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重案數起。
辦事尚為認真。
俱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姚祖同奏、本年六月十三日。
汶水陡長一丈五寸。
将戴村石壩迤北堤埝漫缺六十餘丈。
草工刷塌三十餘丈。
正在購料搶護間。
七月初三日。
汶水又長七尺五寸。
緻将裹頭刷塌。
并塌去迤北民埝數十丈。
計汶水旁洩共有三處。
恐于濟運有礙。
請于正河之旁。
舊河形内抽溝一道。
導水濟運。
并兼顧湖潴等語。
汶水旁溢。
運河來源漸微。
目下正值漕船回空南下。
必須趕緊導引。
以資接濟。
着嚴烺即督饬運河道妥為料理。
至汶流旁洩既多。
恐湖潴收納有限。
來年重運北來。
不敷開放。
尤不可不豫為籌畫。
該署河督務将各處缺口迅速堵合。
以裕湖潴。
不可稍有延誤。
将此谕令知之。
○以恭谒昌陵。
行周年大祭禮。
免經過之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次年額賦十分之三。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翼日如之。
○辛未。
谕内閣、朕于二十四日回銮。
接駕之王公文武大臣官員。
俱着在西安門内。
無庸至阜成門外。
○又谕、此次跸路經行地方。
橋梁道路。
因值兩次大雨。
山水漲發。
未能疏治整齊。
人力固屬難施。
但自二老莊至黃新莊一帶。
本系春間新開之路。
地勢最為低窪。
該督等并不慮及秋間大雨時行。
豫籌改道。
以緻積潦在途。
泥淖太甚。
實屬辦理不善。
方受疇、阿霖、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此次随從官員兵丁等、雖祇行走一日。
惟冒雨沖泥。
殊形勞瘁。
所有領過路費銀兩。
俱着加恩免其回繳。
以示體恤。
○以内閣學士李宗昉、監臨順天鄉試。
○以内閣學士杜堮、為兵部右侍郎。
○以吏部尚書松筠、兼正黃旗漢軍都統。
○命伊犁領隊大臣阿蘭保、回京。
以鑲白旗漢軍副都統樂善、為伊犁領隊大臣。
○予故正黃旗漢軍都統本智、祭葬如例。
○以當差奮勉。
賞直隸綠營都司管繼祥等八員、兵八十名、銀二百兩。
○賞看守黃新莊行宮弁兵、半月錢糧。
○壬申。
上回銮。
詣盧溝橋龍王廟拈香。
○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癸酉。
仁宗睿皇帝初周年忌辰。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史緻光奏、首逆傅添貴就捦。
照例辦理一摺。
傅添貴、系首先過江肆擾大姚之犯。
永北大姚兩處。
早經肅清。
惟該犯潛匿稽誅。
此次經派緝之千總趙鵬等、在龍潭山頂摉獲。
該犯逞兇拒捕。
被馬兵張連仲、用矛戳傷。
滾崖就捦。
移時身死。
經該督委員查驗确查。
锉屍枭示。
緝捕甚為認真。
千總趙鵬、已加恩以守備即升。
馬兵張連仲、着以外委即行拔補。
以示獎勵。
○甲戌。
谕内閣、朕聞京城内外。
時疫傳染。
貧民不能自備藥劑。
多有倉猝病斃者。
其或無力買棺斂埋。
情殊可憫。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慎選良方。
修和藥餌。
分局施散。
廣為救治。
再掩骼埋胔。
王政所存。
并着設局散給棺槥。
勿使暴露。
俟疫氣全消之日停止。
分别報銷。
用示朕救災恤民至意。
○又谕、魏元煜奏、籌撥省倉。
及歉收緩缺兵匠各米一摺。
江甯省倉。
額放旗營官兵。
并織造機匠等米。
除将徵存米石抵放。
并餘賸南糧抵補外。
尚不敷米一千八百一十八石零。
着照所請、準其于附近省倉之江甯、揚州、通州、三屬常平倉谷項下均勻動碾。
趕緊運解濟放。
其淮安府屬之山陽縣。
嘉慶二十五年被水歉收未完熟田民欠兵米四百一十石零。
并準于該縣常平倉谷項下借撥照數動碾。
俱俟各屬徵下災緩兵米。
仍歸還倉谷原款。
該部知道。
○又谕、布噶爾伯克色依特額密爾愛達爾、于嘉慶二十一年間、遣使呈獻方物。
該夷人向風歸化。
初通中國。
雖未呈請入觐。
總應查照乾隆年間霍罕伯克初次來歸之例。
奏明頒給賞件。
其時松福在任。
并不查照成案辦理。
率與貢楚克紮布拟賞給緞八匹。
發文遣回。
迨該夷使以賞件輕微。
疑未具奏。
在喀什噶爾逗留數月。
曾于素納前禀請查辦。
松福又商同素納、授意伯克額依默爾等、量為資助。
饬令回牧。
不将前後情節據實具奏。
此事始終辦理錯謬。
松福之咎甚重。
着交部嚴加議處。
貢楚克紮布、随同錯誤于前。
素納、含糊遷就于後。
俱着交部議處。
○命翰林院編修朱階吉、提督廣東學政。
○乙亥。
谕内閣、昨因京城内外時疫傳染。
降旨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分設藥局棺局。
亟為拯恤。
第恐各衙門委員、不能盡心經理。
仍屬有名無實。
着都察院堂官、于五城地方、揀派滿漢禦史各一員、分司查察。
其京城内外設局之處。
該堂官不時自行察訪。
務使認真拯濟。
多所全活。
傥查有怠玩從事。
奉行不力者。
即行據實參奏。
○又谕、琦善奏、查明已革知府謝天樛、前向錢臻具禀。
懇求開複。
未即批示緣由一摺。
謝天樛、前于嘉慶二十三年在武定府任内。
延案拖斃人命。
經和舜武參奏、欽奉特旨革職。
留于東省緝拏祝現等六逆。
迄今未獲一名。
其所獲尋常命盜案犯。
皆系會同地方官協拏。
無功足錄。
乃不知愧奮。
始而在巡撫衙門具禀。
希圖奏請開複。
繼則遣人赴都察院呈訴。
妄思邀恩錄用。
實屬謬妄。
本應按律治罪。
姑念伊前在指揮任内。
曾有緝獲逆犯微勞。
業經革職。
即留緝亦屬無用。
着即押令回籍。
若再不知安分。
定當嚴懲不貸。
○緩徵陝西鄜、大荔、朝邑、三州縣被水村莊本年額賦。
○上以祭社稷壇。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朱為弼奏、江西、浙江、福建、連界之封禁山。
從前永行封禁。
乾隆年間趙殿最、陳宏謀、兩次請開。
經三省勘明。
旋寝其事。
近有無藉之徒。
盤踞山内。
伐木作炭。
建蓋棚座。
墾種地畝。
每年雖有總兵巡查之例。
止于山外巡曆一遍。
咨報兵部。
實屬具文。
請令三省督撫會籌設法驅逐等語。
封禁山、界連閩浙江西三省。
國初剿平土寇後。
永行封禁。
自應嚴密巡查。
不準奸民藏匿。
今如該禦史所奏。
無藉之徒。
私入山中伐木蓋棚墾地。
是徒有封禁之名。
實為藏奸之薮。
且恐有要犯巨奸竄匿其中。
尤當嚴密稽查。
着各該督撫會籌妥議。
密查禁山之内。
是否果有流民在内潛匿居住。
人數約有若幹。
如人數無多。
或派委妥員前往曉谕驅逐。
若人數過衆。
則當妥籌良法。
相機辦理。
不可操之過急。
激成事端。
亦不可因循諱飾。
但為目前苟安之計。
更不計及久遠。
以緻贻患将來也。
朱為弼摺。
着鈔寄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湖南巡撫左輔奏、遵旨通饬所屬、将七折徵收各弊。
嚴行禁止。
如有陽奉陰違。
即分别參辦。
再會籌辦運良法。
務期循名核實。
去加賦之名。
除浮收之弊。
得旨、所奏甚是。
但須實力行之。
○以齊齊哈爾協領倫圖善、為盛京副都統。
○鑄給直隸大名鎮總兵官、及所屬印信關防。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丁醜。
蠲緩奉天新民、甯遠、二廳州水旱歉收地方上年額賦豆石。
并節年帶徵銀米。
辦事尚為認真。
俱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姚祖同奏、本年六月十三日。
汶水陡長一丈五寸。
将戴村石壩迤北堤埝漫缺六十餘丈。
草工刷塌三十餘丈。
正在購料搶護間。
七月初三日。
汶水又長七尺五寸。
緻将裹頭刷塌。
并塌去迤北民埝數十丈。
計汶水旁洩共有三處。
恐于濟運有礙。
請于正河之旁。
舊河形内抽溝一道。
導水濟運。
并兼顧湖潴等語。
汶水旁溢。
運河來源漸微。
目下正值漕船回空南下。
必須趕緊導引。
以資接濟。
着嚴烺即督饬運河道妥為料理。
至汶流旁洩既多。
恐湖潴收納有限。
來年重運北來。
不敷開放。
尤不可不豫為籌畫。
該署河督務将各處缺口迅速堵合。
以裕湖潴。
不可稍有延誤。
将此谕令知之。
○以恭谒昌陵。
行周年大祭禮。
免經過之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次年額賦十分之三。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翼日如之。
○辛未。
谕内閣、朕于二十四日回銮。
接駕之王公文武大臣官員。
俱着在西安門内。
無庸至阜成門外。
○又谕、此次跸路經行地方。
橋梁道路。
因值兩次大雨。
山水漲發。
未能疏治整齊。
人力固屬難施。
但自二老莊至黃新莊一帶。
本系春間新開之路。
地勢最為低窪。
該督等并不慮及秋間大雨時行。
豫籌改道。
以緻積潦在途。
泥淖太甚。
實屬辦理不善。
方受疇、阿霖、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此次随從官員兵丁等、雖祇行走一日。
惟冒雨沖泥。
殊形勞瘁。
所有領過路費銀兩。
俱着加恩免其回繳。
以示體恤。
○以内閣學士李宗昉、監臨順天鄉試。
○以内閣學士杜堮、為兵部右侍郎。
○以吏部尚書松筠、兼正黃旗漢軍都統。
○命伊犁領隊大臣阿蘭保、回京。
以鑲白旗漢軍副都統樂善、為伊犁領隊大臣。
○予故正黃旗漢軍都統本智、祭葬如例。
○以當差奮勉。
賞直隸綠營都司管繼祥等八員、兵八十名、銀二百兩。
○賞看守黃新莊行宮弁兵、半月錢糧。
○壬申。
上回銮。
詣盧溝橋龍王廟拈香。
○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癸酉。
仁宗睿皇帝初周年忌辰。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史緻光奏、首逆傅添貴就捦。
照例辦理一摺。
傅添貴、系首先過江肆擾大姚之犯。
永北大姚兩處。
早經肅清。
惟該犯潛匿稽誅。
此次經派緝之千總趙鵬等、在龍潭山頂摉獲。
該犯逞兇拒捕。
被馬兵張連仲、用矛戳傷。
滾崖就捦。
移時身死。
經該督委員查驗确查。
锉屍枭示。
緝捕甚為認真。
千總趙鵬、已加恩以守備即升。
馬兵張連仲、着以外委即行拔補。
以示獎勵。
○甲戌。
谕内閣、朕聞京城内外。
時疫傳染。
貧民不能自備藥劑。
多有倉猝病斃者。
其或無力買棺斂埋。
情殊可憫。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慎選良方。
修和藥餌。
分局施散。
廣為救治。
再掩骼埋胔。
王政所存。
并着設局散給棺槥。
勿使暴露。
俟疫氣全消之日停止。
分别報銷。
用示朕救災恤民至意。
○又谕、魏元煜奏、籌撥省倉。
及歉收緩缺兵匠各米一摺。
江甯省倉。
額放旗營官兵。
并織造機匠等米。
除将徵存米石抵放。
并餘賸南糧抵補外。
尚不敷米一千八百一十八石零。
着照所請、準其于附近省倉之江甯、揚州、通州、三屬常平倉谷項下均勻動碾。
趕緊運解濟放。
其淮安府屬之山陽縣。
嘉慶二十五年被水歉收未完熟田民欠兵米四百一十石零。
并準于該縣常平倉谷項下借撥照數動碾。
俱俟各屬徵下災緩兵米。
仍歸還倉谷原款。
該部知道。
○又谕、布噶爾伯克色依特額密爾愛達爾、于嘉慶二十一年間、遣使呈獻方物。
該夷人向風歸化。
初通中國。
雖未呈請入觐。
總應查照乾隆年間霍罕伯克初次來歸之例。
奏明頒給賞件。
其時松福在任。
并不查照成案辦理。
率與貢楚克紮布拟賞給緞八匹。
發文遣回。
迨該夷使以賞件輕微。
疑未具奏。
在喀什噶爾逗留數月。
曾于素納前禀請查辦。
松福又商同素納、授意伯克額依默爾等、量為資助。
饬令回牧。
不将前後情節據實具奏。
此事始終辦理錯謬。
松福之咎甚重。
着交部嚴加議處。
貢楚克紮布、随同錯誤于前。
素納、含糊遷就于後。
俱着交部議處。
○命翰林院編修朱階吉、提督廣東學政。
○乙亥。
谕内閣、昨因京城内外時疫傳染。
降旨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分設藥局棺局。
亟為拯恤。
第恐各衙門委員、不能盡心經理。
仍屬有名無實。
着都察院堂官、于五城地方、揀派滿漢禦史各一員、分司查察。
其京城内外設局之處。
該堂官不時自行察訪。
務使認真拯濟。
多所全活。
傥查有怠玩從事。
奉行不力者。
即行據實參奏。
○又谕、琦善奏、查明已革知府謝天樛、前向錢臻具禀。
懇求開複。
未即批示緣由一摺。
謝天樛、前于嘉慶二十三年在武定府任内。
延案拖斃人命。
經和舜武參奏、欽奉特旨革職。
留于東省緝拏祝現等六逆。
迄今未獲一名。
其所獲尋常命盜案犯。
皆系會同地方官協拏。
無功足錄。
乃不知愧奮。
始而在巡撫衙門具禀。
希圖奏請開複。
繼則遣人赴都察院呈訴。
妄思邀恩錄用。
實屬謬妄。
本應按律治罪。
姑念伊前在指揮任内。
曾有緝獲逆犯微勞。
業經革職。
即留緝亦屬無用。
着即押令回籍。
若再不知安分。
定當嚴懲不貸。
○緩徵陝西鄜、大荔、朝邑、三州縣被水村莊本年額賦。
○上以祭社稷壇。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朱為弼奏、江西、浙江、福建、連界之封禁山。
從前永行封禁。
乾隆年間趙殿最、陳宏謀、兩次請開。
經三省勘明。
旋寝其事。
近有無藉之徒。
盤踞山内。
伐木作炭。
建蓋棚座。
墾種地畝。
每年雖有總兵巡查之例。
止于山外巡曆一遍。
咨報兵部。
實屬具文。
請令三省督撫會籌設法驅逐等語。
封禁山、界連閩浙江西三省。
國初剿平土寇後。
永行封禁。
自應嚴密巡查。
不準奸民藏匿。
今如該禦史所奏。
無藉之徒。
私入山中伐木蓋棚墾地。
是徒有封禁之名。
實為藏奸之薮。
且恐有要犯巨奸竄匿其中。
尤當嚴密稽查。
着各該督撫會籌妥議。
密查禁山之内。
是否果有流民在内潛匿居住。
人數約有若幹。
如人數無多。
或派委妥員前往曉谕驅逐。
若人數過衆。
則當妥籌良法。
相機辦理。
不可操之過急。
激成事端。
亦不可因循諱飾。
但為目前苟安之計。
更不計及久遠。
以緻贻患将來也。
朱為弼摺。
着鈔寄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湖南巡撫左輔奏、遵旨通饬所屬、将七折徵收各弊。
嚴行禁止。
如有陽奉陰違。
即分别參辦。
再會籌辦運良法。
務期循名核實。
去加賦之名。
除浮收之弊。
得旨、所奏甚是。
但須實力行之。
○以齊齊哈爾協領倫圖善、為盛京副都統。
○鑄給直隸大名鎮總兵官、及所屬印信關防。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丁醜。
蠲緩奉天新民、甯遠、二廳州水旱歉收地方上年額賦豆石。
并節年帶徵銀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