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以吏部尚書恩桂、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調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僧格林沁、為鑲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以正紅旗蒙古都統車登巴咱爾、為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
○調正藍旗漢軍都統載垣、為鑲紅旗滿洲都統。
以署鑲黃旗蒙古都統保昌、為正藍旗漢軍都統。
○修山東運河、泇河、捕河、上河、泉河、五廳堤埽閘壩引渠。
從河道總督鐘祥等請也。
○甲寅。
陝甘總督富呢揚阿奏、已革諾們汗徒弟。
在外募化逗留。
現經盤獲。
得旨、洛桑紮喜、着解京歸案審訊。
○調工部右侍郎花沙納、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兵部右侍郎福濟、為工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内閣學士瑞常、為兵部右侍郎。
○調正紅旗漢軍副都統赓福、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散秩大臣奕格、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福建巡撫劉鴻翺、因病解任。
調陝西巡撫惠吉、為福建巡撫。
未到任前。
以福建布政使徐繼畲署理。
以甘肅布政使鄧廷桢、為陝西巡撫。
廣西按察使寶清、為甘肅布政使。
河南開歸道王壽昌、為廣西按察使。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乙卯。
谕内閣、道員職銜葉仁、前于海疆捐輸案内。
奏請以道員選用。
并賞戴花翎。
當因原犯案情較重。
降旨着不準行。
并将所捐銀兩給還。
此次複捐輸鑄炮經費。
該撫奏請可否賞戴花翎之處。
仍不準行。
所捐銀兩。
着即發還。
○丙辰。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貝勒綿偲、本年七十生辰。
因思朕之伯叔兄弟自幼同朕在上書房讀書者。
現在隻有該貝勒一人。
允宜特沛殊恩。
綿偲着賞穿四團龍補服。
用示朕眷念宗親有加無已至意。
○丁巳。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本年秋間恭谒西陵。
着改于來歲春間舉行。
○賞四川等省甲辰科鄉試年老諸生先甲三等。
四十五名舉人副榜有差。
○戊午。
上禦山高水長。
閱侍衛等騎謝。
○谕内閣、桂輪等奏參、才不勝任副将軍一摺。
賽因諾顔愛曼副将軍紮薩克多羅郡王圖克濟紮布、于本年春季應行前赴軍營駐班之員。
派委既經遲延。
複妄行藉詞掩飾。
殊屬非是。
郡王圖克濟紮布、着革去副将軍之任。
仍交理藩院議處。
其所遺副将軍員缺。
着交桂輪等照例辦理。
○命前任山西太原鎮總兵官關亮、以本旗副護軍參領用。
○己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山東民婦李傅氏、呈控強奸勒斃、衿蠹無弊一摺。
已明降谕旨。
交崇恩親提嚴訊矣。
此案該民婦呈控許瞎包郭三、強奸伊女已成。
登時勒斃。
仵作捏禀自缢。
文生郭履平、賄買差役。
不将郭三拏獲究辦等情。
案關兇徒強奸斃命。
業經該縣詣驗。
系屬已成。
何以案懸日久。
兇犯尚未全獲。
以緻宕延不結。
着崇恩親提案内人證。
嚴切訊究。
并嚴饬地方官迅速緝拏郭三務獲。
歸案嚴行審辦。
至該屍身究系被勒自缢。
必應徹底訊明。
以成信谳。
其差役等如有受賄舞弊情事。
即着按律嚴懲。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李二姐先與郭三通奸。
李傅氏貪利縱容。
嗣許瞎包瞥見。
亦向李二姐調奸未成。
李二姐慮被聲揚。
羞愧自缢。
李傅氏疑許瞎包系郭三勾往。
砌詞京控。
許瞎包應依強奸犯奸婦女未成、緻本婦羞愧自盡杖流例、減等拟杖徒。
餘論罪如律。
下部議。
從之。
○庚申。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命皇五子奕誴、祭昌陵。
○命皇六子奕?、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培成奏、續行查出玩視工程各員。
請分别議處一摺。
盛京前任工部員外郎景昌、于實勝寺旗杆工程。
領過銀兩八年之久。
并未修理。
四品官椿齡、承修南路山門工程。
并未一律修整。
景昌、椿齡、着交部分别議處。
所有景昌原領估價。
着鑲藍旗滿洲都統勒令交出。
暫存工部。
俟該衙門領回。
另派妥員承修。
○又谕、禧恩奏參、休緻人員營私挾詐。
請旨革職拏問一摺。
所參甚是。
休緻副都統六品頂帶哈興阿、屢次欲充木商。
呈領官木。
迨批駁不準。
複私向商人合夥。
且呈交例價。
僅止三千餘兩。
而指木借錢。
竟至十一萬餘千之多。
又複訛詐多贓。
為子捐官。
種種妄為。
殊屬擾害地方。
哈興阿着即革職拏問。
交禧恩會同盛京刑部、提集全案人證。
嚴行審辦。
所有财産。
即着先行查封備抵。
哈興阿之次子安祿、本系蔭生侍衛。
近複指稱報捐文職。
訛借錢文。
亦着一并革職。
歸案審辦。
至哈興阿實犯貪詐。
與因公獲罪者不同。
着俟定案時遵照雍正五年定例辦理。
○調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僧格林沁、為鑲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以正紅旗蒙古都統車登巴咱爾、為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
○調正藍旗漢軍都統載垣、為鑲紅旗滿洲都統。
以署鑲黃旗蒙古都統保昌、為正藍旗漢軍都統。
○修山東運河、泇河、捕河、上河、泉河、五廳堤埽閘壩引渠。
從河道總督鐘祥等請也。
○甲寅。
陝甘總督富呢揚阿奏、已革諾們汗徒弟。
在外募化逗留。
現經盤獲。
得旨、洛桑紮喜、着解京歸案審訊。
○調工部右侍郎花沙納、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兵部右侍郎福濟、為工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内閣學士瑞常、為兵部右侍郎。
○調正紅旗漢軍副都統赓福、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散秩大臣奕格、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福建巡撫劉鴻翺、因病解任。
調陝西巡撫惠吉、為福建巡撫。
未到任前。
以福建布政使徐繼畲署理。
以甘肅布政使鄧廷桢、為陝西巡撫。
廣西按察使寶清、為甘肅布政使。
河南開歸道王壽昌、為廣西按察使。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乙卯。
谕内閣、道員職銜葉仁、前于海疆捐輸案内。
奏請以道員選用。
并賞戴花翎。
當因原犯案情較重。
降旨着不準行。
并将所捐銀兩給還。
此次複捐輸鑄炮經費。
該撫奏請可否賞戴花翎之處。
仍不準行。
所捐銀兩。
着即發還。
○丙辰。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貝勒綿偲、本年七十生辰。
因思朕之伯叔兄弟自幼同朕在上書房讀書者。
現在隻有該貝勒一人。
允宜特沛殊恩。
綿偲着賞穿四團龍補服。
用示朕眷念宗親有加無已至意。
○丁巳。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内閣、本年秋間恭谒西陵。
着改于來歲春間舉行。
○賞四川等省甲辰科鄉試年老諸生先甲三等。
四十五名舉人副榜有差。
○戊午。
上禦山高水長。
閱侍衛等騎謝。
○谕内閣、桂輪等奏參、才不勝任副将軍一摺。
賽因諾顔愛曼副将軍紮薩克多羅郡王圖克濟紮布、于本年春季應行前赴軍營駐班之員。
派委既經遲延。
複妄行藉詞掩飾。
殊屬非是。
郡王圖克濟紮布、着革去副将軍之任。
仍交理藩院議處。
其所遺副将軍員缺。
着交桂輪等照例辦理。
○命前任山西太原鎮總兵官關亮、以本旗副護軍參領用。
○己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山東民婦李傅氏、呈控強奸勒斃、衿蠹無弊一摺。
已明降谕旨。
交崇恩親提嚴訊矣。
此案該民婦呈控許瞎包郭三、強奸伊女已成。
登時勒斃。
仵作捏禀自缢。
文生郭履平、賄買差役。
不将郭三拏獲究辦等情。
案關兇徒強奸斃命。
業經該縣詣驗。
系屬已成。
何以案懸日久。
兇犯尚未全獲。
以緻宕延不結。
着崇恩親提案内人證。
嚴切訊究。
并嚴饬地方官迅速緝拏郭三務獲。
歸案嚴行審辦。
至該屍身究系被勒自缢。
必應徹底訊明。
以成信谳。
其差役等如有受賄舞弊情事。
即着按律嚴懲。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李二姐先與郭三通奸。
李傅氏貪利縱容。
嗣許瞎包瞥見。
亦向李二姐調奸未成。
李二姐慮被聲揚。
羞愧自缢。
李傅氏疑許瞎包系郭三勾往。
砌詞京控。
許瞎包應依強奸犯奸婦女未成、緻本婦羞愧自盡杖流例、減等拟杖徒。
餘論罪如律。
下部議。
從之。
○庚申。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命皇五子奕誴、祭昌陵。
○命皇六子奕?、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培成奏、續行查出玩視工程各員。
請分别議處一摺。
盛京前任工部員外郎景昌、于實勝寺旗杆工程。
領過銀兩八年之久。
并未修理。
四品官椿齡、承修南路山門工程。
并未一律修整。
景昌、椿齡、着交部分别議處。
所有景昌原領估價。
着鑲藍旗滿洲都統勒令交出。
暫存工部。
俟該衙門領回。
另派妥員承修。
○又谕、禧恩奏參、休緻人員營私挾詐。
請旨革職拏問一摺。
所參甚是。
休緻副都統六品頂帶哈興阿、屢次欲充木商。
呈領官木。
迨批駁不準。
複私向商人合夥。
且呈交例價。
僅止三千餘兩。
而指木借錢。
竟至十一萬餘千之多。
又複訛詐多贓。
為子捐官。
種種妄為。
殊屬擾害地方。
哈興阿着即革職拏問。
交禧恩會同盛京刑部、提集全案人證。
嚴行審辦。
所有财産。
即着先行查封備抵。
哈興阿之次子安祿、本系蔭生侍衛。
近複指稱報捐文職。
訛借錢文。
亦着一并革職。
歸案審辦。
至哈興阿實犯貪詐。
與因公獲罪者不同。
着俟定案時遵照雍正五年定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