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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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
平時操演。
應歸何人考察。
不緻惰誤。
至此項新添兵丁。
僅止五百六十名。
設遇緩急。
尚有何營官兵。
可以就近調集。
為後路策應之處。
仍着該督等體察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鄧廷桢等奏、官兵節次捕擊番賊。
現在提鎮分駐要隘。
會合剿辦一摺。
覽奏俱悉。
賊番分股肆擾。
經官兵等協力攻剿。
先後殲斃多名。
已将賊匪壓退。
惟番情叵測。
聚散靡常。
此次賊數。
不過二千餘人。
而忽分忽合。
忽東忽西。
為牽制官兵之計。
必須偵探賊蹤。
出其不意。
相機剿捕。
勿任竄伏遊奕。
現在胡超帶兵馳抵永固。
距察罕鄂博、僅止一百餘裡。
與站柱聲息相通。
乘此官兵會合之時。
務當一鼓作氣。
于賊番往來要隘。
堵截抄擊。
尤當設法斷其後路。
俾不至竄歸巢穴。
空勞兵力。
至番賊窺伺群科。
此時是否解散。
着德興駐劄丹噶爾。
督率官兵并蒙古等。
一并防範。
毋得稍有疏虞。
并責成胡超督緝卡内之賊。
以清北路。
站柱督緝卡外之賊。
以清南路。
其餘防堵接應各事宜。
俱着照所議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惠吉奏、行抵潼關。
趱程赴甘。
籌辦剿捕一摺。
據奏甘涼西肅一帶。
無業回民甚多。
必有從中煽惑之事等語。
回民勾結番衆。
滋擾邊境。
事所必有。
該督務嚴饬守卡弁兵。
禁止回民私行出入。
傥訪有從中糾約之徒。
即行嚴加懲辦。
毋稍姑息。
本日又據鄧廷桢等奏、官兵節次捕擊賊番。
及現在提鎮分駐要隘會剿各情形。
賊番經我兵捕擊。
殲斃多名。
勢必分頭逃竄。
窺伺各隘。
以期牽制我兵。
惠吉到任後。
務與鄧廷桢等熟商妥籌。
相機剿辦。
尤當設法斷其後路。
俾不至竄歸巢穴。
空勞兵力。
是為至要。
鄧廷桢等原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開采廣西恭城縣鉛礦。
從巡撫周之琦請也。
○甲申。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嗣後貴妃以下、及阿哥公主等。
遇有舉行吉禮時。
各衙門應題應奏事件。
俱着照常呈進。
無庸回避。
○又谕、禮部議奏、禦史張修育奏清厘籍貫。
以杜冒濫一摺。
士子冒籍跨考。
作何辦理。
定例本極詳明。
嗣後着仍照舊例辦理。
以免紛更。
○谕軍機大臣等、恒毓等奏、查勘官荒地畝。
籌議開墾一摺。
據奏塔爾納沁地方。
有官荒地八千餘畝。
堪以開墾。
該處附近并無回戶。
亦無回民耕種之地等語。
此項官荒地畝。
恒毓無庸前往查勘。
着全慶、林則徐、前赴該處詳細履勘。
是否可以開墾。
并能否招徕戶民承種納糧之處。
妥為定議。
由布彥泰核明具奏。
将此谕知布彥泰、全慶、恒毓、并傳谕林則徐知之。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李星沅疏報、采訪六合縣貞節婦女許陳氏等一千三百九十九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旌表遇賊殉難安徽婺源縣職員金待聘妻林氏、暨子嘉慧、嘉瑜、媳林氏、祝氏、孫長森、長發。
○乙酉。
大學士穆彰阿等議奏、據伊犁将軍奏稱、葉爾羌所屬之霍爾罕地方。
新墾田九萬八千餘畝。
現已開挑渠道。
足資灌溉。
但地處偏隅。
與回莊雜錯。
招民承種。
既多未便。
不若分給回戶。
轉可相安。
自系實在情形。
應如所奏辦理。
至巴爾楚克、為葉爾羌扼要之區。
向無回莊夾雜。
其未種餘地甚多。
應令該城大臣設法招徕。
将餘地全數招墾。
務期糧足民多。
漸成庶富。
即以寓控制邊陲之意。
此項工程。
系屬捐辦。
總須妥為經理。
不得藉端勒派。
其将來定則升科。
應照葉爾羌曆年奏銷冊報回子承種官地之例。
将歲收糧石。
平分入官。
仍悉心查核。
随年豐歉。
約計每畝歲收之數。
酌定每畝徵糧之數。
以杜收多報少之弊。
應由伊犁将軍妥議章程辦理。
從之。
尋奏、應仿庫車阿克蘇成案。
每畝徵糧五升。
但地系新畲。
收成尚薄。
請自道光二十八年升科起。
是年徵收一半。
至二十九年全數徵收。
按照部價。
每石折銀五錢。
即留充該處經費。
下部議。
從之。
○以故雲南臨安府屬納更山土巡檢龍章弟骧、襲職。
○丙戌。
以辦理軍需報銷完竣。
予福建通判李廷泰等、加銜升補有差。
○命陝甘總督惠吉、撥銀八千兩。
解赴喀喇沙爾。
備道光二十七年經費。
○丁亥。
谕内閣、翰林院本年散館授職人員。
及侍讀以下、詹事府洗馬以下、上年告假有事故、并由各衙門改任翰詹、未經召見各員。
均着自八月十六日起。
每日二員。
豫備召見。
如遇外膳日期。
即改于次日伺候。
其餘各員。
以次遞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鄧廷桢奏、剿捕番賊情形。
當谕知惠吉等。
妥籌設法。
相機剿辦。
務須斷其後路。
不緻空勞兵力。
計該督等接奉後。
自必轉饬遵辦。
本日據鄧廷桢奏、金羊嶺一帶。
前後共派官兵二千一百名。
由站柱統帶進剿。
胡超前後調帶官兵、共五千餘員名。
均經嚴檄催進等語。
此次各路分撥官兵。
為數較多。
足可痛加剿洗。
惟賊番倐聚倐散。
蹤迹無常。
總須處處嚴防。
遏其奔突之路。
轉瞬即屆深秋。
該賊番見兵威既壯。
又慮大雪封山。
窮蹙之餘。
勢必竄歸巢穴。
胡超統領大兵。
是其專責。
務與站柱聲息相通。
豫撥重兵。
截其歸路。
将滋事番賊。
悉數殲捦。
傥令乘隙竄逃。
空煩兵力。
至賊番無所儆畏。
春融以後。
故态複萌。
朕惟胡超等是問。
惠吉、鄧廷桢、督辦此事。
務當彼此熟商。
妥饬辦理。
期于迅速蒇功。
俾番賊群相震懾。
不敢複萌異志。
是為至要。
至署總兵慶和、在金羊嶺打仗被圍。
随營把總張士秀、竭力救護。
紮斃數賊。
因勢孤卒被戕害。
可嘉可憫。
着該部即照千總例議恤。
以昭激勸。
其甘肅派捕番賊官兵。
所須口食馱載等項。
準其在藩庫存貯減平節省款内。
先行借動銀五萬兩。
以濟要需。
事竣後、由該督綜核确數。
設法歸款。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德齡、為詹事府詹事。
○戊子。
谕内閣、鐵麟等奏、續墾園地。
請饬會查核辦一摺。
多倫諾爾營外正藍旗遊牧界内。
現在續墾園地。
添蓋房間。
着讷爾經額揀派妥員。
會同鐵麟等所委之員。
前赴該處。
調齊旗廳案據冊檔。
眼同總管多倫諾爾同知。
于交界處所。
确切查明。
分定界址。
照例核辦。
○命副都統銜達洪阿、馳往甘肅查辦事件。
○己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平時操演。
應歸何人考察。
不緻惰誤。
至此項新添兵丁。
僅止五百六十名。
設遇緩急。
尚有何營官兵。
可以就近調集。
為後路策應之處。
仍着該督等體察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鄧廷桢等奏、官兵節次捕擊番賊。
現在提鎮分駐要隘。
會合剿辦一摺。
覽奏俱悉。
賊番分股肆擾。
經官兵等協力攻剿。
先後殲斃多名。
已将賊匪壓退。
惟番情叵測。
聚散靡常。
此次賊數。
不過二千餘人。
而忽分忽合。
忽東忽西。
為牽制官兵之計。
必須偵探賊蹤。
出其不意。
相機剿捕。
勿任竄伏遊奕。
現在胡超帶兵馳抵永固。
距察罕鄂博、僅止一百餘裡。
與站柱聲息相通。
乘此官兵會合之時。
務當一鼓作氣。
于賊番往來要隘。
堵截抄擊。
尤當設法斷其後路。
俾不至竄歸巢穴。
空勞兵力。
至番賊窺伺群科。
此時是否解散。
着德興駐劄丹噶爾。
督率官兵并蒙古等。
一并防範。
毋得稍有疏虞。
并責成胡超督緝卡内之賊。
以清北路。
站柱督緝卡外之賊。
以清南路。
其餘防堵接應各事宜。
俱着照所議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惠吉奏、行抵潼關。
趱程赴甘。
籌辦剿捕一摺。
據奏甘涼西肅一帶。
無業回民甚多。
必有從中煽惑之事等語。
回民勾結番衆。
滋擾邊境。
事所必有。
該督務嚴饬守卡弁兵。
禁止回民私行出入。
傥訪有從中糾約之徒。
即行嚴加懲辦。
毋稍姑息。
本日又據鄧廷桢等奏、官兵節次捕擊賊番。
及現在提鎮分駐要隘會剿各情形。
賊番經我兵捕擊。
殲斃多名。
勢必分頭逃竄。
窺伺各隘。
以期牽制我兵。
惠吉到任後。
務與鄧廷桢等熟商妥籌。
相機剿辦。
尤當設法斷其後路。
俾不至竄歸巢穴。
空勞兵力。
是為至要。
鄧廷桢等原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開采廣西恭城縣鉛礦。
從巡撫周之琦請也。
○甲申。
仁宗睿皇帝忌辰。
遣官祭昌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嗣後貴妃以下、及阿哥公主等。
遇有舉行吉禮時。
各衙門應題應奏事件。
俱着照常呈進。
無庸回避。
○又谕、禮部議奏、禦史張修育奏清厘籍貫。
以杜冒濫一摺。
士子冒籍跨考。
作何辦理。
定例本極詳明。
嗣後着仍照舊例辦理。
以免紛更。
○谕軍機大臣等、恒毓等奏、查勘官荒地畝。
籌議開墾一摺。
據奏塔爾納沁地方。
有官荒地八千餘畝。
堪以開墾。
該處附近并無回戶。
亦無回民耕種之地等語。
此項官荒地畝。
恒毓無庸前往查勘。
着全慶、林則徐、前赴該處詳細履勘。
是否可以開墾。
并能否招徕戶民承種納糧之處。
妥為定議。
由布彥泰核明具奏。
将此谕知布彥泰、全慶、恒毓、并傳谕林則徐知之。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李星沅疏報、采訪六合縣貞節婦女許陳氏等一千三百九十九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旌表遇賊殉難安徽婺源縣職員金待聘妻林氏、暨子嘉慧、嘉瑜、媳林氏、祝氏、孫長森、長發。
○乙酉。
大學士穆彰阿等議奏、據伊犁将軍奏稱、葉爾羌所屬之霍爾罕地方。
新墾田九萬八千餘畝。
現已開挑渠道。
足資灌溉。
但地處偏隅。
與回莊雜錯。
招民承種。
既多未便。
不若分給回戶。
轉可相安。
自系實在情形。
應如所奏辦理。
至巴爾楚克、為葉爾羌扼要之區。
向無回莊夾雜。
其未種餘地甚多。
應令該城大臣設法招徕。
将餘地全數招墾。
務期糧足民多。
漸成庶富。
即以寓控制邊陲之意。
此項工程。
系屬捐辦。
總須妥為經理。
不得藉端勒派。
其将來定則升科。
應照葉爾羌曆年奏銷冊報回子承種官地之例。
将歲收糧石。
平分入官。
仍悉心查核。
随年豐歉。
約計每畝歲收之數。
酌定每畝徵糧之數。
以杜收多報少之弊。
應由伊犁将軍妥議章程辦理。
從之。
尋奏、應仿庫車阿克蘇成案。
每畝徵糧五升。
但地系新畲。
收成尚薄。
請自道光二十八年升科起。
是年徵收一半。
至二十九年全數徵收。
按照部價。
每石折銀五錢。
即留充該處經費。
下部議。
從之。
○以故雲南臨安府屬納更山土巡檢龍章弟骧、襲職。
○丙戌。
以辦理軍需報銷完竣。
予福建通判李廷泰等、加銜升補有差。
○命陝甘總督惠吉、撥銀八千兩。
解赴喀喇沙爾。
備道光二十七年經費。
○丁亥。
谕内閣、翰林院本年散館授職人員。
及侍讀以下、詹事府洗馬以下、上年告假有事故、并由各衙門改任翰詹、未經召見各員。
均着自八月十六日起。
每日二員。
豫備召見。
如遇外膳日期。
即改于次日伺候。
其餘各員。
以次遞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鄧廷桢奏、剿捕番賊情形。
當谕知惠吉等。
妥籌設法。
相機剿辦。
務須斷其後路。
不緻空勞兵力。
計該督等接奉後。
自必轉饬遵辦。
本日據鄧廷桢奏、金羊嶺一帶。
前後共派官兵二千一百名。
由站柱統帶進剿。
胡超前後調帶官兵、共五千餘員名。
均經嚴檄催進等語。
此次各路分撥官兵。
為數較多。
足可痛加剿洗。
惟賊番倐聚倐散。
蹤迹無常。
總須處處嚴防。
遏其奔突之路。
轉瞬即屆深秋。
該賊番見兵威既壯。
又慮大雪封山。
窮蹙之餘。
勢必竄歸巢穴。
胡超統領大兵。
是其專責。
務與站柱聲息相通。
豫撥重兵。
截其歸路。
将滋事番賊。
悉數殲捦。
傥令乘隙竄逃。
空煩兵力。
至賊番無所儆畏。
春融以後。
故态複萌。
朕惟胡超等是問。
惠吉、鄧廷桢、督辦此事。
務當彼此熟商。
妥饬辦理。
期于迅速蒇功。
俾番賊群相震懾。
不敢複萌異志。
是為至要。
至署總兵慶和、在金羊嶺打仗被圍。
随營把總張士秀、竭力救護。
紮斃數賊。
因勢孤卒被戕害。
可嘉可憫。
着該部即照千總例議恤。
以昭激勸。
其甘肅派捕番賊官兵。
所須口食馱載等項。
準其在藩庫存貯減平節省款内。
先行借動銀五萬兩。
以濟要需。
事竣後、由該督綜核确數。
設法歸款。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德齡、為詹事府詹事。
○戊子。
谕内閣、鐵麟等奏、續墾園地。
請饬會查核辦一摺。
多倫諾爾營外正藍旗遊牧界内。
現在續墾園地。
添蓋房間。
着讷爾經額揀派妥員。
會同鐵麟等所委之員。
前赴該處。
調齊旗廳案據冊檔。
眼同總管多倫諾爾同知。
于交界處所。
确切查明。
分定界址。
照例核辦。
○命副都統銜達洪阿、馳往甘肅查辦事件。
○己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