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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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舊。
終則新舊皆至成空。
初猶以雜抵正。
後則正雜悉歸無着。
以緻報部報司之款。
延不批解。
于吏治國計大有關系。
着各直省督撫府尹嚴饬司道知府體察情形。
或勒限饬令彌補。
或及早清查參辦。
總須破除情面。
力加整頓。
斷不準以積習相仍。
稍存瞻徇姑容之見。
将此各谕令知之。
○癸卯。
谕内閣、中福奏、請撥運倉糧一摺。
奇台縣古城地方常平倉糧石。
支放款項較多。
着準其在于濟木薩戶堡倉存糧石内。
酌撥四萬石運貯古城倉内。
以資儲備。
餘着照所議辦理。
○以内閣學士培成、為盛京工部侍郎。
○以盛京戶部侍郎明訓、兼署盛京兵部侍郎。
○甲辰。
谕内閣、孫善寶等奏、拏獲拒捕戕官重犯一摺。
江蘇阜甯縣匪徒李春洪等。
私藏刀械。
夤夜聚衆賭博。
經營弁帶領兵役往拏。
膽敢施放擡槍。
拒傷把總楊豫成身死。
并轟傷兵丁。
實屬目無法紀。
亟應從嚴懲辦。
該犯等所供拒捕情形。
及另犯搶劫各案。
恐尚有不實不盡。
着該護督等督饬道府。
委員嚴訊确情。
按律拟辦。
并着偵緝各逸犯解案。
毋使一名漏網。
○以兵部尚書裕誠、為滿洲繙譯會試正考官。
理藩院左侍郎恩華、為副考官。
○以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興泰、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仍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拏獲雲南騰越南甸滋事首犯刀承緒、開複知府陳桐生革職處分。
賞經曆馬偉堂六品頂帶藍翎。
土司多廷侯三品頂帶花翎。
餘升叙有差。
○予江蘇緝匪被戕把總楊豫成祭葬世職。
○修浚江蘇海州沭河。
從護總督孫善寶請也。
○乙巳。
谕内閣、前據刑部奏、審辦康王氏一案。
降旨令将首先平反此案之員。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系派審司員楊文定、因案多疑窦。
回堂添派司官會同審出實情。
實屬留心聽獄。
平反得宜。
楊文定着以該部員外郎即行補用。
其添派會審之司官六員。
均着交部從優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自古足國之道。
首在足民。
未有民足而國不足者。
天地自然之利。
原以供萬民之用。
惟經理得宜。
方可推行無弊。
即如開礦一事。
前朝屢行。
而官吏因緣為奸。
久之而國與民俱受其累。
我朝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處。
向有銀廠。
每歲抽收課銀。
曆年以來。
照常輸納。
并無絲毫擾累于民。
可見官為經理。
不如任民自為開采。
是亦藏富于民之一道。
因思雲南等省。
除現在開采外。
尚多可采之處。
着寶興、桂良、吳其浚、賀長齡、周之琦、體察地方情形。
相度山場。
民間情願開采者。
準照現開各廠一律辦理。
斷不可假手吏胥。
緻有侵蝕滋擾阻撓諸弊。
該督撫等必能仰體朕意。
妥為籌辦。
固不可畏難苟安。
亦不得抑勒從事。
總期于民生國計。
兩有裨益。
方為妥善。
各省情形不同。
不準彼此觀望。
将此各密谕知之。
○又谕、據梁寶常奏、浙省善後案内。
應行修添各船。
一時造補不及。
拟借閩省船十隻。
以資巡緝一摺。
現在該撫委員赴閩制造同安梭船三十隻。
着準其由司籌撥銀八萬兩。
解赴閩省存貯藩庫。
由浙省委員會同閩廠委員。
仿照閩省現定船式監造。
其未造竣以前。
着劉韻珂撥給閩省船十隻。
駕駛赴浙。
以資巡緝。
俟浙省之船造竣後。
再行撥還閩省。
至善後案内應行修複及添建炮台等項。
自應次第籌辦。
但必須體察地方情形于扼要處所、酌量遠近高下。
妥為布置。
務期資控馭而收實效。
若祇知照例添建。
圖壯觀瞻。
何濟于事。
廣東虎門各炮台。
非前車之鑒耶。
着劉韻珂、梁寶常、詹功顯、會同确切查明。
斟酌辦理。
總期于捍衛海疆。
實有裨益。
方為不負委任。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都察院奏、河南民人孫森呈控受串縱匪害命滅口一案。
此案該民人所控伊兄因盜樹送縣。
為捕役等毆斃私埋。
既經該縣及委員等驗出緻命重傷。
且屢經該民人及伊叔赴府控告。
何以該府并不認真究辦。
反将柴庭良等釋放。
其中有無瞻徇庇護情弊。
着鄂順安确查研訊。
毋許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賊犯孫五到案後。
曾與店保柴庭良争毆。
受有微傷。
另因痢疾身死。
伊弟孫森、聽從伊胞叔孫洪望主使誣控。
除孫洪望已故外。
孫森拟杖。
餘犯分别問拟。
下部議。
從之。
○以内閣學士載增、兼奉宸苑卿。
○丙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禧恩等奏、發遣宗室在配收納使妾。
請旨懲辦一摺。
此案宗室溥喜于發遣到戍。
不知改悔。
仍複任性妄為。
着發往吉林交該将軍嚴加管束。
嗣後遇有宗室緣事發遣。
不知守法。
仍敢任意滋事者。
該将軍務當從嚴懲辦。
如核其情節重大。
着即據實奏明辦理。
毋稍瞻徇輕縱。
以為怙終不悛者戒。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墊江縣民範開峰妻黃氏。
○丁未。
谕内閣、裕泰奏、請暫緩查閱營伍一摺。
本年輪應查閱湖北湖南營伍之期。
前經降旨着裕泰逐一查閱。
茲據該督奏稱、湖南各營。
上年甫經簡閱。
着準其暫緩前往。
其湖北近省各營。
既據該督随時考校。
所有襄陽鄖陽一帶。
亦着準其俟秋汛安瀾後。
次第親曆各營。
認真校閱。
分别優劣。
據實舉劾。
毋得視為具文。
○以禦前侍衛巴雅爾、署上驷院卿。
○以正白旗護軍統領巴清德、署右翼前鋒統領。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舒興阿、署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戊申。
谕内閣、前據劉韻珂奏、請将裁缺遊擊吉祥、留于閩浙差委。
當交兵部議奏。
茲據奏稱、裁缺人員。
例應赴部候選。
留于本省差委另補。
例無明文。
吉祥着仍照例赴部候補。
所有該督奏請留于閩浙差遣另補之處。
着不準行。
○己酉。
谕内閣、程矞采奏、遵查暹羅接貢船隻。
請照成案辦理一摺。
暹羅國正副貢船。
所載貨物。
向免輸稅。
至接貢船隻。
并無免稅之例。
惟念該國恪守藩封。
輸忱效順。
自應格外優恤。
以示懷柔。
着準其仿照琉球國成案。
嗣後暹羅國接載貢使
終則新舊皆至成空。
初猶以雜抵正。
後則正雜悉歸無着。
以緻報部報司之款。
延不批解。
于吏治國計大有關系。
着各直省督撫府尹嚴饬司道知府體察情形。
或勒限饬令彌補。
或及早清查參辦。
總須破除情面。
力加整頓。
斷不準以積習相仍。
稍存瞻徇姑容之見。
将此各谕令知之。
○癸卯。
谕内閣、中福奏、請撥運倉糧一摺。
奇台縣古城地方常平倉糧石。
支放款項較多。
着準其在于濟木薩戶堡倉存糧石内。
酌撥四萬石運貯古城倉内。
以資儲備。
餘着照所議辦理。
○以内閣學士培成、為盛京工部侍郎。
○以盛京戶部侍郎明訓、兼署盛京兵部侍郎。
○甲辰。
谕内閣、孫善寶等奏、拏獲拒捕戕官重犯一摺。
江蘇阜甯縣匪徒李春洪等。
私藏刀械。
夤夜聚衆賭博。
經營弁帶領兵役往拏。
膽敢施放擡槍。
拒傷把總楊豫成身死。
并轟傷兵丁。
實屬目無法紀。
亟應從嚴懲辦。
該犯等所供拒捕情形。
及另犯搶劫各案。
恐尚有不實不盡。
着該護督等督饬道府。
委員嚴訊确情。
按律拟辦。
并着偵緝各逸犯解案。
毋使一名漏網。
○以兵部尚書裕誠、為滿洲繙譯會試正考官。
理藩院左侍郎恩華、為副考官。
○以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興泰、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仍署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拏獲雲南騰越南甸滋事首犯刀承緒、開複知府陳桐生革職處分。
賞經曆馬偉堂六品頂帶藍翎。
土司多廷侯三品頂帶花翎。
餘升叙有差。
○予江蘇緝匪被戕把總楊豫成祭葬世職。
○修浚江蘇海州沭河。
從護總督孫善寶請也。
○乙巳。
谕内閣、前據刑部奏、審辦康王氏一案。
降旨令将首先平反此案之員。
據實具奏。
茲據奏稱、系派審司員楊文定、因案多疑窦。
回堂添派司官會同審出實情。
實屬留心聽獄。
平反得宜。
楊文定着以該部員外郎即行補用。
其添派會審之司官六員。
均着交部從優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自古足國之道。
首在足民。
未有民足而國不足者。
天地自然之利。
原以供萬民之用。
惟經理得宜。
方可推行無弊。
即如開礦一事。
前朝屢行。
而官吏因緣為奸。
久之而國與民俱受其累。
我朝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處。
向有銀廠。
每歲抽收課銀。
曆年以來。
照常輸納。
并無絲毫擾累于民。
可見官為經理。
不如任民自為開采。
是亦藏富于民之一道。
因思雲南等省。
除現在開采外。
尚多可采之處。
着寶興、桂良、吳其浚、賀長齡、周之琦、體察地方情形。
相度山場。
民間情願開采者。
準照現開各廠一律辦理。
斷不可假手吏胥。
緻有侵蝕滋擾阻撓諸弊。
該督撫等必能仰體朕意。
妥為籌辦。
固不可畏難苟安。
亦不得抑勒從事。
總期于民生國計。
兩有裨益。
方為妥善。
各省情形不同。
不準彼此觀望。
将此各密谕知之。
○又谕、據梁寶常奏、浙省善後案内。
應行修添各船。
一時造補不及。
拟借閩省船十隻。
以資巡緝一摺。
現在該撫委員赴閩制造同安梭船三十隻。
着準其由司籌撥銀八萬兩。
解赴閩省存貯藩庫。
由浙省委員會同閩廠委員。
仿照閩省現定船式監造。
其未造竣以前。
着劉韻珂撥給閩省船十隻。
駕駛赴浙。
以資巡緝。
俟浙省之船造竣後。
再行撥還閩省。
至善後案内應行修複及添建炮台等項。
自應次第籌辦。
但必須體察地方情形于扼要處所、酌量遠近高下。
妥為布置。
務期資控馭而收實效。
若祇知照例添建。
圖壯觀瞻。
何濟于事。
廣東虎門各炮台。
非前車之鑒耶。
着劉韻珂、梁寶常、詹功顯、會同确切查明。
斟酌辦理。
總期于捍衛海疆。
實有裨益。
方為不負委任。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都察院奏、河南民人孫森呈控受串縱匪害命滅口一案。
此案該民人所控伊兄因盜樹送縣。
為捕役等毆斃私埋。
既經該縣及委員等驗出緻命重傷。
且屢經該民人及伊叔赴府控告。
何以該府并不認真究辦。
反将柴庭良等釋放。
其中有無瞻徇庇護情弊。
着鄂順安确查研訊。
毋許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賊犯孫五到案後。
曾與店保柴庭良争毆。
受有微傷。
另因痢疾身死。
伊弟孫森、聽從伊胞叔孫洪望主使誣控。
除孫洪望已故外。
孫森拟杖。
餘犯分别問拟。
下部議。
從之。
○以内閣學士載增、兼奉宸苑卿。
○丙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禧恩等奏、發遣宗室在配收納使妾。
請旨懲辦一摺。
此案宗室溥喜于發遣到戍。
不知改悔。
仍複任性妄為。
着發往吉林交該将軍嚴加管束。
嗣後遇有宗室緣事發遣。
不知守法。
仍敢任意滋事者。
該将軍務當從嚴懲辦。
如核其情節重大。
着即據實奏明辦理。
毋稍瞻徇輕縱。
以為怙終不悛者戒。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墊江縣民範開峰妻黃氏。
○丁未。
谕内閣、裕泰奏、請暫緩查閱營伍一摺。
本年輪應查閱湖北湖南營伍之期。
前經降旨着裕泰逐一查閱。
茲據該督奏稱、湖南各營。
上年甫經簡閱。
着準其暫緩前往。
其湖北近省各營。
既據該督随時考校。
所有襄陽鄖陽一帶。
亦着準其俟秋汛安瀾後。
次第親曆各營。
認真校閱。
分别優劣。
據實舉劾。
毋得視為具文。
○以禦前侍衛巴雅爾、署上驷院卿。
○以正白旗護軍統領巴清德、署右翼前鋒統領。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舒興阿、署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戊申。
谕内閣、前據劉韻珂奏、請将裁缺遊擊吉祥、留于閩浙差委。
當交兵部議奏。
茲據奏稱、裁缺人員。
例應赴部候選。
留于本省差委另補。
例無明文。
吉祥着仍照例赴部候補。
所有該督奏請留于閩浙差遣另補之處。
着不準行。
○己酉。
谕内閣、程矞采奏、遵查暹羅接貢船隻。
請照成案辦理一摺。
暹羅國正副貢船。
所載貨物。
向免輸稅。
至接貢船隻。
并無免稅之例。
惟念該國恪守藩封。
輸忱效順。
自應格外優恤。
以示懷柔。
着準其仿照琉球國成案。
嗣後暹羅國接載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