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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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湖南鳳凰、乾州、永綏、古丈坪、保靖、五廳縣屯丁苗佃耔種口糧。
○乙卯。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陸建瀛奏、籌補緩缺兵糧。
循案碾谷采買一摺。
江甯淮揚各屬緩缺兵糧。
既據該署督查明缺數。
準其于各營附近州縣常平倉内。
碾動谷八千八百二十七石零。
其緩缺司倉兵糧一萬五千石。
着分饬上元、江甯、六合、三縣按數買補。
所需價銀。
即于司庫雜稅等款動給。
惟各州縣常平倉所存谷石。
系留備地方緩急之需。
至司庫雜稅等款。
亦斷難擅動久懸。
若因此次變通辦理。
緻令銀谷兩項日久懸宕。
仍系徒托空言。
有何裨益。
該署督即嚴饬各屬、将緩缺米石勒限徵完。
分案歸還原款。
斷不準任意拖延。
曆久又成無着。
并着将歸還各款。
随時據實造冊報部查核。
毋稍朦混。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欽差戶部右侍郎花沙納、倉場侍郎陳孚恩。
陸建瀛奏、接據花沙納等咨會、以商運米色潮潤攙雜。
請嗣後分别辦理等語。
此次米石。
曾據該商等禀明。
非買乾潔之米。
不能運赴天津。
是以從優議價。
并先借給運本銀兩。
且随到随收。
體恤已極周至。
乃所運米石。
新陳相雜。
有意朦混。
自應示以懲罰。
嗣後米船至津經該侍郎等親驗。
除間有潮潤仍準風晾外。
如仍前黑白攙雜新陳相間。
着即行駁回。
責令另易好米運售。
其力不能再運者。
查系借有本銀。
亦即勒限賠繳。
或有不敷。
并應着落互保各商。
按成分賠。
以昭核實而杜欺朦。
陸建瀛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等奏、洋商借領庫款。
尚欠銀二百二十萬兩。
洋行業經裁撤。
請展限分繳以纾商力。
下部議。
尋議、該商原欠新疆軍需等項銀。
自道光二十七年起。
扣足十年。
統限清完。
其未完庫項銀二百二十萬兩。
應于十年後接扣。
每年令完銀十五萬兩。
通計十五年全清。
傥此後複設洋商。
仍可以行用歸補。
即照原分年限。
按數完交從之。
○丙辰。
修陝西寶雞縣棧道。
從前任巡撫林則徐請也。
○緩徵陝西神木、府谷二縣被旱村莊額賦。
○丁巳。
盛京兵部侍郎齡鑒、因病解任。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靈桂、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西甯辦事大臣哈勒吉那、兼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禮部尚書保昌、為滿洲繙譯會試正考官。
通政使司通政使桂德、為副考官。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賽什雅勒泰等奏、查明卡外拉達克、克什米爾等處大概情形。
并訪聞音底部落。
現多歸附披楞原委一摺。
覽奏均悉。
據稱披楞即<?口英>咭唎國。
回語呼為排哴。
向與音底接壤。
現在訪聞排哴已将音底占據。
駐兵努普爾地方。
雖推依博特、克什米爾之歸附與否。
尚在疑似之間。
而音底現無總目。
各部落多屬排哴。
其說未必盡皆附會。
夷情貪詐。
難保不别生窺伺。
自應不動聲色。
嚴密探訪。
并嚴加防範。
惟校練原系邊防要務。
全在該大臣等、随時随處密事防閑。
固不可稍有疏虞。
尤不可少露形迹。
方為妥善。
又據奏稱、巴達克山等伯克、前次帶兵捦獲布噜特賊匪的瓦年、及朵斯巴依并未即時獻出。
又任聽中途走脫各情。
今經查詢。
該夷果以空言塞責。
詞已遁窮等語。
夷情貪得無厭。
若索之太急。
彼必據為奇貨。
況的瓦年等釜底遊魂。
亦不值逼令獻出。
即此後竟不解送。
亦無須懸賞向索。
既經該大臣等撰給回谕。
仍着體察情形。
相機妥辦。
以消夷釁而慎邊防。
将此谕令知之。
○烏噜木齊都統惟勤奏、請嗣後各城協領、佐領于奏補後。
均着照例給咨送部引見。
其未引見以前。
不準保薦升用。
以示限制。
下部議。
從之。
○葉爾羌參贊大臣賽什雅勒泰等奏、查明搶掠帕哈普莊之幹竺特回子。
交該伯克自行懲辦。
并将該夷使照例宴賞送回。
報聞。
○以兵部左侍郎德厚、署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緝獲布噜特賊匪多名。
并捦賊首賞五品阿奇木伯克蔔巴什、四品頂帶世襲五品頂花翎。
并加賞緞匹。
賞六品伯克約洛達什等、花翎。
戈什哈回子沙密斯頂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己未。
予湖北緝盜淹斃巡檢吳作邦、祭葬恤蔭。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乾清門三等侍衛載堪、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鴻胪寺卿恒毓、為太常寺卿。
邵燦為光祿寺卿。
○辛酉。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故四川建昌道屬大村土百戶馬成貴子應龍、架州土百戶李印
○貸湖南鳳凰、乾州、永綏、古丈坪、保靖、五廳縣屯丁苗佃耔種口糧。
○乙卯。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陸建瀛奏、籌補緩缺兵糧。
循案碾谷采買一摺。
江甯淮揚各屬緩缺兵糧。
既據該署督查明缺數。
準其于各營附近州縣常平倉内。
碾動谷八千八百二十七石零。
其緩缺司倉兵糧一萬五千石。
着分饬上元、江甯、六合、三縣按數買補。
所需價銀。
即于司庫雜稅等款動給。
惟各州縣常平倉所存谷石。
系留備地方緩急之需。
至司庫雜稅等款。
亦斷難擅動久懸。
若因此次變通辦理。
緻令銀谷兩項日久懸宕。
仍系徒托空言。
有何裨益。
該署督即嚴饬各屬、将緩缺米石勒限徵完。
分案歸還原款。
斷不準任意拖延。
曆久又成無着。
并着将歸還各款。
随時據實造冊報部查核。
毋稍朦混。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欽差戶部右侍郎花沙納、倉場侍郎陳孚恩。
陸建瀛奏、接據花沙納等咨會、以商運米色潮潤攙雜。
請嗣後分别辦理等語。
此次米石。
曾據該商等禀明。
非買乾潔之米。
不能運赴天津。
是以從優議價。
并先借給運本銀兩。
且随到随收。
體恤已極周至。
乃所運米石。
新陳相雜。
有意朦混。
自應示以懲罰。
嗣後米船至津經該侍郎等親驗。
除間有潮潤仍準風晾外。
如仍前黑白攙雜新陳相間。
着即行駁回。
責令另易好米運售。
其力不能再運者。
查系借有本銀。
亦即勒限賠繳。
或有不敷。
并應着落互保各商。
按成分賠。
以昭核實而杜欺朦。
陸建瀛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等奏、洋商借領庫款。
尚欠銀二百二十萬兩。
洋行業經裁撤。
請展限分繳以纾商力。
下部議。
尋議、該商原欠新疆軍需等項銀。
自道光二十七年起。
扣足十年。
統限清完。
其未完庫項銀二百二十萬兩。
應于十年後接扣。
每年令完銀十五萬兩。
通計十五年全清。
傥此後複設洋商。
仍可以行用歸補。
即照原分年限。
按數完交從之。
○丙辰。
修陝西寶雞縣棧道。
從前任巡撫林則徐請也。
○緩徵陝西神木、府谷二縣被旱村莊額賦。
○丁巳。
盛京兵部侍郎齡鑒、因病解任。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靈桂、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西甯辦事大臣哈勒吉那、兼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禮部尚書保昌、為滿洲繙譯會試正考官。
通政使司通政使桂德、為副考官。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賽什雅勒泰等奏、查明卡外拉達克、克什米爾等處大概情形。
并訪聞音底部落。
現多歸附披楞原委一摺。
覽奏均悉。
據稱披楞即<?口英>咭唎國。
回語呼為排哴。
向與音底接壤。
現在訪聞排哴已将音底占據。
駐兵努普爾地方。
雖推依博特、克什米爾之歸附與否。
尚在疑似之間。
而音底現無總目。
各部落多屬排哴。
其說未必盡皆附會。
夷情貪詐。
難保不别生窺伺。
自應不動聲色。
嚴密探訪。
并嚴加防範。
惟校練原系邊防要務。
全在該大臣等、随時随處密事防閑。
固不可稍有疏虞。
尤不可少露形迹。
方為妥善。
又據奏稱、巴達克山等伯克、前次帶兵捦獲布噜特賊匪的瓦年、及朵斯巴依并未即時獻出。
又任聽中途走脫各情。
今經查詢。
該夷果以空言塞責。
詞已遁窮等語。
夷情貪得無厭。
若索之太急。
彼必據為奇貨。
況的瓦年等釜底遊魂。
亦不值逼令獻出。
即此後竟不解送。
亦無須懸賞向索。
既經該大臣等撰給回谕。
仍着體察情形。
相機妥辦。
以消夷釁而慎邊防。
将此谕令知之。
○烏噜木齊都統惟勤奏、請嗣後各城協領、佐領于奏補後。
均着照例給咨送部引見。
其未引見以前。
不準保薦升用。
以示限制。
下部議。
從之。
○葉爾羌參贊大臣賽什雅勒泰等奏、查明搶掠帕哈普莊之幹竺特回子。
交該伯克自行懲辦。
并将該夷使照例宴賞送回。
報聞。
○以兵部左侍郎德厚、署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緝獲布噜特賊匪多名。
并捦賊首賞五品阿奇木伯克蔔巴什、四品頂帶世襲五品頂花翎。
并加賞緞匹。
賞六品伯克約洛達什等、花翎。
戈什哈回子沙密斯頂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己未。
予湖北緝盜淹斃巡檢吳作邦、祭葬恤蔭。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乾清門三等侍衛載堪、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鴻胪寺卿恒毓、為太常寺卿。
邵燦為光祿寺卿。
○辛酉。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故四川建昌道屬大村土百戶馬成貴子應龍、架州土百戶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