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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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俊着降為中允贊善。
候缺補用。
念伊平日在上書房授大阿哥讀書。
功課尚能認真。
着加恩仍在上書房行走。
○又谕、英和等議駁、武隆阿等奏請各省綠營馬兵、分半作為旗缺、并令駐防子弟、一體挑補綠營守戰馬糧一摺。
所議甚是。
我朝定鼎以來。
以八旗滿洲蒙古漢軍。
屯駐京師。
以綠營兵隸督撫提鎮。
分駐各省。
其緊要地方。
更設立駐防旗營。
統以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
立法至為周密。
現在八旗生齒日繁。
未嘗不籌其生計。
量為調劑。
若以旗人挑補綠營兵缺。
複以在京旗人往補駐防兵缺。
無論兵丁得項本微。
攜眷遠行。
諸多不便。
且從此不複回旗。
是以百數十年豢養之旗人。
無故屏之遠土。
朕何忍焉。
其忠愛固結之忱。
豈能使之恝然。
至綠營兵丁。
平日在營差操。
倚饷為生。
一旦遽撤其半。
亦何能使之帖服。
紊舊制而失人心。
莫此為甚。
武隆阿、秀堃、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莠言亂政者戒。
尋部議革職。
得旨、武隆阿、着加恩降為二等侍衛。
仍留參贊大臣之任。
秀堃着加恩降為藍翎侍衛。
仍留幫辦大臣之任。
俱帶革職留任處分。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又谕、孫玉庭等奏、請将服阕候補知府、留蘇委用一摺。
着照所請、俞頴達、準其留于江蘇差委。
遇有相當缺出。
奏請補用。
此系朕因材器使之意。
嗣後不準援以為例。
動則濫請奏留也。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武隆阿等奏、<?口英>咭唎夷人、給葉爾羌阿奇木伯克遞字、求來貿易買馬、現經駁斥一摺。
<?口英>咭唎系海外夷人。
向在廣東貿易。
溫都斯坦一帶地方。
并非伊國泊船口岸。
今愛孜圖拉、執有夷字。
據稱系<?口英>咭唎頭目果迺爾、輾轉所遣。
要到西北一帶買馬貿易。
并欲到布噶爾地方。
先來給葉爾羌阿奇木伯克邁哈默特鄂散遞字。
求向葉爾羌、喀什噶爾、一路行走。
武隆阿等、令邁哈默特鄂散、以己意作字駁斥。
所辦甚是。
至所稱<?口英>咭唎據有溫都斯坦、已五六十年。
其旁克什密爾音底亦皆聽從等語。
外夷部落。
荒遠難稽。
疆圉以外。
原可置之不問。
惟葉爾羌、英吉沙爾、喀什噶爾、一帶卡倫。
均與外夷接壤。
地方緊要。
總當留心稽察。
嚴密防範。
不可大意。
武隆阿現已饬向在葉爾羌貿易之克什密爾回人、分起探訪此事。
該夷人究有多少。
其來意何居。
一俟探有确情。
即行迅速奏聞。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成格參奏、前任學政陳官俊各款。
當交軍機大臣、傳到陳官俊、詳加詢問。
所參責打辦差家人。
并途中納妾兩款。
陳官俊俱已承認。
至密陳地方官員賢否。
則堅稱實未向人洩漏。
陳官俊責打辦差家人。
系嘉慶二十四年冬間之事。
該撫既經查明。
其年終為該學政出具密考時。
何以并不據實陳奏。
至途中納妾。
系二十五年六月之事。
該撫于上年進京時。
猶得诿以正當悲戚之時。
未敢以瑣屑之詞上陳。
至該撫回任後。
又屆年終密考。
何以又不據實陳奏。
直至陳官俊卸事回京後。
始行參奏。
在陳官俊戾由自取。
實無可辭。
而成格參奏此事。
為公乎。
為私乎。
朕非童稚之君。
不能受此欺詐也。
至所參陳官俊在任幹預地方公事一節。
乃上年朕有密旨谕知陳官俊。
令其留心察訪官吏賢否。
政治得失。
随時密奏。
今成格參伊竟敢公然告人。
大開奔競之風。
并未據指名參奏。
究竟向陳官俊鑽營者何人。
奔競者何人。
有無指實。
着成格一并明白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鑲黃旗滿洲都統英和等奏、會議清查八旗抱養民人為子一案。
現辦另冊章程十條。
一、已入仕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酌補。
系民人、另冊注明。
照常當差。
及身而止。
若曾經出兵得功牌及世職者。
改入本旗漢軍當差。
一、舉貢生監。
系旗人、撥回本旗應試。
系民人、改入民籍應試。
如因食饷願留旗籍者。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不準由旗籍應試。
一、現食饷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坐補。
系民人、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一、現食養育兵錢糧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坐補。
王公包衣。
換補步甲。
系民人、亦換補步甲。
銷除旗檔。
一、未食饷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
系民人、改入民籍。
如本旗無名可查。
自願出旗者。
照民人例辦理。
一、孀婦無依者。
辦給孀婦錢糧。
一、民人另冊注明者。
不準領紅白賞銀。
借過庫銀。
照常坐扣。
不許再借。
如革退告退。
未完錢糧。
照例豁免。
一、另冊注明之官員舉貢生監兵丁改入民籍者。
咨明原籍。
無原籍者。
詢明願入何籍。
咨明該地方官收管。
一、鑲紅旗查出無本家姓氏者四十名。
抱養屬實。
應照前例分别辦理。
一、正黃旗護軍保亮、馬甲花良阿、二名。
均系民人之子。
應照食饷民人例辦理。
嗣後辦理章程四條。
一、挑取養育兵。
先盡本佐領内十歲以上者挑取。
不得其人。
準于參領内及通旗挑取。
如仍不敷。
再将本佐領下、九歲以下六歲以上者挑取。
惟實在鳏寡及貧苦無依者。
取具該旗族長及佐領圖結。
方準不論年歲挑取。
一、旗人新生子女及夭亡者。
限十日内報明族長。
親驗加結。
并本旗近支連名保結。
限十日内具報佐領。
委領催查明。
限五日内轉報參領。
于每月十五日。
加結呈報該旗都統查核。
年終彙造戶口冊時。
揀派參領二員覆查。
三年比丁時。
專派妥員再加詳查。
一、挑取各項錢糧。
俱于前期令參領佐領等公同看視。
令同挑之人。
當堂按名畫押。
出具并無抱養虛捏情弊甘結。
如無人承保。
即不準挑取。
徇情濫保。
許同挑之人攻發。
一、舊制旗人無嗣。
先盡同父周親。
次及五服之内。
如俱無、方準擇遠房及同姓為嗣。
如同姓無人。
請繼另戶異姓親屬者。
查非戶下家奴及民人子弟。
取具兩姓族長參領印甘各結。
準其過繼。
嗣經刑部删除。
應請改複舊制。
得旨、前經降旨、令八旗清查抱養民人之子。
據該都統等先後覆奏。
複經申谕将各旗奏摺彙交八旗都統等、查明另有别項情形者。
公同會議。
并令定立章程。
俾嗣後弊絕風清。
勿任仍前故轍。
茲據該都統等會議具奏。
所有世管佐領玉慶、富克善、雲騎尉紮普善、恩騎尉五聖保、特保、俱着銷除旗檔。
改入民籍。
其世職革退另襲。
翼長雅爾哈、步軍校青山、富太、托克托布、護軍富隆阿、及已故城門領穆克登布、骁騎校富勒渾、均經出兵立功。
本身及其子孫。
俱着改入各該旗漢軍。
外火器營。
向無漢軍人員。
俱着暫行留任。
俟該旗對品缺出。
再行調補。
翼長雅爾哈、由外火器營出身。
立有軍功。
洊升翼長。
熟悉營務。
着加恩不必對品調補。
仍留本營。
其子孫不準挑選外火器營差使。
委護軍參領莫爾赓額、護軍崇祥、存升、養育兵成祥、據該族長等連名呈首。
本人堅不承認。
俱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其餘官二十五員。
兵兼十五善射一名。
副榜一名。
兵丁閑散二千三百六十五名。
俱着免其治罪。
照乾隆二十一年之例。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至該都統等所議章程。
均屬妥協。
着即照所議辦理。
各該旗務當實力奉行。
以期經久無弊。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奏、淮關捐造剝船。
每年供起剝漕糧裝運河料之用。
歲久多有損壞。
現已查明應行拆造船二隻。
大修船一百十九隻。
小修船三十六隻。
拟請動工興修。
得旨允行。
○壬戌。
谕内閣、昨據八旗都統等、會議清查八旗抱養章程。
已降旨照議辦理矣。
因思各旗設有查旗禦史。
其本旗挑補各項錢糧。
一應戶口年歲冊籍。
均有稽察之責。
現經議定章程。
嗣後着查旗禦史、于挑缺之時。
秉公查核。
如有情弊。
該禦史即行指名參奏。
傥扶同徇隐。
一經發覺。
定将該都統、副都統、及查旗禦史。
一并懲處不貸。
○江南河道總督黎世序入觐。
賜禦制詩章。
又谕、黎世序在江南河道總督任内多年。
辦理修防事宜。
不辭勞瘁。
不避嫌怨。
數年以來。
有如一日。
克臻頻歲乂安。
厥功懋矣。
着加恩賞加太子太保銜。
其降三級留任處分。
一并開複。
該河督當益矢公勤。
永保安瀾。
以承恩眷而衛民生。
○以候補四品京堂周系英、為翰林院侍講學士。
○命總管内務府大臣、查明長泰寺等八廟工程。
分别緩急。
次第修理。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砀山縣民王太來妻西氏。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方受疇奏、邪教案内、留于本境永遠枷号人犯、請即
候缺補用。
念伊平日在上書房授大阿哥讀書。
功課尚能認真。
着加恩仍在上書房行走。
○又谕、英和等議駁、武隆阿等奏請各省綠營馬兵、分半作為旗缺、并令駐防子弟、一體挑補綠營守戰馬糧一摺。
所議甚是。
我朝定鼎以來。
以八旗滿洲蒙古漢軍。
屯駐京師。
以綠營兵隸督撫提鎮。
分駐各省。
其緊要地方。
更設立駐防旗營。
統以将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
立法至為周密。
現在八旗生齒日繁。
未嘗不籌其生計。
量為調劑。
若以旗人挑補綠營兵缺。
複以在京旗人往補駐防兵缺。
無論兵丁得項本微。
攜眷遠行。
諸多不便。
且從此不複回旗。
是以百數十年豢養之旗人。
無故屏之遠土。
朕何忍焉。
其忠愛固結之忱。
豈能使之恝然。
至綠營兵丁。
平日在營差操。
倚饷為生。
一旦遽撤其半。
亦何能使之帖服。
紊舊制而失人心。
莫此為甚。
武隆阿、秀堃、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莠言亂政者戒。
尋部議革職。
得旨、武隆阿、着加恩降為二等侍衛。
仍留參贊大臣之任。
秀堃着加恩降為藍翎侍衛。
仍留幫辦大臣之任。
俱帶革職留任處分。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又谕、孫玉庭等奏、請将服阕候補知府、留蘇委用一摺。
着照所請、俞頴達、準其留于江蘇差委。
遇有相當缺出。
奏請補用。
此系朕因材器使之意。
嗣後不準援以為例。
動則濫請奏留也。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武隆阿等奏、<?口英>咭唎夷人、給葉爾羌阿奇木伯克遞字、求來貿易買馬、現經駁斥一摺。
<?口英>咭唎系海外夷人。
向在廣東貿易。
溫都斯坦一帶地方。
并非伊國泊船口岸。
今愛孜圖拉、執有夷字。
據稱系<?口英>咭唎頭目果迺爾、輾轉所遣。
要到西北一帶買馬貿易。
并欲到布噶爾地方。
先來給葉爾羌阿奇木伯克邁哈默特鄂散遞字。
求向葉爾羌、喀什噶爾、一路行走。
武隆阿等、令邁哈默特鄂散、以己意作字駁斥。
所辦甚是。
至所稱<?口英>咭唎據有溫都斯坦、已五六十年。
其旁克什密爾音底亦皆聽從等語。
外夷部落。
荒遠難稽。
疆圉以外。
原可置之不問。
惟葉爾羌、英吉沙爾、喀什噶爾、一帶卡倫。
均與外夷接壤。
地方緊要。
總當留心稽察。
嚴密防範。
不可大意。
武隆阿現已饬向在葉爾羌貿易之克什密爾回人、分起探訪此事。
該夷人究有多少。
其來意何居。
一俟探有确情。
即行迅速奏聞。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成格參奏、前任學政陳官俊各款。
當交軍機大臣、傳到陳官俊、詳加詢問。
所參責打辦差家人。
并途中納妾兩款。
陳官俊俱已承認。
至密陳地方官員賢否。
則堅稱實未向人洩漏。
陳官俊責打辦差家人。
系嘉慶二十四年冬間之事。
該撫既經查明。
其年終為該學政出具密考時。
何以并不據實陳奏。
至途中納妾。
系二十五年六月之事。
該撫于上年進京時。
猶得诿以正當悲戚之時。
未敢以瑣屑之詞上陳。
至該撫回任後。
又屆年終密考。
何以又不據實陳奏。
直至陳官俊卸事回京後。
始行參奏。
在陳官俊戾由自取。
實無可辭。
而成格參奏此事。
為公乎。
為私乎。
朕非童稚之君。
不能受此欺詐也。
至所參陳官俊在任幹預地方公事一節。
乃上年朕有密旨谕知陳官俊。
令其留心察訪官吏賢否。
政治得失。
随時密奏。
今成格參伊竟敢公然告人。
大開奔競之風。
并未據指名參奏。
究竟向陳官俊鑽營者何人。
奔競者何人。
有無指實。
着成格一并明白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鑲黃旗滿洲都統英和等奏、會議清查八旗抱養民人為子一案。
現辦另冊章程十條。
一、已入仕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酌補。
系民人、另冊注明。
照常當差。
及身而止。
若曾經出兵得功牌及世職者。
改入本旗漢軍當差。
一、舉貢生監。
系旗人、撥回本旗應試。
系民人、改入民籍應試。
如因食饷願留旗籍者。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不準由旗籍應試。
一、現食饷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坐補。
系民人、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一、現食養育兵錢糧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坐補。
王公包衣。
換補步甲。
系民人、亦換補步甲。
銷除旗檔。
一、未食饷者。
系旗人、撥回本旗。
系民人、改入民籍。
如本旗無名可查。
自願出旗者。
照民人例辦理。
一、孀婦無依者。
辦給孀婦錢糧。
一、民人另冊注明者。
不準領紅白賞銀。
借過庫銀。
照常坐扣。
不許再借。
如革退告退。
未完錢糧。
照例豁免。
一、另冊注明之官員舉貢生監兵丁改入民籍者。
咨明原籍。
無原籍者。
詢明願入何籍。
咨明該地方官收管。
一、鑲紅旗查出無本家姓氏者四十名。
抱養屬實。
應照前例分别辦理。
一、正黃旗護軍保亮、馬甲花良阿、二名。
均系民人之子。
應照食饷民人例辦理。
嗣後辦理章程四條。
一、挑取養育兵。
先盡本佐領内十歲以上者挑取。
不得其人。
準于參領内及通旗挑取。
如仍不敷。
再将本佐領下、九歲以下六歲以上者挑取。
惟實在鳏寡及貧苦無依者。
取具該旗族長及佐領圖結。
方準不論年歲挑取。
一、旗人新生子女及夭亡者。
限十日内報明族長。
親驗加結。
并本旗近支連名保結。
限十日内具報佐領。
委領催查明。
限五日内轉報參領。
于每月十五日。
加結呈報該旗都統查核。
年終彙造戶口冊時。
揀派參領二員覆查。
三年比丁時。
專派妥員再加詳查。
一、挑取各項錢糧。
俱于前期令參領佐領等公同看視。
令同挑之人。
當堂按名畫押。
出具并無抱養虛捏情弊甘結。
如無人承保。
即不準挑取。
徇情濫保。
許同挑之人攻發。
一、舊制旗人無嗣。
先盡同父周親。
次及五服之内。
如俱無、方準擇遠房及同姓為嗣。
如同姓無人。
請繼另戶異姓親屬者。
查非戶下家奴及民人子弟。
取具兩姓族長參領印甘各結。
準其過繼。
嗣經刑部删除。
應請改複舊制。
得旨、前經降旨、令八旗清查抱養民人之子。
據該都統等先後覆奏。
複經申谕将各旗奏摺彙交八旗都統等、查明另有别項情形者。
公同會議。
并令定立章程。
俾嗣後弊絕風清。
勿任仍前故轍。
茲據該都統等會議具奏。
所有世管佐領玉慶、富克善、雲騎尉紮普善、恩騎尉五聖保、特保、俱着銷除旗檔。
改入民籍。
其世職革退另襲。
翼長雅爾哈、步軍校青山、富太、托克托布、護軍富隆阿、及已故城門領穆克登布、骁騎校富勒渾、均經出兵立功。
本身及其子孫。
俱着改入各該旗漢軍。
外火器營。
向無漢軍人員。
俱着暫行留任。
俟該旗對品缺出。
再行調補。
翼長雅爾哈、由外火器營出身。
立有軍功。
洊升翼長。
熟悉營務。
着加恩不必對品調補。
仍留本營。
其子孫不準挑選外火器營差使。
委護軍參領莫爾赓額、護軍崇祥、存升、養育兵成祥、據該族長等連名呈首。
本人堅不承認。
俱着交刑部審明辦理。
其餘官二十五員。
兵兼十五善射一名。
副榜一名。
兵丁閑散二千三百六十五名。
俱着免其治罪。
照乾隆二十一年之例。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至該都統等所議章程。
均屬妥協。
着即照所議辦理。
各該旗務當實力奉行。
以期經久無弊。
○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孫玉庭奏、淮關捐造剝船。
每年供起剝漕糧裝運河料之用。
歲久多有損壞。
現已查明應行拆造船二隻。
大修船一百十九隻。
小修船三十六隻。
拟請動工興修。
得旨允行。
○壬戌。
谕内閣、昨據八旗都統等、會議清查八旗抱養章程。
已降旨照議辦理矣。
因思各旗設有查旗禦史。
其本旗挑補各項錢糧。
一應戶口年歲冊籍。
均有稽察之責。
現經議定章程。
嗣後着查旗禦史、于挑缺之時。
秉公查核。
如有情弊。
該禦史即行指名參奏。
傥扶同徇隐。
一經發覺。
定将該都統、副都統、及查旗禦史。
一并懲處不貸。
○江南河道總督黎世序入觐。
賜禦制詩章。
又谕、黎世序在江南河道總督任内多年。
辦理修防事宜。
不辭勞瘁。
不避嫌怨。
數年以來。
有如一日。
克臻頻歲乂安。
厥功懋矣。
着加恩賞加太子太保銜。
其降三級留任處分。
一并開複。
該河督當益矢公勤。
永保安瀾。
以承恩眷而衛民生。
○以候補四品京堂周系英、為翰林院侍講學士。
○命總管内務府大臣、查明長泰寺等八廟工程。
分别緩急。
次第修理。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砀山縣民王太來妻西氏。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方受疇奏、邪教案内、留于本境永遠枷号人犯、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