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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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内閣、戶部奏、請将甘肅新疆等處未墾地畝。
饬查試墾等語。
西陲地面遼闊。
隙地必多。
果能将開墾事宜。
實心籌辦。
當可以歲入之數。
供兵食之需。
實為經久有益。
前據伊犁将軍布彥泰奏報、于塔什圖畢等處開墾地畝。
疊着成效。
洵屬忠誠為國之舉。
均經分别施恩。
而烏噜木齊于道光二十年間。
開墾地止二萬餘畝。
其未墾之地。
未據該都統奏明續辦。
着布彥泰會同惟勤、體察情形。
派員确勘。
如有可墾之地。
務須設法招徕。
随時奏明辦理。
其伊犁已開地畝。
業經照例升科。
此外及各城地方。
如有曠地可以招墾者。
仍着該将軍等詳細饬查。
一律奏辦。
至甘省報明水沖沙壓案内。
尚有七千五百餘頃。
未經墾複。
着富呢揚阿遴委妥員。
确加履勘。
遇有堪以墾複之處。
即将應複地畝。
随時咨報。
不得任聽該委員等畏難捏禀。
阻隔不行。
務使野無曠土。
人盡力田。
俾民食邊儲。
并收實效。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署禮部尚書特登額行禮。
○谕内閣、李星沅奏、延安府屬之延川縣。
地方瘠苦。
請照南北兩山州縣、奏明籌款貼補之案。
一律酌給緝捕經費。
又每年演放大炮。
所用火藥鉛丸。
由西安清軍廳承領補造。
估計工料等銀二百兩。
亦須籌款發給等語。
着準其于留備嶽廟工用生息銀内。
每年動撥銀九百兩。
發給延川縣緝捕經費銀七百兩。
清軍廳制造藥鉛銀二百兩。
均着免其報銷。
該部知道。
○給江蘇桃源、海、二州縣并大河衛軍民一月口糧。
緩徵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山陽、阜甯、清河、安東、鹽城、江都、甘泉、儀徵、高郵、興化、泰、東台、銅山、豐、蕭、砀山、宿遷、睢甯、海、贛榆、泰興、二十八州縣及揚州、淮安、大河、徐州、四衛災民舊欠額賦。
○戊申。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己酉。
谕内閣、經額布等奏、據凱隆阿因終養事畢。
呈請進京報效一摺。
現在京内并無相當差使。
凱隆阿仍着留于吉林原籍。
充當佐領。
聽候谕旨。
○又谕、陸費瑔奏參、衛守備應造軍船。
延不領銀趕辦一摺。
湖南沔陽衛守備宋廷楷。
應造大造賠造軍船至八隻之多。
該守備并不先事豫籌。
設法趕辦。
迨至新漕臨兌。
委員守催。
始以屯田被淹。
藉詞延宕。
實屬任意玩違。
宋廷楷着交部議處。
并着該撫查明該衛應造各船屯坐田垸。
是否均在被災之列。
如有影射捏飾情弊。
即着從嚴參辦。
尋奏、宋廷楷業準部咨革職。
應行買補雇募各船。
已據署守備馮樹堂等、分别加修兌運。
下部知之。
○又谕、前據布彥泰等奏、請鼓勵開墾地畝捐資督辦各員。
當經降旨。
分别加恩獎勵。
茲據吏部奏、各該員升用之處。
核與定例章程不符。
請旨更正等語。
該部所駁甚是。
惟伊犁地處極邊。
兵糧民食。
必當計及久遠。
當以開墾為第一要務。
該員等或督辦出力。
或捐資集事。
均屬盡心公事。
不辭勞瘁。
自應格外施恩。
以昭激勸。
慶辰、着仍以知府盡先選用。
塔那泰、着仍以同知盡先選用。
并案送部引見。
保山、着俟倉差期滿時。
仍以同知盡先選用。
伊津色、着仍以通判發往甘肅差委補用。
馬光乾、陳炳照、均着俟俸滿後。
仍以本省府經曆縣丞遇缺即補。
黃元泰、現據該部奏稱選授湖北鹹豐縣張家坪巡檢。
着仍以該省府經曆縣丞即行升補。
此系朕破格加恩。
嗣後能于應墾地畝。
随時經畫。
着有成效者。
必當量加鼓勵。
布彥泰、督率有方。
忠誠為國。
着賞加太子太保銜。
仍交部從優議叙。
以示嘉獎。
○谕軍機大臣等、麟魁等奏、引河啟放通暢。
門占将成。
計日即可挂纜合龍一摺。
據奏西壩已作門占。
初六日将引河啟放。
滔滔下注。
勢甚奔騰。
并據下遊各廳禀報。
黃流入境出境。
均屬通暢。
大溜掣入引河。
約有六分。
拟于十三日挂纜合龍等語。
覽奏均悉。
現在加鑲西壩門占柴土邊埽。
及夾土壩等工。
諒已一律完竣。
當此垂成之際。
尤宜加意慎重。
不可稍有疏虞。
伫盼大工告蒇。
永慶安瀾。
以副朕望。
将此谕令知之。
○庚戌。
谕内閣、前派麟魁、廖鴻荃、督辦中牟大工。
連日據奏将次合龍。
方深殷盼。
乃本日複據奏稱于初七初九等日。
連次蟄失五占。
自請從重治罪。
并請簡派熟谙河務之大臣。
來工督辦等語。
覽奏忿懑之至。
從前若能趕緊辦理。
于正月内合龍。
則春水未旺。
焉有此失。
總系麟魁等辦事颟顸遷延所緻。
罪無可寬。
惟遽予罷斥。
另派大臣接辦。
伊等轉得置身事外。
诿過他人。
麟魁、廖鴻荃、均着革職。
給予七品頂帶。
仍留河工督率。
傥能竭力挽回。
尚可量從寬典。
鐘祥任事未久。
着革職。
給予七品頂帶。
暫留河督之任。
鄂順安、系兼管河工。
着革職留任。
降為三品頂帶。
所有全工事宜。
仍着責成麟魁、廖鴻荃、鐘祥、鄂順安、督饬在工文武員弁。
趕緊設法。
相機妥辦。
設若仍前玩洩。
必皆重治其罪。
所有應行陳奏事件。
仍着照舊列銜會奏。
此次失事之文武掌壩各員弁。
着麟魁等查明嚴參具奏。
○漕運總督李湘棻奏、江北淮海一帶。
民風強悍。
自水災後。
多流為匪。
已通饬漕标實力緝捕。
得旨、查拏頗力。
但必須淨絕根株。
方稱妥善。
勉之。
○實授特登額、禮部尚書。
以吏部左侍郎文慶、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調禮部尚書陳官俊、為工部尚書。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李宗昉、為禮部尚書。
戶部左侍郎杜受田、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辛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綿勳現襲固山貝子。
其祖父母父母。
加恩準其一并追封。
○又谕、德春等奏、慎重漕糧豫籌積貯一摺。
漕糧為天庾正供。
首重米色。
各省偶因雨旸稍愆。
以緻米質受傷。
豫期奏明。
尚屬援案辦理。
惟交倉收納後。
久貯則黴變堪虞。
搭放則盤查有礙。
且恐旗丁人等藉端攙雜。
百弊叢生。
不可不嚴加查察。
着江浙各省督撫嚴饬各屬。
務須加意慎選好米收納。
不得恃奏明有案。
率意濫收。
并着漕運總督于各幫盤驗過淮時。
詳加查驗。
認真簽盤。
毋任朦混。
仍嚴饬各該糧道暨押運員弁。
沿途督丁勤加風晾。
不得以不純米色。
藉詞支飾。
糧船到通後。
即責成倉場侍郎認真詳查。
嚴行盤驗。
毋任稍有黴變攙雜情弊。
○以戶部尚書敬徵、兼署吏部尚書。
○調戶部右侍郎柏葰、為吏部左侍郎。
吏部右侍郎成剛、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刑部左侍郎惠豐、為吏部右侍郎。
轉刑部右侍郎赓福、為左侍郎。
調盛京刑部侍郎斌良、為刑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花沙納、為盛京刑部侍郎。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文慶、兼鑲藍旗漢軍都統。
理藩院尚書吉倫泰、署正黃旗漢軍都統。
禦前侍衛珠勒亨、為鑲藍旗護軍統領。
前任和阗辦事大臣賽什雅勒泰、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山東巡撫崇恩奏報到任。
得旨、諸凡認真。
屏除虛僞。
崇尚誠實為要。
再朕聞高唐、汶上、均有昏夜搶劫之案。
峄縣并有白晝強搶集鎮之事。
恐地方官諱匿不報。
或化大為小。
均未可定。
汝必須明察暗訪。
嚴行查辦。
以靖闾閻而除禍患。
切勿被人欺蔽也。
○壬子。
調吏部左侍郎祝慶蕃、為戶部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轉吏部右侍郎季芝昌、為左侍郎。
仍留學政任。
調兵部右侍郎侯桐、為吏部右侍郎。
以内閣學士孫瑞珍、為兵部右侍郎。
仍留學政任。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杜受田、管理三庫事。
○以兵部左侍郎朱嶟、兼署吏部左侍郎。
禮部右侍郎周祖培、兼署兵部右侍郎。
○癸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内閣、戶部奏、請将甘肅新疆等處未墾地畝。
饬查試墾等語。
西陲地面遼闊。
隙地必多。
果能将開墾事宜。
實心籌辦。
當可以歲入之數。
供兵食之需。
實為經久有益。
前據伊犁将軍布彥泰奏報、于塔什圖畢等處開墾地畝。
疊着成效。
洵屬忠誠為國之舉。
均經分别施恩。
而烏噜木齊于道光二十年間。
開墾地止二萬餘畝。
其未墾之地。
未據該都統奏明續辦。
着布彥泰會同惟勤、體察情形。
派員确勘。
如有可墾之地。
務須設法招徕。
随時奏明辦理。
其伊犁已開地畝。
業經照例升科。
此外及各城地方。
如有曠地可以招墾者。
仍着該将軍等詳細饬查。
一律奏辦。
至甘省報明水沖沙壓案内。
尚有七千五百餘頃。
未經墾複。
着富呢揚阿遴委妥員。
确加履勘。
遇有堪以墾複之處。
即将應複地畝。
随時咨報。
不得任聽該委員等畏難捏禀。
阻隔不行。
務使野無曠土。
人盡力田。
俾民食邊儲。
并收實效。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署禮部尚書特登額行禮。
○谕内閣、李星沅奏、延安府屬之延川縣。
地方瘠苦。
請照南北兩山州縣、奏明籌款貼補之案。
一律酌給緝捕經費。
又每年演放大炮。
所用火藥鉛丸。
由西安清軍廳承領補造。
估計工料等銀二百兩。
亦須籌款發給等語。
着準其于留備嶽廟工用生息銀内。
每年動撥銀九百兩。
發給延川縣緝捕經費銀七百兩。
清軍廳制造藥鉛銀二百兩。
均着免其報銷。
該部知道。
○給江蘇桃源、海、二州縣并大河衛軍民一月口糧。
緩徵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山陽、阜甯、清河、安東、鹽城、江都、甘泉、儀徵、高郵、興化、泰、東台、銅山、豐、蕭、砀山、宿遷、睢甯、海、贛榆、泰興、二十八州縣及揚州、淮安、大河、徐州、四衛災民舊欠額賦。
○戊申。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己酉。
谕内閣、經額布等奏、據凱隆阿因終養事畢。
呈請進京報效一摺。
現在京内并無相當差使。
凱隆阿仍着留于吉林原籍。
充當佐領。
聽候谕旨。
○又谕、陸費瑔奏參、衛守備應造軍船。
延不領銀趕辦一摺。
湖南沔陽衛守備宋廷楷。
應造大造賠造軍船至八隻之多。
該守備并不先事豫籌。
設法趕辦。
迨至新漕臨兌。
委員守催。
始以屯田被淹。
藉詞延宕。
實屬任意玩違。
宋廷楷着交部議處。
并着該撫查明該衛應造各船屯坐田垸。
是否均在被災之列。
如有影射捏飾情弊。
即着從嚴參辦。
尋奏、宋廷楷業準部咨革職。
應行買補雇募各船。
已據署守備馮樹堂等、分别加修兌運。
下部知之。
○又谕、前據布彥泰等奏、請鼓勵開墾地畝捐資督辦各員。
當經降旨。
分别加恩獎勵。
茲據吏部奏、各該員升用之處。
核與定例章程不符。
請旨更正等語。
該部所駁甚是。
惟伊犁地處極邊。
兵糧民食。
必當計及久遠。
當以開墾為第一要務。
該員等或督辦出力。
或捐資集事。
均屬盡心公事。
不辭勞瘁。
自應格外施恩。
以昭激勸。
慶辰、着仍以知府盡先選用。
塔那泰、着仍以同知盡先選用。
并案送部引見。
保山、着俟倉差期滿時。
仍以同知盡先選用。
伊津色、着仍以通判發往甘肅差委補用。
馬光乾、陳炳照、均着俟俸滿後。
仍以本省府經曆縣丞遇缺即補。
黃元泰、現據該部奏稱選授湖北鹹豐縣張家坪巡檢。
着仍以該省府經曆縣丞即行升補。
此系朕破格加恩。
嗣後能于應墾地畝。
随時經畫。
着有成效者。
必當量加鼓勵。
布彥泰、督率有方。
忠誠為國。
着賞加太子太保銜。
仍交部從優議叙。
以示嘉獎。
○谕軍機大臣等、麟魁等奏、引河啟放通暢。
門占将成。
計日即可挂纜合龍一摺。
據奏西壩已作門占。
初六日将引河啟放。
滔滔下注。
勢甚奔騰。
并據下遊各廳禀報。
黃流入境出境。
均屬通暢。
大溜掣入引河。
約有六分。
拟于十三日挂纜合龍等語。
覽奏均悉。
現在加鑲西壩門占柴土邊埽。
及夾土壩等工。
諒已一律完竣。
當此垂成之際。
尤宜加意慎重。
不可稍有疏虞。
伫盼大工告蒇。
永慶安瀾。
以副朕望。
将此谕令知之。
○庚戌。
谕内閣、前派麟魁、廖鴻荃、督辦中牟大工。
連日據奏将次合龍。
方深殷盼。
乃本日複據奏稱于初七初九等日。
連次蟄失五占。
自請從重治罪。
并請簡派熟谙河務之大臣。
來工督辦等語。
覽奏忿懑之至。
從前若能趕緊辦理。
于正月内合龍。
則春水未旺。
焉有此失。
總系麟魁等辦事颟顸遷延所緻。
罪無可寬。
惟遽予罷斥。
另派大臣接辦。
伊等轉得置身事外。
诿過他人。
麟魁、廖鴻荃、均着革職。
給予七品頂帶。
仍留河工督率。
傥能竭力挽回。
尚可量從寬典。
鐘祥任事未久。
着革職。
給予七品頂帶。
暫留河督之任。
鄂順安、系兼管河工。
着革職留任。
降為三品頂帶。
所有全工事宜。
仍着責成麟魁、廖鴻荃、鐘祥、鄂順安、督饬在工文武員弁。
趕緊設法。
相機妥辦。
設若仍前玩洩。
必皆重治其罪。
所有應行陳奏事件。
仍着照舊列銜會奏。
此次失事之文武掌壩各員弁。
着麟魁等查明嚴參具奏。
○漕運總督李湘棻奏、江北淮海一帶。
民風強悍。
自水災後。
多流為匪。
已通饬漕标實力緝捕。
得旨、查拏頗力。
但必須淨絕根株。
方稱妥善。
勉之。
○實授特登額、禮部尚書。
以吏部左侍郎文慶、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調禮部尚書陳官俊、為工部尚書。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李宗昉、為禮部尚書。
戶部左侍郎杜受田、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辛亥。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綿勳現襲固山貝子。
其祖父母父母。
加恩準其一并追封。
○又谕、德春等奏、慎重漕糧豫籌積貯一摺。
漕糧為天庾正供。
首重米色。
各省偶因雨旸稍愆。
以緻米質受傷。
豫期奏明。
尚屬援案辦理。
惟交倉收納後。
久貯則黴變堪虞。
搭放則盤查有礙。
且恐旗丁人等藉端攙雜。
百弊叢生。
不可不嚴加查察。
着江浙各省督撫嚴饬各屬。
務須加意慎選好米收納。
不得恃奏明有案。
率意濫收。
并着漕運總督于各幫盤驗過淮時。
詳加查驗。
認真簽盤。
毋任朦混。
仍嚴饬各該糧道暨押運員弁。
沿途督丁勤加風晾。
不得以不純米色。
藉詞支飾。
糧船到通後。
即責成倉場侍郎認真詳查。
嚴行盤驗。
毋任稍有黴變攙雜情弊。
○以戶部尚書敬徵、兼署吏部尚書。
○調戶部右侍郎柏葰、為吏部左侍郎。
吏部右侍郎成剛、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刑部左侍郎惠豐、為吏部右侍郎。
轉刑部右侍郎赓福、為左侍郎。
調盛京刑部侍郎斌良、為刑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花沙納、為盛京刑部侍郎。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文慶、兼鑲藍旗漢軍都統。
理藩院尚書吉倫泰、署正黃旗漢軍都統。
禦前侍衛珠勒亨、為鑲藍旗護軍統領。
前任和阗辦事大臣賽什雅勒泰、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山東巡撫崇恩奏報到任。
得旨、諸凡認真。
屏除虛僞。
崇尚誠實為要。
再朕聞高唐、汶上、均有昏夜搶劫之案。
峄縣并有白晝強搶集鎮之事。
恐地方官諱匿不報。
或化大為小。
均未可定。
汝必須明察暗訪。
嚴行查辦。
以靖闾閻而除禍患。
切勿被人欺蔽也。
○壬子。
調吏部左侍郎祝慶蕃、為戶部左侍郎。
兼管三庫事。
轉吏部右侍郎季芝昌、為左侍郎。
仍留學政任。
調兵部右侍郎侯桐、為吏部右侍郎。
以内閣學士孫瑞珍、為兵部右侍郎。
仍留學政任。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杜受田、管理三庫事。
○以兵部左侍郎朱嶟、兼署吏部左侍郎。
禮部右侍郎周祖培、兼署兵部右侍郎。
○癸醜。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