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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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錫、降襲輔國将軍。
○以祭社稷壇。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申。
孝儀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谕内閣、戶部奏、清查積欠。
将尾零應追應扣應估變各銀兩。
請旨饬辦以清款項等語。
各直省錢糧。
絲毫均關國帑。
此項應追應扣應估變等款。
為數不少。
豈容任意延宕。
着直省各督撫等、嚴饬所屬實力查辦。
其有力之家。
及現任職官。
可以追繳者。
務當谕令趕緊完交。
毋任不肖州縣、及奸胥猾吏、通同捏報家産盡絕。
希冀豁免了案。
其實在無力者。
亦當據實查明。
報部核辦。
值此清厘帑項之時。
各督撫自當感發振作。
逐款核實辦理。
以期有裨國計。
毋得因循玩洩。
視為彙催具文。
○又谕、前因禦史舒明阿奏、請通查各省荒地。
降旨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各省未經報部各荒地。
有無私墾隐賦。
殊難懸定。
着各直省督撫府尹都統悉心體察。
将所有荒地。
核實查明。
是否可以召買。
均以有無情願認買之人為斷。
如辦有大概情形。
即着先行據實覆奏。
至有人承買荒地。
着該督撫府尹都統酌量定價。
收解部庫。
仍将每年收納糧額。
核定報部造冊。
其無人認買各地。
應俟承買有人。
随時辦理。
仍催令照例升科。
毋許延宕。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劉韻珂奏、遵保堪勝陸路總兵之副将一摺。
閩浙督标中軍副将武攀鳳、升署副将。
着仍遵前旨。
送部引見。
其浙江象山協副将張廣信、前已有旨毋庸記名。
延平協副将馬從凱、興化協副将舒靜、資俸尚淺。
以上三員。
俱着毋庸送部引見。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禧恩等奏、緝捕盜犯。
漸有成效。
因思吉林熱河。
與奉天接壤。
尤防此拏彼竄。
節經降旨。
着該将軍等體察地方情形。
變通舊章。
詳議具奏。
并令将獲犯各員。
應行鼓勵之處。
于定案時聲明請旨。
茲據經額布等酌議章程入奏。
朕詳加披閱。
除東北兩路向屬安靜。
南路圍場。
已有成效。
并吉林長春二廳。
仍按年編查保甲。
廳役界兵。
巡查大道以護行旅。
毋庸另議外。
嗣後每年初冬起。
至次年二月止。
即由該将軍等添派骁騎校委官三員。
各酌帶兵丁番役。
分赴吉林長春二廳與奉天接壤之處。
分段梭織巡緝。
計共五個月。
着分作三班。
每五十日輪換弁兵一次。
以均勞逸。
其中獲犯者分别獎賞。
疏懈者責革示懲。
其三月至九月。
即令廳役界兵随時巡查。
毋庸委派員弁。
至長春廳本屬蒙古。
民人交雜。
公事繁多。
該通判巡檢。
各有專責。
勢難兼顧。
所有緝捕事宜。
着即于候補巡檢内選派一員。
每年冬令。
馳赴長春廳、在于接壤奉天扼要處駐劄。
督同廳捕等晝夜查緝。
以專責成。
果有獲盜勞績。
予以盡先補用。
如有怠忽。
亦即參處。
其吉林廳境内。
有分防伊通河巡檢一員。
可以兼顧。
威遠堡交界之處。
無須添員。
又所請于發商生息銀五萬兩内。
撥出息銀五六百兩。
作為該委員弁番役等盤費飯食獎賞之用。
亦着照數動撥。
如此明定章程。
庶緝捕較為周密。
盜風可期漸息。
将此谕令知之。
○以吏部左侍郎祝慶蕃、署經筵講官。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朕恭谒東陵。
所有獨樂寺行宮。
豫備盆景花卉。
着自本年為始。
毋庸豫備。
将此谕令讷爾經額知之。
○又谕、前據麟魁等奏、壩工遭風屢蟄情形。
已有旨令該尚書等相機妥辦。
萬勿坐失機宜。
計此時當已接奉。
因思口門僅賸十四丈九尺。
合龍較易。
惟埽前水深八九丈餘。
進占尤須慎重。
本年節候較早。
轉瞬桃汛經臨。
辦理恐更棘手。
連日未據奏報。
朕心焦念之至。
着谕知麟魁、廖鴻荃、鐘祥、鄂順安、将現在水勢平險若何。
進占能否順利。
約計合龍當在何日。
據實具奏。
仍不得因有此旨。
稍存将就之見。
草率蒇事。
緻贻後患。
再前奏内稱挑水壩業已挑動大溜。
一俟水面擡高。
風勢順利。
再行相機啟放等語。
引河必須一律深通。
啟放時方能暢行無滞。
此時所挑引河情形若何。
并着一并具奏。
以慰廑懷。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烏淩阿奏、山西鹽務。
招商混舉。
官為勒派。
請饬查禁一摺。
據奏介休縣鹽商侯本城、捏報商累告退。
朦混舉保。
經州縣行文關提。
差傳押勒。
詐索多贓。
緻居民逃往外境等語。
招商行鹽。
願應者方準認充。
豈容朦舉勒派。
藉端索詐。
緻滋擾累。
着梁萼涵确切查明。
如該商等果有混行舉保、及州縣等藉派勒索等弊。
即行核實究辦。
萬不可受人欺朦。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商冊。
并無侯本城。
惟上年有介休縣商人侯本誠告退。
經該商舉保汾陽縣殷戶王承祚等接辦。
屢傳未到。
現檄饬各該縣嚴密訪查。
侯本誠實系家産淨盡。
并無捏飾。
王承祚原捐郎中。
委系家道殷實。
亦非朦混舉保。
且屢傳未到。
更無從押勒詐贓。
該禦史所奏。
自系傳聞之誤。
報聞。
○以祭社稷壇。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申。
孝儀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谕内閣、戶部奏、清查積欠。
将尾零應追應扣應估變各銀兩。
請旨饬辦以清款項等語。
各直省錢糧。
絲毫均關國帑。
此項應追應扣應估變等款。
為數不少。
豈容任意延宕。
着直省各督撫等、嚴饬所屬實力查辦。
其有力之家。
及現任職官。
可以追繳者。
務當谕令趕緊完交。
毋任不肖州縣、及奸胥猾吏、通同捏報家産盡絕。
希冀豁免了案。
其實在無力者。
亦當據實查明。
報部核辦。
值此清厘帑項之時。
各督撫自當感發振作。
逐款核實辦理。
以期有裨國計。
毋得因循玩洩。
視為彙催具文。
○又谕、前因禦史舒明阿奏、請通查各省荒地。
降旨令戶部議奏。
茲據奏稱、各省未經報部各荒地。
有無私墾隐賦。
殊難懸定。
着各直省督撫府尹都統悉心體察。
将所有荒地。
核實查明。
是否可以召買。
均以有無情願認買之人為斷。
如辦有大概情形。
即着先行據實覆奏。
至有人承買荒地。
着該督撫府尹都統酌量定價。
收解部庫。
仍将每年收納糧額。
核定報部造冊。
其無人認買各地。
應俟承買有人。
随時辦理。
仍催令照例升科。
毋許延宕。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劉韻珂奏、遵保堪勝陸路總兵之副将一摺。
閩浙督标中軍副将武攀鳳、升署副将。
着仍遵前旨。
送部引見。
其浙江象山協副将張廣信、前已有旨毋庸記名。
延平協副将馬從凱、興化協副将舒靜、資俸尚淺。
以上三員。
俱着毋庸送部引見。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禧恩等奏、緝捕盜犯。
漸有成效。
因思吉林熱河。
與奉天接壤。
尤防此拏彼竄。
節經降旨。
着該将軍等體察地方情形。
變通舊章。
詳議具奏。
并令将獲犯各員。
應行鼓勵之處。
于定案時聲明請旨。
茲據經額布等酌議章程入奏。
朕詳加披閱。
除東北兩路向屬安靜。
南路圍場。
已有成效。
并吉林長春二廳。
仍按年編查保甲。
廳役界兵。
巡查大道以護行旅。
毋庸另議外。
嗣後每年初冬起。
至次年二月止。
即由該将軍等添派骁騎校委官三員。
各酌帶兵丁番役。
分赴吉林長春二廳與奉天接壤之處。
分段梭織巡緝。
計共五個月。
着分作三班。
每五十日輪換弁兵一次。
以均勞逸。
其中獲犯者分别獎賞。
疏懈者責革示懲。
其三月至九月。
即令廳役界兵随時巡查。
毋庸委派員弁。
至長春廳本屬蒙古。
民人交雜。
公事繁多。
該通判巡檢。
各有專責。
勢難兼顧。
所有緝捕事宜。
着即于候補巡檢内選派一員。
每年冬令。
馳赴長春廳、在于接壤奉天扼要處駐劄。
督同廳捕等晝夜查緝。
以專責成。
果有獲盜勞績。
予以盡先補用。
如有怠忽。
亦即參處。
其吉林廳境内。
有分防伊通河巡檢一員。
可以兼顧。
威遠堡交界之處。
無須添員。
又所請于發商生息銀五萬兩内。
撥出息銀五六百兩。
作為該委員弁番役等盤費飯食獎賞之用。
亦着照數動撥。
如此明定章程。
庶緝捕較為周密。
盜風可期漸息。
将此谕令知之。
○以吏部左侍郎祝慶蕃、署經筵講官。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朕恭谒東陵。
所有獨樂寺行宮。
豫備盆景花卉。
着自本年為始。
毋庸豫備。
将此谕令讷爾經額知之。
○又谕、前據麟魁等奏、壩工遭風屢蟄情形。
已有旨令該尚書等相機妥辦。
萬勿坐失機宜。
計此時當已接奉。
因思口門僅賸十四丈九尺。
合龍較易。
惟埽前水深八九丈餘。
進占尤須慎重。
本年節候較早。
轉瞬桃汛經臨。
辦理恐更棘手。
連日未據奏報。
朕心焦念之至。
着谕知麟魁、廖鴻荃、鐘祥、鄂順安、将現在水勢平險若何。
進占能否順利。
約計合龍當在何日。
據實具奏。
仍不得因有此旨。
稍存将就之見。
草率蒇事。
緻贻後患。
再前奏内稱挑水壩業已挑動大溜。
一俟水面擡高。
風勢順利。
再行相機啟放等語。
引河必須一律深通。
啟放時方能暢行無滞。
此時所挑引河情形若何。
并着一并具奏。
以慰廑懷。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烏淩阿奏、山西鹽務。
招商混舉。
官為勒派。
請饬查禁一摺。
據奏介休縣鹽商侯本城、捏報商累告退。
朦混舉保。
經州縣行文關提。
差傳押勒。
詐索多贓。
緻居民逃往外境等語。
招商行鹽。
願應者方準認充。
豈容朦舉勒派。
藉端索詐。
緻滋擾累。
着梁萼涵确切查明。
如該商等果有混行舉保、及州縣等藉派勒索等弊。
即行核實究辦。
萬不可受人欺朦。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商冊。
并無侯本城。
惟上年有介休縣商人侯本誠告退。
經該商舉保汾陽縣殷戶王承祚等接辦。
屢傳未到。
現檄饬各該縣嚴密訪查。
侯本誠實系家産淨盡。
并無捏飾。
王承祚原捐郎中。
委系家道殷實。
亦非朦混舉保。
且屢傳未到。
更無從押勒詐贓。
該禦史所奏。
自系傳聞之誤。
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