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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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鐵列木、木華爾、兩莊被賊回戶舊欠錢糧。
○癸卯。
谕内閣、戶部奏、請饬催積欠案内各省新舊應解銀兩。
并報撥登記各款。
分别開單呈覽。
各省應解戶部查辦積欠案内銀兩。
皆待用待撥要需。
本應實貯在庫。
與一切欠項尚待追繳者不同。
乃應解不解。
任意耽延。
當此制用孔亟之時。
各直省大吏宜如何趕緊催提。
力籌國計。
前經疊降谕旨。
嚴饬迅解。
并令立限埽數通完。
今據該部核實奏聞。
其中已經報解之款。
甚屬寥寥。
似此積習因循。
不知緩急。
直以緊要帑項。
視為催欠具文。
籌國疆臣。
竟坐視耶。
所有各省藩庫應解部庫、及屬庫應解藩庫、新舊積欠三百二十六萬八千八百兩零。
制錢五千五十串零。
着各該省督撫鹽政等、督饬司道認真查催。
應解部者。
迅即委員領解。
先将起程日期報部。
應解司庫者。
嚴檄催提。
咨部候撥。
其積欠案内登記未經入撥之款。
實與應解無異。
各該省于春秋撥冊内。
并不将前項彙入。
以緻該部無從指撥。
此項為數更钜。
計積欠銀一千十四萬四千八百兩零。
制錢二千十六串零。
着各督撫等一體清厘。
迅速報撥。
毋許再有遲延。
經此次訓谕之後。
如再仍前玩視。
屢催罔應。
必将該督撫鹽政等從重懲處。
如各屬員等不肯實力籌解。
即着該督撫等先行指名參辦。
仍一面勒限嚴饬清完。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林則徐奏、保山七哨懾服軍威。
縛獻匪犯多名。
仍饬兜圍嚴拏一摺。
覽奏均悉。
所辦好。
永昌哨匪滋事。
經該督親駐永平。
督兵入哨。
該哨匪等傳聞此次所調兵練甚多。
又聞彌渡用兵。
殲殺無算。
望風悔懼。
現已送回監囚。
繳還軍械。
并縛獻匪犯一百三十餘名。
經府縣訊取初供。
已據承認多系傳帖糾人。
抗官焚署之犯。
并經該督核對京控被告名單。
提犯互相識認。
所獲實皆本人等語。
該地方各匪、于兵到時即先投誠獻犯。
惟所獻之犯。
有無袒庇藏匿。
必應查究。
務期所獻實皆本人。
首犯尤關緊要。
應令按名交出。
仍一面明查暗訪。
斷不可有一名頂冒。
緻有漏網。
該匪等聚衆抗拒。
已成積習。
若不趁此兵威痛懲。
将來必仍反覆。
豈有時常徵調之理。
現在雲貴兩省勁兵逼處。
不患其不畏懼。
如悔罪非出至誠。
僅憑劣員從中調處。
稍示軟弱。
日後何以綏靖邊圉耶。
林則徐等、惟當示以兵威。
廣加曉谕。
傥略有恃衆難馴情形。
仍當立予剿洗。
姑息适足養奸。
戒之。
其前經圍困在城之鎮道等、是否因力難抵禦。
畏葸無能。
甘被圍困。
抑或因事起釁。
辦理不善。
傥祇顧身家。
苟全性命。
有辱國體。
亦應查明懲辦。
不可因事過遂置之不問。
現在解圍後。
該員等作何下落。
着一并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有應參處者。
據實嚴參。
以儆将來。
又另片奏迤西久為盜薮。
非重兵無以埽清等語。
勞師糜饷。
原非善策。
然此次調兵較多。
剿平哨匪之後。
如該督以為必應乘勢掩捕。
方可一勞永逸。
即着該督會同提鎮擇其要害。
壓以重兵。
所有着名匪類。
責令指名縛獻。
總期漢回各匪。
盡皆懾伏。
盜蹤淨絕。
邊圉肅清。
方為不負委任。
将此谕知林則徐、并谕榮玉材、程矞采、知之。
○又谕、本日據刑部奏、訊出慶芬逃匿大概情形。
請饬嚴密查訪一摺。
此案現經刑部訊據慶芬之弟慶陽供稱、慶芬從前發遣新疆時。
路過河南。
與河内縣蔔昌村人侯大、甚為投洽。
侯大系兩字命名。
下一字記系貢字。
上一字記憶不清。
販賣藥材生理。
嗣慶芬因案銷除旗檔。
發配直隸清豐縣充徒。
距河内縣不遠。
常在侯大家居住。
上年慶芬犯案逃走。
本有欲往河内縣之意。
此次既已路經河南。
難保不私行前往等語。
慶芬形蹤詭密。
必有容留窩藏之人。
且此案前經刑部查訊慶芬家人郭升、已據供有河南清化鎮人李姓、與慶芬同行數日。
即難保非侯大遣令相迎。
更難保非即侯大親身前往。
詭匿姓名。
亟應确訪密拏。
庶免聞風遠揚。
鄂順安前奉谕旨。
諒已訪查李姓蹤迹。
着再遴派幹員、速赴河内縣蔔昌村地方。
按照刑部摺内所奏情節。
設法躧緝。
該犯果否潛匿侯大家内。
或已乘間他徙。
一有端倪。
務即根究下落。
拏獲送部。
斷不可任其竄逸。
刑部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鑲藍旗護軍統領珠勒亨、委散秩大臣肅順、署管理銮儀衛事。
○荊州将軍赓福、因病解任。
以察哈爾都統裕誠、為荊州将軍。
未到任前。
以荊州右翼副都統德淩阿署理。
密雲副都統雙德、為察哈爾都統。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德順、為密雲副都統。
○緩徵山西臨汾、襄陵、洪洞、太平、翼城、鳳台、垣曲、浮山、鄉甯、高平、猗氏、解、安邑、夏、聞喜、十五州縣歉收貧民舊欠倉谷。
貸吉、汾陽、陵川、遼、榆社、平定、霍、七州縣貧民倉谷。
緩右玉、保德、隰、陽曲、臨汾、太平、曲沃、虞鄉、霍、靈石、甯遠、十一廳州縣買補動缺倉谷。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歸化城民杜來全子妻王氏。
○癸卯。
谕内閣、戶部奏、請饬催積欠案内各省新舊應解銀兩。
并報撥登記各款。
分别開單呈覽。
各省應解戶部查辦積欠案内銀兩。
皆待用待撥要需。
本應實貯在庫。
與一切欠項尚待追繳者不同。
乃應解不解。
任意耽延。
當此制用孔亟之時。
各直省大吏宜如何趕緊催提。
力籌國計。
前經疊降谕旨。
嚴饬迅解。
并令立限埽數通完。
今據該部核實奏聞。
其中已經報解之款。
甚屬寥寥。
似此積習因循。
不知緩急。
直以緊要帑項。
視為催欠具文。
籌國疆臣。
竟坐視耶。
所有各省藩庫應解部庫、及屬庫應解藩庫、新舊積欠三百二十六萬八千八百兩零。
制錢五千五十串零。
着各該省督撫鹽政等、督饬司道認真查催。
應解部者。
迅即委員領解。
先将起程日期報部。
應解司庫者。
嚴檄催提。
咨部候撥。
其積欠案内登記未經入撥之款。
實與應解無異。
各該省于春秋撥冊内。
并不将前項彙入。
以緻該部無從指撥。
此項為數更钜。
計積欠銀一千十四萬四千八百兩零。
制錢二千十六串零。
着各督撫等一體清厘。
迅速報撥。
毋許再有遲延。
經此次訓谕之後。
如再仍前玩視。
屢催罔應。
必将該督撫鹽政等從重懲處。
如各屬員等不肯實力籌解。
即着該督撫等先行指名參辦。
仍一面勒限嚴饬清完。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林則徐奏、保山七哨懾服軍威。
縛獻匪犯多名。
仍饬兜圍嚴拏一摺。
覽奏均悉。
所辦好。
永昌哨匪滋事。
經該督親駐永平。
督兵入哨。
該哨匪等傳聞此次所調兵練甚多。
又聞彌渡用兵。
殲殺無算。
望風悔懼。
現已送回監囚。
繳還軍械。
并縛獻匪犯一百三十餘名。
經府縣訊取初供。
已據承認多系傳帖糾人。
抗官焚署之犯。
并經該督核對京控被告名單。
提犯互相識認。
所獲實皆本人等語。
該地方各匪、于兵到時即先投誠獻犯。
惟所獻之犯。
有無袒庇藏匿。
必應查究。
務期所獻實皆本人。
首犯尤關緊要。
應令按名交出。
仍一面明查暗訪。
斷不可有一名頂冒。
緻有漏網。
該匪等聚衆抗拒。
已成積習。
若不趁此兵威痛懲。
将來必仍反覆。
豈有時常徵調之理。
現在雲貴兩省勁兵逼處。
不患其不畏懼。
如悔罪非出至誠。
僅憑劣員從中調處。
稍示軟弱。
日後何以綏靖邊圉耶。
林則徐等、惟當示以兵威。
廣加曉谕。
傥略有恃衆難馴情形。
仍當立予剿洗。
姑息适足養奸。
戒之。
其前經圍困在城之鎮道等、是否因力難抵禦。
畏葸無能。
甘被圍困。
抑或因事起釁。
辦理不善。
傥祇顧身家。
苟全性命。
有辱國體。
亦應查明懲辦。
不可因事過遂置之不問。
現在解圍後。
該員等作何下落。
着一并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有應參處者。
據實嚴參。
以儆将來。
又另片奏迤西久為盜薮。
非重兵無以埽清等語。
勞師糜饷。
原非善策。
然此次調兵較多。
剿平哨匪之後。
如該督以為必應乘勢掩捕。
方可一勞永逸。
即着該督會同提鎮擇其要害。
壓以重兵。
所有着名匪類。
責令指名縛獻。
總期漢回各匪。
盡皆懾伏。
盜蹤淨絕。
邊圉肅清。
方為不負委任。
将此谕知林則徐、并谕榮玉材、程矞采、知之。
○又谕、本日據刑部奏、訊出慶芬逃匿大概情形。
請饬嚴密查訪一摺。
此案現經刑部訊據慶芬之弟慶陽供稱、慶芬從前發遣新疆時。
路過河南。
與河内縣蔔昌村人侯大、甚為投洽。
侯大系兩字命名。
下一字記系貢字。
上一字記憶不清。
販賣藥材生理。
嗣慶芬因案銷除旗檔。
發配直隸清豐縣充徒。
距河内縣不遠。
常在侯大家居住。
上年慶芬犯案逃走。
本有欲往河内縣之意。
此次既已路經河南。
難保不私行前往等語。
慶芬形蹤詭密。
必有容留窩藏之人。
且此案前經刑部查訊慶芬家人郭升、已據供有河南清化鎮人李姓、與慶芬同行數日。
即難保非侯大遣令相迎。
更難保非即侯大親身前往。
詭匿姓名。
亟應确訪密拏。
庶免聞風遠揚。
鄂順安前奉谕旨。
諒已訪查李姓蹤迹。
着再遴派幹員、速赴河内縣蔔昌村地方。
按照刑部摺内所奏情節。
設法躧緝。
該犯果否潛匿侯大家内。
或已乘間他徙。
一有端倪。
務即根究下落。
拏獲送部。
斷不可任其竄逸。
刑部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鑲藍旗護軍統領珠勒亨、委散秩大臣肅順、署管理銮儀衛事。
○荊州将軍赓福、因病解任。
以察哈爾都統裕誠、為荊州将軍。
未到任前。
以荊州右翼副都統德淩阿署理。
密雲副都統雙德、為察哈爾都統。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德順、為密雲副都統。
○緩徵山西臨汾、襄陵、洪洞、太平、翼城、鳳台、垣曲、浮山、鄉甯、高平、猗氏、解、安邑、夏、聞喜、十五州縣歉收貧民舊欠倉谷。
貸吉、汾陽、陵川、遼、榆社、平定、霍、七州縣貧民倉谷。
緩右玉、保德、隰、陽曲、臨汾、太平、曲沃、虞鄉、霍、靈石、甯遠、十一廳州縣買補動缺倉谷。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歸化城民杜來全子妻王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