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縣城外西北五裡為關帝之陵。
向建有祠宇。
陵外相距數丈。
即系沮漳二水彙流之處。
甚為逼近。
現在對岸已成沙碛。
河勢漸就洗刷。
請饬查勘。
捍以石堤。
以資保護等語。
我朝崇祀關帝。
春秋緻祭。
載在祀典。
今陵墓之地。
沮漳彙流。
逼近沖刷。
自應亟籌捍衛。
以奠神居。
着陳若霖即派員前往詳加查勘。
應如何建築堤工。
俾資保障。
并酌籌經費。
奏明興修。
用垂永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楊怿曾奏、湖北襄陽鄖陽兩府。
向有書院。
日久廢弛。
經費缺乏。
不能延師教讀。
該生童等亦無膏火之資。
難以肄業。
詢查襄陽府屬舊存入官叛産。
尚有原估價值二萬餘兩者。
未經民人承買。
請照陝西興安之例。
将叛産租銀作為兩府書院膏火等語。
此項叛産。
核計每年租銀可得若幹。
是否可以作為該兩府書院經費。
着毓岱詳細确查。
如果事屬可行。
即行妥議章程。
奏明辦理。
期于行之久遠。
不可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兩淮鹽政延豐奏、籌辦收買淮北餘鹽。
得旨、此事甚有關系。
汝同孫玉庭細心核辦。
總在虛心實力。
慮及久遠。
慎勉而行。
又奏、庚辰綱江廣引課。
展限奏銷。
批、如此據實辦理甚是。
該部知道。
又奏、詳籌淮南疏引裕課之源。
比竈産之火伏。
嚴出場之斤重。
定子包之抛耗。
禁船戶之夾帶。
批、此是要緊處。
恐言之易而行之難也。
又批、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詳查妥議具奏。
○是日。
安定門災。
○乙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奉天省旗民事件。
請仍照舊章。
悉歸州縣審理一摺。
所議是。
國家設官分職。
各有專司。
奉天省所屬州縣。
自乾隆四十四年。
經刑部議定。
凡遇旗民詞訟事件。
悉歸州縣審理。
迄今四十餘年。
毫無窒礙。
原以州縣管理詞訟。
是其專責。
其如該将軍所奏、單旗事件。
即令旗員辦理。
旗員于刑名例案。
非所素習。
強使聽訟。
必難保其明允。
設武職人員任性妄為。
其弊尤不可言。
至謂旗員一切處分。
與州縣一體查參。
若無專司。
旗人易于玩視。
京城五營與各省綠營武職。
均與司坊州縣官一例開參。
豈能令武職各員。
俱赴文職衙門共理詞訟。
該将軍所奏、尤為非理。
所有奉天州縣旗民事件。
着仍照定例。
悉歸州縣自行審理。
旗員不得幹預。
惟該州縣于尋常人犯。
并不移知旗員。
率行查拏刑訊。
殊幹例禁。
着奉天府尹饬知各州縣。
除緊要重案。
仍照舊例準其自行查拏外。
其餘尋常案犯。
均知會旗員拏解。
如仍前率拏。
交該将軍指名參處。
以符定制。
○又谕、王引之奏、請頒發康濟錄捕蝗十宜。
交地方官仿照施行一摺。
本年順天府屬、及直隸天津、并山東近河近海地方。
間有蝻孽萌生。
現已饬令趕緊撲捕。
惟是捕蝗一事。
先應禁止擾累。
若地方官按畝派夫。
胥吏複藉端索費。
踐踏禾苗。
則蝗孽未除。
而小民已先受其害。
康濟錄内所載捕蝗十宜。
設廠收買。
以錢米易蝗。
立法最為簡易。
着将康濟錄各發去一部。
交該府尹及該督撫分饬所屬。
迅速籌辦。
務使闾閻不擾。
将蝗蝻摉除淨盡。
以保禾稼而康田功。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秀堃奏、布噶爾伯克色依特額密爾愛達爾、緻信阿奇木伯克額依默爾。
因伊于嘉慶二十一年。
遣使進貢方物。
并未奉到賞件谕帖。
當令秀堃确查。
茲據武隆阿等奏稱、該夷使密爾裡木進貢時。
經松福貢楚克紮布筵宴。
對衆頒給賞緞八匹遣回。
該夷使并未起程。
經阿奇木伯克呈報松福等準其暫住。
密爾裡木因從前外夷入貢。
均經奏明得有重賞。
此次心疑賞輕。
且六月進貢。
七月遣回。
北京路遠。
恐系未經入奏。
不肯即回。
在喀什噶爾逗留一年等語。
乾隆年間。
霍罕伯克初次入貢。
具奏後、由内賞給物件甚多。
嗣後屢次入貢。
直至嘉慶十四年。
均有成案可循。
此次布噶爾伯克入貢。
該參贊等自應援引成案。
奏明請旨辦理。
貢楚克紮布何以不查舊案。
即行私拟賞件。
率将夷使遣回。
迨夷使逗留不去。
又不據實具奏。
任其遷延十閱月。
是誠何心。
着将辦理此事前後情節。
據實明白回奏。
毋得支飾。
自蹈重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布噶爾伯克初通中國。
自應查照成案。
奏明辦理。
松福等既草率入奏。
私拟賞件。
遣回夷使。
迨該夷使密爾裡木心生猜疑。
在素納前禀請查辦。
又與松福授意伯克等、湊給元寶四十個。
饬谕遣回。
将就了事。
辦理實屬錯謬。
現已降旨饬查。
惟是松福等初次不查舊例。
祇系辦理錯誤。
迨密爾裡木呈禀明。
何以複商同素納授意伯克、湊給多金。
勸令出境。
所有谕帖信稿。
又不令钤印存案。
其中恐另有情弊。
着武隆阿再行訪查。
務得确情。
據實具奏。
不可代為隐飾。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布噶爾遣使入貢時。
不查照成案奏明辦理。
此系
向建有祠宇。
陵外相距數丈。
即系沮漳二水彙流之處。
甚為逼近。
現在對岸已成沙碛。
河勢漸就洗刷。
請饬查勘。
捍以石堤。
以資保護等語。
我朝崇祀關帝。
春秋緻祭。
載在祀典。
今陵墓之地。
沮漳彙流。
逼近沖刷。
自應亟籌捍衛。
以奠神居。
着陳若霖即派員前往詳加查勘。
應如何建築堤工。
俾資保障。
并酌籌經費。
奏明興修。
用垂永久。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楊怿曾奏、湖北襄陽鄖陽兩府。
向有書院。
日久廢弛。
經費缺乏。
不能延師教讀。
該生童等亦無膏火之資。
難以肄業。
詢查襄陽府屬舊存入官叛産。
尚有原估價值二萬餘兩者。
未經民人承買。
請照陝西興安之例。
将叛産租銀作為兩府書院膏火等語。
此項叛産。
核計每年租銀可得若幹。
是否可以作為該兩府書院經費。
着毓岱詳細确查。
如果事屬可行。
即行妥議章程。
奏明辦理。
期于行之久遠。
不可有名無實。
将此谕令知之。
○兩淮鹽政延豐奏、籌辦收買淮北餘鹽。
得旨、此事甚有關系。
汝同孫玉庭細心核辦。
總在虛心實力。
慮及久遠。
慎勉而行。
又奏、庚辰綱江廣引課。
展限奏銷。
批、如此據實辦理甚是。
該部知道。
又奏、詳籌淮南疏引裕課之源。
比竈産之火伏。
嚴出場之斤重。
定子包之抛耗。
禁船戶之夾帶。
批、此是要緊處。
恐言之易而行之難也。
又批、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詳查妥議具奏。
○是日。
安定門災。
○乙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奉天省旗民事件。
請仍照舊章。
悉歸州縣審理一摺。
所議是。
國家設官分職。
各有專司。
奉天省所屬州縣。
自乾隆四十四年。
經刑部議定。
凡遇旗民詞訟事件。
悉歸州縣審理。
迄今四十餘年。
毫無窒礙。
原以州縣管理詞訟。
是其專責。
其如該将軍所奏、單旗事件。
即令旗員辦理。
旗員于刑名例案。
非所素習。
強使聽訟。
必難保其明允。
設武職人員任性妄為。
其弊尤不可言。
至謂旗員一切處分。
與州縣一體查參。
若無專司。
旗人易于玩視。
京城五營與各省綠營武職。
均與司坊州縣官一例開參。
豈能令武職各員。
俱赴文職衙門共理詞訟。
該将軍所奏、尤為非理。
所有奉天州縣旗民事件。
着仍照定例。
悉歸州縣自行審理。
旗員不得幹預。
惟該州縣于尋常人犯。
并不移知旗員。
率行查拏刑訊。
殊幹例禁。
着奉天府尹饬知各州縣。
除緊要重案。
仍照舊例準其自行查拏外。
其餘尋常案犯。
均知會旗員拏解。
如仍前率拏。
交該将軍指名參處。
以符定制。
○又谕、王引之奏、請頒發康濟錄捕蝗十宜。
交地方官仿照施行一摺。
本年順天府屬、及直隸天津、并山東近河近海地方。
間有蝻孽萌生。
現已饬令趕緊撲捕。
惟是捕蝗一事。
先應禁止擾累。
若地方官按畝派夫。
胥吏複藉端索費。
踐踏禾苗。
則蝗孽未除。
而小民已先受其害。
康濟錄内所載捕蝗十宜。
設廠收買。
以錢米易蝗。
立法最為簡易。
着将康濟錄各發去一部。
交該府尹及該督撫分饬所屬。
迅速籌辦。
務使闾閻不擾。
将蝗蝻摉除淨盡。
以保禾稼而康田功。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秀堃奏、布噶爾伯克色依特額密爾愛達爾、緻信阿奇木伯克額依默爾。
因伊于嘉慶二十一年。
遣使進貢方物。
并未奉到賞件谕帖。
當令秀堃确查。
茲據武隆阿等奏稱、該夷使密爾裡木進貢時。
經松福貢楚克紮布筵宴。
對衆頒給賞緞八匹遣回。
該夷使并未起程。
經阿奇木伯克呈報松福等準其暫住。
密爾裡木因從前外夷入貢。
均經奏明得有重賞。
此次心疑賞輕。
且六月進貢。
七月遣回。
北京路遠。
恐系未經入奏。
不肯即回。
在喀什噶爾逗留一年等語。
乾隆年間。
霍罕伯克初次入貢。
具奏後、由内賞給物件甚多。
嗣後屢次入貢。
直至嘉慶十四年。
均有成案可循。
此次布噶爾伯克入貢。
該參贊等自應援引成案。
奏明請旨辦理。
貢楚克紮布何以不查舊案。
即行私拟賞件。
率将夷使遣回。
迨夷使逗留不去。
又不據實具奏。
任其遷延十閱月。
是誠何心。
着将辦理此事前後情節。
據實明白回奏。
毋得支飾。
自蹈重愆。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布噶爾伯克初通中國。
自應查照成案。
奏明辦理。
松福等既草率入奏。
私拟賞件。
遣回夷使。
迨該夷使密爾裡木心生猜疑。
在素納前禀請查辦。
又與松福授意伯克等、湊給元寶四十個。
饬谕遣回。
将就了事。
辦理實屬錯謬。
現已降旨饬查。
惟是松福等初次不查舊例。
祇系辦理錯誤。
迨密爾裡木呈禀明。
何以複商同素納授意伯克、湊給多金。
勸令出境。
所有谕帖信稿。
又不令钤印存案。
其中恐另有情弊。
着武隆阿再行訪查。
務得确情。
據實具奏。
不可代為隐飾。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布噶爾遣使入貢時。
不查照成案奏明辦理。
此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