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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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繕寫。
何以先行定期知照軍機處。
奏請欽命試題。
逮試題業經奏請。
該部又複具奏停考。
太覺率意。
吏部堂官。
着交都察院察議。
承辦之司員。
交都察院議處。
其竹筆字謄錄官。
着于明年春融再行考試。
○命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巴哈布、管理火器營官兵。
○旌表逼嫁捐軀鑲黃旗滿洲閑散幅康妻那拉氏。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英和等奏、據民人龐德恭、密首李昂等邪教惑衆。
謀為不軌情事。
并呈出李昂家所藏槍法書本。
此案所控李昂精于數學。
從前滑縣滋事。
李昂與張漢才等常通書信。
并李昂自造藥箭軟甲。
一切兵器。
俱已完備。
又有即墨縣人周神童子。
能騰雲駕霧。
本年九月二十日。
必有動手作亂者。
進城謀官劫庫。
四五人即能成事各情。
其言頗覺怪誕。
但事關謀逆重情。
不可不查明虛實。
着錢臻即督同琦善。
遴派精細員弁。
密赴泰安縣。
按照呈内所開村莊住址。
确切查訪。
并查起李昂家有無藥箭軟甲兵器等件。
如其事屬實。
必當從嚴究辦。
不可稍存姑息。
緻令漏網。
若事無影響。
亦不可擾累無辜。
激成事端。
即究明龐德恭因何誣陷情由。
照例治罪。
原摺。
原呈及槍法書一本。
俱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松筠、為熱河都統。
熱河都統誠安、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命江甯将軍本智、來京。
調廣州将軍八十六、為江甯将軍。
以鑲紅旗漢軍都統孟住、為廣州将軍。
○甲戌。
谕内閣、昌陵聖德神功碑。
清漢字二統。
所需石料。
着烏爾恭阿等豫期敬謹采辦。
一經采得。
即将丈尺式樣。
先行具奏。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誠安、為鑲紅旗漢軍都統。
工部右侍郎文孚、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調刑部左侍郎那清安、為工部右侍郎。
理藩院右侍郎那彥寶為刑部左侍郎。
以太常寺少卿常英、為理藩院右侍郎。
候補四品京堂成書、為太常寺少卿。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色克精額、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噶布唐阿、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雲南戶撤長官司賴興祚子有位、襲職。
○以故西藏達格魯克族百戶諾爾布揚批子瓊噶、襲職。
○添建廣東三水縣蘆包汛大塘墟卡房。
撥前山營外委一員、兵二十名、移駐。
從總督阮元請也。
○乙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每年冬間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分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現在此項銀兩。
尚未到齊。
但念該兵丁等屆茲冬令。
生計孔殷。
着加恩在于部庫節年賞賸旗租銀兩項下。
先行動撥。
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俟直隸将本年旗租銀兩解齊。
再行歸款。
以示朕轸念旗人恩膏疊沛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陝西綏德州知州羅應庚。
昨據朱勳奏伊任内。
有被刁民聚衆挾制之事。
阘茸無能。
已降旨勒令休緻。
茲複據陳若霖查明。
羅應庚實曾充當長随。
冒籍朦捐。
并為伊長子羅兆廷。
及出繼徐姓之次子徐珍。
冒捐職官。
實屬有玷仕籍。
羅應庚、并其子捐納鹽大使羅兆廷、兵馬司指揮徐珍、俱着革職。
以清流品。
○浙江巡撫陳若霖奏、歸安縣地棍吳名揚、勾結抗糧。
糾衆拒捕。
饬令藩司伊什劄木素、會同署中軍參将吳世火□岡、酌帶弁兵。
前赴該處。
解散脅從。
嚴拏首從抗拒各犯。
得旨、為首者必應從重懲辦。
以戢刁風。
亦不可拖累平民。
好為之。
○以刑部尚書和瑛、署鑲紅旗漢軍都統。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福永、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噶布唐阿、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賞上書房行走翰林院侍講學士秦承業、銀三百兩。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史緻光疏報、陸涼、永善、大姚、三州縣開墾民田七十六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丙子。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孫玉庭奏、查訊運司被參各款、并長随茅二被控朦捐一摺。
兩淮運司劉澐、以三品大員。
不自引嫌。
于服官省分。
合夥開店。
雖訊無營私得贓别情。
其卑庸已可概見。
着即勒令休緻回籍。
茅二以優伶充當長随。
辄将其子茅馥堂、捏為故弟所生。
朦捐職銜。
加級請封。
緻伊父茅振功。
以轎夫賤役。
濫叨名器。
茅二着照所拟、發附近充軍。
不準援免。
茅振功、茅馥堂、所捐職銜。
俱着斥革。
茅振功杖罪準其援免。
仍追奪诰敕。
茅馥堂免其治罪。
餘照所拟完結。
至該督另片所奏、将劉澐典本八萬兩入官充公一節。
亦着照所請。
按數追齊。
提貯江甯藩庫作為省城書院普濟堂經費。
及修補街途橋道之用。
免其報撥。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孫玉庭奏、安徽徐飛隴命案内抗官各要犯。
均經悔罪投首。
現撤兵歸伍。
得旨、秉公悉心拟結。
○以故輔國公丹津劄布子蘊端、襲爵。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商邱縣民劉順妹閻劉氏。
○丁醜。
谕内閣、侍講學士顧莼奏、松筠宜仍置左右一摺。
狂謬怪誕已極。
朕擢松筠于降谪之餘。
先用為左都禦史。
又任以熱河都統。
量能授職。
自有權衡。
何以先行定期知照軍機處。
奏請欽命試題。
逮試題業經奏請。
該部又複具奏停考。
太覺率意。
吏部堂官。
着交都察院察議。
承辦之司員。
交都察院議處。
其竹筆字謄錄官。
着于明年春融再行考試。
○命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巴哈布、管理火器營官兵。
○旌表逼嫁捐軀鑲黃旗滿洲閑散幅康妻那拉氏。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英和等奏、據民人龐德恭、密首李昂等邪教惑衆。
謀為不軌情事。
并呈出李昂家所藏槍法書本。
此案所控李昂精于數學。
從前滑縣滋事。
李昂與張漢才等常通書信。
并李昂自造藥箭軟甲。
一切兵器。
俱已完備。
又有即墨縣人周神童子。
能騰雲駕霧。
本年九月二十日。
必有動手作亂者。
進城謀官劫庫。
四五人即能成事各情。
其言頗覺怪誕。
但事關謀逆重情。
不可不查明虛實。
着錢臻即督同琦善。
遴派精細員弁。
密赴泰安縣。
按照呈内所開村莊住址。
确切查訪。
并查起李昂家有無藥箭軟甲兵器等件。
如其事屬實。
必當從嚴究辦。
不可稍存姑息。
緻令漏網。
若事無影響。
亦不可擾累無辜。
激成事端。
即究明龐德恭因何誣陷情由。
照例治罪。
原摺。
原呈及槍法書一本。
俱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松筠、為熱河都統。
熱河都統誠安、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命江甯将軍本智、來京。
調廣州将軍八十六、為江甯将軍。
以鑲紅旗漢軍都統孟住、為廣州将軍。
○甲戌。
谕内閣、昌陵聖德神功碑。
清漢字二統。
所需石料。
着烏爾恭阿等豫期敬謹采辦。
一經采得。
即将丈尺式樣。
先行具奏。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誠安、為鑲紅旗漢軍都統。
工部右侍郎文孚、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調刑部左侍郎那清安、為工部右侍郎。
理藩院右侍郎那彥寶為刑部左侍郎。
以太常寺少卿常英、為理藩院右侍郎。
候補四品京堂成書、為太常寺少卿。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色克精額、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噶布唐阿、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雲南戶撤長官司賴興祚子有位、襲職。
○以故西藏達格魯克族百戶諾爾布揚批子瓊噶、襲職。
○添建廣東三水縣蘆包汛大塘墟卡房。
撥前山營外委一員、兵二十名、移駐。
從總督阮元請也。
○乙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每年冬間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分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現在此項銀兩。
尚未到齊。
但念該兵丁等屆茲冬令。
生計孔殷。
着加恩在于部庫節年賞賸旗租銀兩項下。
先行動撥。
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俟直隸将本年旗租銀兩解齊。
再行歸款。
以示朕轸念旗人恩膏疊沛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陝西綏德州知州羅應庚。
昨據朱勳奏伊任内。
有被刁民聚衆挾制之事。
阘茸無能。
已降旨勒令休緻。
茲複據陳若霖查明。
羅應庚實曾充當長随。
冒籍朦捐。
并為伊長子羅兆廷。
及出繼徐姓之次子徐珍。
冒捐職官。
實屬有玷仕籍。
羅應庚、并其子捐納鹽大使羅兆廷、兵馬司指揮徐珍、俱着革職。
以清流品。
○浙江巡撫陳若霖奏、歸安縣地棍吳名揚、勾結抗糧。
糾衆拒捕。
饬令藩司伊什劄木素、會同署中軍參将吳世火□岡、酌帶弁兵。
前赴該處。
解散脅從。
嚴拏首從抗拒各犯。
得旨、為首者必應從重懲辦。
以戢刁風。
亦不可拖累平民。
好為之。
○以刑部尚書和瑛、署鑲紅旗漢軍都統。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福永、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噶布唐阿、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賞上書房行走翰林院侍講學士秦承業、銀三百兩。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史緻光疏報、陸涼、永善、大姚、三州縣開墾民田七十六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丙子。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内閣、孫玉庭奏、查訊運司被參各款、并長随茅二被控朦捐一摺。
兩淮運司劉澐、以三品大員。
不自引嫌。
于服官省分。
合夥開店。
雖訊無營私得贓别情。
其卑庸已可概見。
着即勒令休緻回籍。
茅二以優伶充當長随。
辄将其子茅馥堂、捏為故弟所生。
朦捐職銜。
加級請封。
緻伊父茅振功。
以轎夫賤役。
濫叨名器。
茅二着照所拟、發附近充軍。
不準援免。
茅振功、茅馥堂、所捐職銜。
俱着斥革。
茅振功杖罪準其援免。
仍追奪诰敕。
茅馥堂免其治罪。
餘照所拟完結。
至該督另片所奏、将劉澐典本八萬兩入官充公一節。
亦着照所請。
按數追齊。
提貯江甯藩庫作為省城書院普濟堂經費。
及修補街途橋道之用。
免其報撥。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孫玉庭奏、安徽徐飛隴命案内抗官各要犯。
均經悔罪投首。
現撤兵歸伍。
得旨、秉公悉心拟結。
○以故輔國公丹津劄布子蘊端、襲爵。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商邱縣民劉順妹閻劉氏。
○丁醜。
谕内閣、侍講學士顧莼奏、松筠宜仍置左右一摺。
狂謬怪誕已極。
朕擢松筠于降谪之餘。
先用為左都禦史。
又任以熱河都統。
量能授職。
自有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