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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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可以不戰屈之。
知彼知已。
各留轉圜地步。
然尤在修明武備。
固結民心。
使操縱之權。
胥由内地。
庶外夷漸息鸱張。
有備乃可無患。
則用威不若養威也。
現據探事者密禀。
呅酋以香港兵饷。
半載以來。
無可支發。
特向其富商口□颠口□地。
借銀七萬二千兩。
一分生息。
報知國王。
在其本國設措兌還。
是其窮蹙難支。
已可概見。
當不至猝圖内犯。
報聞。
○癸巳。
谕内閣、前據惟勤奏、循例采買不敷兵糧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吐魯番歲需供支官兵口糧等項。
前經議準。
采買經費。
即在新墾地畝額賦内動支。
毋庸另行請撥。
如有赢餘。
抵充經費。
此次請将徵收銀八千三百餘兩。
全數動支。
何以複稱不敷銀七百餘兩。
顯與原議不符。
殊非核實撙節之道。
着該都統将吐魯番應需糧石。
即在該處新收地課銀内。
盡數采買。
毋任稍有浮費。
其不敷銀七百四十四兩。
着嚴饬承辦各員。
核實删減。
不可聽其濫行開銷。
本年逢閏。
需用稍多。
準将額賦全數動支。
嗣後無閏之年。
尤宜悉心籌計。
不得将新收之銀。
全數估用。
并将所餘銀兩。
歸入經費項下。
報明減調。
以符原議而杜浮冒。
○欽差倉場侍郎季芝昌、浙江巡撫吳文镕奏、遵旨會議兩浙鹽務。
酌籌變通章程。
一、杭嘉紹三所引鹽。
宜分别加斤。
杭嘉二所。
議于每引例捆三百三十五斤外。
加鹽四十斤。
紹所議于每引例捆三百三十五斤外。
加鹽二十斤。
所加之鹽。
止令完交正課。
即自戊申綱為始。
按數報部撥解。
免輸内外雜款。
一、松所宜酌減科則。
該處引地。
濱臨海口。
枭私充斥。
為兩浙極疲之岸。
每引例捆鹽四百斤。
已屬重于他所。
礙難再加。
議于科則内将籌補報效廟工引費雜費貼解等項。
每引分别核減五錢内外。
較之三所加斤餘利。
有多無少。
庶幾商力稍纾。
一、虛懸口岸。
宜選商接辦。
嘉所引地。
如丹陽、靖江。
松所引地。
如昆山、新陽、青浦、上海、南彙。
各商或已斥退。
或已停止。
應由該運司迅速選商充補。
并先于雜款内。
暫籌銀二三萬兩。
委員赴場。
将竈戶之鹽。
收買屯貯。
俟配商捆運時。
繳價歸款。
免其繳息。
一、緝私應定立章程。
分别責成官商。
并由運司審核。
如各武營衙門兩月不報獲大起。
而銷數又複短绌。
應核其所短之數。
将例給緝私經費。
分别扣成給發。
其商人自辦巡緝。
所獲之犯歸運司審究。
罪名重大者。
發州縣核辦。
一、緝獲私鹽。
如在四千斤以下者。
即全數變價充賞。
五千斤以上者。
以一半變價充賞。
一半補課作正引配銷。
五萬斤以上者。
以三成變價充賞。
七成補課作正引配銷。
一、地方官向有鹽店陋規。
自數百兩至一二千兩不等。
相沿已久。
不能究其既往。
嗣後應嚴行裁革。
其引地各衙門書役朱費貼差等名目。
概行革除。
一、查杭嘉松三所巡緝經費。
均系實用實支。
惟紹所有門巡所巡等名目。
商人自給經費。
恐滋浮冒。
應請嚴行裁禁。
責成運司查察。
傥有借端斂派。
即提本商究革。
下部議。
尋議、原摺内稱松所引鹽。
酌減科則。
查籌補廟工一項。
系歸完庫虧。
及抵補餘課之用。
其引費雜費貼解各項。
亦有咨部核銷。
有關經費者。
所稱每引酌減五錢内外。
統計共減若幹。
于歲需經費有無窒礙。
應令該撫詳查登覆。
以昭核實。
又緝獲私鹽酌量充賞。
應請嗣後拏獲私鹽數在一千斤以下者。
全行變價充賞。
其自一千斤以上及數千斤至數萬斤。
不論有無奇零。
統作十成計算。
均以六成變價充賞。
四成令商人補課作正配銷。
餘如所議辦理。
從之。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奏、官兵續獲勝仗。
攻破碉卡奪占隘口一摺。
覽奏均悉。
此次進剿中瞻對野番。
我兵甫抵該處。
即已大獲勝仗。
茲複據奏本月初二日子時。
複遴選精卒。
分路攻擊。
數日之内。
攻毀碉卡十餘處。
奪占隘口四處。
殲斃賊番數百人。
所辦甚好。
乘此兵力精銳。
正可一鼓作氣。
搗穴捦渠。
惟賊巢周圍皆系戰牆堵塞。
且碉寨堅固。
必須豫度炮力足以相及。
方期施放有準。
奪隘摧堅。
該督惟當審度形勢。
妥協辦理。
務将糧饷軍械。
籌備齊全。
并詳探路徑。
克日進攻。
埽除群醜。
俾諸番望風懾服。
毋稍疏虞。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谕内閣、德誠、吳鐘駿奏、江西幫呈出浮費款目。
請旨嚴禁等語。
各省漕糧撥船。
向系天津通永二道經管。
惟江西幫路遠時遲。
每年軍船不能到壩。
撥運浮費。
較他省為尤甚。
着讷爾經額嚴饬該道等、認真查禁。
永遠革除。
傥有徇隐。
即行嚴參。
毋稍姑容。
至經紀起卸漕糧。
除每袋例給個兒錢文外。
原不準分毫多取。
今既查有浮費。
恐不獨江西一省為然。
并着德誠等督同坐糧廳随時查訪。
務期有犯必懲。
以肅漕政。
○以翰林院編修方浚頤、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戶部主事劉廷檢、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孫鼎臣、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禮部主事王發桂、為副考官。
○丙申。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雄縣民馮得興女馮氏。
止可以不戰屈之。
知彼知已。
各留轉圜地步。
然尤在修明武備。
固結民心。
使操縱之權。
胥由内地。
庶外夷漸息鸱張。
有備乃可無患。
則用威不若養威也。
現據探事者密禀。
呅酋以香港兵饷。
半載以來。
無可支發。
特向其富商口□颠口□地。
借銀七萬二千兩。
一分生息。
報知國王。
在其本國設措兌還。
是其窮蹙難支。
已可概見。
當不至猝圖内犯。
報聞。
○癸巳。
谕内閣、前據惟勤奏、循例采買不敷兵糧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吐魯番歲需供支官兵口糧等項。
前經議準。
采買經費。
即在新墾地畝額賦内動支。
毋庸另行請撥。
如有赢餘。
抵充經費。
此次請将徵收銀八千三百餘兩。
全數動支。
何以複稱不敷銀七百餘兩。
顯與原議不符。
殊非核實撙節之道。
着該都統将吐魯番應需糧石。
即在該處新收地課銀内。
盡數采買。
毋任稍有浮費。
其不敷銀七百四十四兩。
着嚴饬承辦各員。
核實删減。
不可聽其濫行開銷。
本年逢閏。
需用稍多。
準将額賦全數動支。
嗣後無閏之年。
尤宜悉心籌計。
不得将新收之銀。
全數估用。
并将所餘銀兩。
歸入經費項下。
報明減調。
以符原議而杜浮冒。
○欽差倉場侍郎季芝昌、浙江巡撫吳文镕奏、遵旨會議兩浙鹽務。
酌籌變通章程。
一、杭嘉紹三所引鹽。
宜分别加斤。
杭嘉二所。
議于每引例捆三百三十五斤外。
加鹽四十斤。
紹所議于每引例捆三百三十五斤外。
加鹽二十斤。
所加之鹽。
止令完交正課。
即自戊申綱為始。
按數報部撥解。
免輸内外雜款。
一、松所宜酌減科則。
該處引地。
濱臨海口。
枭私充斥。
為兩浙極疲之岸。
每引例捆鹽四百斤。
已屬重于他所。
礙難再加。
議于科則内将籌補報效廟工引費雜費貼解等項。
每引分别核減五錢内外。
較之三所加斤餘利。
有多無少。
庶幾商力稍纾。
一、虛懸口岸。
宜選商接辦。
嘉所引地。
如丹陽、靖江。
松所引地。
如昆山、新陽、青浦、上海、南彙。
各商或已斥退。
或已停止。
應由該運司迅速選商充補。
并先于雜款内。
暫籌銀二三萬兩。
委員赴場。
将竈戶之鹽。
收買屯貯。
俟配商捆運時。
繳價歸款。
免其繳息。
一、緝私應定立章程。
分别責成官商。
并由運司審核。
如各武營衙門兩月不報獲大起。
而銷數又複短绌。
應核其所短之數。
将例給緝私經費。
分别扣成給發。
其商人自辦巡緝。
所獲之犯歸運司審究。
罪名重大者。
發州縣核辦。
一、緝獲私鹽。
如在四千斤以下者。
即全數變價充賞。
五千斤以上者。
以一半變價充賞。
一半補課作正引配銷。
五萬斤以上者。
以三成變價充賞。
七成補課作正引配銷。
一、地方官向有鹽店陋規。
自數百兩至一二千兩不等。
相沿已久。
不能究其既往。
嗣後應嚴行裁革。
其引地各衙門書役朱費貼差等名目。
概行革除。
一、查杭嘉松三所巡緝經費。
均系實用實支。
惟紹所有門巡所巡等名目。
商人自給經費。
恐滋浮冒。
應請嚴行裁禁。
責成運司查察。
傥有借端斂派。
即提本商究革。
下部議。
尋議、原摺内稱松所引鹽。
酌減科則。
查籌補廟工一項。
系歸完庫虧。
及抵補餘課之用。
其引費雜費貼解各項。
亦有咨部核銷。
有關經費者。
所稱每引酌減五錢内外。
統計共減若幹。
于歲需經費有無窒礙。
應令該撫詳查登覆。
以昭核實。
又緝獲私鹽酌量充賞。
應請嗣後拏獲私鹽數在一千斤以下者。
全行變價充賞。
其自一千斤以上及數千斤至數萬斤。
不論有無奇零。
統作十成計算。
均以六成變價充賞。
四成令商人補課作正配銷。
餘如所議辦理。
從之。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琦善奏、官兵續獲勝仗。
攻破碉卡奪占隘口一摺。
覽奏均悉。
此次進剿中瞻對野番。
我兵甫抵該處。
即已大獲勝仗。
茲複據奏本月初二日子時。
複遴選精卒。
分路攻擊。
數日之内。
攻毀碉卡十餘處。
奪占隘口四處。
殲斃賊番數百人。
所辦甚好。
乘此兵力精銳。
正可一鼓作氣。
搗穴捦渠。
惟賊巢周圍皆系戰牆堵塞。
且碉寨堅固。
必須豫度炮力足以相及。
方期施放有準。
奪隘摧堅。
該督惟當審度形勢。
妥協辦理。
務将糧饷軍械。
籌備齊全。
并詳探路徑。
克日進攻。
埽除群醜。
俾諸番望風懾服。
毋稍疏虞。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谕内閣、德誠、吳鐘駿奏、江西幫呈出浮費款目。
請旨嚴禁等語。
各省漕糧撥船。
向系天津通永二道經管。
惟江西幫路遠時遲。
每年軍船不能到壩。
撥運浮費。
較他省為尤甚。
着讷爾經額嚴饬該道等、認真查禁。
永遠革除。
傥有徇隐。
即行嚴參。
毋稍姑容。
至經紀起卸漕糧。
除每袋例給個兒錢文外。
原不準分毫多取。
今既查有浮費。
恐不獨江西一省為然。
并着德誠等督同坐糧廳随時查訪。
務期有犯必懲。
以肅漕政。
○以翰林院編修方浚頤、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戶部主事劉廷檢、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孫鼎臣、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禮部主事王發桂、為副考官。
○丙申。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雄縣民馮得興女馮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