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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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九年。
己酉。
三月。
己巳朔。
○庚午。
上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命皇六子奕?、行成婚禮。
○谕内閣、李星沅奏、營員查禀互異。
請撤任審辦一摺。
江蘇常州營散給兵饷。
遊擊裕昆、與守備張九如、所禀不符。
經該督委員會訊。
始行供出。
種種支離恍惚。
顯有高下其手、散放不均、及藉端克扣情弊。
裕昆、着撤任。
交該督行提人證卷宗。
嚴審确情。
按律拟辦。
尋奏、張九如、訊無克扣兵饷、并散放遲延情弊。
惟不将餘賸饷銀。
移貯縣庫。
複擅離汛地。
遠赴省垣。
遞禀分辯。
種種纰謬。
應請革職。
遊擊裕昆、并不将張九如已放兩月饷銀、據實查出。
亦屬措置失當。
應請旨交部議處。
尋議、請将署常州遊擊金山營遊擊裕昆、降二級留任。
公罪準其抵銷。
餘均如該督所奏。
從之。
○又谕、吳文镕奏、遵旨審明議拟一摺。
已革署浙江衢州鎮标左營遊擊薛思齊以稽查為名。
意圖訛索。
擾累商族。
實屬貪鄙無恥。
着即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餘照所拟辦理。
○修江甯省城東西水關及後湖等處閘座涵洞。
從總督李星沅等請也。
○壬申。
以故貝勒綿偲子奕缙、降襲貝子。
○以翰林院侍講楊式谷、充日講起居注官。
○癸酉。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修武縣民劉聚妻陳氏。
○甲戌。
谕内閣、慶錫奏、核實挑補兵丁等語。
馬蘭鎮所屬曹家路吉家營。
既經查有空名兵糧。
其餘各營。
并着确查究辦。
嗣後守兵無論遠近。
均着該總兵自行挑拔。
以期核實。
餘照所拟辦理。
○又谕、慶錫奏、官山樹木被竊。
請将員弁分别懲處一摺。
此案着交讷爾經額、揀派明幹曉事道府大員、前赴該處。
就近提集現獲各犯。
嚴審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吉家營把總李桐林、外委閻積德、均着即行革職。
聽候審訊。
尋奏、李桐林于風水重地。
擅動未報回乾風折樹株。
并将樹旁細小活樹芟除。
膽大玩法。
例應拟斬。
閻積德随同砍伐。
合依為從發近邊充軍例、拟發近邊充軍。
下部議。
從之。
○乙亥。
谕内閣、倭什讷盛桂奏、副都統印信被竊一摺。
伯都讷副都統印信被竊。
雖賊犯現經弋獲。
而印已殘毀。
實非尋常疏忽可比。
值班佐領阿常阿、着即革職。
交該将軍等、提同值班各兵。
訊明有無故縱徇隐情弊。
按律定拟具奏。
伯都讷副都統倭克精額、着交部照例議處。
所有該副都統印信。
着禮部趕緊另鑄。
奏明頒發。
○以工部右侍郎靈桂、署刑部左侍郎。
○準已革陝西固原提督胡超、仍食騎都尉世職半俸。
○丙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丁醜。
谕内閣、盛埙奏、銷除旗檔民人之子。
混入蒙古丁檔。
請将佐領等官分别懲處一摺。
此案骁騎校德克金、前當領催時。
聽從已經出旗為民趙有請托。
将伊子補音圖、過繼爾登山為嗣。
比入丁冊。
實屬荒謬妄為。
德克金、着即斥革。
該管佐領納穆吉勒多爾濟、未能即時駁饬。
着交部議處。
嗣後土默特左右兩翼蒙古戶口。
着按年清查一次。
造冊呈報戶司。
以備稽核而杜朦混。
○戊寅。
步軍統領吏部尚書文慶奏、拏獲私穵直隸鳌魚山銀礦人犯。
得旨、楊玉貴即楊三、劉懷相、劉懷太、孫大、孫三、喀勒沖阿即哈姓、孫二、蔚文即玉姓、陸明、均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至礦場嗣後應禁應開。
及如何呈報方準施行之處。
着順天府查議具奏。
尋奏、遵饬委員前往鳌魚山履勘。
查驗石塊。
實與頑石無異。
惟距京二百七十裡之泥皮山。
及距京二百裡之豬窩山等處。
石塊頗近銀色。
似屬礦苗。
當交宛平縣、饬匠煎煉。
祇泥皮山礦砂十斤。
化銀三錢。
餘皆頑石及礬石不等。
覆查泥皮山、礦砂稀少。
成色低微。
如使官為經理。
則所入不敷所出。
斷不能以現成之本。
求影響之利。
若聽民間開采。
則獲利既微。
殷商富賈。
未必前往。
徒令無業遊民。
借為逋逃淵薮。
開之無益。
不若封之無弊。
得旨、既據委員查勘明确。
着即嚴行封禁。
仍饬屬随時稽查。
按月結報。
無得虛應故事。
○修山東運河等廳堤閘各工。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己卯。
孝賢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以詹事府少詹事杜<?喬羽>、為詹事。
○庚辰。
谕内閣、裕泰奏、總督衙署不戒于火。
自請賠修。
并請議處一摺。
湖廣總督衙門失火。
延燒房間。
焚毀敕書火牌文卷等件。
裕泰疏于防範。
着交部照例議處。
所有被燒房間
己酉。
三月。
己巳朔。
○庚午。
上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命皇六子奕?、行成婚禮。
○谕内閣、李星沅奏、營員查禀互異。
請撤任審辦一摺。
江蘇常州營散給兵饷。
遊擊裕昆、與守備張九如、所禀不符。
經該督委員會訊。
始行供出。
種種支離恍惚。
顯有高下其手、散放不均、及藉端克扣情弊。
裕昆、着撤任。
交該督行提人證卷宗。
嚴審确情。
按律拟辦。
尋奏、張九如、訊無克扣兵饷、并散放遲延情弊。
惟不将餘賸饷銀。
移貯縣庫。
複擅離汛地。
遠赴省垣。
遞禀分辯。
種種纰謬。
應請革職。
遊擊裕昆、并不将張九如已放兩月饷銀、據實查出。
亦屬措置失當。
應請旨交部議處。
尋議、請将署常州遊擊金山營遊擊裕昆、降二級留任。
公罪準其抵銷。
餘均如該督所奏。
從之。
○又谕、吳文镕奏、遵旨審明議拟一摺。
已革署浙江衢州鎮标左營遊擊薛思齊以稽查為名。
意圖訛索。
擾累商族。
實屬貪鄙無恥。
着即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餘照所拟辦理。
○修江甯省城東西水關及後湖等處閘座涵洞。
從總督李星沅等請也。
○壬申。
以故貝勒綿偲子奕缙、降襲貝子。
○以翰林院侍講楊式谷、充日講起居注官。
○癸酉。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修武縣民劉聚妻陳氏。
○甲戌。
谕内閣、慶錫奏、核實挑補兵丁等語。
馬蘭鎮所屬曹家路吉家營。
既經查有空名兵糧。
其餘各營。
并着确查究辦。
嗣後守兵無論遠近。
均着該總兵自行挑拔。
以期核實。
餘照所拟辦理。
○又谕、慶錫奏、官山樹木被竊。
請将員弁分别懲處一摺。
此案着交讷爾經額、揀派明幹曉事道府大員、前赴該處。
就近提集現獲各犯。
嚴審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吉家營把總李桐林、外委閻積德、均着即行革職。
聽候審訊。
尋奏、李桐林于風水重地。
擅動未報回乾風折樹株。
并将樹旁細小活樹芟除。
膽大玩法。
例應拟斬。
閻積德随同砍伐。
合依為從發近邊充軍例、拟發近邊充軍。
下部議。
從之。
○乙亥。
谕内閣、倭什讷盛桂奏、副都統印信被竊一摺。
伯都讷副都統印信被竊。
雖賊犯現經弋獲。
而印已殘毀。
實非尋常疏忽可比。
值班佐領阿常阿、着即革職。
交該将軍等、提同值班各兵。
訊明有無故縱徇隐情弊。
按律定拟具奏。
伯都讷副都統倭克精額、着交部照例議處。
所有該副都統印信。
着禮部趕緊另鑄。
奏明頒發。
○以工部右侍郎靈桂、署刑部左侍郎。
○準已革陝西固原提督胡超、仍食騎都尉世職半俸。
○丙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丁醜。
谕内閣、盛埙奏、銷除旗檔民人之子。
混入蒙古丁檔。
請将佐領等官分别懲處一摺。
此案骁騎校德克金、前當領催時。
聽從已經出旗為民趙有請托。
将伊子補音圖、過繼爾登山為嗣。
比入丁冊。
實屬荒謬妄為。
德克金、着即斥革。
該管佐領納穆吉勒多爾濟、未能即時駁饬。
着交部議處。
嗣後土默特左右兩翼蒙古戶口。
着按年清查一次。
造冊呈報戶司。
以備稽核而杜朦混。
○戊寅。
步軍統領吏部尚書文慶奏、拏獲私穵直隸鳌魚山銀礦人犯。
得旨、楊玉貴即楊三、劉懷相、劉懷太、孫大、孫三、喀勒沖阿即哈姓、孫二、蔚文即玉姓、陸明、均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至礦場嗣後應禁應開。
及如何呈報方準施行之處。
着順天府查議具奏。
尋奏、遵饬委員前往鳌魚山履勘。
查驗石塊。
實與頑石無異。
惟距京二百七十裡之泥皮山。
及距京二百裡之豬窩山等處。
石塊頗近銀色。
似屬礦苗。
當交宛平縣、饬匠煎煉。
祇泥皮山礦砂十斤。
化銀三錢。
餘皆頑石及礬石不等。
覆查泥皮山、礦砂稀少。
成色低微。
如使官為經理。
則所入不敷所出。
斷不能以現成之本。
求影響之利。
若聽民間開采。
則獲利既微。
殷商富賈。
未必前往。
徒令無業遊民。
借為逋逃淵薮。
開之無益。
不若封之無弊。
得旨、既據委員查勘明确。
着即嚴行封禁。
仍饬屬随時稽查。
按月結報。
無得虛應故事。
○修山東運河等廳堤閘各工。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己卯。
孝賢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以詹事府少詹事杜<?喬羽>、為詹事。
○庚辰。
谕内閣、裕泰奏、總督衙署不戒于火。
自請賠修。
并請議處一摺。
湖廣總督衙門失火。
延燒房間。
焚毀敕書火牌文卷等件。
裕泰疏于防範。
着交部照例議處。
所有被燒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