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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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協右營守備陳興隆、前護浙江溫州鎮總兵定海鎮标右營遊擊葉紹春、署浙江提标左營千總新拔瑞安協左營千總趙振昌、均着以應升之缺盡先升用。
以昭激勸。
其追捕疲軟、未能勇往直前之福甯鎮标左營遊擊黃進發、着以守備降補。
水師提标左營千總石兆生、着以外委降補。
以為不知振作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籌辦福州廈門兩處夷人住處情形。
覽奏均悉。
該督等既與該夷要約。
自必确有把握。
不至徒托空言。
總之該夷酋等、情既詭詐。
性複貪刁。
惟有妥為駕馭。
于一切機宜。
密之又密。
不可稍露端倪。
該督等身膺海疆重寄。
責無旁貸。
應随時體察情形。
相機辦理。
将此密谕知之。
○閩浙總督劉韻珂、議覆禦史江鴻升奏水師巡哨章程。
閩省南澳之盡頭。
應令南澳鎮右營兵船。
于每年四月初一八月初一兩日。
與該鎮粵屬之左營兵船會哨于雲澳洋面。
再于四月二十日。
令水師提标南幫委巡兵船。
巡至雞母澳洋面。
帶同本處巡船。
與南澳右營兵船會哨一次。
均由南澳鎮取結繳報。
其北洋之盡頭。
應令烽火營兵船。
于每年三月初一八月初一兩日。
與浙江瑞安協兵船會哨于蒲門洋面。
再于八月初十日。
令水師提标北幫委巡兵船。
巡至虎頭鼻洋面。
帶同本處巡船。
與瑞安協兵船會哨一次。
由福甯鎮、溫州鎮、分别取結繳報。
下部議。
從之。
○賞廣東陣亡副将陳連升次子起鵬舉人。
一體會試。
○以防堵出力。
予福建縣丞來錫蕃等升補有差。
○丙午。
月食。
○命于黑龍潭覺生寺設壇祈雨上詣黑龍潭神祠拈香。
命皇四子奕詝詣覺生寺。
皇五子奕誴、詣清漪園龍神廟。
皇六子奕?、詣靜明園龍神廟。
惠親王綿愉、詣宣仁廟。
凝和廟。
瑞郡王奕志、詣昭顯廟。
時應宮。
拈香。
○大學士軍機大臣潘世恩等、會同刑部奏、審訊藉端訛詐、及得受陋規之已革兵部員外郎伊琳等、分别定拟。
得旨、已革兵部休緻員外郎伊琳、既知書吏章熙吸食鴉片煙。
并不據實究辦。
辄敢藉端訛詐錢文。
實屬卑鄙。
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已革兵部候補主事恩麟、以掌印司員。
不知自愛。
兩次得受書吏年終規禮。
着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各衙門掌印。
例應于郎中員外内揀派。
從前嘉慶年間。
曾明降谕旨。
兵部堂官何得诿為不知。
乃必派一候補主事署掌印鑰。
即雲一時揀選乏人。
何以遲至三年之久。
不行改派。
試問該部四司之郎中員外。
除恩麟而外。
再無堪掌司印之人耶。
至伊琳藉煙索詐既經恩麟等查出回堂。
自應據實奏參。
何得以差使懶惰之言含混參劾。
意圖了事。
書吏在署吸食邪片。
大幹例禁。
尤應立予嚴懲。
即雲事屬風聞。
尚無确據。
亦當奏交刑部。
研訊實情。
按律辦理。
何得僅予斥革。
緻令遠揚。
又失察司員收受陋規。
書吏需索使費。
該堂官種種錯誤。
咎實難辭。
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其失察之該管司員。
着該部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逸犯章熙、杜焜、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及浙江直隸河南各督撫。
一并嚴饬緝拏。
務獲審辦。
○丁未。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奕經等奏、查出霍爾罕可開荒地。
試驗水利充裕一摺。
現在全慶、會同林則徐、查勘各城墾荒事宜。
着于行抵葉爾羌時。
即将霍爾罕荒地情形。
一并确切查明。
是否可以開墾。
并應否賞給無業回戶承種交糧之處。
妥為定議。
由布彥泰核明具奏。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知布彥泰、全慶、并傳谕林則徐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鐘祥等覆奏、通政使司參議齊承彥條陳河工善後事宜。
查中牟大壩。
自合龍後。
節經加鑲。
重扃疊鎖。
實已穩固。
若戽水填土。
需費浩繁。
應請毋庸置議。
現仍遵旨寬貯碎石料物。
以資備防。
得旨、頃王壽昌到京。
朕詢以合龍後大壩二壩、并下遊河道情形。
與汝所奏相同。
雖如是。
水長時仍當加意相機防守。
萬不可稍有怠忽。
○戊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莅壽恩固倫公主園。
○谕内閣、恒通等奏、訪獲駐防閑散與民人往來潛誦經文。
請饬交審辦一摺。
此案塔沁布等、與民人劉悅來等私相往來。
現據呈出忏悔課單堂規禮本等書。
多妄誕不經之語。
實屬有幹法紀。
且難保無聚衆結會情事。
塔沁布、倭什洪阿、趕春、着交裕泰親提各犯訊取确供。
嚴行懲辦。
斷不準颟顸了事。
其供出之民人劉悅來、雷曰川、周德象、及朱姓等、着嚴饬該地方官按名查拏。
歸案究辦。
并确查此外如有不法兵丁。
一并從嚴懲治。
以期淨絕根株。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恒通、忠靈、德淩阿、雖經饬屬訪獲。
究未能先事覺察。
均着先行交部議處。
○以捐造沿海炮台。
予山東知縣張攀桂等升叙有差。
○己酉。
禮部以繙譯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二名。
駐防取中三名。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
以昭激勸。
其追捕疲軟、未能勇往直前之福甯鎮标左營遊擊黃進發、着以守備降補。
水師提标左營千總石兆生、着以外委降補。
以為不知振作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等奏、籌辦福州廈門兩處夷人住處情形。
覽奏均悉。
該督等既與該夷要約。
自必确有把握。
不至徒托空言。
總之該夷酋等、情既詭詐。
性複貪刁。
惟有妥為駕馭。
于一切機宜。
密之又密。
不可稍露端倪。
該督等身膺海疆重寄。
責無旁貸。
應随時體察情形。
相機辦理。
将此密谕知之。
○閩浙總督劉韻珂、議覆禦史江鴻升奏水師巡哨章程。
閩省南澳之盡頭。
應令南澳鎮右營兵船。
于每年四月初一八月初一兩日。
與該鎮粵屬之左營兵船會哨于雲澳洋面。
再于四月二十日。
令水師提标南幫委巡兵船。
巡至雞母澳洋面。
帶同本處巡船。
與南澳右營兵船會哨一次。
均由南澳鎮取結繳報。
其北洋之盡頭。
應令烽火營兵船。
于每年三月初一八月初一兩日。
與浙江瑞安協兵船會哨于蒲門洋面。
再于八月初十日。
令水師提标北幫委巡兵船。
巡至虎頭鼻洋面。
帶同本處巡船。
與瑞安協兵船會哨一次。
由福甯鎮、溫州鎮、分别取結繳報。
下部議。
從之。
○賞廣東陣亡副将陳連升次子起鵬舉人。
一體會試。
○以防堵出力。
予福建縣丞來錫蕃等升補有差。
○丙午。
月食。
○命于黑龍潭覺生寺設壇祈雨上詣黑龍潭神祠拈香。
命皇四子奕詝詣覺生寺。
皇五子奕誴、詣清漪園龍神廟。
皇六子奕?、詣靜明園龍神廟。
惠親王綿愉、詣宣仁廟。
凝和廟。
瑞郡王奕志、詣昭顯廟。
時應宮。
拈香。
○大學士軍機大臣潘世恩等、會同刑部奏、審訊藉端訛詐、及得受陋規之已革兵部員外郎伊琳等、分别定拟。
得旨、已革兵部休緻員外郎伊琳、既知書吏章熙吸食鴉片煙。
并不據實究辦。
辄敢藉端訛詐錢文。
實屬卑鄙。
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已革兵部候補主事恩麟、以掌印司員。
不知自愛。
兩次得受書吏年終規禮。
着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各衙門掌印。
例應于郎中員外内揀派。
從前嘉慶年間。
曾明降谕旨。
兵部堂官何得诿為不知。
乃必派一候補主事署掌印鑰。
即雲一時揀選乏人。
何以遲至三年之久。
不行改派。
試問該部四司之郎中員外。
除恩麟而外。
再無堪掌司印之人耶。
至伊琳藉煙索詐既經恩麟等查出回堂。
自應據實奏參。
何得以差使懶惰之言含混參劾。
意圖了事。
書吏在署吸食邪片。
大幹例禁。
尤應立予嚴懲。
即雲事屬風聞。
尚無确據。
亦當奏交刑部。
研訊實情。
按律辦理。
何得僅予斥革。
緻令遠揚。
又失察司員收受陋規。
書吏需索使費。
該堂官種種錯誤。
咎實難辭。
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其失察之該管司員。
着該部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逸犯章熙、杜焜、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及浙江直隸河南各督撫。
一并嚴饬緝拏。
務獲審辦。
○丁未。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奕經等奏、查出霍爾罕可開荒地。
試驗水利充裕一摺。
現在全慶、會同林則徐、查勘各城墾荒事宜。
着于行抵葉爾羌時。
即将霍爾罕荒地情形。
一并确切查明。
是否可以開墾。
并應否賞給無業回戶承種交糧之處。
妥為定議。
由布彥泰核明具奏。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知布彥泰、全慶、并傳谕林則徐知之。
○河東河道總督鐘祥等覆奏、通政使司參議齊承彥條陳河工善後事宜。
查中牟大壩。
自合龍後。
節經加鑲。
重扃疊鎖。
實已穩固。
若戽水填土。
需費浩繁。
應請毋庸置議。
現仍遵旨寬貯碎石料物。
以資備防。
得旨、頃王壽昌到京。
朕詢以合龍後大壩二壩、并下遊河道情形。
與汝所奏相同。
雖如是。
水長時仍當加意相機防守。
萬不可稍有怠忽。
○戊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莅壽恩固倫公主園。
○谕内閣、恒通等奏、訪獲駐防閑散與民人往來潛誦經文。
請饬交審辦一摺。
此案塔沁布等、與民人劉悅來等私相往來。
現據呈出忏悔課單堂規禮本等書。
多妄誕不經之語。
實屬有幹法紀。
且難保無聚衆結會情事。
塔沁布、倭什洪阿、趕春、着交裕泰親提各犯訊取确供。
嚴行懲辦。
斷不準颟顸了事。
其供出之民人劉悅來、雷曰川、周德象、及朱姓等、着嚴饬該地方官按名查拏。
歸案究辦。
并确查此外如有不法兵丁。
一并從嚴懲治。
以期淨絕根株。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恒通、忠靈、德淩阿、雖經饬屬訪獲。
究未能先事覺察。
均着先行交部議處。
○以捐造沿海炮台。
予山東知縣張攀桂等升叙有差。
○己酉。
禮部以繙譯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二名。
駐防取中三名。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