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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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王壽榮着字樣。
此案除楊玉基等無庸議外。
王壽榮合依律發回城給大小伯克為奴。
張士魁杖八十折責發落。
下部議。
從之。
○命陝甘總督惠吉、撥銀二萬二千四百九十八兩有奇。
解赴阿克蘇。
備道光二十七年經費。
○戊申。
谕内閣、寶興奏、請寬免失察習教處分等語。
此案李一原等、習教傳徒。
蔓延各省。
經四川各州縣查知。
究出前情。
分咨饬緝。
将首夥各犯、次第弋獲。
首犯已明正典刑。
各省亦多有破獲。
功過尚足相抵。
所有各該州縣失察處分。
着加恩準其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據劉韻珂奏、口□佛<?口蘭>哂有船駛至琉球。
強留執事通事各一人在彼等語。
當經降旨令耆英确切查明具奏。
茲據耆英奏稱、詢據口□佛酋喇口□萼呢、聲稱系伊未到粵之先。
兵頭口□謝哂咡遣人前往。
當于前赴通商各口之便。
将該二人撤回。
以後斷不再令前往。
并稱尚有文書一件。
續即送來等語。
着俟耆英将該夷文書咨行到閩後。
該督即轉咨琉球國王知悉。
将此谕令知之。
○己酉。
谕内閣、德春等奏、衛河來源欠旺。
水勢有消無長。
必須調用小米軍船。
及官民剝船。
寬為接濟等語。
着直隸總督、即委天津道率領各項剝船。
馳赴安陵一帶。
迎幫寄剝。
俾各幫軍船。
即由安陵就近回空南下。
如剝船再有不敷。
即饬天津道設法添雇。
以資應用。
毋得稍有遲延。
緻滋贻誤。
○又谕、德春等奏、江廣幫船脫空遲延。
請旨饬催一摺。
據稱湖北頭幫、挽入直境。
相距前幫、脫空五日。
其二幫尚無入直消息。
現在時候已遲。
計霜降前十日回空例限。
僅止二十餘日。
江廣漕米、尚有六十餘萬石之多。
此時幫船銜尾而來。
已屬趕辦不及。
似此節節脫空。
必緻耽延誤事。
着漕運總督、山東巡撫、直隸總督、嚴饬所屬。
設法籌催。
添剝濟運。
務期速益求速。
毋緻有誤回空例限。
○又谕、鐘祥奏、豫提防險銀兩。
采辦碎石一摺。
豫東河工、采辦碎石銀兩。
年年豫提。
甚屬不合。
此次姑允所請。
準其豫提丙午年例撥防險銀十萬兩。
分派各廳、購辦碎石。
限于來年桃汛内堆齊。
如有短少遲延。
即行嚴參懲辦。
嗣後仍當按例采辦。
不準再行援案豫提。
○護貴州巡撫羅繞典奏、拏獲習教匪犯李元俸等、按律懲辦。
得旨、嚴密查緝。
勿擾善良。
勿留餘孽。
勉之。
○庚戌。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禹州民孫貴妻劉氏。
○辛亥。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豫親王義道行禮。
○予四川剿夷陣亡外委楊廷英、祭葬世職。
兵丁王榮升等、恤賞如例。
○壬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戶部議準、江西巡撫吳文镕疏報、鉛山縣開墾田二十畝。
照例升科。
從之。
○癸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寅。
工部尚書敬徵、因病解任。
調禮部尚書特登額、為工部尚書。
以正藍旗漢軍都統保昌、為禮部尚書。
○兵部左侍郎德厚、因病賞假。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兼署兵部左侍郎。
○乙卯。
谕内閣、戶部奏、鉛運借支銀兩。
核與例案浮多。
請旨饬禁。
并酌量變通舊章。
以示限制等語。
據稱節年鉛運各員應追借支等款。
已積至十四萬數千之多。
若不即加整饬。
勢必紛紛效尤。
更無底止。
着山東巡撫、轉饬鉛運各員。
嗣後請借銀兩。
務須按照定例。
核其應銷銀數在五百兩以外者。
止準借至五百兩。
其在五百兩以内者。
必使所借之數。
無浮于應銷之數。
不得借至五百兩。
至讓漕等事。
尤當查勘确實。
毋任冒濫。
傥再率行借給以緻無着。
即照定例。
将濫借之地方官、分别着賠。
以杜浮冒而重支銷。
至所議各條。
着雲貴湖廣、及沿途各督撫、一體遵照。
實力奉行。
毋稍冒濫。
○兩江總督壁昌奏、驗收沿江炮堤兵房各工。
并演視新鑄炮位。
及後路接應兵勢。
調看新造水師操巡船隻。
查驗福山新設鎮營。
校閱各營官兵技藝。
并将裕課緝私事宜。
與運司但明倫面為籌議。
得旨、防堵操練。
原非但明倫之責。
然立賢無方。
朕看其人頗堪讨論。
卿其試行之。
○以定郡王載铨、管欽天監及算學事。
○以雲南按察使趙光祖、為布政使。
山西歸綏道普泰、為雲南按察使。
○丙辰。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平定州民胡萬鐘女煥娃子。
○丁巳。
上莅壽恩固倫公主園。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惠吉奏、賊番竄赴西路搶擾。
派兵馳往剿捕一摺。
賊番經連次殲擊之後。
知甘涼一帶有備。
複竄至西路。
乘間搶掠。
傷害邊氓。
現經添遣官兵、前後兜殲。
而巴思洞一帶。
有通透肅州邊卡路徑。
尤為扼要之區。
着惠吉飛饬帶兵将弁。
即由巴思洞一帶取道。
跟蹤掩捕。
并着總兵恒安、饬催原派将弁。
迅速進擊。
仍酌帶官兵。
親往策應。
兩路并力兜捦。
庶免分奔逃竄。
該督正當乘此天氣和暖之時。
督饬将弁、前後夾攻。
務期悉數殲除。
毋緻再令滋擾。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戊午。
以直隸永定河三汛安瀾。
開複道員張起鹓、革職留任處分。
此案除楊玉基等無庸議外。
王壽榮合依律發回城給大小伯克為奴。
張士魁杖八十折責發落。
下部議。
從之。
○命陝甘總督惠吉、撥銀二萬二千四百九十八兩有奇。
解赴阿克蘇。
備道光二十七年經費。
○戊申。
谕内閣、寶興奏、請寬免失察習教處分等語。
此案李一原等、習教傳徒。
蔓延各省。
經四川各州縣查知。
究出前情。
分咨饬緝。
将首夥各犯、次第弋獲。
首犯已明正典刑。
各省亦多有破獲。
功過尚足相抵。
所有各該州縣失察處分。
着加恩準其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據劉韻珂奏、口□佛<?口蘭>哂有船駛至琉球。
強留執事通事各一人在彼等語。
當經降旨令耆英确切查明具奏。
茲據耆英奏稱、詢據口□佛酋喇口□萼呢、聲稱系伊未到粵之先。
兵頭口□謝哂咡遣人前往。
當于前赴通商各口之便。
将該二人撤回。
以後斷不再令前往。
并稱尚有文書一件。
續即送來等語。
着俟耆英将該夷文書咨行到閩後。
該督即轉咨琉球國王知悉。
将此谕令知之。
○己酉。
谕内閣、德春等奏、衛河來源欠旺。
水勢有消無長。
必須調用小米軍船。
及官民剝船。
寬為接濟等語。
着直隸總督、即委天津道率領各項剝船。
馳赴安陵一帶。
迎幫寄剝。
俾各幫軍船。
即由安陵就近回空南下。
如剝船再有不敷。
即饬天津道設法添雇。
以資應用。
毋得稍有遲延。
緻滋贻誤。
○又谕、德春等奏、江廣幫船脫空遲延。
請旨饬催一摺。
據稱湖北頭幫、挽入直境。
相距前幫、脫空五日。
其二幫尚無入直消息。
現在時候已遲。
計霜降前十日回空例限。
僅止二十餘日。
江廣漕米、尚有六十餘萬石之多。
此時幫船銜尾而來。
已屬趕辦不及。
似此節節脫空。
必緻耽延誤事。
着漕運總督、山東巡撫、直隸總督、嚴饬所屬。
設法籌催。
添剝濟運。
務期速益求速。
毋緻有誤回空例限。
○又谕、鐘祥奏、豫提防險銀兩。
采辦碎石一摺。
豫東河工、采辦碎石銀兩。
年年豫提。
甚屬不合。
此次姑允所請。
準其豫提丙午年例撥防險銀十萬兩。
分派各廳、購辦碎石。
限于來年桃汛内堆齊。
如有短少遲延。
即行嚴參懲辦。
嗣後仍當按例采辦。
不準再行援案豫提。
○護貴州巡撫羅繞典奏、拏獲習教匪犯李元俸等、按律懲辦。
得旨、嚴密查緝。
勿擾善良。
勿留餘孽。
勉之。
○庚戌。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禹州民孫貴妻劉氏。
○辛亥。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豫親王義道行禮。
○予四川剿夷陣亡外委楊廷英、祭葬世職。
兵丁王榮升等、恤賞如例。
○壬子。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戶部議準、江西巡撫吳文镕疏報、鉛山縣開墾田二十畝。
照例升科。
從之。
○癸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寅。
工部尚書敬徵、因病解任。
調禮部尚書特登額、為工部尚書。
以正藍旗漢軍都統保昌、為禮部尚書。
○兵部左侍郎德厚、因病賞假。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兼署兵部左侍郎。
○乙卯。
谕内閣、戶部奏、鉛運借支銀兩。
核與例案浮多。
請旨饬禁。
并酌量變通舊章。
以示限制等語。
據稱節年鉛運各員應追借支等款。
已積至十四萬數千之多。
若不即加整饬。
勢必紛紛效尤。
更無底止。
着山東巡撫、轉饬鉛運各員。
嗣後請借銀兩。
務須按照定例。
核其應銷銀數在五百兩以外者。
止準借至五百兩。
其在五百兩以内者。
必使所借之數。
無浮于應銷之數。
不得借至五百兩。
至讓漕等事。
尤當查勘确實。
毋任冒濫。
傥再率行借給以緻無着。
即照定例。
将濫借之地方官、分别着賠。
以杜浮冒而重支銷。
至所議各條。
着雲貴湖廣、及沿途各督撫、一體遵照。
實力奉行。
毋稍冒濫。
○兩江總督壁昌奏、驗收沿江炮堤兵房各工。
并演視新鑄炮位。
及後路接應兵勢。
調看新造水師操巡船隻。
查驗福山新設鎮營。
校閱各營官兵技藝。
并将裕課緝私事宜。
與運司但明倫面為籌議。
得旨、防堵操練。
原非但明倫之責。
然立賢無方。
朕看其人頗堪讨論。
卿其試行之。
○以定郡王載铨、管欽天監及算學事。
○以雲南按察使趙光祖、為布政使。
山西歸綏道普泰、為雲南按察使。
○丙辰。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平定州民胡萬鐘女煥娃子。
○丁巳。
上莅壽恩固倫公主園。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惠吉奏、賊番竄赴西路搶擾。
派兵馳往剿捕一摺。
賊番經連次殲擊之後。
知甘涼一帶有備。
複竄至西路。
乘間搶掠。
傷害邊氓。
現經添遣官兵、前後兜殲。
而巴思洞一帶。
有通透肅州邊卡路徑。
尤為扼要之區。
着惠吉飛饬帶兵将弁。
即由巴思洞一帶取道。
跟蹤掩捕。
并着總兵恒安、饬催原派将弁。
迅速進擊。
仍酌帶官兵。
親往策應。
兩路并力兜捦。
庶免分奔逃竄。
該督正當乘此天氣和暖之時。
督饬将弁、前後夾攻。
務期悉數殲除。
毋緻再令滋擾。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戊午。
以直隸永定河三汛安瀾。
開複道員張起鹓、革職留任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