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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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清自好之吏。
一經履任。
公事叢集。
難為無米之炊。
勢不得不取給陋規。
以資挹注。
而不肖者。
則以為少取多取。
均幹吏議。
轉恣意徵求。
除辦公之外。
悉以肥其私橐。
上司心知通省官吏。
莫不皆然。
豈能概行糾劾。
遂陽禁而陰縱之。
于是箕斂溢取之風。
日甚一日。
而闾閻之蓋藏。
概耗于官司之朘削。
民生困敝。
職此之由。
與其私以取之。
何如明以與之。
朕思國家立制。
必循名責實。
始能奉行無弊。
直省相沿陋規。
如舟車行戶、火耗平餘、雜稅存賸、鹽當規禮。
其名不一。
有此邑有而彼邑無者。
有彼邑可裁而此邑斷不能裁者。
與其号為禁革。
巧取如常。
上司可藉以恐吓屬員。
小民可藉以控告長吏。
何如明定章程。
立以限制。
使無所藉口乎。
惟各省情形不同。
着該督撫督率藩司。
将所屬陋規。
逐一清查。
應存者存。
應革者革。
勿博寬厚之名。
勿為溪刻之舉。
務各秉公詳議。
期于久遠可行。
或以此之有餘。
補彼之不足。
俾府廳州縣。
足敷辦公而止。
奏定之後。
通行饬谕。
如再有以賠累為詞。
于此外多取于民者。
一經發覺。
即行從重治罪。
不稍寬貸。
庶廉吏得以措施。
貪人無從影射。
此系朕恤吏之心。
正所以愛民之意。
名實不淆。
吏治清而民生自厚矣。
○又谕、向例和碩親王嫡出之子。
年及歲時。
封以未入八分公。
惇親王之子奕缵、雖未及歲。
系伊嫡出之子。
着加恩将奕缵封為未入八分公。
本月十六日伊釋服後。
即賞給頭品頂帶、雙眼花翎。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斌靜等奏、逆犯蘇蘭奇等。
聚衆滋事。
前經色普徵額、剿斃并生捦一百餘名。
餘衆二百餘名。
已竄出卡外。
現在所調葉爾羌頭起官兵一百五十名已到。
派員管帶。
星馳赴營。
其二起官兵一百五十名。
斌靜留守城池。
色普徵額、管帶葉爾羌官兵、及索倫錫伯伯克回兵。
進山追捕。
并訊據活賊安集延回子邁瑪特裡提普供稱、張格爾于本年五月内。
曾向霍罕伯克愛瑪爾借兵。
來搶喀什噶爾。
未允。
遂糾同蘇蘭奇、并圖爾第邁莫特之子胡則、會集三百餘人。
前來滋事。
将圖舒克塔什卡倫城池燒毀。
戕害副護軍參領音德布。
并滿兵十三名。
餘丁一名。
玉斯圖阿爾圖什六品阿奇木伯克阿布都爾滿、亦被戕害等語。
慶祥接奉前旨。
自己帶兵星馳前往。
相機剿捕。
惟是蘇蘭奇、系布噜特比。
因何遽爾生心。
謀為不軌。
欲占據喀什噶爾城池。
其中必有起釁根由。
薩木薩克之事。
傳聞異詞。
張格爾、是否果系薩木薩克之子。
虛實未定。
圖爾第邁莫特。
前因孜牙墩謀逆案内淩遲處死。
其子胡則、數年來逃往何處。
此次帶兵前來。
其意可知。
慶祥到彼。
均逐細察訪明确。
據實速奏。
至斌靜前調葉爾羌官兵三百名。
原為剿賊。
今僅令一半随同色普徵額前往追捕。
以一半留守城池。
城池固屬緊要。
但本城自有官兵防守。
看來斌靜竟系恇怯無能。
留以自衛。
設色普徵額兵力單弱。
緻有挫失。
殊于國體攸關。
慶祥一到。
當鼓勵将弁兵丁。
迅掃賊氛。
以靖邊圉。
勉之。
其守卡副護軍參領音德布。
及滿兵伯克等。
查明實系禦賊被戕。
即行奏請恩施。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報、遵旨驗收南運河堤壩各工。
一律完固。
下部知之。
○烏什辦事大臣巴哈布奏、八月十五日。
接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斌靜等咨稱、安集延、布噜特等謀逆。
調烏什綠營官兵備用。
随揀派參将林向榮、都司德亨等。
帶領精壯兵三百名。
于八月二十日。
由烏什西邊固勒紮巴什前往。
複恐烏什回子等。
聞知派兵。
未免驚疑。
饬令署阿奇木伯克鄂斯曼、傳谕所屬回衆。
各安生理。
并于烏什西邊、通喀什噶爾要路。
所設巴什雅哈瑪等六卡倫。
各添滿洲兵五名。
駐劄防守。
得旨、所辦甚是。
○以降補骁騎校前任盛京将軍松筠、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給河南蘭陽、睢、柘城、鹿邑、四州縣被水災民一月口糧。
○乙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後殿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朕元妃鈕祜祿氏。
應追封為皇後。
所有應行典禮。
該衙門察例具奏。
○刑部議奏、恩诏免罪條款内。
酌核情浮于法者。
應改歸緩決。
俟将來查辦緩決減等時。
再行核減。
其準免條款内。
或有情節稍重者。
亦請酌量加責。
再行釋放。
從之。
○命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辦罪應斬絞各官犯。
其軍流以下、及軍台效力各官犯。
專交刑部辦理。
○緩徵陝西永壽、鄜、二州縣被雹村莊本年額賦。
并貸永壽縣被雹較重災民耔種。
○丙寅。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尊。
○詣後殿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向例文武各衙門均于圓明園輪班值日奏事。
宮内惟武職衙門輪班。
嘉慶四年。
皇考于二十七月内。
令文職部院各衙門、及三品以下京堂各官。
與武職衙門一體輪班值日。
朕十六日還宮後。
着自十七日為始。
文武各衙門。
均照圓明園之例。
輪班值日奏事。
俟二十七月後。
仍照舊例行。
○又谕、禦史譚言藹奏、謄錄弊端一摺。
現在恭纂皇考大行皇帝實錄。
一經履任。
公事叢集。
難為無米之炊。
勢不得不取給陋規。
以資挹注。
而不肖者。
則以為少取多取。
均幹吏議。
轉恣意徵求。
除辦公之外。
悉以肥其私橐。
上司心知通省官吏。
莫不皆然。
豈能概行糾劾。
遂陽禁而陰縱之。
于是箕斂溢取之風。
日甚一日。
而闾閻之蓋藏。
概耗于官司之朘削。
民生困敝。
職此之由。
與其私以取之。
何如明以與之。
朕思國家立制。
必循名責實。
始能奉行無弊。
直省相沿陋規。
如舟車行戶、火耗平餘、雜稅存賸、鹽當規禮。
其名不一。
有此邑有而彼邑無者。
有彼邑可裁而此邑斷不能裁者。
與其号為禁革。
巧取如常。
上司可藉以恐吓屬員。
小民可藉以控告長吏。
何如明定章程。
立以限制。
使無所藉口乎。
惟各省情形不同。
着該督撫督率藩司。
将所屬陋規。
逐一清查。
應存者存。
應革者革。
勿博寬厚之名。
勿為溪刻之舉。
務各秉公詳議。
期于久遠可行。
或以此之有餘。
補彼之不足。
俾府廳州縣。
足敷辦公而止。
奏定之後。
通行饬谕。
如再有以賠累為詞。
于此外多取于民者。
一經發覺。
即行從重治罪。
不稍寬貸。
庶廉吏得以措施。
貪人無從影射。
此系朕恤吏之心。
正所以愛民之意。
名實不淆。
吏治清而民生自厚矣。
○又谕、向例和碩親王嫡出之子。
年及歲時。
封以未入八分公。
惇親王之子奕缵、雖未及歲。
系伊嫡出之子。
着加恩将奕缵封為未入八分公。
本月十六日伊釋服後。
即賞給頭品頂帶、雙眼花翎。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斌靜等奏、逆犯蘇蘭奇等。
聚衆滋事。
前經色普徵額、剿斃并生捦一百餘名。
餘衆二百餘名。
已竄出卡外。
現在所調葉爾羌頭起官兵一百五十名已到。
派員管帶。
星馳赴營。
其二起官兵一百五十名。
斌靜留守城池。
色普徵額、管帶葉爾羌官兵、及索倫錫伯伯克回兵。
進山追捕。
并訊據活賊安集延回子邁瑪特裡提普供稱、張格爾于本年五月内。
曾向霍罕伯克愛瑪爾借兵。
來搶喀什噶爾。
未允。
遂糾同蘇蘭奇、并圖爾第邁莫特之子胡則、會集三百餘人。
前來滋事。
将圖舒克塔什卡倫城池燒毀。
戕害副護軍參領音德布。
并滿兵十三名。
餘丁一名。
玉斯圖阿爾圖什六品阿奇木伯克阿布都爾滿、亦被戕害等語。
慶祥接奉前旨。
自己帶兵星馳前往。
相機剿捕。
惟是蘇蘭奇、系布噜特比。
因何遽爾生心。
謀為不軌。
欲占據喀什噶爾城池。
其中必有起釁根由。
薩木薩克之事。
傳聞異詞。
張格爾、是否果系薩木薩克之子。
虛實未定。
圖爾第邁莫特。
前因孜牙墩謀逆案内淩遲處死。
其子胡則、數年來逃往何處。
此次帶兵前來。
其意可知。
慶祥到彼。
均逐細察訪明确。
據實速奏。
至斌靜前調葉爾羌官兵三百名。
原為剿賊。
今僅令一半随同色普徵額前往追捕。
以一半留守城池。
城池固屬緊要。
但本城自有官兵防守。
看來斌靜竟系恇怯無能。
留以自衛。
設色普徵額兵力單弱。
緻有挫失。
殊于國體攸關。
慶祥一到。
當鼓勵将弁兵丁。
迅掃賊氛。
以靖邊圉。
勉之。
其守卡副護軍參領音德布。
及滿兵伯克等。
查明實系禦賊被戕。
即行奏請恩施。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直隸總督方受疇奏報、遵旨驗收南運河堤壩各工。
一律完固。
下部知之。
○烏什辦事大臣巴哈布奏、八月十五日。
接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斌靜等咨稱、安集延、布噜特等謀逆。
調烏什綠營官兵備用。
随揀派參将林向榮、都司德亨等。
帶領精壯兵三百名。
于八月二十日。
由烏什西邊固勒紮巴什前往。
複恐烏什回子等。
聞知派兵。
未免驚疑。
饬令署阿奇木伯克鄂斯曼、傳谕所屬回衆。
各安生理。
并于烏什西邊、通喀什噶爾要路。
所設巴什雅哈瑪等六卡倫。
各添滿洲兵五名。
駐劄防守。
得旨、所辦甚是。
○以降補骁騎校前任盛京将軍松筠、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給河南蘭陽、睢、柘城、鹿邑、四州縣被水災民一月口糧。
○乙醜。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後殿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朕元妃鈕祜祿氏。
應追封為皇後。
所有應行典禮。
該衙門察例具奏。
○刑部議奏、恩诏免罪條款内。
酌核情浮于法者。
應改歸緩決。
俟将來查辦緩決減等時。
再行核減。
其準免條款内。
或有情節稍重者。
亦請酌量加責。
再行釋放。
從之。
○命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核辦罪應斬絞各官犯。
其軍流以下、及軍台效力各官犯。
專交刑部辦理。
○緩徵陝西永壽、鄜、二州縣被雹村莊本年額賦。
并貸永壽縣被雹較重災民耔種。
○丙寅。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尊。
○詣後殿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向例文武各衙門均于圓明園輪班值日奏事。
宮内惟武職衙門輪班。
嘉慶四年。
皇考于二十七月内。
令文職部院各衙門、及三品以下京堂各官。
與武職衙門一體輪班值日。
朕十六日還宮後。
着自十七日為始。
文武各衙門。
均照圓明園之例。
輪班值日奏事。
俟二十七月後。
仍照舊例行。
○又谕、禦史譚言藹奏、謄錄弊端一摺。
現在恭纂皇考大行皇帝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