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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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薓餘銀。
修理衙署。
○賞安徽宿、靈壁、泗、三州縣被水災民口糧。
○甲子。
以防堵雲南夷匪。
予四川知縣黃嶰谷等、并出力各土司、升叙有差。
○緩徵甘肅河、狄道、金、靖遠、靈、甯夏、甯朔、平羅、平番、九州縣被旱被雹被水村莊新舊錢糧草束廠租。
貸臯蘭、渭源、安定、會甯、岷、五州縣及紅水縣丞所屬災民一月口糧。
并緩徵新舊錢糧草束。
○命五城于冬春二季設廠煮赈。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順天府以宗室鄉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八名。
○以故三等公布彥達赉子錫敏、襲爵。
○丙寅。
貸直隸天津府司庫銀。
修理衙署。
○浚陝西泾陽縣龍洞渠。
從巡撫朱勳請也。
○丁卯。
谕内閣、據阮元奏、潮橋商力疲乏。
懇請将捐款展緩。
并暫撥運本。
專辦疲埠懸引。
當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查明廣東鹽務。
潮橋商力素疲。
轉輸不繼。
本系實在情形。
着加恩将潮商應繳墊解捐輸款内。
己未屆限。
自道光二年為始。
分作十六年完繳。
其嘉應等八疲埠懸引無商。
向由現商代拆行銷。
力難兼顧。
并準其于運庫鹽本項下。
撥銀七萬兩。
交潮州運同選商設局專辦。
自道光二年起。
分作五年歸款。
如有挂欠。
即着落該運同賠交。
仍設法召募殷商。
以期年清年款。
勿再拖延。
○予故入八分輔國公布蘭泰、祭葬如例。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暹羅國王遣使進香。
并恭賀登極一摺。
上年十二月内。
據趙慎畛奏、越南國王遣使進香。
當經降旨。
以仁宗睿皇帝梓宮。
已定于本年三月奉移山陵。
計該使臣到京。
已在永遠奉安之後。
不及恭薦。
谕令該國王不必遣使遠來進香。
其慶賀登極方物。
亦毋庸呈遞。
今暹羅國使臣進香。
更在期年以後。
外國使臣。
向無帶赴山陵叩谒之例。
且二十七月之内。
亦不舉行筵宴。
着阮元即傳知該國使臣。
無庸來京。
所有呈進儀物方物。
即着該使臣赍回。
其應如何賞給飯食。
着饬屬照例妥為豫備。
并面谕該使臣。
朕于外藩。
俱系一視同仁。
越南使臣既不令其赴京進香。
該國使臣亦應停其來京。
免緻遠涉。
以示體恤。
并頌發敕書。
交該督發交該使臣赍回。
該督仍行文該國王。
一體遵照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湖南巡撫左輔奏、嚴禁漕務積弊。
得旨、所奏俱悉。
但須實力而行。
認真查辦。
不可徒作空談。
與漕務終無實濟。
日久仍複百弊叢生。
慎勉為之。
○命右庶子隆文、給事中春和、王家相、福定、禦史恒麟、赓惠、陳繼義、鄭家麟、編修姚元之、吳振棫、檢讨李惺、何輝绶、每日一員。
以次聽候召見。
○己巳。
谕内閣、伯麟等議覆、方受疇奏、請添設保定駐防養育兵一摺。
各省設立駐防兵丁之處甚多。
均有定額。
兵部因保定請添養育兵。
推廣及于滄州。
若準其增添。
則他處兵額較多。
差使較繁之地。
相率效尤。
紛紛奏請。
國家經費有常。
安能一概加增。
所議未協。
着俱不準行。
○浙江巡撫帥承瀛奏參、性情剛愎之捐升直隸州知州劉魁。
得旨、因公直陳。
不分畛域。
不避嫌怨。
朕甚嘉焉。
○定直隸大名鎮标左營中軍遊擊、東明營都司、長垣營都司、為題調缺。
鄭家口遊擊、為題補缺。
大名鎮标右營遊擊、左右二營各守備、城守營都司、開州協中軍都司、大沽營都司、海口營守備、為部推缺。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修浙江上虞、會稽、蕭山、三縣塘工。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庚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刑部議覆、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奏、安東縣民靳學曾。
赴京呈遞封章。
并誣告叛逆。
律應斬候。
該犯年已九十。
拟以永遠監禁。
應如該督所拟。
得旨、此案靳學曾以鄉曲老民。
摭拾浮詞。
擅遞封章。
并将素有訟隙之人。
誣告叛逆。
律應斬候。
拟以永遠監禁。
已屬從寬。
但念該犯年已九十。
着施恩改為監禁三年。
如能改悔安分。
屆時再行奏請釋放。
○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奏報得雨分寸。
得旨、河州等八州縣秋雨甚少。
禾稼曾否收獲。
應行查勘。
○命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來京陛見。
以陝西巡撫朱勳、署陝甘總督。
甘肅布政使盧坤、署陝西巡撫。
○辛未。
谕内閣、前據王鼎等奏、請将曹州府新設弁兵。
移駐城外一摺。
當經降旨、交該撫會同該鎮妥議具奏。
茲據琦善等奏稱、曹州府城外扼要處所。
現已添設弁兵。
無需再行撥駐。
其餘地勢平衍。
居民亦稀。
若以新設弁兵。
全行移駐。
轉多紛擾。
查勘府城内。
戶口地形。
并無狹隘難容之慮。
亦無兵多民少之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
将曹州府新設兵八百名。
同原設存城兵八百餘名。
一并駐劄曹州府城内。
饬令該管将領。
嚴行約束。
實力操防。
務令兵民相安。
以資控制。
○鑄給雲南騰越廳儒學印信。
從總督史緻光請也。
○壬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等、成格等奏、籌議河東鹽務。
并查明曆次更改章程一摺。
解鹽行銷晉省。
及河南陝西引地。
乾隆五十七年。
改歸地丁徵課。
嗣因潞鹽侵灌鄰界。
嘉慶十一年。
複改還商運。
今又議課歸地丁。
在晉省原屬甚利。
而接壤之雨淮長蘆引地。
均受私鹽充斥之累。
亦難免顧此失彼。
上年該省甫将鹽法奏準調劑。
商民相安。
此時自不便輕易更張。
着仍照現行章程辦理可也。
将此谕知成格、并傳谕葉世倬知之。
○廣東潮州鎮總兵官寶興、以病解任。
調雷瓊鎮總兵官闵懷希、為潮州鎮總兵官。
以福建澎湖協副将熊廷揚、為廣東雷瓊鎮總兵官。
○蠲減直隸安、隆平、甯晉、新河、南宮、五州縣積水地畝額賦有差。
○癸酉。
定圍場偷打牲畜罪名。
仍照舊例。
谕内閣、慶惠奏圍場偷打牲畜罪名。
請照舊例問拟一摺。
木蘭圍場中偷打牲畜及偷砍木植罪名。
屢經奏改。
茲據慶惠奏、偷牲與偷木情同事異。
一概計贓定罪。
未免無所區别。
着照所請。
除盜砍木植。
仍照現例分别贓數定拟外。
其偷打牲畜之犯。
改照嘉慶九年舊例。
不論贓數。
初犯杖一百。
徒三年。
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
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
旗人犯者銷除旗檔。
照民人一律辦理。
蒙古人犯者。
初次照現例枷責。
再犯三犯。
亦照旗民一體治罪。
均面剌盜圍場字樣。
為從及未得贓者。
各減一等。
刑部即載入則例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
修理衙署。
○賞安徽宿、靈壁、泗、三州縣被水災民口糧。
○甲子。
以防堵雲南夷匪。
予四川知縣黃嶰谷等、并出力各土司、升叙有差。
○緩徵甘肅河、狄道、金、靖遠、靈、甯夏、甯朔、平羅、平番、九州縣被旱被雹被水村莊新舊錢糧草束廠租。
貸臯蘭、渭源、安定、會甯、岷、五州縣及紅水縣丞所屬災民一月口糧。
并緩徵新舊錢糧草束。
○命五城于冬春二季設廠煮赈。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順天府以宗室鄉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八名。
○以故三等公布彥達赉子錫敏、襲爵。
○丙寅。
貸直隸天津府司庫銀。
修理衙署。
○浚陝西泾陽縣龍洞渠。
從巡撫朱勳請也。
○丁卯。
谕内閣、據阮元奏、潮橋商力疲乏。
懇請将捐款展緩。
并暫撥運本。
專辦疲埠懸引。
當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查明廣東鹽務。
潮橋商力素疲。
轉輸不繼。
本系實在情形。
着加恩将潮商應繳墊解捐輸款内。
己未屆限。
自道光二年為始。
分作十六年完繳。
其嘉應等八疲埠懸引無商。
向由現商代拆行銷。
力難兼顧。
并準其于運庫鹽本項下。
撥銀七萬兩。
交潮州運同選商設局專辦。
自道光二年起。
分作五年歸款。
如有挂欠。
即着落該運同賠交。
仍設法召募殷商。
以期年清年款。
勿再拖延。
○予故入八分輔國公布蘭泰、祭葬如例。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暹羅國王遣使進香。
并恭賀登極一摺。
上年十二月内。
據趙慎畛奏、越南國王遣使進香。
當經降旨。
以仁宗睿皇帝梓宮。
已定于本年三月奉移山陵。
計該使臣到京。
已在永遠奉安之後。
不及恭薦。
谕令該國王不必遣使遠來進香。
其慶賀登極方物。
亦毋庸呈遞。
今暹羅國使臣進香。
更在期年以後。
外國使臣。
向無帶赴山陵叩谒之例。
且二十七月之内。
亦不舉行筵宴。
着阮元即傳知該國使臣。
無庸來京。
所有呈進儀物方物。
即着該使臣赍回。
其應如何賞給飯食。
着饬屬照例妥為豫備。
并面谕該使臣。
朕于外藩。
俱系一視同仁。
越南使臣既不令其赴京進香。
該國使臣亦應停其來京。
免緻遠涉。
以示體恤。
并頌發敕書。
交該督發交該使臣赍回。
該督仍行文該國王。
一體遵照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湖南巡撫左輔奏、嚴禁漕務積弊。
得旨、所奏俱悉。
但須實力而行。
認真查辦。
不可徒作空談。
與漕務終無實濟。
日久仍複百弊叢生。
慎勉為之。
○命右庶子隆文、給事中春和、王家相、福定、禦史恒麟、赓惠、陳繼義、鄭家麟、編修姚元之、吳振棫、檢讨李惺、何輝绶、每日一員。
以次聽候召見。
○己巳。
谕内閣、伯麟等議覆、方受疇奏、請添設保定駐防養育兵一摺。
各省設立駐防兵丁之處甚多。
均有定額。
兵部因保定請添養育兵。
推廣及于滄州。
若準其增添。
則他處兵額較多。
差使較繁之地。
相率效尤。
紛紛奏請。
國家經費有常。
安能一概加增。
所議未協。
着俱不準行。
○浙江巡撫帥承瀛奏參、性情剛愎之捐升直隸州知州劉魁。
得旨、因公直陳。
不分畛域。
不避嫌怨。
朕甚嘉焉。
○定直隸大名鎮标左營中軍遊擊、東明營都司、長垣營都司、為題調缺。
鄭家口遊擊、為題補缺。
大名鎮标右營遊擊、左右二營各守備、城守營都司、開州協中軍都司、大沽營都司、海口營守備、為部推缺。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修浙江上虞、會稽、蕭山、三縣塘工。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庚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刑部議覆、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奏、安東縣民靳學曾。
赴京呈遞封章。
并誣告叛逆。
律應斬候。
該犯年已九十。
拟以永遠監禁。
應如該督所拟。
得旨、此案靳學曾以鄉曲老民。
摭拾浮詞。
擅遞封章。
并将素有訟隙之人。
誣告叛逆。
律應斬候。
拟以永遠監禁。
已屬從寬。
但念該犯年已九十。
着施恩改為監禁三年。
如能改悔安分。
屆時再行奏請釋放。
○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奏報得雨分寸。
得旨、河州等八州縣秋雨甚少。
禾稼曾否收獲。
應行查勘。
○命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來京陛見。
以陝西巡撫朱勳、署陝甘總督。
甘肅布政使盧坤、署陝西巡撫。
○辛未。
谕内閣、前據王鼎等奏、請将曹州府新設弁兵。
移駐城外一摺。
當經降旨、交該撫會同該鎮妥議具奏。
茲據琦善等奏稱、曹州府城外扼要處所。
現已添設弁兵。
無需再行撥駐。
其餘地勢平衍。
居民亦稀。
若以新設弁兵。
全行移駐。
轉多紛擾。
查勘府城内。
戶口地形。
并無狹隘難容之慮。
亦無兵多民少之虞。
所奏自系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
将曹州府新設兵八百名。
同原設存城兵八百餘名。
一并駐劄曹州府城内。
饬令該管将領。
嚴行約束。
實力操防。
務令兵民相安。
以資控制。
○鑄給雲南騰越廳儒學印信。
從總督史緻光請也。
○壬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等、成格等奏、籌議河東鹽務。
并查明曆次更改章程一摺。
解鹽行銷晉省。
及河南陝西引地。
乾隆五十七年。
改歸地丁徵課。
嗣因潞鹽侵灌鄰界。
嘉慶十一年。
複改還商運。
今又議課歸地丁。
在晉省原屬甚利。
而接壤之雨淮長蘆引地。
均受私鹽充斥之累。
亦難免顧此失彼。
上年該省甫将鹽法奏準調劑。
商民相安。
此時自不便輕易更張。
着仍照現行章程辦理可也。
将此谕知成格、并傳谕葉世倬知之。
○廣東潮州鎮總兵官寶興、以病解任。
調雷瓊鎮總兵官闵懷希、為潮州鎮總兵官。
以福建澎湖協副将熊廷揚、為廣東雷瓊鎮總兵官。
○蠲減直隸安、隆平、甯晉、新河、南宮、五州縣積水地畝額賦有差。
○癸酉。
定圍場偷打牲畜罪名。
仍照舊例。
谕内閣、慶惠奏圍場偷打牲畜罪名。
請照舊例問拟一摺。
木蘭圍場中偷打牲畜及偷砍木植罪名。
屢經奏改。
茲據慶惠奏、偷牲與偷木情同事異。
一概計贓定罪。
未免無所區别。
着照所請。
除盜砍木植。
仍照現例分别贓數定拟外。
其偷打牲畜之犯。
改照嘉慶九年舊例。
不論贓數。
初犯杖一百。
徒三年。
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
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
旗人犯者銷除旗檔。
照民人一律辦理。
蒙古人犯者。
初次照現例枷責。
再犯三犯。
亦照旗民一體治罪。
均面剌盜圍場字樣。
為從及未得贓者。
各減一等。
刑部即載入則例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