宜。
與永綏廳同知翟诰、意見不同。
互相禀揭。
業經該督派委道員。
前往确查。
惟案關文武職官。
互相攻讦。
曲直虛實。
均應徹底根究。
除翟诰先經撤任外。
祥麟、着一并撤任。
交該督提同全案人證。
秉公質訊明确。
分别辦理。
毋稍瞻徇。
江蘇金山縣知縣陳偉、于棍徒攔阻南彙縣商販米船時。
毫無覺察。
迨該委員等不能彈壓。
回縣面商。
該縣仍不親自前往查辦。
藉口查災勸捐。
辄委專管監獄例不準擅離職守之典史黃鶴年、越汛彈壓。
以緻該典史呼應不靈。
被淹斃命。
實屬偷安取巧。
且被淹情形。
該督等已層層駁诘。
必應照摺内所指。
逐層研訊确情。
陳偉、着即行革職拏問。
不準留緝。
責令署事之員、勒拏逸犯。
該革員即歸案嚴究。
勿任狡展。
從重定拟具奏。
○以詹事府少詹事朱蘭、左春坊左贊善玉山、充日講起居注官。
司經局洗馬蔡宗茂、署日講起居注官。
○準江西吉安等十幫、湖南頭二三幫各旗丁緩交南糧餘米。
○丙戌。
命山西巡撫季芝昌、來京署吏部右侍郎。
以直隸布政使龔裕、為山西巡撫。
○丁亥。
以河南按察使吳式芬、為直隸布政使。
病痊按察使郭夢齡、為河南按察使。
○戊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以禮部尚書孫瑞珍、署翰林院掌院學士。
○己醜。
谕内閣、現交穆彰阿等、會審案内被控之戶部郎中現任江西撫州府知府丁芑诒、着該撫饬令迅即來京候訊。
其自京随往之家人李姓、即饬帶同北上。
不準托故隐匿。
并着沿途督撫。
催令趕緊趱行。
毋任耽延。
所有撫州府知府篆務。
着該撫派員署理。
○又谕、鄭祖琛、闵正鳳奏、土司邊境。
盜匪竄擾。
督饬剿辦情形一摺。
廣西盜匪。
在毗連廣東一帶地方。
聚衆滋擾。
前經兩省會捕。
捦獲多名。
茲複糾結夥匪。
擾及土境。
經該撫督饬鎮道。
選派兵勇。
前往剿辦。
該匪等膽敢恃衆抗拒。
都司鄧宗珩、帶傷殺賊。
乘勝前追。
墜馬殒命。
旋經該鎮道确探賊蹤。
督兵開炮。
轟斃賊匪五十餘人。
追拏十一人。
奪獲鐵炮十二位。
并刀槍多件。
該匪等勢已大潰。
紛紛逃竄。
惟該處毗連兩省。
山徑崎岖。
難保該匪等不四出竄匿。
乘間竊發。
着該撫仍督饬文武。
會同廣東員弁。
于各要隘合力兜拏。
務期淨絕根株。
肅清邊境。
都司鄧宗珩、身先士卒。
奮勇捐軀。
實堪憫恻。
着加恩照參将例賜恤、以慰忠魂。
○福建按察使積喇明阿、因病解任。
以廣東惠潮嘉道陳阡、為福建按察使。
○庚寅。
谕内閣、據工部奏、查南河工用銀兩。
前經署河督李星沅奏明。
每年尋常例用。
當以三百萬兩為率。
河督楊以增到任後。
所奏亦同。
乃甫經酌定。
該河督現奏。
又謂不敷。
殊覺矛盾。
恐有受屬員朦蔽之處。
本年五套吳城七堡漫口各工。
均責令各該廳員全數賠修。
甚覺核實。
其餘尋常工程。
自宜撙節動用。
無逾奏準之數。
以符成議。
嗣後南河于霜降後報銷之時。
傥有數逾三百萬兩以外。
無論分毫。
即着概行議駁。
并着工部于每歲南河報銷奏到、開列比較清單呈覽時。
将曾否逾數駁去若幹、及實未逾數之處。
核實聲明。
以防浮濫。
并着戶部存記。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七萬二千九百七十四兩零。
解赴烏噜木齊、備辛亥年經費。
○以經徵錢糧久任無虧。
予直隸知州寶琳等、升用有差。
○辛卯。
予故前任閩浙總督楊國桢、祭葬。
賞其子炘、烜、舉人。
一體會試。
○給江西鄱陽、星子、建昌、都昌、餘幹、萬年、南昌、新建、進賢、九縣被水災民一月口糧。
○壬辰。
谕内閣、裕誠奏、被劾人員。
挾嫌揭告。
審明定拟。
并另開清單呈覽一摺。
此案雲南已革降調知縣廣和、挾嫌列款具控。
審明多系虛誣。
實屬刁詐。
着照拟從重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以示懲儆。
已革州同銜劉元吉、與廣和拜認師生。
迹涉夤緣。
複經饋謝銀兩。
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雲南布政使趙光祖、雖訊無虧短庫項情事。
惟于幕友得受節禮、及假冒頂帶。
并書吏門丁種種弊端。
不能查禁。
且于廣和誣拏燒香。
又不揭參。
着交部嚴加議處。
并着即行來京。
聽候部議。
○癸巳。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裕泰奏、總兵與廳員互揭。
請撤任質審一摺。
湖南綏靖鎮總兵祥麟、因地方捐辦平粜事宜。
與永綏廳同知翟诰、意見不同。
互相禀揭。
業經該督派委道員。
前往确查。
惟案關文武職官。
互相攻讦。
曲直虛實。
均應徹底根究。
除翟诰先經撤任外。
祥麟、着一并撤任。
交該督提同全案人證。
秉公質訊明确。
分别辦理。
毋稍瞻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