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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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年老閑住者。
着察加恩賜。
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及内紮薩克喀爾喀等蒙古年七十八十九十以上者。
分别賞赉。
至百歲者。
題明給與建坊銀兩。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九品頂帶。
九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
百歲以上者。
給與七品頂帶。
一百二十歲以上者。
給與六品頂帶。
百歲至一百二十歲以上者。
均仍題明。
給與建坊銀兩。
一、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咨訪。
确具事實奏聞。
禮部核實。
以憑旌表。
一、各省儒學。
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歲貢。
一、國子監監生。
免坐監一月。
一、凡嶽鎮海渎廟宇有傾頹者。
該地方官估計價值具奏修葺。
以昭誠敬。
一、曆代帝王陵寝有毀壞者。
該督撫察明具奏修葺。
一、各省道路橋梁。
間有損壞者。
着地方官查明修理。
以利行旅。
于戲。
播宸慈而錫類。
允協嵩呼華祝之忱。
彰聖善以凝祥。
益符月恒日升之頌。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辰。
皇九子奕譓生。
○以湖北搶護堤工出力。
予知縣昇泰等加銜議叙有差。
○乙巳。
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哈哴阿、因病解任。
以睿親王仁壽、為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成剛、兼鑲紅旗漢軍都統。
○丙午。
谕内閣、前據讷爾經額奏、請将旗租積欠并補徵銀兩、一體豁免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旗地佃欠。
與民糧不同。
礙難議準等語。
此項佃種旗地之民。
近隸畿疆。
同深望澤。
所有直隸各州縣道光二十年以前民欠各項旗租、并補徵銀兩。
着加恩一體豁免。
以普仁施。
○以喀爾喀紮薩克郡王那遜巴圖、為總理虎槍營事務大臣。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新城縣節婦耿劉氏等四百六十六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梁寶常奏、奉化縣匪徒。
經該撫曉谕。
業經解。
散并據該縣衿耆及居民等縛送滋事匪徒。
籲求免剿。
首犯張名淵等、亦各赴案投首。
各處村莊。
一律肅清。
前調官兵。
分别撤留等語。
所辦甚好。
惟首要各犯甚多。
其投首縛獻者僅十餘名。
未獲各犯。
着即設法摉拏。
務使悉數弋獲。
明正典刑。
毋許一名漏網。
但不可任聽官弁人等借摉捕名色。
擾及良民。
餘着照所議辦理。
至該道陳之骥、查辦此案。
實屬無能。
雖平素辦理夷務。
尚屬妥善。
斷不可牽就開脫。
将此谕令知之。
○賞已革喀喇沙爾辦事大臣聯順、三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戊申。
谕内閣、本年十月恭上皇太後徽号。
所有應頒朝鮮國诏書。
着俟該國年班貢使到京。
即交該使臣敬謹赍回。
○命買補山東常平倉谷。
從巡撫崇恩請也。
○己酉。
谕内閣、前據昌伊蘇等奏、續獲逆案内首夥匪徒高豔等、分别正法拟軍一摺。
當交刑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此案前因高豔等供情。
與續經派審之郭光侯一案。
互有牽涉。
礙難遽行核覆。
現在郭光侯一案。
業經審明拟結。
其高豔等夥衆滋事。
拒敵官兵。
雖據供認不諱。
惟攜帶木印書信等情。
既于現訊案内究明有不盡足信之處。
自應覆審确情。
以昭詳慎。
除高豔等八犯、蔡勝等七犯、業據審明正法外。
尚有被迫充當旗腳、畏懼脫逃之謝興等九犯。
仍着交劉韻珂、督同臬司陳士枚、親提覆訊。
務期供證确鑿。
定拟具奏。
毋許稍有不實不盡。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等奏、審訊首逆胡完等大概供情一摺。
據稱審訊胡完供詞與原卷迥不相符。
烏舒爾所供。
與原訊供詞亦甚參差等語。
此案關系重大。
必須嚴訊确情。
以期無枉無縱。
着布彥泰、舒興阿、将該犯等供出之親屬人等、及地畝四至各項。
迅速詳查。
親提研訊。
務期水落石出。
不可稍存回護。
如果原訊有逼勒供認情事。
即一面奏聞。
一面将奕經、賽什雅勒泰、一并解任歸案審辦。
賽什雅勒泰、着專交舒興阿審訊。
其全案人證。
仍着布彥泰會同秉公辦理。
毋庸奏請回避。
将此谕令知之。
○庚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賀長齡等奏、督辦滋事回匪一摺。
覽奏均悉。
該匪等膽敢抗殺兵練。
焚掠村莊。
且逼近永昌郡城。
猖獗已極。
現經提督張必祿、王一鳳等、分投帶兵前往剿辦。
自可迅就撲滅。
惟永昌毗連順甯、雲州、騰越等處。
漢回錯雜。
順甯之右甸等處。
為該回匪後路。
尤屬緊要。
該督現已親往督辦。
着與張必祿、王一鳳、督率文武。
激勵将士。
添派弁兵迅即兩面兜剿。
毋任竄擾滋蔓。
首要各犯。
務須悉數捦獲。
勿使一名漏網。
其安分良民。
尤當随時安撫。
不可稍滋擾累。
至永昌府知府金澂、于有事之時。
藉病推卸。
疊次批示文劄。
置若罔聞。
實屬荒謬。
着先行革職。
俟事竣從嚴查辦。
署永昌協常景運、保山縣知縣李峥嵘、系該管地方。
均難辭咎。
着一并摘去頂帶責令實力防護城垣。
傥有疏虞即行嚴參治罪。
其署永昌營都司楊春富、不能實力堵禦。
辄因衆寡不敵。
畏怯
着察加恩賜。
一、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及内紮薩克喀爾喀等蒙古年七十八十九十以上者。
分别賞赉。
至百歲者。
題明給與建坊銀兩。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九品頂帶。
九十以上者。
給與八品頂帶。
百歲以上者。
給與七品頂帶。
一百二十歲以上者。
給與六品頂帶。
百歲至一百二十歲以上者。
均仍題明。
給與建坊銀兩。
一、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咨訪。
确具事實奏聞。
禮部核實。
以憑旌表。
一、各省儒學。
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歲貢。
一、國子監監生。
免坐監一月。
一、凡嶽鎮海渎廟宇有傾頹者。
該地方官估計價值具奏修葺。
以昭誠敬。
一、曆代帝王陵寝有毀壞者。
該督撫察明具奏修葺。
一、各省道路橋梁。
間有損壞者。
着地方官查明修理。
以利行旅。
于戲。
播宸慈而錫類。
允協嵩呼華祝之忱。
彰聖善以凝祥。
益符月恒日升之頌。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辰。
皇九子奕譓生。
○以湖北搶護堤工出力。
予知縣昇泰等加銜議叙有差。
○乙巳。
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哈哴阿、因病解任。
以睿親王仁壽、為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成剛、兼鑲紅旗漢軍都統。
○丙午。
谕内閣、前據讷爾經額奏、請将旗租積欠并補徵銀兩、一體豁免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旗地佃欠。
與民糧不同。
礙難議準等語。
此項佃種旗地之民。
近隸畿疆。
同深望澤。
所有直隸各州縣道光二十年以前民欠各項旗租、并補徵銀兩。
着加恩一體豁免。
以普仁施。
○以喀爾喀紮薩克郡王那遜巴圖、為總理虎槍營事務大臣。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新城縣節婦耿劉氏等四百六十六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梁寶常奏、奉化縣匪徒。
經該撫曉谕。
業經解。
散并據該縣衿耆及居民等縛送滋事匪徒。
籲求免剿。
首犯張名淵等、亦各赴案投首。
各處村莊。
一律肅清。
前調官兵。
分别撤留等語。
所辦甚好。
惟首要各犯甚多。
其投首縛獻者僅十餘名。
未獲各犯。
着即設法摉拏。
務使悉數弋獲。
明正典刑。
毋許一名漏網。
但不可任聽官弁人等借摉捕名色。
擾及良民。
餘着照所議辦理。
至該道陳之骥、查辦此案。
實屬無能。
雖平素辦理夷務。
尚屬妥善。
斷不可牽就開脫。
将此谕令知之。
○賞已革喀喇沙爾辦事大臣聯順、三等侍衛。
在大門上行走。
○戊申。
谕内閣、本年十月恭上皇太後徽号。
所有應頒朝鮮國诏書。
着俟該國年班貢使到京。
即交該使臣敬謹赍回。
○命買補山東常平倉谷。
從巡撫崇恩請也。
○己酉。
谕内閣、前據昌伊蘇等奏、續獲逆案内首夥匪徒高豔等、分别正法拟軍一摺。
當交刑部議奏。
茲據該部奏稱、此案前因高豔等供情。
與續經派審之郭光侯一案。
互有牽涉。
礙難遽行核覆。
現在郭光侯一案。
業經審明拟結。
其高豔等夥衆滋事。
拒敵官兵。
雖據供認不諱。
惟攜帶木印書信等情。
既于現訊案内究明有不盡足信之處。
自應覆審确情。
以昭詳慎。
除高豔等八犯、蔡勝等七犯、業據審明正法外。
尚有被迫充當旗腳、畏懼脫逃之謝興等九犯。
仍着交劉韻珂、督同臬司陳士枚、親提覆訊。
務期供證确鑿。
定拟具奏。
毋許稍有不實不盡。
○谕軍機大臣等、布彥泰等奏、審訊首逆胡完等大概供情一摺。
據稱審訊胡完供詞與原卷迥不相符。
烏舒爾所供。
與原訊供詞亦甚參差等語。
此案關系重大。
必須嚴訊确情。
以期無枉無縱。
着布彥泰、舒興阿、将該犯等供出之親屬人等、及地畝四至各項。
迅速詳查。
親提研訊。
務期水落石出。
不可稍存回護。
如果原訊有逼勒供認情事。
即一面奏聞。
一面将奕經、賽什雅勒泰、一并解任歸案審辦。
賽什雅勒泰、着專交舒興阿審訊。
其全案人證。
仍着布彥泰會同秉公辦理。
毋庸奏請回避。
将此谕令知之。
○庚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賀長齡等奏、督辦滋事回匪一摺。
覽奏均悉。
該匪等膽敢抗殺兵練。
焚掠村莊。
且逼近永昌郡城。
猖獗已極。
現經提督張必祿、王一鳳等、分投帶兵前往剿辦。
自可迅就撲滅。
惟永昌毗連順甯、雲州、騰越等處。
漢回錯雜。
順甯之右甸等處。
為該回匪後路。
尤屬緊要。
該督現已親往督辦。
着與張必祿、王一鳳、督率文武。
激勵将士。
添派弁兵迅即兩面兜剿。
毋任竄擾滋蔓。
首要各犯。
務須悉數捦獲。
勿使一名漏網。
其安分良民。
尤當随時安撫。
不可稍滋擾累。
至永昌府知府金澂、于有事之時。
藉病推卸。
疊次批示文劄。
置若罔聞。
實屬荒謬。
着先行革職。
俟事竣從嚴查辦。
署永昌協常景運、保山縣知縣李峥嵘、系該管地方。
均難辭咎。
着一并摘去頂帶責令實力防護城垣。
傥有疏虞即行嚴參治罪。
其署永昌營都司楊春富、不能實力堵禦。
辄因衆寡不敵。
畏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