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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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
概不準率請截留漕糧。
緻缺京倉放款。
該督等既為大清之官。
不顧大清之事。
試問是何人耶。
能否激發天良。
妥籌善策。
繁費何以裁汰。
正額何以充盈。
務各竭力殚心。
詳慎籌議。
迅即具奏以慰朕懷。
傥經此次諄谕之後。
該督撫等仍敢狃于積習。
贻誤倉貯要需國法具在。
噬臍何及。
勿謂言之不豫也。
将此谕令知之。
尋壁昌等奏、現當徵兌之初。
饬令各府州督屬認真厘剔。
均平徵收。
并将幫費酌量減除。
至商船運米赴津。
已據認有成數。
似可源源販運。
本年江蘇緩缺兵匠等米。
另議撥補。
不準截留漕糧。
其酌定成數海運、及籌補額漕之策。
容通盤籌畫再奏。
得旨、勿稍存畏難之見。
努力而行。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等奏、台灣生番獻地輸誠、請歸官開墾一摺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會議具奏、該番性類犬羊裸居崖谷忽因衰弱窮困。
獻地投誠。
懇請官為經理。
恐有漢奸懷詐挾私潛為勾引。
一經收納利之。
所在百弊叢生有非豫料所能及者。
此事大有關系。
着該督于明年二三月渡台後。
将該處一切情形。
親加履勘。
悉心體察。
籌及久遠。
據實奏明。
未奉谕旨之先。
不準措辦。
斷不可輕聽屬員慫恿。
以為邀功讨好。
受其朦蔽。
率行議準。
緻贻種種後患。
懔之慎之。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自福州起程東渡。
即親詣水沙連各社。
體察番情。
履勘地勢。
得旨、懔之慎之不可顧目前。
留後患也。
○貸福州駐防旗營并水師旗營修理官署兵房饷銀。
○浚山東上河、捕河、運河、泇河、四廳屬河道。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耆英等奏、請暫留升任道員趕辦鹾務一摺。
廣東惠潮嘉道升授浙江按察使李璋煜、先經該督等、奏明委辦潮橋鹽務。
茲據奏稱、現在該員督屬辦理招商事宜。
已有端緒。
未便驟易生手。
李璋煜、準其暫留惠潮嘉道本任。
将經手各要務。
趕辦完竣俟新任道員楊文定到粵後。
再行交卸起程。
○又谕、黃恩彤奏、應試年老武生三場完竣、請賜職銜一摺。
所奏甚屬冒昧。
國家設科取士。
原屬文武并重。
惟每屆鄉會榜後。
查明年老諸生。
賞給副榜舉人、及司業檢讨等職銜。
則專為文場而設。
與武生專較年力者不同。
黃恩彤既知向無賞給年老武生職銜之例。
乃必欲飾詞陳請。
是祇知見好沽名。
受人朦蔽。
甘置舊章于弗顧。
傥各督撫相率為僞。
競尚虛文于政事。
有何裨益。
所奏斷難準行。
黃恩彤違例妄請。
大失朕望。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市恩邀譽者戒。
○以翰林院侍講沈兆霖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故四川成綿龍茂道屬黨壩長官司斯丹增讷爾布子更噶勒爾晤、襲職。
○庚戌。
谕内閣、書元奏、捐修喀喇沙爾堤壩龍口渠道各工、一律完竣一摺。
此項工程。
既歸民辦。
着免其造冊報銷。
嗣後修防一切事宜。
着查照議定章程。
仍責成戶民于農隙之時。
實力挑穵。
以資鞏固。
概不準率請官為修葺。
傥冒昧陳奏請帑修理。
斷不能濫邀允準也。
○陝西巡撫林則徐、因病請解任。
賞假三個月調理。
以布政使楊以增護巡撫。
○察哈爾副都統阿彥泰、因病解任。
以光祿寺少卿裕誠、為察哈爾副都統。
○以喀喇沙爾修複堤壩渠道。
賞陝西直隸州知州黃文炳、花翎。
餘升叙有差。
○辛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山東盜賊公行、請旨饬拏一摺。
山東地方。
向無擄人勒贖之事。
茲據奏本年十月間。
該省峄縣蘭山等處。
盜劫頻仍。
并有擄人幼子勒贖錢文之案。
且該兩縣窩賊甚多。
着名頭目。
糾合多人擾害闾閻。
與捕役聲氣相通。
是以無從究辦等語。
盜賊肆擾擄人勒贖。
與捕役包庇養奸。
最為地方之害。
不可不嚴行懲創。
着崇恩嚴饬地方官。
按名嚴密查拏。
盡法懲治。
毋任一名漏網。
至捕役包庇賊匪。
種種弊端。
實為盜源。
該撫惟當密加體訪。
如果實有其事。
立即查拏嚴辦。
庶捕務日有起色。
而宵小自可斂迹矣。
原摺鈔給閱看将。
此谕令知之。
尋奏、原摺所指賈王把等籍隸峄蘭等縣。
于道光二十六年閏五月間。
糾夥擄滕縣夏廷蘭幼弟夏廷燦、勒取京錢五十千。
并搶得衣服錢文。
因捕拒傷夏廷蘭等。
又本年十月間。
蘭山縣宋珩等賭博。
被劉記等、糾夥搶得賭局錢文衣服。
又是月十九日。
孔二等糾夥擄孔毓隆幼子孔差柱、并驢一頭。
勒取京錢三十二千。
以上三案各犯。
并無結會名目。
且旋犯旋獲。
顯非官役包庇。
均分首從問拟如律。
逸犯緝獲另結。
下部議。
從之。
○命戶部左侍郎柏葰、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陳孚恩、赴天津督買海船商米。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烏噜木齊所屬塔西河、蘆草溝等處、開墾田地十六頃八十畝。
照例升科。
從之。
概不準率請截留漕糧。
緻缺京倉放款。
該督等既為大清之官。
不顧大清之事。
試問是何人耶。
能否激發天良。
妥籌善策。
繁費何以裁汰。
正額何以充盈。
務各竭力殚心。
詳慎籌議。
迅即具奏以慰朕懷。
傥經此次諄谕之後。
該督撫等仍敢狃于積習。
贻誤倉貯要需國法具在。
噬臍何及。
勿謂言之不豫也。
将此谕令知之。
尋壁昌等奏、現當徵兌之初。
饬令各府州督屬認真厘剔。
均平徵收。
并将幫費酌量減除。
至商船運米赴津。
已據認有成數。
似可源源販運。
本年江蘇緩缺兵匠等米。
另議撥補。
不準截留漕糧。
其酌定成數海運、及籌補額漕之策。
容通盤籌畫再奏。
得旨、勿稍存畏難之見。
努力而行。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等奏、台灣生番獻地輸誠、請歸官開墾一摺當交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會議具奏、該番性類犬羊裸居崖谷忽因衰弱窮困。
獻地投誠。
懇請官為經理。
恐有漢奸懷詐挾私潛為勾引。
一經收納利之。
所在百弊叢生有非豫料所能及者。
此事大有關系。
着該督于明年二三月渡台後。
将該處一切情形。
親加履勘。
悉心體察。
籌及久遠。
據實奏明。
未奉谕旨之先。
不準措辦。
斷不可輕聽屬員慫恿。
以為邀功讨好。
受其朦蔽。
率行議準。
緻贻種種後患。
懔之慎之。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自福州起程東渡。
即親詣水沙連各社。
體察番情。
履勘地勢。
得旨、懔之慎之不可顧目前。
留後患也。
○貸福州駐防旗營并水師旗營修理官署兵房饷銀。
○浚山東上河、捕河、運河、泇河、四廳屬河道。
從河道總督鐘祥請也。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耆英等奏、請暫留升任道員趕辦鹾務一摺。
廣東惠潮嘉道升授浙江按察使李璋煜、先經該督等、奏明委辦潮橋鹽務。
茲據奏稱、現在該員督屬辦理招商事宜。
已有端緒。
未便驟易生手。
李璋煜、準其暫留惠潮嘉道本任。
将經手各要務。
趕辦完竣俟新任道員楊文定到粵後。
再行交卸起程。
○又谕、黃恩彤奏、應試年老武生三場完竣、請賜職銜一摺。
所奏甚屬冒昧。
國家設科取士。
原屬文武并重。
惟每屆鄉會榜後。
查明年老諸生。
賞給副榜舉人、及司業檢讨等職銜。
則專為文場而設。
與武生專較年力者不同。
黃恩彤既知向無賞給年老武生職銜之例。
乃必欲飾詞陳請。
是祇知見好沽名。
受人朦蔽。
甘置舊章于弗顧。
傥各督撫相率為僞。
競尚虛文于政事。
有何裨益。
所奏斷難準行。
黃恩彤違例妄請。
大失朕望。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為市恩邀譽者戒。
○以翰林院侍講沈兆霖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故四川成綿龍茂道屬黨壩長官司斯丹增讷爾布子更噶勒爾晤、襲職。
○庚戌。
谕内閣、書元奏、捐修喀喇沙爾堤壩龍口渠道各工、一律完竣一摺。
此項工程。
既歸民辦。
着免其造冊報銷。
嗣後修防一切事宜。
着查照議定章程。
仍責成戶民于農隙之時。
實力挑穵。
以資鞏固。
概不準率請官為修葺。
傥冒昧陳奏請帑修理。
斷不能濫邀允準也。
○陝西巡撫林則徐、因病請解任。
賞假三個月調理。
以布政使楊以增護巡撫。
○察哈爾副都統阿彥泰、因病解任。
以光祿寺少卿裕誠、為察哈爾副都統。
○以喀喇沙爾修複堤壩渠道。
賞陝西直隸州知州黃文炳、花翎。
餘升叙有差。
○辛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山東盜賊公行、請旨饬拏一摺。
山東地方。
向無擄人勒贖之事。
茲據奏本年十月間。
該省峄縣蘭山等處。
盜劫頻仍。
并有擄人幼子勒贖錢文之案。
且該兩縣窩賊甚多。
着名頭目。
糾合多人擾害闾閻。
與捕役聲氣相通。
是以無從究辦等語。
盜賊肆擾擄人勒贖。
與捕役包庇養奸。
最為地方之害。
不可不嚴行懲創。
着崇恩嚴饬地方官。
按名嚴密查拏。
盡法懲治。
毋任一名漏網。
至捕役包庇賊匪。
種種弊端。
實為盜源。
該撫惟當密加體訪。
如果實有其事。
立即查拏嚴辦。
庶捕務日有起色。
而宵小自可斂迹矣。
原摺鈔給閱看将。
此谕令知之。
尋奏、原摺所指賈王把等籍隸峄蘭等縣。
于道光二十六年閏五月間。
糾夥擄滕縣夏廷蘭幼弟夏廷燦、勒取京錢五十千。
并搶得衣服錢文。
因捕拒傷夏廷蘭等。
又本年十月間。
蘭山縣宋珩等賭博。
被劉記等、糾夥搶得賭局錢文衣服。
又是月十九日。
孔二等糾夥擄孔毓隆幼子孔差柱、并驢一頭。
勒取京錢三十二千。
以上三案各犯。
并無結會名目。
且旋犯旋獲。
顯非官役包庇。
均分首從問拟如律。
逸犯緝獲另結。
下部議。
從之。
○命戶部左侍郎柏葰、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陳孚恩、赴天津督買海船商米。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烏噜木齊所屬塔西河、蘆草溝等處、開墾田地十六頃八十畝。
照例升科。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