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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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授。
○添設廣東虎門專汛額外外委一員。
兵丁四十名。
由阇西山汛抽撥。
從總督耆英等請也。
○禮部議準、安徽巡撫王植疏報、采訪英山縣貞節婦女段牛氏等四百九十二口。
宿州趙陳氏等一百四十一口。
河南巡撫鄂順安疏報、睢州王羅氏等十八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庚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江西九江、南贛、二鎮地方扼要。
一切訓練操防。
必當認真講求。
方期有備無患。
現任總兵清保、德坤二員。
平日能否申明紀律。
俾技藝悉臻精熟操防果否留心。
設遇調遣。
能否得力可靠。
着李星沅于到任後。
随時留心察看。
據實具奏。
毋稍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江西兵額惟九江、南贛、二鎮最多。
前據撫臣吳文镕來咨、挑選精兵三千四百七十名以備調遣。
至德坤前任漢中鎮時。
曾與相處。
嗣因領兵赴浙。
複于蘇省接晤。
乍浦之戰。
該鎮頗以身先。
向來操防勤慎。
雖未通曉兵法。
尚不失為中材。
清保曾任湖北将官。
前面詢督臣裕泰、據雲該鎮在崇陽軍營。
甚屬出力。
及過九江接見察其年力方壯明晰周妥。
似可望為幹城。
近複疊饬所屬各營。
設法整頓。
認真挑備。
斷不準有名無實。
得旨、随時認真察訪。
閱伍之時。
細心校閱。
萬一有所調遣。
不能得力。
責有攸歸。
懔之毋忽。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汾陽縣民魏椿補妻王氏。
○緩徵山西臨汾、洪洞、襄陵、曲沃、太平、翼城、浮山、鄉甯、永濟、臨晉、猗氏、榮河、萬泉、虞鄉、解、安邑、夏、平陸、芮城、绛、聞喜、稷山、垣曲、河津、趙城、二十五州縣被旱本年額賦。
并展緩垣曲縣上年被雹村莊帶徵舊賦。
○辛醜。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壬寅。
谕内閣、廉敬奏、遵旨議覆四川民人前赴回疆種地一摺。
前據布彥泰條奏、内地民人。
前赴回疆領地耕種。
由各省官為資送。
經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覆。
請旨敕下陝甘、四川、陝西、山西、各督撫詳細體察。
妥議具奏。
茲據廉敬覆稱、若官為資送。
則無業遊民。
勢必藉赴回疆為名。
希圖領費。
甚至不肖之徒。
或半路折回。
或潛往他處。
既不能按戶查追。
又不能逐程押送等語。
所議甚是。
現在四川安縣彭縣二處。
既有呈報願攜眷屬前往種地民人。
着即照該署督所議。
由該地方官印給路票。
發交該民自行前往。
庶辦理無所窒礙。
而邊疆可望招徕。
○又谕、慶錫奏、節省倉項銀兩。
請歸公用等語東陵永濟倉每年截運米石例領腳價。
現因銀貴。
足敷辦公所有節省加價銀兩着自明年為始分款作為東陵歲修零項工程、及歲修外圍大牆、并永濟倉歲修廒座各工之用。
尚有餘賸。
另款貯庫。
俟數年之後。
積有成數。
奏明将圍牆大修一次。
嗣後銀價平減。
再行酌量辦理。
○又谕、慶錫奏、籌議恭修陵寝外圍牆垣一摺。
此項牆工應需銀兩。
據奏永濟倉每年運米腳價。
支領直隸藩庫銀内撙節辦理。
可省銀二千六百兩。
着即照議歸公。
作為修理牆工之用。
并免其造冊報銷。
至西南西北兩面圍牆。
今年方向不宜。
着俟明春再行興修。
○以緝獲四川匪徒紀四帽頂等。
賞都司顔朝斌等、藍翎。
知縣程祖潤等、升叙有差。
○癸卯。
宗人府刑部奏、審明禦史烏淩阿奏寶坻縣民白堃毆母一案。
訊系虛誣。
并鞫出賄囑各情。
按律定拟。
得旨、此案已革禦史烏淩阿、職司風憲。
辄比昵匪人。
聽受賄囑。
妄行陳奏。
雖據訊明。
僅止聽許虛贓。
并未入手。
惟以言官貪婪卑鄙。
着即照部議從重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遇赦不赦。
已革編修吳嘉賓、身列詞垣。
辄與匪人往來已屬不知自愛。
又複聽受囑托。
代為探詢公事。
尤為有玷清班。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加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其拏獲此案要犯之中城兵馬司吏目高桐業、緝捕尚屬勤能。
着交部從優議叙。
鑲黃旗族長宗室瑪尚阿、能将送信之吳國幹盤獲。
俾慶芬不緻遠揚。
辦事亦屬認真。
并着交宗人府從優議叙。
至此案業經刑部研究得實。
所有該部堂官失察筆帖式常泰、私自出京。
及主事全壽、聽從囑托。
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軍機大臣議準、欽差侍郎柏葰等奏查勘盛京山場。
詳拟善後章程六條。
一、叆江西岸。
添設卡倫三座。
以資稽查。
一、每年統巡官出邊巡查。
應分春秋二季。
以歸核實。
一、每屆三年春季。
請令盛京副都統、酌帶官兵巡查一次。
統巡官毋庸派往。
一、統巡官出邊。
應令先知照朝鮮國地方官會哨。
如無搭蓋窩棚處所。
該國地方官具文。
由統巡官申報将軍。
以備稽核。
一、各邊門嚴禁出入。
其采薓刨夫、及運糧人等、出邊時共有若幹名。
按名填注。
進關時仍逐名勾稽。
以防弊混。
一、三道浪頭。
為山犯偷運木植必由之路。
應于該處酌添官兵。
嚴密堵緝。
得旨、盛京沿江一帶。
地廣山深。
流民最易溷迹。
查察稍有未至。
即難淨盡根株。
嗣後每屆三年巡查邊卡。
着由盛京将軍開列該将軍、五部侍郎、副都統銜名。
候朕簡派一員前往。
并着吉林将軍于每年統巡官出邊巡查時一體派員、責令認真清厘。
庶不緻此拏彼竄。
清查後俱着自行據實具奏。
以專責成而靖邊圉。
餘依議。
○署兩江總督陸建瀛奏、甄别才具平庸之正署知縣于浚等四員。
分别降革。
得旨、各屬仍當随時留心甄核。
○山西太原鎮總兵官祥麟、奏報任事。
得旨、實力整饬。
認真訓練。
勉之。
○以翰林院侍讀勝保、青麟、侍講沈兆霖、司經局洗馬奎章、翰林院編修皂保、充日講起居注官。
○禮部議準、湖南巡撫陸費瑔疏報、采訪溆浦縣貞節婦女嚴翟氏等七十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辰。
以太常寺卿恒毓、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乙巳。
杭州将軍桂輪、因病解任。
調江甯将軍奕興、為杭州将軍。
實授裕瑞江甯将軍。
○賞福建、江西、丙午科鄉試年老諸生黃益齡等三名舉人副榜有差。
○丙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禦前侍衛玉明、在乾清門侍衛上行走。
貝子奕格、在禦前行走。
○以火器營翼長烏蘭泰、為廣州滿洲副都統。
○丁未。
以太常寺卿何桂清、翰林院侍講學士曾國藩、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添設廣東虎門專汛額外外委一員。
兵丁四十名。
由阇西山汛抽撥。
從總督耆英等請也。
○禮部議準、安徽巡撫王植疏報、采訪英山縣貞節婦女段牛氏等四百九十二口。
宿州趙陳氏等一百四十一口。
河南巡撫鄂順安疏報、睢州王羅氏等十八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庚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江西九江、南贛、二鎮地方扼要。
一切訓練操防。
必當認真講求。
方期有備無患。
現任總兵清保、德坤二員。
平日能否申明紀律。
俾技藝悉臻精熟操防果否留心。
設遇調遣。
能否得力可靠。
着李星沅于到任後。
随時留心察看。
據實具奏。
毋稍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江西兵額惟九江、南贛、二鎮最多。
前據撫臣吳文镕來咨、挑選精兵三千四百七十名以備調遣。
至德坤前任漢中鎮時。
曾與相處。
嗣因領兵赴浙。
複于蘇省接晤。
乍浦之戰。
該鎮頗以身先。
向來操防勤慎。
雖未通曉兵法。
尚不失為中材。
清保曾任湖北将官。
前面詢督臣裕泰、據雲該鎮在崇陽軍營。
甚屬出力。
及過九江接見察其年力方壯明晰周妥。
似可望為幹城。
近複疊饬所屬各營。
設法整頓。
認真挑備。
斷不準有名無實。
得旨、随時認真察訪。
閱伍之時。
細心校閱。
萬一有所調遣。
不能得力。
責有攸歸。
懔之毋忽。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汾陽縣民魏椿補妻王氏。
○緩徵山西臨汾、洪洞、襄陵、曲沃、太平、翼城、浮山、鄉甯、永濟、臨晉、猗氏、榮河、萬泉、虞鄉、解、安邑、夏、平陸、芮城、绛、聞喜、稷山、垣曲、河津、趙城、二十五州縣被旱本年額賦。
并展緩垣曲縣上年被雹村莊帶徵舊賦。
○辛醜。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壬寅。
谕内閣、廉敬奏、遵旨議覆四川民人前赴回疆種地一摺。
前據布彥泰條奏、内地民人。
前赴回疆領地耕種。
由各省官為資送。
經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覆。
請旨敕下陝甘、四川、陝西、山西、各督撫詳細體察。
妥議具奏。
茲據廉敬覆稱、若官為資送。
則無業遊民。
勢必藉赴回疆為名。
希圖領費。
甚至不肖之徒。
或半路折回。
或潛往他處。
既不能按戶查追。
又不能逐程押送等語。
所議甚是。
現在四川安縣彭縣二處。
既有呈報願攜眷屬前往種地民人。
着即照該署督所議。
由該地方官印給路票。
發交該民自行前往。
庶辦理無所窒礙。
而邊疆可望招徕。
○又谕、慶錫奏、節省倉項銀兩。
請歸公用等語東陵永濟倉每年截運米石例領腳價。
現因銀貴。
足敷辦公所有節省加價銀兩着自明年為始分款作為東陵歲修零項工程、及歲修外圍大牆、并永濟倉歲修廒座各工之用。
尚有餘賸。
另款貯庫。
俟數年之後。
積有成數。
奏明将圍牆大修一次。
嗣後銀價平減。
再行酌量辦理。
○又谕、慶錫奏、籌議恭修陵寝外圍牆垣一摺。
此項牆工應需銀兩。
據奏永濟倉每年運米腳價。
支領直隸藩庫銀内撙節辦理。
可省銀二千六百兩。
着即照議歸公。
作為修理牆工之用。
并免其造冊報銷。
至西南西北兩面圍牆。
今年方向不宜。
着俟明春再行興修。
○以緝獲四川匪徒紀四帽頂等。
賞都司顔朝斌等、藍翎。
知縣程祖潤等、升叙有差。
○癸卯。
宗人府刑部奏、審明禦史烏淩阿奏寶坻縣民白堃毆母一案。
訊系虛誣。
并鞫出賄囑各情。
按律定拟。
得旨、此案已革禦史烏淩阿、職司風憲。
辄比昵匪人。
聽受賄囑。
妄行陳奏。
雖據訊明。
僅止聽許虛贓。
并未入手。
惟以言官貪婪卑鄙。
着即照部議從重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遇赦不赦。
已革編修吳嘉賓、身列詞垣。
辄與匪人往來已屬不知自愛。
又複聽受囑托。
代為探詢公事。
尤為有玷清班。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加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其拏獲此案要犯之中城兵馬司吏目高桐業、緝捕尚屬勤能。
着交部從優議叙。
鑲黃旗族長宗室瑪尚阿、能将送信之吳國幹盤獲。
俾慶芬不緻遠揚。
辦事亦屬認真。
并着交宗人府從優議叙。
至此案業經刑部研究得實。
所有該部堂官失察筆帖式常泰、私自出京。
及主事全壽、聽從囑托。
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軍機大臣議準、欽差侍郎柏葰等奏查勘盛京山場。
詳拟善後章程六條。
一、叆江西岸。
添設卡倫三座。
以資稽查。
一、每年統巡官出邊巡查。
應分春秋二季。
以歸核實。
一、每屆三年春季。
請令盛京副都統、酌帶官兵巡查一次。
統巡官毋庸派往。
一、統巡官出邊。
應令先知照朝鮮國地方官會哨。
如無搭蓋窩棚處所。
該國地方官具文。
由統巡官申報将軍。
以備稽核。
一、各邊門嚴禁出入。
其采薓刨夫、及運糧人等、出邊時共有若幹名。
按名填注。
進關時仍逐名勾稽。
以防弊混。
一、三道浪頭。
為山犯偷運木植必由之路。
應于該處酌添官兵。
嚴密堵緝。
得旨、盛京沿江一帶。
地廣山深。
流民最易溷迹。
查察稍有未至。
即難淨盡根株。
嗣後每屆三年巡查邊卡。
着由盛京将軍開列該将軍、五部侍郎、副都統銜名。
候朕簡派一員前往。
并着吉林将軍于每年統巡官出邊巡查時一體派員、責令認真清厘。
庶不緻此拏彼竄。
清查後俱着自行據實具奏。
以專責成而靖邊圉。
餘依議。
○署兩江總督陸建瀛奏、甄别才具平庸之正署知縣于浚等四員。
分别降革。
得旨、各屬仍當随時留心甄核。
○山西太原鎮總兵官祥麟、奏報任事。
得旨、實力整饬。
認真訓練。
勉之。
○以翰林院侍讀勝保、青麟、侍講沈兆霖、司經局洗馬奎章、翰林院編修皂保、充日講起居注官。
○禮部議準、湖南巡撫陸費瑔疏報、采訪溆浦縣貞節婦女嚴翟氏等七十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甲辰。
以太常寺卿恒毓、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乙巳。
杭州将軍桂輪、因病解任。
調江甯将軍奕興、為杭州将軍。
實授裕瑞江甯将軍。
○賞福建、江西、丙午科鄉試年老諸生黃益齡等三名舉人副榜有差。
○丙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禦前侍衛玉明、在乾清門侍衛上行走。
貝子奕格、在禦前行走。
○以火器營翼長烏蘭泰、為廣州滿洲副都統。
○丁未。
以太常寺卿何桂清、翰林院侍講學士曾國藩、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