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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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浴禮、殷壽臻、方浚頤、李宗焱、富呢雅杭阿、均着授為編修。
三甲庶吉士李光彥杜翰、袁泳錫、楊元白、青麟、宗室煜綸、均着授為檢讨。
劉祝庚、克明、金鈞、鐘宜年、鄧廷楠、華日新、趙绶章、胡連耀、張弼、劉琨耀、陳壽圖、均着以部屬用。
○以雲南巡撫惠吉、為陝甘總督。
陝西布政使鄭祖琛、為雲南巡撫。
福建按察使裕康、為陝西布政使。
山東鹽運使陳士枚、為福建按察使。
○以辦理淮北票鹽出力。
予監掣同知童濂等、升叙有差。
○予故陝甘總督富呢揚阿祭葬如例。
○癸醜。
谕内閣、罰賠庫款案内。
所有本身及子孫限滿未能完交各員名。
現經在部及各直省監追者。
俱着即行釋放。
其賠項應如何另定限期追繳之處。
着戶部妥議具奏。
○甲寅。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還宮。
○禦乾清宮。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乙卯。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蕭錦忠、金鶴清、吳福年、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鐘啟峋等九十八人進士出身。
三甲奎章等一百十六人同進士出身。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皇四子奕詝詣天神壇。
皇五子奕誴、詣地祇壇。
皇六子奕?、詣太歲壇。
祈雨。
○遣固倫額驸德木楚克紮布、詣密雲縣白龍潭拈香。
○丙辰。
谕内閣、前因兵部堂官違例派署掌印。
又于司員索詐。
書吏吸煙。
并不據實奏辦。
當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茲據吏部都察院會議具奏。
前任兵部尚書裕誠、兵部尚書許乃普、左侍郎道慶、朱嶟派委候補主事署掌印鑰。
三年之久。
不行改派。
又于伊琳索詐。
書吏吸煙。
并不據實奏明。
本應照議革職。
姑從寬改為實降五級調用。
前任兵部右侍郎惟勤、祝慶蕃違例派署掌印後。
旋經調任。
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前任兵部右侍郎福濟、署兵部右侍郎周祖培、奏參不實着改為革職留任。
前任兵部右侍郎舒興阿、侯桐、前署兵部尚書陳官俊、前任兵部右侍郎倭什讷、兵部右侍郎瑞常、前署兵部左侍郎趙光、于恩麟派署掌印。
均未能查明更正舒興阿、侯桐又失察司員得受陋規。
着照議降四級留任。
陳官俊、倭什讷、瑞常、趙光、着照議降三級留任。
俱不準其抵銷。
兵部員外郎王鐘、着照議降一級留任。
再罰俸一年。
不準抵銷。
○以署鑲黃旗蒙古都統桂良、署兵部尚書。
兼正白旗漢軍都統。
戶部左侍郎何汝霖、為兵部尚書。
内閣學士敬徵、為工部尚書。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花沙納、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刑部右侍郎斌良、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内閣學士載增、兼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奕格、兼鑲紅旗護軍統領。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會籌酌改浙西善後各工、勸捐辦理一摺。
浙西善後各工。
經該撫梁寶賞親履查勘。
擇其尚須變通者。
會同劉韻珂等彙籌酌改。
着即照議辦理。
務須按照形勢。
因地制宜。
與其明為設台。
不能得力。
不如暗中設伏。
可以制勝。
總期屏絕虛文。
事事從實。
庶幾有備于平時。
可冀得力于臨事。
至浙江捐輸。
前已降旨準展至八月底。
着仍遵前旨屆期停止。
不得再行推展。
将此谕令知之。
○轉戶部右侍郎賈桢為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調工部左侍郎徐士芬、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轉兵部右侍郎孫瑞珍、為左侍郎。
仍留江西學政任。
以内閣學士羅文俊、為工部左侍郎。
趙光、為兵部右侍郎。
○調盛京刑部侍郎德厚、為兵部左侍郎。
盛京兵部侍郎廣林、為盛京刑部侍郎。
以内閣學士齡鑒、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兼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戊午。
命翰林院編修徐士谷、在上書房行走。
○修浙江東塘柴石等工。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己未。
孝慎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内閣、各衙門掌印司員。
應盡職分較大之郎中員外揀派。
不準以主事管帶印鑰。
嘉慶年間曾經明降谕旨。
各部堂官。
原各欽遵辦理。
乃兵部堂官。
以候補主事恩麟派署掌印。
即使一時乏人。
派令暫署。
已屬不可。
何得延至三年之久。
不行另派。
有意将錯就錯。
所有辦理乖謬之兵部堂官。
業已分别嚴加議處。
因思禦史本有稽查各衙門之責。
早應據實糾參。
何以緘默不言。
所有稽查兵部之山西道禦史。
着都察院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朱鳳标、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庚申。
谕内閣、刑部奏、查出山西司積壓文書不辦。
據實檢舉。
此案該司書吏收到文書延擱不辦。
殊出情理之外。
着派卓秉恬、賽尚阿、徹底清查。
據實具奏。
刑部堂官。
着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以捐修吐魯番軍台兵房。
予佐領六順等加銜升用有差。
三甲庶吉士李光彥杜翰、袁泳錫、楊元白、青麟、宗室煜綸、均着授為檢讨。
劉祝庚、克明、金鈞、鐘宜年、鄧廷楠、華日新、趙绶章、胡連耀、張弼、劉琨耀、陳壽圖、均着以部屬用。
○以雲南巡撫惠吉、為陝甘總督。
陝西布政使鄭祖琛、為雲南巡撫。
福建按察使裕康、為陝西布政使。
山東鹽運使陳士枚、為福建按察使。
○以辦理淮北票鹽出力。
予監掣同知童濂等、升叙有差。
○予故陝甘總督富呢揚阿祭葬如例。
○癸醜。
谕内閣、罰賠庫款案内。
所有本身及子孫限滿未能完交各員名。
現經在部及各直省監追者。
俱着即行釋放。
其賠項應如何另定限期追繳之處。
着戶部妥議具奏。
○甲寅。
上詣大高殿行禮。
時應宮拈香。
○還宮。
○禦乾清宮。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乙卯。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蕭錦忠、金鶴清、吳福年、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鐘啟峋等九十八人進士出身。
三甲奎章等一百十六人同進士出身。
○幸圓明園。
○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皇四子奕詝詣天神壇。
皇五子奕誴、詣地祇壇。
皇六子奕?、詣太歲壇。
祈雨。
○遣固倫額驸德木楚克紮布、詣密雲縣白龍潭拈香。
○丙辰。
谕内閣、前因兵部堂官違例派署掌印。
又于司員索詐。
書吏吸煙。
并不據實奏辦。
當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茲據吏部都察院會議具奏。
前任兵部尚書裕誠、兵部尚書許乃普、左侍郎道慶、朱嶟派委候補主事署掌印鑰。
三年之久。
不行改派。
又于伊琳索詐。
書吏吸煙。
并不據實奏明。
本應照議革職。
姑從寬改為實降五級調用。
前任兵部右侍郎惟勤、祝慶蕃違例派署掌印後。
旋經調任。
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前任兵部右侍郎福濟、署兵部右侍郎周祖培、奏參不實着改為革職留任。
前任兵部右侍郎舒興阿、侯桐、前署兵部尚書陳官俊、前任兵部右侍郎倭什讷、兵部右侍郎瑞常、前署兵部左侍郎趙光、于恩麟派署掌印。
均未能查明更正舒興阿、侯桐又失察司員得受陋規。
着照議降四級留任。
陳官俊、倭什讷、瑞常、趙光、着照議降三級留任。
俱不準其抵銷。
兵部員外郎王鐘、着照議降一級留任。
再罰俸一年。
不準抵銷。
○以署鑲黃旗蒙古都統桂良、署兵部尚書。
兼正白旗漢軍都統。
戶部左侍郎何汝霖、為兵部尚書。
内閣學士敬徵、為工部尚書。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花沙納、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刑部右侍郎斌良、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内閣學士載增、兼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奕格、兼鑲紅旗護軍統領。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會籌酌改浙西善後各工、勸捐辦理一摺。
浙西善後各工。
經該撫梁寶賞親履查勘。
擇其尚須變通者。
會同劉韻珂等彙籌酌改。
着即照議辦理。
務須按照形勢。
因地制宜。
與其明為設台。
不能得力。
不如暗中設伏。
可以制勝。
總期屏絕虛文。
事事從實。
庶幾有備于平時。
可冀得力于臨事。
至浙江捐輸。
前已降旨準展至八月底。
着仍遵前旨屆期停止。
不得再行推展。
将此谕令知之。
○轉戶部右侍郎賈桢為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調工部左侍郎徐士芬、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轉兵部右侍郎孫瑞珍、為左侍郎。
仍留江西學政任。
以内閣學士羅文俊、為工部左侍郎。
趙光、為兵部右侍郎。
○調盛京刑部侍郎德厚、為兵部左侍郎。
盛京兵部侍郎廣林、為盛京刑部侍郎。
以内閣學士齡鑒、為盛京兵部侍郎。
○以禮部左侍郎連貴、兼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戊午。
命翰林院編修徐士谷、在上書房行走。
○修浙江東塘柴石等工。
從巡撫梁寶常請也。
○己未。
孝慎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内閣、各衙門掌印司員。
應盡職分較大之郎中員外揀派。
不準以主事管帶印鑰。
嘉慶年間曾經明降谕旨。
各部堂官。
原各欽遵辦理。
乃兵部堂官。
以候補主事恩麟派署掌印。
即使一時乏人。
派令暫署。
已屬不可。
何得延至三年之久。
不行另派。
有意将錯就錯。
所有辦理乖謬之兵部堂官。
業已分别嚴加議處。
因思禦史本有稽查各衙門之責。
早應據實糾參。
何以緘默不言。
所有稽查兵部之山西道禦史。
着都察院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朱鳳标、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庚申。
谕内閣、刑部奏、查出山西司積壓文書不辦。
據實檢舉。
此案該司書吏收到文書延擱不辦。
殊出情理之外。
着派卓秉恬、賽尚阿、徹底清查。
據實具奏。
刑部堂官。
着先行交部嚴加議處。
○以捐修吐魯番軍台兵房。
予佐領六順等加銜升用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