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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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嘉慶二十五年。
庚辰。
十一月。
己巳。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遵旨相度各河澱水勢。
查直隸境内。
雍正年間興修營田水利。
着有成效。
嗣因水旱不齊。
民間無力培築。
仍改陸種。
亟應擇水有來源去路之處。
量為墾複。
得旨、此事莫作虛文看。
到京時當面再降谕旨。
○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束清禦黃各壩抛填碎石。
着有成效。
堪以敵黃濟運。
報聞。
○命成親王永瑆、莊親王綿課、在内廷行走。
○以江西按察使程祖洛、為湖南布政使。
順天府府尹汪如淵、為廣東布政使。
○庚午。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遣官祭孝淑睿皇後陵寝。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奏準。
冬至令節。
照乾隆元年二年之例。
次日皇太後宮停止行禮。
仍進慶賀表文。
○以通政使司副使申啟賢為順天府府尹。
福建台灣道葉世倬、為江西按察使。
○裁貴州興義府歸化廳屬土外委、土守備、苗缺。
從巡撫明山請也。
○辛未。
上詣時應宮拈香。
○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馬步射。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璥等奏、大壩口門。
逐漸收窄。
河冰漂淌。
現仍設法進築。
續得丈尺。
茲引河将次全完各情形一摺。
儀封大工東西兩壩。
截至本月十二日止。
續進三十八丈。
連前已共得一百七十一丈。
尚存口門二十五丈。
其引河挑工。
統計已得十分之九。
工屆垂成。
惟現在金門日漸收窄。
水深溜急。
又值天氣嚴寒。
河冰驟下。
吳璥等尤當加倍慎重。
督饬在工員弁。
時刻留心保護。
步步追壓堅實。
期于月内依限合龍。
毋得草率遲玩。
其南北兩岸堤工。
務于開放引河以前。
饬令該廳汛員弁。
晝夜防守。
保護萬全。
至引河挑工。
即照所奏。
先令姚祖同馳往嚴催趕辦。
勒限完工。
俟開放引河前。
再令張文浩督同葉觀潮。
前往各工段。
逐一驗收。
務期寬深如式。
一經啟放。
循流順軌。
永保安瀾。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禮部奏準。
仁宗睿皇帝。
孝淑睿皇後。
升祔太廟。
恭進玉冊玉寶。
請旨另造一分。
恭送盛京太廟尊藏。
又加上孝敬憲皇後。
孝聖憲皇後。
高宗純皇帝。
孝賢純皇後。
孝儀純皇後。
尊谥冊寶。
亦應于盛京太廟各恭進一分。
其玉冊由京重造。
玉寶照例在盛京敬謹改镌。
所有原奉玉冊五分。
請派往之王大臣恭請回京。
尊藏太廟。
○調葉爾羌辦事大臣長慶、為哈密幫辦大臣。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穆通阿、為葉爾羌辦事大臣。
○以天氣嚴寒。
賞觀德殿值宿章京侍衛銀币。
兵丁一月錢糧。
○壬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禦箭亭。
閱中式武舉技勇。
○禦乾清宮。
引見中式武舉。
親定甲乙。
賜一甲昌伊蘇、李鳳和、富成、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菩薩保等四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戴恩等三十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内閣、武科規制。
于馬步射之外。
試以開弓舞刀掇石。
以驗技勇。
由來已久。
嗣于嘉慶十八年。
議令滿洲蒙古旗人與漢軍漢人一體應試。
滿洲蒙古舊例。
祇試馬步射硬弓。
遂将舞刀一事。
一律停止。
今思技勇内既向有舞刀一項。
滿洲蒙古士子。
自應一體練習。
亦不迫以時日。
着自道光三年為始。
凡滿洲蒙古漢軍漢人之應童試者。
俱仍試以舞刀。
至五年鄉試。
六年會試。
均已娴熟。
一體考試。
以複舊規。
○又谕、吏部奏、請開館纂修則例。
摺内聲明官員緣事處分。
有因公因私之别。
因公者不必盡屬公罪。
因私者不必盡屬私罪。
請于例内各條下添注。
凡注明公罪而案情系屬營私者。
仍照私罪定議。
所奏殊未明晰。
部頒律令。
原示人以信守。
公罪私罪。
判然攸分。
斷不容稍有牽混。
即如失察疏防。
事屬因公。
徇飾諱匿。
迹涉營私。
自應各科各罪。
豈得以注明公罪之條。
仍照私罪定議。
複予書吏以高下其手之柄。
着吏部堂官督率該司員等。
将應修則例。
悉心确核。
删其煩苛。
其所注公罪私罪。
務令判若列眉。
俾援引時确有遵守。
不得互相淆混。
仍啟弊端。
○又谕、本日吏部奏、請暫停考試竹筆字謄錄官。
既稱時值嚴寒。
難
庚辰。
十一月。
己巳。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遵旨相度各河澱水勢。
查直隸境内。
雍正年間興修營田水利。
着有成效。
嗣因水旱不齊。
民間無力培築。
仍改陸種。
亟應擇水有來源去路之處。
量為墾複。
得旨、此事莫作虛文看。
到京時當面再降谕旨。
○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束清禦黃各壩抛填碎石。
着有成效。
堪以敵黃濟運。
報聞。
○命成親王永瑆、莊親王綿課、在内廷行走。
○以江西按察使程祖洛、為湖南布政使。
順天府府尹汪如淵、為廣東布政使。
○庚午。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遣官祭孝淑睿皇後陵寝。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奏準。
冬至令節。
照乾隆元年二年之例。
次日皇太後宮停止行禮。
仍進慶賀表文。
○以通政使司副使申啟賢為順天府府尹。
福建台灣道葉世倬、為江西按察使。
○裁貴州興義府歸化廳屬土外委、土守備、苗缺。
從巡撫明山請也。
○辛未。
上詣時應宮拈香。
○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馬步射。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璥等奏、大壩口門。
逐漸收窄。
河冰漂淌。
現仍設法進築。
續得丈尺。
茲引河将次全完各情形一摺。
儀封大工東西兩壩。
截至本月十二日止。
續進三十八丈。
連前已共得一百七十一丈。
尚存口門二十五丈。
其引河挑工。
統計已得十分之九。
工屆垂成。
惟現在金門日漸收窄。
水深溜急。
又值天氣嚴寒。
河冰驟下。
吳璥等尤當加倍慎重。
督饬在工員弁。
時刻留心保護。
步步追壓堅實。
期于月内依限合龍。
毋得草率遲玩。
其南北兩岸堤工。
務于開放引河以前。
饬令該廳汛員弁。
晝夜防守。
保護萬全。
至引河挑工。
即照所奏。
先令姚祖同馳往嚴催趕辦。
勒限完工。
俟開放引河前。
再令張文浩督同葉觀潮。
前往各工段。
逐一驗收。
務期寬深如式。
一經啟放。
循流順軌。
永保安瀾。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禮部奏準。
仁宗睿皇帝。
孝淑睿皇後。
升祔太廟。
恭進玉冊玉寶。
請旨另造一分。
恭送盛京太廟尊藏。
又加上孝敬憲皇後。
孝聖憲皇後。
高宗純皇帝。
孝賢純皇後。
孝儀純皇後。
尊谥冊寶。
亦應于盛京太廟各恭進一分。
其玉冊由京重造。
玉寶照例在盛京敬謹改镌。
所有原奉玉冊五分。
請派往之王大臣恭請回京。
尊藏太廟。
○調葉爾羌辦事大臣長慶、為哈密幫辦大臣。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穆通阿、為葉爾羌辦事大臣。
○以天氣嚴寒。
賞觀德殿值宿章京侍衛銀币。
兵丁一月錢糧。
○壬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禦箭亭。
閱中式武舉技勇。
○禦乾清宮。
引見中式武舉。
親定甲乙。
賜一甲昌伊蘇、李鳳和、富成、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菩薩保等四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戴恩等三十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内閣、武科規制。
于馬步射之外。
試以開弓舞刀掇石。
以驗技勇。
由來已久。
嗣于嘉慶十八年。
議令滿洲蒙古旗人與漢軍漢人一體應試。
滿洲蒙古舊例。
祇試馬步射硬弓。
遂将舞刀一事。
一律停止。
今思技勇内既向有舞刀一項。
滿洲蒙古士子。
自應一體練習。
亦不迫以時日。
着自道光三年為始。
凡滿洲蒙古漢軍漢人之應童試者。
俱仍試以舞刀。
至五年鄉試。
六年會試。
均已娴熟。
一體考試。
以複舊規。
○又谕、吏部奏、請開館纂修則例。
摺内聲明官員緣事處分。
有因公因私之别。
因公者不必盡屬公罪。
因私者不必盡屬私罪。
請于例内各條下添注。
凡注明公罪而案情系屬營私者。
仍照私罪定議。
所奏殊未明晰。
部頒律令。
原示人以信守。
公罪私罪。
判然攸分。
斷不容稍有牽混。
即如失察疏防。
事屬因公。
徇飾諱匿。
迹涉營私。
自應各科各罪。
豈得以注明公罪之條。
仍照私罪定議。
複予書吏以高下其手之柄。
着吏部堂官督率該司員等。
将應修則例。
悉心确核。
删其煩苛。
其所注公罪私罪。
務令判若列眉。
俾援引時确有遵守。
不得互相淆混。
仍啟弊端。
○又谕、本日吏部奏、請暫停考試竹筆字謄錄官。
既稱時值嚴寒。
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