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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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鄰省偏災。
遽請減免。
傥各關相率效尤。
藉詞請免。
無論經費充牣短绌。
稅課從無似此辦過成案。
何得遽開巧避之門。
陸建瀛冒昧奏請。
着交部議處。
所有前任監督鹹齡、前後共應賠銀五萬四百六十六兩零。
現任監督姚熊飛、前後共應賠銀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三兩零。
均着予限八年。
統令照數完繳。
以符定制。
鹹齡、姚熊飛、并着交部照例議處。
經此饬谕之後。
所有各省督撫監督。
均着一體懔遵。
毋得再渎幹咎。
○辛巳。
谕内閣、仁壽等奏、遵旨查明遺漏咨行等語。
此次恭送玉牒之前引侍衛十員。
應領出關口票。
侍衛處主事定泰、漏行兵部。
着交部議處。
所有仁壽等自請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又谕、昨據潘錫恩奏、工需不敷。
請添撥銀兩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議請如數籌給。
系為河防緊要起見。
已依議行矣。
惟南河每歲部撥及各省例解等項。
共銀三百四五十萬兩。
此内豫防大汛銀一百五十萬兩。
即系專為防險而設。
乃近來一遇險工。
無不另行請撥。
竟以每年防險之銀。
視為例所應得。
逐漸增添。
何所底止。
在部臣以河工平險無常。
不得不議準請旨。
多方撥給。
緻免藉口。
然似此漫無限制。
于另案之外。
複添另案。
無論帑項盈绌。
日久将何以為繼耶。
推原其故。
總由河員等奢靡相尚。
揮霍性成。
甚或假公濟私。
侵帑肥橐。
以報險為恐吓。
濫支濫應。
喪盡天良。
即如上年李星沅所參各員。
不過懲一儆百。
恐漏網甚多。
而每年霜汛安瀾。
經該河督保奏升遷者。
指不勝屈。
豈無一二偷工減料侵冒骫法之員。
何以未見參劾。
然則工程卑薄。
其不能保禦鞏固。
亦可見矣。
又如過往官員。
以及遊幕人等。
求助紛紛。
尤為河工漏卮。
前于道光二十四年。
曾經降旨禁革。
并未見該河督舉發一事。
參劾一人。
近聞此風更甚。
于帑項大有關系。
不可不嚴行禁止。
該河督及各河道等、均系朕特簡大員。
即廳員中固多利徒。
亦豈無一二實心任事者。
賞罰既平。
斯從違立應。
嗣後該河督務當認真稽察。
舉劾兼施。
傥遇有廳員呈報險工。
及領帑一切事宜。
必應核實撙節。
毋任飾詞冒領。
每年所撥防險銀兩。
如有赢餘。
仍當存留備用。
不得任意開銷。
以用盡為度。
經此饬谕之後。
每年除例撥款外。
着戶部存記。
絲毫不準再撥。
該河督惟當先事豫籌。
力求節啬。
如查有劣員捏報險工。
及濫領帑項者。
立即嚴參懲辦。
傥藉詞偷減工料。
有誤修防。
朕定将該河督及道廳文武員弁、從重治罪罰賠。
決不寬貸。
至南北往來官員人等。
仍遵前旨。
該河督等遇有往谒求助之人。
即将其人指名參奏。
并着兩江總督明查暗訪。
力祛弊源。
東河亦着照此辦理。
并責成山東巡撫加意稽察。
以挽積習而重河防。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張澧中奏、在籍巡撫被讦。
請旨交部審辦一摺。
前任山西巡撫梁萼涵在籍。
被民人楊錦投遞說帖。
指稱前在山西巡撫任内。
有徇情受賄免充鹽商情事。
虛實均應徹底究辦。
楊錦、并同行之馬德重、孫得利、均着山東巡撫派員解交刑部審訊。
其郭姓、宋二、遲皮匠、張會通、劉姓、均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交刑部歸案訊辦。
直隸房山縣典史梁楙滋、着即解任。
并着順天府委員解交刑部。
一并嚴審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又谕、鄭祖琛奏、盜匪拒捕戕官。
現在查辦情形一摺。
又另片奏、請将疏防之文武員弁分别撤任革職各等語。
廣西天保縣知縣沈毓寅、于歸順州賊匪竄入本境。
帶領兵勇前往堵拏。
黑暗之時。
緻被該匪等戕害。
現在該撫已派臬司馮德馨馳往查辦。
着即查明實在情形。
督饬文武印委各員。
将首要各犯趕緊追拏。
咨移鄰省。
一體堵緝。
務令悉數就獲。
從重懲辦。
毋任一名漏網。
署鎮安府事麥嶺同知文燦、代理鎮安協副将事都司陳烈光、署歸順州知州施鳴盛、畏葸無能。
袖手坐視。
均着一并撤回。
交吏兵二部嚴加議處。
鎮安營把總陸殿揚、着即行革職。
該四員俱毋庸留于該處協緝。
該撫即責令接任印委文武各員。
嚴拏各犯。
迅速蒇事。
勿令蔓延。
天保縣知縣沈毓寅、捕拏鄰境盜匪。
聞信即往。
奮不顧身。
以緻遇害。
可嘉可憫。
着加恩照陣亡例賜恤。
其捕盜被殺之兵丁劉開勝、鄉勇鐘安泰、殺賊身死。
一并交部照例議恤。
○命吏
遽請減免。
傥各關相率效尤。
藉詞請免。
無論經費充牣短绌。
稅課從無似此辦過成案。
何得遽開巧避之門。
陸建瀛冒昧奏請。
着交部議處。
所有前任監督鹹齡、前後共應賠銀五萬四百六十六兩零。
現任監督姚熊飛、前後共應賠銀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三兩零。
均着予限八年。
統令照數完繳。
以符定制。
鹹齡、姚熊飛、并着交部照例議處。
經此饬谕之後。
所有各省督撫監督。
均着一體懔遵。
毋得再渎幹咎。
○辛巳。
谕内閣、仁壽等奏、遵旨查明遺漏咨行等語。
此次恭送玉牒之前引侍衛十員。
應領出關口票。
侍衛處主事定泰、漏行兵部。
着交部議處。
所有仁壽等自請察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又谕、昨據潘錫恩奏、工需不敷。
請添撥銀兩一摺。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議請如數籌給。
系為河防緊要起見。
已依議行矣。
惟南河每歲部撥及各省例解等項。
共銀三百四五十萬兩。
此内豫防大汛銀一百五十萬兩。
即系專為防險而設。
乃近來一遇險工。
無不另行請撥。
竟以每年防險之銀。
視為例所應得。
逐漸增添。
何所底止。
在部臣以河工平險無常。
不得不議準請旨。
多方撥給。
緻免藉口。
然似此漫無限制。
于另案之外。
複添另案。
無論帑項盈绌。
日久将何以為繼耶。
推原其故。
總由河員等奢靡相尚。
揮霍性成。
甚或假公濟私。
侵帑肥橐。
以報險為恐吓。
濫支濫應。
喪盡天良。
即如上年李星沅所參各員。
不過懲一儆百。
恐漏網甚多。
而每年霜汛安瀾。
經該河督保奏升遷者。
指不勝屈。
豈無一二偷工減料侵冒骫法之員。
何以未見參劾。
然則工程卑薄。
其不能保禦鞏固。
亦可見矣。
又如過往官員。
以及遊幕人等。
求助紛紛。
尤為河工漏卮。
前于道光二十四年。
曾經降旨禁革。
并未見該河督舉發一事。
參劾一人。
近聞此風更甚。
于帑項大有關系。
不可不嚴行禁止。
該河督及各河道等、均系朕特簡大員。
即廳員中固多利徒。
亦豈無一二實心任事者。
賞罰既平。
斯從違立應。
嗣後該河督務當認真稽察。
舉劾兼施。
傥遇有廳員呈報險工。
及領帑一切事宜。
必應核實撙節。
毋任飾詞冒領。
每年所撥防險銀兩。
如有赢餘。
仍當存留備用。
不得任意開銷。
以用盡為度。
經此饬谕之後。
每年除例撥款外。
着戶部存記。
絲毫不準再撥。
該河督惟當先事豫籌。
力求節啬。
如查有劣員捏報險工。
及濫領帑項者。
立即嚴參懲辦。
傥藉詞偷減工料。
有誤修防。
朕定将該河督及道廳文武員弁、從重治罪罰賠。
決不寬貸。
至南北往來官員人等。
仍遵前旨。
該河督等遇有往谒求助之人。
即将其人指名參奏。
并着兩江總督明查暗訪。
力祛弊源。
東河亦着照此辦理。
并責成山東巡撫加意稽察。
以挽積習而重河防。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張澧中奏、在籍巡撫被讦。
請旨交部審辦一摺。
前任山西巡撫梁萼涵在籍。
被民人楊錦投遞說帖。
指稱前在山西巡撫任内。
有徇情受賄免充鹽商情事。
虛實均應徹底究辦。
楊錦、并同行之馬德重、孫得利、均着山東巡撫派員解交刑部審訊。
其郭姓、宋二、遲皮匠、張會通、劉姓、均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交刑部歸案訊辦。
直隸房山縣典史梁楙滋、着即解任。
并着順天府委員解交刑部。
一并嚴審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又谕、鄭祖琛奏、盜匪拒捕戕官。
現在查辦情形一摺。
又另片奏、請将疏防之文武員弁分别撤任革職各等語。
廣西天保縣知縣沈毓寅、于歸順州賊匪竄入本境。
帶領兵勇前往堵拏。
黑暗之時。
緻被該匪等戕害。
現在該撫已派臬司馮德馨馳往查辦。
着即查明實在情形。
督饬文武印委各員。
将首要各犯趕緊追拏。
咨移鄰省。
一體堵緝。
務令悉數就獲。
從重懲辦。
毋任一名漏網。
署鎮安府事麥嶺同知文燦、代理鎮安協副将事都司陳烈光、署歸順州知州施鳴盛、畏葸無能。
袖手坐視。
均着一并撤回。
交吏兵二部嚴加議處。
鎮安營把總陸殿揚、着即行革職。
該四員俱毋庸留于該處協緝。
該撫即責令接任印委文武各員。
嚴拏各犯。
迅速蒇事。
勿令蔓延。
天保縣知縣沈毓寅、捕拏鄰境盜匪。
聞信即往。
奮不顧身。
以緻遇害。
可嘉可憫。
着加恩照陣亡例賜恤。
其捕盜被殺之兵丁劉開勝、鄉勇鐘安泰、殺賊身死。
一并交部照例議恤。
○命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