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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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解配等語。
邪教案内應行發遣人犯。
留于本境枷示。
原以化誨愚蒙。
俾知儆戒。
今本犯既不知改悔。
匪徒複踵習其教。
自不若投之遐荒。
免滋煽惑。
着即照該督所議、昝明、李老和、二犯。
仍照刑部原拟。
一并解發回城為奴。
嗣後拏獲邪教案犯。
審明應發遣者。
均即行解配。
其有情節較重者。
發往配所永遠枷号。
毋庸留于犯事地方監禁枷示。
以消萌櫱。
○又谕、有人條奏驿站藉端累民一摺。
向來雲貴舉人。
每科會試。
例得由驿進京。
歸入正項奏銷。
于民間毫無派累。
茲據奏近來驿号夫馬。
多不足額。
遇會試之年。
猾胥蠹役。
藉此科派鄉民。
任意需索。
河南省石固荥澤等驿。
其弊尤甚。
現在會試期近。
雲貴舉子。
陸續來京。
着沿途各省督撫、嚴饬各州縣、照例應付驿馬。
毋得仍前濫派。
其有驿馬缺額、藉端科派、累及闾閻者。
查出嚴參懲辦。
以祛夙弊。
○又谕、禦史文肅等奏、請造換庫秤一摺。
銀庫設有官秤。
原應輕重适均。
不可稍有攲側。
茲據該禦史等、驗明大秤二架。
小秤一架。
年久磨鋊。
奏請造換。
着工部即派員另行制造。
較準更換。
其未造成以前。
先将舊秤整理。
以供收放。
砝碼四副。
俟新秤造換後。
再行比較。
以歸核實。
○以拏獲直隸南皮等縣習教各犯。
天津道李振翥、下部議叙。
○甲子。
谕内閣、戶部奏、查核豁免官項。
各省冊報。
迄未畫一。
着各督撫嚴饬藩司、即照部議查明款目。
及各員存殁。
統造冊檔。
迅速報部。
以憑彙辦。
其各省攤扣養廉一款。
現經免扣。
着查明起自何年。
将每年應扣之數。
除實用外、現存若幹。
造冊速行報部。
内有未經奉文之先、豫扣在官者。
并着分晰注明。
以杜欺隐。
○以乾清門侍衛福勒洪阿、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賞廣西重遇鷹揚武舉秦燮守備銜。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靈寶縣民何萬善妻張氏。
○緩徵甘肅甯、隴西、武威、古浪、鎮原、中衛、洮、靜甯、西甯、靈台、十廳州縣被災歉收新舊錢糧草束。
并給靈、泾、二州災民口糧。
房屋修費。
○乙醜。
熱河總管嵩年等奏、餧養麅鹿隻數。
得旨、所有餧養麅鹿四隻。
俱着放入園内散養。
其麅鹿兩圈。
已屬無用。
一并拆撤。
○以前任西安将軍成德、為委散秩大臣。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樂至縣民王簡太妻劉氏。
○丙寅。
谕内閣、禦史阿成奏、請修整堂子牆垣一摺。
堂子圍牆外矮牆。
既有坍塌處所。
該管官何以未經呈報。
着即查明據實具奏。
其應行修整之處。
着交工部迅速勘估興修。
○又谕、阮元奏、請将徇隐夾帶鴉片之洋商摘去頂帶一摺。
鴉片流傳内地。
最為人心風俗之害。
夷船私販偷銷。
例有明禁。
該洋商伍敦元、并不随時禀辦。
與衆商通同徇隐。
情弊顯然。
着将伍敦元所得議叙三品頂帶。
即行摘去。
以示懲儆。
仍責令率同衆洋商實力稽查。
如果經理得宜。
鴉片漸次杜絕。
再行奏請賞還頂帶。
傥仍前疲玩。
或通同舞弊。
即分别從重治罪。
○又谕、各省驿站買補馬匹。
向有定額。
報銷馬價。
亦有定數。
茲湖南省以大站買回餘馬。
牽混河南山東二省。
經部駁查。
曆久不覆。
殊屬玩延。
着各該撫迅即分案題覆。
并查取督催不力及違例遲延各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朱為弼奏、各省水師。
每将該營額設兵船。
不妥為看守燂洗。
任其朽壞。
以緻不堪配駕。
及屆配兵出洋之時。
則封配商船。
恣意婪索。
最為商民之害。
此風各省皆有。
而閩省為尤甚。
請饬水師提鎮等、務将戰船足額堅固。
嚴禁封雇商民船隻等語。
水師各營。
原有額設兵船。
動帑成造。
以資巡緝。
着慶保、顔檢、即饬查閩省各營戰船。
是否足額。
如有損壞。
即應勒限修造堅固。
以期駕駛得力。
傥屆出洋巡緝之時。
兵船适值不敷。
不得不暫配商船應用。
亦應定以限制。
毋得濫拏商船。
恣意婪索。
緻滋擾累。
其應如何立法查禁。
以杜強拏坐配之弊。
着該督撫詳查妥議具奏。
該禦史原摺、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給事中張鑒奏、請節省新疆冗費一摺。
據稱嘉慶十九年。
軍機大臣等、會議松筠條陳節省經費摺内、烏噜木齊十二營兵。
改支本色兩個月。
如兵丁等生計無虧。
酌量加放。
其餘各營及伊犁等處。
均可次第舉行。
現在又閱七年。
未據該将軍續奏。
又烏噜木齊因積糧漸多。
奏請裁撤屯兵三千一百七十名。
将撤出屯地。
募民領種。
計畝徵糧。
較從前屯兵承種交糧之數。
多寡不倫。
亦當詳加裁定。
其濟木薩地方。
嘉慶十九年。
經松筠等請廢馬廠。
改辟屯田。
該處是否更有曠地。
可資墾辟。
應令及時經理等語。
新疆南北兩路。
每年需用經費。
皆由内地撥解。
近來該處屯田。
漸有成效。
如能廣為開墾。
益裕倉儲。
即可多放本色。
以減歲饷。
庶内地帑項。
漸歸節省。
于經費不無裨益。
着慶祥、德英阿、悉心籌畫。
會同妥議具奏。
該給事中原摺、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孟縣民王明德妹王氏。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松筠奏、覆審汪複泰控案、按律定拟一摺。
此案汪大镛充當甲商。
溢領款項最多。
帥承瀛清厘庫項。
查明着賠。
乃敢添砌多款。
遣人赴控。
訊明多系虛誣。
前已革去道員職銜。
着發邊遠充軍。
以懲刁詐。
俟吳雲章一案質訊明确後。
即行定地發配。
前任運使昌德、現任運使方應綸、前任鹽政廣泰、于該革商借領公幫銀兩時。
不傳集衆商。
明白曉谕。
另行立款歸補。
辦理亦屬不合。
俱着交部議處。
帥承瀛将該商豫備貢件。
饬令禀還織造衙門。
未經備文移交。
亦屬疏略。
着交部察議。
餘俱照所拟完結。
汪大镛名下應追銀兩。
除已繳外、其餘應追應輸。
着該撫查明核辦。
其織造衙門津貼絲斤銀兩。
着照所請、于商綱減存項内、劃給五分。
由鹽政衙門按銷引實數核明。
移交織造衙門支領。
以符舊制。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榮成縣民閻秉有女閻氏。
○戊辰。
東陵内務府大臣阿克當阿奏、東北兩路行宮。
内有坍倒牆垣等項工程。
現俱修理完竣。
請敕交總理工程處派員查收。
又東路隆福寺、桃花寺、白澗、煙郊、四處行宮。
應行修理處所。
亦請敕交總理工程處一并查勘。
下所司知之。
○以故輔國公恒英孫崇錫、襲爵。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七十生辰。
賞禦書扁聯、福壽字、并珍玩文绮。
○己巳。
谕内閣、文孚等奏、續行查出抱養民人為子、冒入旗籍一摺。
旗人抱養民人為子。
前經予限三個月查辦。
鑲藍旗蒙古馬甲莫沁多爾濟、護軍德通、限内未經呈報。
茲據該管參領等查出。
本應交部治罪。
但思法愈重則隐匿愈深。
莫沁多爾濟、德通、俱着革退錢糧。
出旗為民。
免其治罪。
嗣後如系自行呈首者。
仍遵照前定章程。
另冊注明。
其現食錢糧。
與所得官職。
及身而止。
如系該管官查出者。
均照此案辦理。
即行革除。
文孚等及該參佐領族長。
雖已屆限外。
究能自行查出。
均着加恩免其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哲孟雄部長、來藏熬茶、妄求地方人口、嚴行駁斥遣回、并拟定該部來藏年限一摺。
哲孟雄部落。
在唐古特邊外。
從前福康安進剿廓爾喀時。
曾檄令該部乘勢進攻。
收回被奪之地。
該部長觀望不前。
及事定之後。
屢次妄行祈求。
均經駁斥。
今來藏熬茶。
又向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禀懇。
或賞給帕克哩營官之缺。
或将所屬卓木族卓百姓、及卓木雅納綽松百姓、賞給管理。
該部長貪鄙無知。
竟敢妄求藏地所屬職官民人、交伊管理。
文幹等饬令該喇嘛嚴行駁斥。
以絕其妄念。
仍酌賞銀物。
以示體恤。
所辦俱是。
該部長向準來藏禮佛。
文幹等因其每次來藏。
辄多乞請。
拟定以或五年、或八年、來藏一次。
以示限制。
着即以八年為限。
但所定年限。
乃杜其非時前來。
若屆期不來。
亦聽其便。
如未至八年。
即行斥駁。
至邊防理宜嚴密。
如該部長禀請來卓木避暑時。
自當随時批駁。
江孜守備、帕克哩營官等、小心防範。
以安邊圉。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江蘇上元、江甯、高郵、東台、桃源、五州縣被水被旱錢糧銀米有差。
并給句容、阜甯、豐、三縣災民、及淮安、大河、徐州
邪教案内應行發遣人犯。
留于本境枷示。
原以化誨愚蒙。
俾知儆戒。
今本犯既不知改悔。
匪徒複踵習其教。
自不若投之遐荒。
免滋煽惑。
着即照該督所議、昝明、李老和、二犯。
仍照刑部原拟。
一并解發回城為奴。
嗣後拏獲邪教案犯。
審明應發遣者。
均即行解配。
其有情節較重者。
發往配所永遠枷号。
毋庸留于犯事地方監禁枷示。
以消萌櫱。
○又谕、有人條奏驿站藉端累民一摺。
向來雲貴舉人。
每科會試。
例得由驿進京。
歸入正項奏銷。
于民間毫無派累。
茲據奏近來驿号夫馬。
多不足額。
遇會試之年。
猾胥蠹役。
藉此科派鄉民。
任意需索。
河南省石固荥澤等驿。
其弊尤甚。
現在會試期近。
雲貴舉子。
陸續來京。
着沿途各省督撫、嚴饬各州縣、照例應付驿馬。
毋得仍前濫派。
其有驿馬缺額、藉端科派、累及闾閻者。
查出嚴參懲辦。
以祛夙弊。
○又谕、禦史文肅等奏、請造換庫秤一摺。
銀庫設有官秤。
原應輕重适均。
不可稍有攲側。
茲據該禦史等、驗明大秤二架。
小秤一架。
年久磨鋊。
奏請造換。
着工部即派員另行制造。
較準更換。
其未造成以前。
先将舊秤整理。
以供收放。
砝碼四副。
俟新秤造換後。
再行比較。
以歸核實。
○以拏獲直隸南皮等縣習教各犯。
天津道李振翥、下部議叙。
○甲子。
谕内閣、戶部奏、查核豁免官項。
各省冊報。
迄未畫一。
着各督撫嚴饬藩司、即照部議查明款目。
及各員存殁。
統造冊檔。
迅速報部。
以憑彙辦。
其各省攤扣養廉一款。
現經免扣。
着查明起自何年。
将每年應扣之數。
除實用外、現存若幹。
造冊速行報部。
内有未經奉文之先、豫扣在官者。
并着分晰注明。
以杜欺隐。
○以乾清門侍衛福勒洪阿、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賞廣西重遇鷹揚武舉秦燮守備銜。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靈寶縣民何萬善妻張氏。
○緩徵甘肅甯、隴西、武威、古浪、鎮原、中衛、洮、靜甯、西甯、靈台、十廳州縣被災歉收新舊錢糧草束。
并給靈、泾、二州災民口糧。
房屋修費。
○乙醜。
熱河總管嵩年等奏、餧養麅鹿隻數。
得旨、所有餧養麅鹿四隻。
俱着放入園内散養。
其麅鹿兩圈。
已屬無用。
一并拆撤。
○以前任西安将軍成德、為委散秩大臣。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樂至縣民王簡太妻劉氏。
○丙寅。
谕内閣、禦史阿成奏、請修整堂子牆垣一摺。
堂子圍牆外矮牆。
既有坍塌處所。
該管官何以未經呈報。
着即查明據實具奏。
其應行修整之處。
着交工部迅速勘估興修。
○又谕、阮元奏、請将徇隐夾帶鴉片之洋商摘去頂帶一摺。
鴉片流傳内地。
最為人心風俗之害。
夷船私販偷銷。
例有明禁。
該洋商伍敦元、并不随時禀辦。
與衆商通同徇隐。
情弊顯然。
着将伍敦元所得議叙三品頂帶。
即行摘去。
以示懲儆。
仍責令率同衆洋商實力稽查。
如果經理得宜。
鴉片漸次杜絕。
再行奏請賞還頂帶。
傥仍前疲玩。
或通同舞弊。
即分别從重治罪。
○又谕、各省驿站買補馬匹。
向有定額。
報銷馬價。
亦有定數。
茲湖南省以大站買回餘馬。
牽混河南山東二省。
經部駁查。
曆久不覆。
殊屬玩延。
着各該撫迅即分案題覆。
并查取督催不力及違例遲延各職名。
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朱為弼奏、各省水師。
每将該營額設兵船。
不妥為看守燂洗。
任其朽壞。
以緻不堪配駕。
及屆配兵出洋之時。
則封配商船。
恣意婪索。
最為商民之害。
此風各省皆有。
而閩省為尤甚。
請饬水師提鎮等、務将戰船足額堅固。
嚴禁封雇商民船隻等語。
水師各營。
原有額設兵船。
動帑成造。
以資巡緝。
着慶保、顔檢、即饬查閩省各營戰船。
是否足額。
如有損壞。
即應勒限修造堅固。
以期駕駛得力。
傥屆出洋巡緝之時。
兵船适值不敷。
不得不暫配商船應用。
亦應定以限制。
毋得濫拏商船。
恣意婪索。
緻滋擾累。
其應如何立法查禁。
以杜強拏坐配之弊。
着該督撫詳查妥議具奏。
該禦史原摺、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給事中張鑒奏、請節省新疆冗費一摺。
據稱嘉慶十九年。
軍機大臣等、會議松筠條陳節省經費摺内、烏噜木齊十二營兵。
改支本色兩個月。
如兵丁等生計無虧。
酌量加放。
其餘各營及伊犁等處。
均可次第舉行。
現在又閱七年。
未據該将軍續奏。
又烏噜木齊因積糧漸多。
奏請裁撤屯兵三千一百七十名。
将撤出屯地。
募民領種。
計畝徵糧。
較從前屯兵承種交糧之數。
多寡不倫。
亦當詳加裁定。
其濟木薩地方。
嘉慶十九年。
經松筠等請廢馬廠。
改辟屯田。
該處是否更有曠地。
可資墾辟。
應令及時經理等語。
新疆南北兩路。
每年需用經費。
皆由内地撥解。
近來該處屯田。
漸有成效。
如能廣為開墾。
益裕倉儲。
即可多放本色。
以減歲饷。
庶内地帑項。
漸歸節省。
于經費不無裨益。
着慶祥、德英阿、悉心籌畫。
會同妥議具奏。
該給事中原摺、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孟縣民王明德妹王氏。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松筠奏、覆審汪複泰控案、按律定拟一摺。
此案汪大镛充當甲商。
溢領款項最多。
帥承瀛清厘庫項。
查明着賠。
乃敢添砌多款。
遣人赴控。
訊明多系虛誣。
前已革去道員職銜。
着發邊遠充軍。
以懲刁詐。
俟吳雲章一案質訊明确後。
即行定地發配。
前任運使昌德、現任運使方應綸、前任鹽政廣泰、于該革商借領公幫銀兩時。
不傳集衆商。
明白曉谕。
另行立款歸補。
辦理亦屬不合。
俱着交部議處。
帥承瀛将該商豫備貢件。
饬令禀還織造衙門。
未經備文移交。
亦屬疏略。
着交部察議。
餘俱照所拟完結。
汪大镛名下應追銀兩。
除已繳外、其餘應追應輸。
着該撫查明核辦。
其織造衙門津貼絲斤銀兩。
着照所請、于商綱減存項内、劃給五分。
由鹽政衙門按銷引實數核明。
移交織造衙門支領。
以符舊制。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榮成縣民閻秉有女閻氏。
○戊辰。
東陵内務府大臣阿克當阿奏、東北兩路行宮。
内有坍倒牆垣等項工程。
現俱修理完竣。
請敕交總理工程處派員查收。
又東路隆福寺、桃花寺、白澗、煙郊、四處行宮。
應行修理處所。
亦請敕交總理工程處一并查勘。
下所司知之。
○以故輔國公恒英孫崇錫、襲爵。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七十生辰。
賞禦書扁聯、福壽字、并珍玩文绮。
○己巳。
谕内閣、文孚等奏、續行查出抱養民人為子、冒入旗籍一摺。
旗人抱養民人為子。
前經予限三個月查辦。
鑲藍旗蒙古馬甲莫沁多爾濟、護軍德通、限内未經呈報。
茲據該管參領等查出。
本應交部治罪。
但思法愈重則隐匿愈深。
莫沁多爾濟、德通、俱着革退錢糧。
出旗為民。
免其治罪。
嗣後如系自行呈首者。
仍遵照前定章程。
另冊注明。
其現食錢糧。
與所得官職。
及身而止。
如系該管官查出者。
均照此案辦理。
即行革除。
文孚等及該參佐領族長。
雖已屆限外。
究能自行查出。
均着加恩免其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哲孟雄部長、來藏熬茶、妄求地方人口、嚴行駁斥遣回、并拟定該部來藏年限一摺。
哲孟雄部落。
在唐古特邊外。
從前福康安進剿廓爾喀時。
曾檄令該部乘勢進攻。
收回被奪之地。
該部長觀望不前。
及事定之後。
屢次妄行祈求。
均經駁斥。
今來藏熬茶。
又向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禀懇。
或賞給帕克哩營官之缺。
或将所屬卓木族卓百姓、及卓木雅納綽松百姓、賞給管理。
該部長貪鄙無知。
竟敢妄求藏地所屬職官民人、交伊管理。
文幹等饬令該喇嘛嚴行駁斥。
以絕其妄念。
仍酌賞銀物。
以示體恤。
所辦俱是。
該部長向準來藏禮佛。
文幹等因其每次來藏。
辄多乞請。
拟定以或五年、或八年、來藏一次。
以示限制。
着即以八年為限。
但所定年限。
乃杜其非時前來。
若屆期不來。
亦聽其便。
如未至八年。
即行斥駁。
至邊防理宜嚴密。
如該部長禀請來卓木避暑時。
自當随時批駁。
江孜守備、帕克哩營官等、小心防範。
以安邊圉。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江蘇上元、江甯、高郵、東台、桃源、五州縣被水被旱錢糧銀米有差。
并給句容、阜甯、豐、三縣災民、及淮安、大河、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