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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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介祺、孟培桢、周壽昌、潘遵祁、徐元勳、胡瑞瀾、呼延桭、曹骅、張守岱、黃廷绶、黃經、貢璜、蔣志淳、何廷謙、楊翰、王榮第、左瑛、郭骥遠、呂序程、鐘啟峋、袁芳瑛、沈錫慶、皂保、沈炳垣、蕭玉铨、宜振、馮琛、李夢周、童福承、張正椿、何桂芬、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庶吉士包炜、徐嵩生、徐鼒、奎章、俱着授為檢讨。
陳立、閻敬銘、羅寶森、丁士元、徐德周、胡家玉、閻翥鵬、恽世臨、曹炳燮、姚光發、嶽雲衢、俱着以部屬用。
○禮部以繙譯會試中額請。
得旨、京旗取中二名。
各省駐防取中九名。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阖省普得雨澤。
得旨、覽奏似可心慰。
但京中雖得雨幾次。
尚欠深透。
朕仍齋心叩禱也。
○以庫車開墾新地。
并究出私墾地畝。
予印房章京特通阿等、升叙有差。
賞六品伯克巴拉特等、五品頂帶。
花翎。
七品伯克邁瑪特等、藍翎。
○戊辰。
谕内閣、慶錫奏、籌議修補陵寝外圍牆垣。
并請嚴定私行越牆偷砍樹株罪名一摺。
此項圍牆。
俟交秋後即時興修。
着慶錫敬謹親曆詳勘籌議具奏。
至私越圍牆。
偷砍樹株。
應如何嚴定罪名專條。
着刑部核議具奏。
尋議、嗣後在圍牆以内盜砍樹株者。
首犯拟發近邊充軍。
先于犯事地方枷号兩個月。
其無圍牆之處。
在紅樁以内盜砍者。
照圍牆以内科罪。
在紅樁以外。
白樁以内。
首犯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在青樁以外。
官山以内。
首犯杖一百。
為從各犯減一等問拟。
其圍牆以外。
并無白樁青樁等處。
均照官山以内辦理。
從之。
○馬蘭鎮總兵官慶錫奏、請嗣後拏獲情罪較輕人犯。
不必交地方官審辦。
即在署前枷責示儆。
得旨、酌核認真辦理。
務挽頹風。
勉之。
○以大學士寶興、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陳官俊、禮部尚書魏元烺、吏部左侍郎季芝昌、禮部右侍郎吳鐘駿、兵部右侍郎朱鳳标、内閣學士黃琮、李嘉端、為殿試讀卷官。
○己巳。
策試天下貢士許彭壽等二百三十一名于保和殿。
制曰。
朕缵膺大寶。
統禦寰區。
中外乂安。
于茲二十有七載。
仰荷昊蒼眷佑。
列聖垂庥。
敕命時幾。
兢兢業業。
深念通經緻用之方。
化民成俗之本。
藏富裕國之模。
除暴诘奸之法。
期臻上理。
延訪維殷。
爾多士拜獻先資。
對揚伊始。
冀聆谠論。
式贊嘉猷。
自秦燔六經。
微言中絕。
漢興除挾書之禁。
遺籍間出。
諸儒說經者。
大抵皆孔門苗裔。
商瞿受易。
六傳至田何。
其間授受姓名。
史記與漢書互異。
何欤。
子夏之詩。
四傳至大毛公。
左氏受春秋。
八傳至張蒼。
二家相承之淵源。
能備舉欤。
伏生治書。
後倉說禮。
俱不詳所自出。
或謂伏生受書于秦李克。
信欤。
承後氏之學者。
能條其流派否。
武帝廣厲學官。
各家皆立博士。
至貞觀正義之行。
前代諸家。
不複兼存。
義歸畫一。
說果善欤。
自漢以後。
師儒莫盛于宋。
程張皆深于易。
其傳易弟子。
可略陳欤。
朱子詩禮二經弟子。
其入室者何人欤。
風俗為治平之本。
而教化實風俗之原。
古昔盛時。
民生敦龐。
懷忠抱悫。
鄉闾族黨。
比戶可封。
然猶以時讀法。
糾其過惡。
異言異服則有譏。
無授無節則弗納。
道德一。
風俗同。
左道亂衆之徒。
自無由煽誘以售其怪誕之說。
自習尚澆漓。
異端蠭起。
斂财聚衆。
結黨傳教。
愚民無知。
轉相漸染。
豈果迫于饑寒。
而乃甘冒重辟。
以冀其幸免欤。
抑牧民者教導無方。
俾之陷于邪慝欤。
何以使桀黠者革面洗心。
愚懦者守分循法。
而不為其所惑欤。
孟子曰。
經正則庶民興。
韓愈曰。
明先王之道以道之。
傥可丕變欤。
積貯者。
生人之大命。
周禮倉人藏粟。
旅師聚粟。
遺人委積。
儲蓄甚備。
漢耿壽昌築常平倉。
時稱便矣。
後漢劉般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
内實侵刻百姓。
其故安在。
當境采買。
固虞勒派。
采自鄰封。
又添運費。
果何以使官民兩不受累欤。
成周以後。
義社二倉。
立法最善。
然行之既久。
均不能無弊。
社倉之法。
隋唐行之。
不久便廢。
至朱子而獨有成效。
能推本其良法美意欤。
元史所載河西務十四倉。
京師二十二倉。
通州十三倉。
即今制所由昉。
顧天庾轉輸。
丁胥叢雜。
攙和之弊。
何以杜之。
今欲儲積無虧。
旱澇有備。
轉輸之法。
粜籴之宜。
久貯之方。
平價之道。
不尤宜一一講求欤。
夫安民必先弭盜。
弭盜莫如保甲。
周官有比闾族黨之制。
管仲創軌裡連鄉之法。
皆以裡闬相習之人。
察耳目最近之事。
其法至為美備。
惟是營汛堡墩之設。
不能不寄之兵弁。
寺院庵觀之察。
不能不責之吏胥。
賞罰不明。
則兵或縱盜。
稽查不力。
則吏或藏奸。
有治法不尤貴有治人欤。
至于洋面遼闊。
三甲庶吉士包炜、徐嵩生、徐鼒、奎章、俱着授為檢讨。
陳立、閻敬銘、羅寶森、丁士元、徐德周、胡家玉、閻翥鵬、恽世臨、曹炳燮、姚光發、嶽雲衢、俱着以部屬用。
○禮部以繙譯會試中額請。
得旨、京旗取中二名。
各省駐防取中九名。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奏、阖省普得雨澤。
得旨、覽奏似可心慰。
但京中雖得雨幾次。
尚欠深透。
朕仍齋心叩禱也。
○以庫車開墾新地。
并究出私墾地畝。
予印房章京特通阿等、升叙有差。
賞六品伯克巴拉特等、五品頂帶。
花翎。
七品伯克邁瑪特等、藍翎。
○戊辰。
谕内閣、慶錫奏、籌議修補陵寝外圍牆垣。
并請嚴定私行越牆偷砍樹株罪名一摺。
此項圍牆。
俟交秋後即時興修。
着慶錫敬謹親曆詳勘籌議具奏。
至私越圍牆。
偷砍樹株。
應如何嚴定罪名專條。
着刑部核議具奏。
尋議、嗣後在圍牆以内盜砍樹株者。
首犯拟發近邊充軍。
先于犯事地方枷号兩個月。
其無圍牆之處。
在紅樁以内盜砍者。
照圍牆以内科罪。
在紅樁以外。
白樁以内。
首犯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在青樁以外。
官山以内。
首犯杖一百。
為從各犯減一等問拟。
其圍牆以外。
并無白樁青樁等處。
均照官山以内辦理。
從之。
○馬蘭鎮總兵官慶錫奏、請嗣後拏獲情罪較輕人犯。
不必交地方官審辦。
即在署前枷責示儆。
得旨、酌核認真辦理。
務挽頹風。
勉之。
○以大學士寶興、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陳官俊、禮部尚書魏元烺、吏部左侍郎季芝昌、禮部右侍郎吳鐘駿、兵部右侍郎朱鳳标、内閣學士黃琮、李嘉端、為殿試讀卷官。
○己巳。
策試天下貢士許彭壽等二百三十一名于保和殿。
制曰。
朕缵膺大寶。
統禦寰區。
中外乂安。
于茲二十有七載。
仰荷昊蒼眷佑。
列聖垂庥。
敕命時幾。
兢兢業業。
深念通經緻用之方。
化民成俗之本。
藏富裕國之模。
除暴诘奸之法。
期臻上理。
延訪維殷。
爾多士拜獻先資。
對揚伊始。
冀聆谠論。
式贊嘉猷。
自秦燔六經。
微言中絕。
漢興除挾書之禁。
遺籍間出。
諸儒說經者。
大抵皆孔門苗裔。
商瞿受易。
六傳至田何。
其間授受姓名。
史記與漢書互異。
何欤。
子夏之詩。
四傳至大毛公。
左氏受春秋。
八傳至張蒼。
二家相承之淵源。
能備舉欤。
伏生治書。
後倉說禮。
俱不詳所自出。
或謂伏生受書于秦李克。
信欤。
承後氏之學者。
能條其流派否。
武帝廣厲學官。
各家皆立博士。
至貞觀正義之行。
前代諸家。
不複兼存。
義歸畫一。
說果善欤。
自漢以後。
師儒莫盛于宋。
程張皆深于易。
其傳易弟子。
可略陳欤。
朱子詩禮二經弟子。
其入室者何人欤。
風俗為治平之本。
而教化實風俗之原。
古昔盛時。
民生敦龐。
懷忠抱悫。
鄉闾族黨。
比戶可封。
然猶以時讀法。
糾其過惡。
異言異服則有譏。
無授無節則弗納。
道德一。
風俗同。
左道亂衆之徒。
自無由煽誘以售其怪誕之說。
自習尚澆漓。
異端蠭起。
斂财聚衆。
結黨傳教。
愚民無知。
轉相漸染。
豈果迫于饑寒。
而乃甘冒重辟。
以冀其幸免欤。
抑牧民者教導無方。
俾之陷于邪慝欤。
何以使桀黠者革面洗心。
愚懦者守分循法。
而不為其所惑欤。
孟子曰。
經正則庶民興。
韓愈曰。
明先王之道以道之。
傥可丕變欤。
積貯者。
生人之大命。
周禮倉人藏粟。
旅師聚粟。
遺人委積。
儲蓄甚備。
漢耿壽昌築常平倉。
時稱便矣。
後漢劉般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
内實侵刻百姓。
其故安在。
當境采買。
固虞勒派。
采自鄰封。
又添運費。
果何以使官民兩不受累欤。
成周以後。
義社二倉。
立法最善。
然行之既久。
均不能無弊。
社倉之法。
隋唐行之。
不久便廢。
至朱子而獨有成效。
能推本其良法美意欤。
元史所載河西務十四倉。
京師二十二倉。
通州十三倉。
即今制所由昉。
顧天庾轉輸。
丁胥叢雜。
攙和之弊。
何以杜之。
今欲儲積無虧。
旱澇有備。
轉輸之法。
粜籴之宜。
久貯之方。
平價之道。
不尤宜一一講求欤。
夫安民必先弭盜。
弭盜莫如保甲。
周官有比闾族黨之制。
管仲創軌裡連鄉之法。
皆以裡闬相習之人。
察耳目最近之事。
其法至為美備。
惟是營汛堡墩之設。
不能不寄之兵弁。
寺院庵觀之察。
不能不責之吏胥。
賞罰不明。
則兵或縱盜。
稽查不力。
則吏或藏奸。
有治法不尤貴有治人欤。
至于洋面遼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