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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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已明降谕旨。
将孟保、海樸、嵩祿、解赴四川。
派文慶馳驿前往。
會同寶興審訊矣。
所有前任駐藏幫辦大臣鐘方、如經過四川境内。
或業已過境。
着寶興傳旨沿途截留。
饬回四川歸案質訊。
将此谕令知之。
○以服阕布政使鄭祖琛、為陝西布政使。
○戊申。
谕内閣、前據鐘祥等奏、請将東河捐輸推展一年。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該河督等原奏所稱修辦長堤土工。
浚複河道。
需費亦關緊要。
着即照所議辦理。
至順天府及各直省捐輸。
均着截至本年三月底停止。
以示限制。
○己酉。
谕内閣、廣東已故委員方玉達、所解捐監等項饷銀。
着王植迅即派委妥員。
接解來京。
至委解京饷。
向來分别銀數。
或用正印官。
或兼用佐貳。
後改為同知通判州縣領解。
是否應仍照向例辦理。
其應加平餘一款。
自應定以限制。
不得額外增添。
其解饷人員到京。
難保無庫吏需索情弊。
應如何明定章程、嚴申例禁之處。
着管庫大臣悉心核議具奏。
尋奏、嗣後委解京饷。
應仍照舊制。
十萬兩以上。
委同知通判管解。
五萬兩以上。
委州同州判管解。
五萬兩以下。
委縣佐雜等官管解。
至各省批解饷鞘。
向有津貼書吏規費。
前經欽派王大臣議請概行收庫。
是此項銀兩。
并非額外加平。
仍照奏定章程辦理。
至三庫驗收錢糧物料之後。
将該管吏役有無需索之處。
面詢原解官役。
責令出具甘結。
庶防弊益覺周密。
從之。
○庚戌。
以兵部右侍郎福濟、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舉行道光二十四年大計。
直隸卓異官十九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浮躁官二員。
奉天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江蘇卓畢官十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一員。
安徽卓異官八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江西卓異官十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浙江卓異官十二員。
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福建卓異官十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湖北卓異官十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湖南卓異官十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一員。
山東卓異官十三員。
年老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山西卓異官十二員。
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陝西卓異官九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二員。
甘肅卓異官八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四川卓異官十四員。
不謹官四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廣東卓異官十三員。
不謹官四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廣西卓異官八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雲南卓異官十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貴州卓異官七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二員。
南河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東河卓界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諸城縣貞節婦女張陶氏等八百十五口。
肥城縣尹李氏等六十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辛亥。
谕内閣、吏部奏、甘肅典史以縣丞即補。
河南縣丞以州同升用。
與例不符等語。
河工出力人員。
例不準越級請升。
所有河南内黃縣丞熊道鑲、着以州判升用。
其先以州同升用之處。
着即撤銷。
至辦理招墾出力之甘肅山丹縣典史徐世偉、着仍以縣丞留甘即補。
○以鑲白旗滿洲副都統恒興、兼署鑲黃旗滿洲副将統。
○壬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癸醜。
谕内閣、前因仁壽、敬徵、濫保孟保等堪勝副都統。
有旨交該衙門議處。
茲據該衙門照濫舉匪人例。
議以降二級調用。
副都統為二品大員。
該王大臣等遵旨特保。
宜如何加意遴選。
核實秉公。
以期收得人之效。
乃仁壽等不知慎重。
濫舉劣員。
率行充數。
部議降調。
實屬咎無可辭。
仁壽着退出内廷行走。
革去宗正、領侍衛内大臣。
仍折罰王俸六年半。
不準抵銷。
敬徵着革去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都統。
以内閣學士候補。
仍留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為濫舉匪人者戒。
○轉宗人府右宗正烏爾恭阿、為左宗正。
以左宗人綿偲、為右宗正。
順承郡王春山、為左宗人。
○命兩廣總督耆英、協辦大學士。
調工部尚書賽尚阿、為戶部尚書。
兵部尚書裕誠、為工部尚書。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文慶、為兵部尚書。
戶部右侍郎成剛、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已明降谕旨。
将孟保、海樸、嵩祿、解赴四川。
派文慶馳驿前往。
會同寶興審訊矣。
所有前任駐藏幫辦大臣鐘方、如經過四川境内。
或業已過境。
着寶興傳旨沿途截留。
饬回四川歸案質訊。
将此谕令知之。
○以服阕布政使鄭祖琛、為陝西布政使。
○戊申。
谕内閣、前據鐘祥等奏、請将東河捐輸推展一年。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該河督等原奏所稱修辦長堤土工。
浚複河道。
需費亦關緊要。
着即照所議辦理。
至順天府及各直省捐輸。
均着截至本年三月底停止。
以示限制。
○己酉。
谕内閣、廣東已故委員方玉達、所解捐監等項饷銀。
着王植迅即派委妥員。
接解來京。
至委解京饷。
向來分别銀數。
或用正印官。
或兼用佐貳。
後改為同知通判州縣領解。
是否應仍照向例辦理。
其應加平餘一款。
自應定以限制。
不得額外增添。
其解饷人員到京。
難保無庫吏需索情弊。
應如何明定章程、嚴申例禁之處。
着管庫大臣悉心核議具奏。
尋奏、嗣後委解京饷。
應仍照舊制。
十萬兩以上。
委同知通判管解。
五萬兩以上。
委州同州判管解。
五萬兩以下。
委縣佐雜等官管解。
至各省批解饷鞘。
向有津貼書吏規費。
前經欽派王大臣議請概行收庫。
是此項銀兩。
并非額外加平。
仍照奏定章程辦理。
至三庫驗收錢糧物料之後。
将該管吏役有無需索之處。
面詢原解官役。
責令出具甘結。
庶防弊益覺周密。
從之。
○庚戌。
以兵部右侍郎福濟、為總管内務府大臣。
○舉行道光二十四年大計。
直隸卓異官十九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浮躁官二員。
奉天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江蘇卓畢官十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一員。
安徽卓異官八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江西卓異官十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浙江卓異官十二員。
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福建卓異官十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湖北卓異官十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湖南卓異官十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一員。
山東卓異官十三員。
年老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山西卓異官十二員。
不謹官二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陝西卓異官九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二員。
甘肅卓異官八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四川卓異官十四員。
不謹官四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廣東卓異官十三員。
不謹官四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廣西卓異官八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雲南卓異官十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貴州卓異官七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二員。
南河卓異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東河卓界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崇恩疏報、采訪諸城縣貞節婦女張陶氏等八百十五口。
肥城縣尹李氏等六十口。
各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辛亥。
谕内閣、吏部奏、甘肅典史以縣丞即補。
河南縣丞以州同升用。
與例不符等語。
河工出力人員。
例不準越級請升。
所有河南内黃縣丞熊道鑲、着以州判升用。
其先以州同升用之處。
着即撤銷。
至辦理招墾出力之甘肅山丹縣典史徐世偉、着仍以縣丞留甘即補。
○以鑲白旗滿洲副都統恒興、兼署鑲黃旗滿洲副将統。
○壬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癸醜。
谕内閣、前因仁壽、敬徵、濫保孟保等堪勝副都統。
有旨交該衙門議處。
茲據該衙門照濫舉匪人例。
議以降二級調用。
副都統為二品大員。
該王大臣等遵旨特保。
宜如何加意遴選。
核實秉公。
以期收得人之效。
乃仁壽等不知慎重。
濫舉劣員。
率行充數。
部議降調。
實屬咎無可辭。
仁壽着退出内廷行走。
革去宗正、領侍衛内大臣。
仍折罰王俸六年半。
不準抵銷。
敬徵着革去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都統。
以内閣學士候補。
仍留總管内務府大臣。
以為濫舉匪人者戒。
○轉宗人府右宗正烏爾恭阿、為左宗正。
以左宗人綿偲、為右宗正。
順承郡王春山、為左宗人。
○命兩廣總督耆英、協辦大學士。
調工部尚書賽尚阿、為戶部尚書。
兵部尚書裕誠、為工部尚書。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文慶、為兵部尚書。
戶部右侍郎成剛、為都察院左都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