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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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本聲明。
○予故喀喇沁貝子瑪哈巴拉祭葬如例。
并賞銀四百兩。
○己卯。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前據德興奏、番賊偷渡分搶。
經青海盟長派兵捕斬。
當有旨谕知富呢揚阿确切查明具奏。
茲據奏稱、滅什卡族賊首噶布藏、因與蒙古挾雠報複。
偷渡行搶。
至剛咱族千戶完的他爾、因被該管廳員責處。
欲請移居河北。
并非作賊偷渡等語。
上年因各族番匿踞肆擾。
經該督派兵驅逐回巢。
均知斂迹。
乃該賊首噶布藏、于大兵撤回以後。
辄挾蒙古引路之嫌。
過河搶劫。
實屬愍不畏法。
此時賊首就戮。
夥賊敗回。
自不值複派官兵深入搜捕。
着該督饬知該總兵站住、于稽查番族戶口之便。
妥為查辦。
并嚴行曉谕。
此次餘衆。
姑從寬宥。
嗣後如有續犯。
即當悉數剿除。
仍饬防所官兵。
随時防範。
實力巡查。
毋得稍有疏懈。
至該千戶完的他爾、并無搶劫情事。
因蒙古官兵猝遇。
誤緻殲斃。
其原獲跟随之坦木住古等六名。
着該大臣就近訊明。
酌核辦理。
○又谕、富呢揚阿奏、籌款提借兵饷。
并請饬催外省協饷一摺。
甘肅地處邊陲。
各營俸饷。
必須按期撥解。
茲據奏稱、本款存銀。
不敷支放。
外省協饷。
未報起程。
現值撥解伊犁俸饷。
并支發内地各營夏季俸饷之期。
着照所請、準其在于新疆備用款内提借銀三萬四千六百兩。
減平節省款内。
提借銀四萬四千三百兩。
盤查生息款内。
提借銀五萬四千兩。
收入二十四年兵饷款内。
以備支放。
一俟外省協饷解到。
即行提還。
其山西省未報起程之豫撥二十四年兵饷銀兩。
廣西、山東、兩浙、兩淮、河東道、安徽、蘇州、未報起程之正撥二十四年兵饷銀兩。
即着各該督撫等嚴催趕解。
毋得遲誤。
○庚辰。
谕内閣、前因各省扣存藩庫應解部庫之款。
久未報解。
曾降旨着各該督撫等統限三個月解部交納。
茲據戶部奏稱、各該省共應解銀六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五兩零。
現已限期屆滿。
其業經解部。
及已報起解尚未到部者。
共銀五萬五千七百六十餘兩零。
尚有銀六十一萬三千六百六十餘兩。
仍未完解。
請旨饬催。
此項銀兩。
均已扣存藩庫。
自應遵照奏定限期。
全數解部。
何以遲至限滿。
報解仍複寥寥。
實屬延玩。
着各該督撫等嚴饬司道。
認真趕辦。
将應解部庫銀兩。
迅即委員起解赴部交納。
并将起程日期。
先行咨部查核。
如再遲逾。
着即将延不解交各員。
據實奏參。
毋稍徇隐。
以示懲儆。
○辛巳。
以太仆寺少卿程庭桂、為光祿寺卿。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北流縣大牛嶺設廠開采鐵礦。
從之。
○壬午。
以四川重慶鎮總兵官托明阿、為提督。
○培修直隸天津、靜海、青、滄、南皮、交河、東光、吳橋、景、九州縣堤工。
并浚滄州減河。
加築石壩海墁。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定遠縣民婦忽楊氏。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鄂順安疏報、采訪桐柏縣節婦馬鄭氏等九口。
請建總坊旌表。
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江都甘泉二縣貞節婦女洪于氏等九十口。
請于恤嫠局中刊石旌表。
寶應縣貞節婦女劉氏等六十七口。
請列入前建總坊旌表。
從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湖北糧道邱煌、有應行查詢事件。
着惠吉傳旨即饬令該員迅速來京。
聽候傳問。
其督運事務。
或即派總運之員接辦。
抑或另行派員辦理之處。
着惠吉一并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壁昌奏、江廣各幫漕船行抵龍江關。
查驗木稅窒礙情形。
當降旨将該監督瑞長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來京聽候部議矣。
茲據瑞長奏、湖北漕船違例帶木越關。
無憑查驗。
所奏各情節。
與壁昌前奏互異。
着該署督即将該省漕船如何不候查驗。
徑行越關各情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得稍存回護。
緻有不實不盡。
瑞長原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湖北漕船停泊二套溝七日之久。
屢次咨請查驗。
該監督不肯往驗。
咨明漕督饬令開行。
始敢前進。
并非不候查驗。
徑行越關。
下軍機大臣知之。
○又谕、據都察院奏、江西民人範守誠、呈控洋商違例抽銀。
并呈遞洋行議簿各件一摺。
粵東茶商納課。
例有定額。
若如該民人所控。
洋行私增各款至百餘倍。
該商等疊次控告。
俱被洋商伍怡和等朦混。
事關違例私抽銀兩。
必應徹底究辦。
況有議簿可憑。
着該督等督同該監督等提集各行商。
悉心詳鞫。
務期水落石出。
不準稍有徇庇。
以懲商蠹而清國課。
該民人呈遞議簿等件五本。
着發交該督等閱看。
将此谕令耆英、程矞采、并傳谕文豐、黃恩彤、知之。
尋奏、查洋商抽提行用羨餘。
彌補夷欠。
系照乾隆年間舊定章程禀經粵海關監督批準。
與茶商無涉。
訊明範守誠以不幹己事捏告。
複詐稱職官。
按律拟發近邊充軍。
下部議。
從之。
○以前任浙江溫州鎮總兵官德年、為四川重慶鎮總兵官。
○甲申。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香河縣民賀開富妻葉氏。
○予故喀喇沁貝子瑪哈巴拉祭葬如例。
并賞銀四百兩。
○己卯。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前據德興奏、番賊偷渡分搶。
經青海盟長派兵捕斬。
當有旨谕知富呢揚阿确切查明具奏。
茲據奏稱、滅什卡族賊首噶布藏、因與蒙古挾雠報複。
偷渡行搶。
至剛咱族千戶完的他爾、因被該管廳員責處。
欲請移居河北。
并非作賊偷渡等語。
上年因各族番匿踞肆擾。
經該督派兵驅逐回巢。
均知斂迹。
乃該賊首噶布藏、于大兵撤回以後。
辄挾蒙古引路之嫌。
過河搶劫。
實屬愍不畏法。
此時賊首就戮。
夥賊敗回。
自不值複派官兵深入搜捕。
着該督饬知該總兵站住、于稽查番族戶口之便。
妥為查辦。
并嚴行曉谕。
此次餘衆。
姑從寬宥。
嗣後如有續犯。
即當悉數剿除。
仍饬防所官兵。
随時防範。
實力巡查。
毋得稍有疏懈。
至該千戶完的他爾、并無搶劫情事。
因蒙古官兵猝遇。
誤緻殲斃。
其原獲跟随之坦木住古等六名。
着該大臣就近訊明。
酌核辦理。
○又谕、富呢揚阿奏、籌款提借兵饷。
并請饬催外省協饷一摺。
甘肅地處邊陲。
各營俸饷。
必須按期撥解。
茲據奏稱、本款存銀。
不敷支放。
外省協饷。
未報起程。
現值撥解伊犁俸饷。
并支發内地各營夏季俸饷之期。
着照所請、準其在于新疆備用款内提借銀三萬四千六百兩。
減平節省款内。
提借銀四萬四千三百兩。
盤查生息款内。
提借銀五萬四千兩。
收入二十四年兵饷款内。
以備支放。
一俟外省協饷解到。
即行提還。
其山西省未報起程之豫撥二十四年兵饷銀兩。
廣西、山東、兩浙、兩淮、河東道、安徽、蘇州、未報起程之正撥二十四年兵饷銀兩。
即着各該督撫等嚴催趕解。
毋得遲誤。
○庚辰。
谕内閣、前因各省扣存藩庫應解部庫之款。
久未報解。
曾降旨着各該督撫等統限三個月解部交納。
茲據戶部奏稱、各該省共應解銀六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五兩零。
現已限期屆滿。
其業經解部。
及已報起解尚未到部者。
共銀五萬五千七百六十餘兩零。
尚有銀六十一萬三千六百六十餘兩。
仍未完解。
請旨饬催。
此項銀兩。
均已扣存藩庫。
自應遵照奏定限期。
全數解部。
何以遲至限滿。
報解仍複寥寥。
實屬延玩。
着各該督撫等嚴饬司道。
認真趕辦。
将應解部庫銀兩。
迅即委員起解赴部交納。
并将起程日期。
先行咨部查核。
如再遲逾。
着即将延不解交各員。
據實奏參。
毋稍徇隐。
以示懲儆。
○辛巳。
以太仆寺少卿程庭桂、為光祿寺卿。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周之琦疏報、北流縣大牛嶺設廠開采鐵礦。
從之。
○壬午。
以四川重慶鎮總兵官托明阿、為提督。
○培修直隸天津、靜海、青、滄、南皮、交河、東光、吳橋、景、九州縣堤工。
并浚滄州減河。
加築石壩海墁。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定遠縣民婦忽楊氏。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鄂順安疏報、采訪桐柏縣節婦馬鄭氏等九口。
請建總坊旌表。
江蘇巡撫孫善寶疏報、江都甘泉二縣貞節婦女洪于氏等九十口。
請于恤嫠局中刊石旌表。
寶應縣貞節婦女劉氏等六十七口。
請列入前建總坊旌表。
從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湖北糧道邱煌、有應行查詢事件。
着惠吉傳旨即饬令該員迅速來京。
聽候傳問。
其督運事務。
或即派總運之員接辦。
抑或另行派員辦理之處。
着惠吉一并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壁昌奏、江廣各幫漕船行抵龍江關。
查驗木稅窒礙情形。
當降旨将該監督瑞長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來京聽候部議矣。
茲據瑞長奏、湖北漕船違例帶木越關。
無憑查驗。
所奏各情節。
與壁昌前奏互異。
着該署督即将該省漕船如何不候查驗。
徑行越關各情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得稍存回護。
緻有不實不盡。
瑞長原摺。
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湖北漕船停泊二套溝七日之久。
屢次咨請查驗。
該監督不肯往驗。
咨明漕督饬令開行。
始敢前進。
并非不候查驗。
徑行越關。
下軍機大臣知之。
○又谕、據都察院奏、江西民人範守誠、呈控洋商違例抽銀。
并呈遞洋行議簿各件一摺。
粵東茶商納課。
例有定額。
若如該民人所控。
洋行私增各款至百餘倍。
該商等疊次控告。
俱被洋商伍怡和等朦混。
事關違例私抽銀兩。
必應徹底究辦。
況有議簿可憑。
着該督等督同該監督等提集各行商。
悉心詳鞫。
務期水落石出。
不準稍有徇庇。
以懲商蠹而清國課。
該民人呈遞議簿等件五本。
着發交該督等閱看。
将此谕令耆英、程矞采、并傳谕文豐、黃恩彤、知之。
尋奏、查洋商抽提行用羨餘。
彌補夷欠。
系照乾隆年間舊定章程禀經粵海關監督批準。
與茶商無涉。
訊明範守誠以不幹己事捏告。
複詐稱職官。
按律拟發近邊充軍。
下部議。
從之。
○以前任浙江溫州鎮總兵官德年、為四川重慶鎮總兵官。
○甲申。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香河縣民賀開富妻葉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