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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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谕令知之。
○兵部議覆、盛京将軍禧恩奏、請添設捕盜弁兵章程八條。
一、奉天地方遼闊。
緝捕最關緊要。
應添設捕盜千總三員。
把總三員。
經制外委六員。
虛頂外委十二員。
馬兵八十名。
步兵一百八名。
以資巡緝。
一、千總把總經制外委等員。
三年内未便遽請添設。
而兵丁未可漫無約束。
應令各廳州縣。
由武生中揀選家道殷實。
年力富強。
素無武斷鄉曲。
包攬詞訟之事各二三人。
送将軍考驗。
挑取十二名。
給與虛頂外委。
食馬兵錢糧。
管束衆兵。
責以捕務。
一、此次添設弁兵等饷銀。
并緝捕犒賞。
應準于發商生息項下動支。
分别付給。
一、千總把總等官。
三年外始行設立。
其三年内之空曠俸銀馬乾。
準作為置辦器械馬匹之用。
一、每年倒樁馬匹。
準照熱河捕盜營之例。
馬匹騎操過五年者。
準其領價買補。
若一年倒斃者。
賠銀七兩。
二年倒斃者。
賠銀六兩。
按年遞減。
每年每百匹。
準報倒馬三十匹。
于息錢赢餘項下動支買補。
一、弁兵紅白賞恤。
及修理器械兵房。
配造火藥。
應于每年息銀息錢赢餘項下動支。
一、弁兵房間。
共計二百三十間。
每間給銀三十五兩。
應在承德縣庫存橋道生息項下動支。
一、邊外蒙古遊收地方。
如有盜賊藏匿。
準該弁兵赴地方官領票出邊緝拏。
仍知照各旗蒙古協緝。
如無照票。
不準私行出邊。
以重邊禁。
從之。
○戊子。
谕内閣、此次覆試武舉刀力石力不符之劉英魁、闵長申、文壽、玉慶、朱連升、李德明、白雲鳳、俱着罰停殿試一科。
所有原圍監射王大臣較射大臣、着交宗人府吏兵二部照例議處。
其補行覆試弓力仍不相符之武舉傅廷揚、定魁、着再罰停殿試一科。
○肅親王敬敏、因病乞假。
以科爾沁紮薩克郡王僧格林沁、署正藍旗滿洲都統。
○予甘肅因公淹斃試用知縣李錦芳同知銜。
并祭葬恤蔭。
○己醜。
上禦洞明堂。
勾到福建、奉天、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七人。
絞犯一人。
奉天斬犯二人。
餘八十人予勾。
○庚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禧恩奏、酌減捕打冬圍兵丁一摺。
盛京每歲冬間進鮮。
既已裁減過半。
所有捕圍兵丁。
自宜量為酌減。
着照所請、捕圍兵一千三百名自本年起。
減去三百名。
仍按年輪流派前鋒馬甲一千名。
捕打貢鮮。
以資操練。
○以通政使司通政使和淳、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廣西右江鎮總兵官阿克敦布、因病乞休。
允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贛榆縣民相庭珍妻張氏。
河南葉縣民薛玉岑妻張氏。
○修福建駐防兵房。
從将軍敬<?穆-禾攵>請也。
○改造盛京金州水師營戰船。
從将軍禧恩請也。
○辛卯。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貴州巡撫賀長齡奏、查黔省各屬。
并無銀砂。
亦無銀礦可采。
得旨、細心查辦。
不可一奏了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郯城縣民王塊甲妹王氏。
魚台縣民強禮修女強氏。
○以孟冬時享太廟。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壬辰。
谕内閣、潘錫恩奏、查勘高郵東堤遇風漫水。
現在搶堵情形一摺。
據稱揚河廳境高郵汛七顆柳地方東堤。
被水浸泡日久。
堤身坐蟄。
該廳營趕築柴壩。
适遭風暴。
遂緻漫缺十餘丈。
該河督親往督辦等語。
該處堤身因風漫缺。
該員弁等防守不力。
咎無可辭。
楊河通判張用熙、揚河營守備陳耀、俱着撤任。
摘去頂帶。
仍責令在工效力。
果能依限完竣。
由該河督核明具奏。
傥稍延玩。
即行嚴參。
淮揚道樊師仲、河營參将盧永盛、淮揚遊擊李勝、俱着交部議處。
潘錫恩未能先事豫防。
着一并交部議處。
該處堤下居民無多。
雖早經遷避。
并無損傷。
然究屬被水可憫。
着即督饬該地方官。
妥為撫恤。
毋令一夫失所。
此次堵築缺口所用錢糧。
着責令專管之廳營。
全數分賠。
以示懲儆。
○伊犁将軍布彥泰奏、開墾阿齊烏蘇山地。
大局已成。
渠道全通。
現将極東之哈什河引放入渠。
皆已盈科遞進。
水到渠成。
旋又查看渠尾。
則已潆洄轉注。
洩入烏合哩裡克河。
并無阻遏之處。
十萬餘畝之地。
一律灌溉。
無誤春耕。
得旨、所辦甚屬可嘉。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甯津縣民祁朝垣女祁氏。
○給河南淮甯、項城、沈邱、三縣災民口糧有差。
○癸巳。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内閣、薩迎阿奏、請将濫刑斃命之巡檢革職拏問一摺。
熱河豐甯縣大閣兒巡檢馬铦、于賭匪李停江一案。
濫用刑求。
以緻受傷斃命。
着即革職拏問。
交該都統提同全案人證。
确切研訊。
按律定拟具奏。
又另片奏稱、該巡檢複有擅受旗人陳蘭與佟浚争控錢債一案。
任性偏斷。
幾至釀成人命等語。
着即一并審明。
從嚴懲辦。
尋奏、查訊李停江。
因誤睡熱炕。
緻中火毒身死。
究系刑傷過重所緻。
争控錢債一案。
系陳蘭自紮肚腹。
希圖抵賴。
旋即平複。
馬铦、除擅受民詞輕罪不議外。
應照非法毆打緻死律。
拟杖一百徒三年。
下部議。
從之。
○兵部議覆、盛京将軍禧恩奏、請添設捕盜弁兵章程八條。
一、奉天地方遼闊。
緝捕最關緊要。
應添設捕盜千總三員。
把總三員。
經制外委六員。
虛頂外委十二員。
馬兵八十名。
步兵一百八名。
以資巡緝。
一、千總把總經制外委等員。
三年内未便遽請添設。
而兵丁未可漫無約束。
應令各廳州縣。
由武生中揀選家道殷實。
年力富強。
素無武斷鄉曲。
包攬詞訟之事各二三人。
送将軍考驗。
挑取十二名。
給與虛頂外委。
食馬兵錢糧。
管束衆兵。
責以捕務。
一、此次添設弁兵等饷銀。
并緝捕犒賞。
應準于發商生息項下動支。
分别付給。
一、千總把總等官。
三年外始行設立。
其三年内之空曠俸銀馬乾。
準作為置辦器械馬匹之用。
一、每年倒樁馬匹。
準照熱河捕盜營之例。
馬匹騎操過五年者。
準其領價買補。
若一年倒斃者。
賠銀七兩。
二年倒斃者。
賠銀六兩。
按年遞減。
每年每百匹。
準報倒馬三十匹。
于息錢赢餘項下動支買補。
一、弁兵紅白賞恤。
及修理器械兵房。
配造火藥。
應于每年息銀息錢赢餘項下動支。
一、弁兵房間。
共計二百三十間。
每間給銀三十五兩。
應在承德縣庫存橋道生息項下動支。
一、邊外蒙古遊收地方。
如有盜賊藏匿。
準該弁兵赴地方官領票出邊緝拏。
仍知照各旗蒙古協緝。
如無照票。
不準私行出邊。
以重邊禁。
從之。
○戊子。
谕内閣、此次覆試武舉刀力石力不符之劉英魁、闵長申、文壽、玉慶、朱連升、李德明、白雲鳳、俱着罰停殿試一科。
所有原圍監射王大臣較射大臣、着交宗人府吏兵二部照例議處。
其補行覆試弓力仍不相符之武舉傅廷揚、定魁、着再罰停殿試一科。
○肅親王敬敏、因病乞假。
以科爾沁紮薩克郡王僧格林沁、署正藍旗滿洲都統。
○予甘肅因公淹斃試用知縣李錦芳同知銜。
并祭葬恤蔭。
○己醜。
上禦洞明堂。
勾到福建、奉天、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七人。
絞犯一人。
奉天斬犯二人。
餘八十人予勾。
○庚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禧恩奏、酌減捕打冬圍兵丁一摺。
盛京每歲冬間進鮮。
既已裁減過半。
所有捕圍兵丁。
自宜量為酌減。
着照所請、捕圍兵一千三百名自本年起。
減去三百名。
仍按年輪流派前鋒馬甲一千名。
捕打貢鮮。
以資操練。
○以通政使司通政使和淳、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廣西右江鎮總兵官阿克敦布、因病乞休。
允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贛榆縣民相庭珍妻張氏。
河南葉縣民薛玉岑妻張氏。
○修福建駐防兵房。
從将軍敬<?穆-禾攵>請也。
○改造盛京金州水師營戰船。
從将軍禧恩請也。
○辛卯。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貴州巡撫賀長齡奏、查黔省各屬。
并無銀砂。
亦無銀礦可采。
得旨、細心查辦。
不可一奏了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郯城縣民王塊甲妹王氏。
魚台縣民強禮修女強氏。
○以孟冬時享太廟。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壬辰。
谕内閣、潘錫恩奏、查勘高郵東堤遇風漫水。
現在搶堵情形一摺。
據稱揚河廳境高郵汛七顆柳地方東堤。
被水浸泡日久。
堤身坐蟄。
該廳營趕築柴壩。
适遭風暴。
遂緻漫缺十餘丈。
該河督親往督辦等語。
該處堤身因風漫缺。
該員弁等防守不力。
咎無可辭。
楊河通判張用熙、揚河營守備陳耀、俱着撤任。
摘去頂帶。
仍責令在工效力。
果能依限完竣。
由該河督核明具奏。
傥稍延玩。
即行嚴參。
淮揚道樊師仲、河營參将盧永盛、淮揚遊擊李勝、俱着交部議處。
潘錫恩未能先事豫防。
着一并交部議處。
該處堤下居民無多。
雖早經遷避。
并無損傷。
然究屬被水可憫。
着即督饬該地方官。
妥為撫恤。
毋令一夫失所。
此次堵築缺口所用錢糧。
着責令專管之廳營。
全數分賠。
以示懲儆。
○伊犁将軍布彥泰奏、開墾阿齊烏蘇山地。
大局已成。
渠道全通。
現将極東之哈什河引放入渠。
皆已盈科遞進。
水到渠成。
旋又查看渠尾。
則已潆洄轉注。
洩入烏合哩裡克河。
并無阻遏之處。
十萬餘畝之地。
一律灌溉。
無誤春耕。
得旨、所辦甚屬可嘉。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甯津縣民祁朝垣女祁氏。
○給河南淮甯、項城、沈邱、三縣災民口糧有差。
○癸巳。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内閣、薩迎阿奏、請将濫刑斃命之巡檢革職拏問一摺。
熱河豐甯縣大閣兒巡檢馬铦、于賭匪李停江一案。
濫用刑求。
以緻受傷斃命。
着即革職拏問。
交該都統提同全案人證。
确切研訊。
按律定拟具奏。
又另片奏稱、該巡檢複有擅受旗人陳蘭與佟浚争控錢債一案。
任性偏斷。
幾至釀成人命等語。
着即一并審明。
從嚴懲辦。
尋奏、查訊李停江。
因誤睡熱炕。
緻中火毒身死。
究系刑傷過重所緻。
争控錢債一案。
系陳蘭自紮肚腹。
希圖抵賴。
旋即平複。
馬铦、除擅受民詞輕罪不議外。
應照非法毆打緻死律。
拟杖一百徒三年。
下部議。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