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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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三年。
癸卯。
九月。
庚午朔。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浙江溫處道今升天津鹽運使陶士霖、侵銷軍帑。
偷減船價。
私局病商。
濫徵勒罰。
并徇庇屬縣。
姑息營衛各款。
着王植、管遹群、吳鐘駿、會同嚴密訪查。
如果屬實。
即将該員據實參奏。
該侍郎等。
系朕特派之員。
務當破除情面。
秉公密查。
毋得稍存回護消弭之見。
将此谕令王植、管遹群、吳鐘駿、知之。
○又谕、都察院奏、浙江監生莫起鳳、遣抱告金大順、以丁書詐贓。
謀捏陷害等詞。
來京具控。
已明降谕旨。
交王植等親提研訊矣。
此案該監生所控蕭山縣庫書王士泰、差役毛培等、持知縣王滌源名片。
向伊兄莫士華索助饷銀不遂。
該縣挾嫌。
任聽門丁書役播弄。
逼勒莫士華承認喝令毆斃竊賊。
複縱令丁書人等乘機吓詐。
并稱該縣與知府定保結拜弟兄等情。
案關職官藉詞索饷。
貪縱不法。
必須徹底根究。
着該侍郎等嚴密訪查。
提同人證。
質訊明确。
如果有前項情弊。
即着嚴行參辦。
不準稍有不實不盡。
以儆官邪而懲衙蠹。
将此谕令知之。
○命江蘇學政王植。
赴浙江會同巡撫管遹群。
學政吳鐘駿。
查辦事件。
○赈山東福山縣被水災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給房屋修費。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廓爾喀國人自相滋鬧。
降旨饬令孟保偵探确實。
遇便奏聞。
茲據孟保等奏、先後查訪情形。
此時尚未得有确信。
并據奏、該國王禀稱、調集噶箕、噶爾畢爾、幫哲等審辦情由。
與邊界營官所訪情節。
大略相同等語。
該大臣等接到廓爾喀來禀。
當時作何谕覆。
何以摺内未經聲叙。
嗣後傥再遞禀詞。
當谕以該國自投誠以來。
極為恭順。
茲據來禀。
系該國王本境事宜。
應如何處置。
盡可自行酌量。
秉公辦理可也。
至此次廓爾喀滋鬧緣由。
現在是否安靜。
着孟保等遵照前旨。
密為偵探。
切勿張皇。
尤不可令該國知之。
仍當嚴守邊界。
勿令該國頭人沿邊逃竄。
另生枝節。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壬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禦洞明堂。
勾到新疆、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雲南斬犯五人。
絞犯一人。
貴州斬犯十二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四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成剛等奏、勘估南河應辦現辦各工。
并堵合纖堤一摺。
據單開核減各工。
統共實估需銀八十九萬兩零。
着藩錫恩按照此次核定銀數。
如式挑築。
務須工堅料實。
不得稍有虛松情事。
所奏中河纖堤。
現已堵合穩固。
漕行無礙。
覽奏均悉。
現在義河未砌大石。
将來是否必須越堵。
并另片奏、高堰山盱掣卸石工。
應俟東河合龍後。
水勢落定。
察看情形。
并着潘錫恩屆時勘估。
核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穆彰阿等奏、會議浙江善後事宜。
一、改提标左營兵丁為外海水師。
一、鎮海營改隸提督管轄。
一、移昌石營都司駐石浦。
并添設兵丁。
一、改乍浦營參将為副将。
并添設兵丁。
一、海鹽縣之澉浦地方。
添設外海水師。
一、海甯州添設内河水師。
一、添設弁兵。
即在本省各營裁撥。
一、通省陸路兵丁。
選十分之三。
專習火器。
一、乍浦駐防旗兵。
專習陸戰。
一、水師以巡緝為操練。
一、水師各鎮。
照例出洋統巡。
并按期會哨。
一、提督每年親往沿海各營。
校閱兵技。
一、巡撫每年親赴乍浦等處。
校閱兵技。
一、水師額設戰船。
俟同安梭船造成試驗後。
按營分設。
一、錢塘江内。
添設船隻。
以習水戰。
一、水師營内招募善于泅水之人。
教習兵技。
一、修複招寶金雞兩山、及乍浦等處炮台。
一、鎮海乍浦後路。
添築炮台。
并将海甯州鳳凰山炮台。
移建山下。
一、海甯海鹽交界之談仙嶺。
建築石寨。
并修炮台。
一、沿海城寨。
擇要修複。
一、酌裁馬兵。
節省經費。
協貼各兵賞項。
一、演習槍炮。
添制火藥鉛丸。
一、添鑄炮位。
補制器械。
一、修建各工。
分别動款。
并勸谕捐輸。
從之。
○癸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部議覆浙江善後事宜二十四條。
内提督每年親往沿海各營。
校閱兵技。
并巡撫親赴乍浦考核二條。
着閩浙總督明查暗訪。
如該提督巡撫視為具文。
并不屆時親往。
以緻日久廢弛。
即着該督指名參奏。
傥該總督意存瞻徇。
匿不舉發。
經朕别經查出。
定将該總督一并懲處。
決不寬貸。
至所稱同安梭船。
于錢塘江水性不宜。
即着照所拟船式。
各制一隻。
察看何項相宜。
酌量制造。
分撥泅水漁戶。
準其酌募教演兵丁。
以期得力。
不得濫竽充數。
有名無實。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軍機大臣會部議覆浙江善後事宜二十四條。
已
癸卯。
九月。
庚午朔。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浙江溫處道今升天津鹽運使陶士霖、侵銷軍帑。
偷減船價。
私局病商。
濫徵勒罰。
并徇庇屬縣。
姑息營衛各款。
着王植、管遹群、吳鐘駿、會同嚴密訪查。
如果屬實。
即将該員據實參奏。
該侍郎等。
系朕特派之員。
務當破除情面。
秉公密查。
毋得稍存回護消弭之見。
将此谕令王植、管遹群、吳鐘駿、知之。
○又谕、都察院奏、浙江監生莫起鳳、遣抱告金大順、以丁書詐贓。
謀捏陷害等詞。
來京具控。
已明降谕旨。
交王植等親提研訊矣。
此案該監生所控蕭山縣庫書王士泰、差役毛培等、持知縣王滌源名片。
向伊兄莫士華索助饷銀不遂。
該縣挾嫌。
任聽門丁書役播弄。
逼勒莫士華承認喝令毆斃竊賊。
複縱令丁書人等乘機吓詐。
并稱該縣與知府定保結拜弟兄等情。
案關職官藉詞索饷。
貪縱不法。
必須徹底根究。
着該侍郎等嚴密訪查。
提同人證。
質訊明确。
如果有前項情弊。
即着嚴行參辦。
不準稍有不實不盡。
以儆官邪而懲衙蠹。
将此谕令知之。
○命江蘇學政王植。
赴浙江會同巡撫管遹群。
學政吳鐘駿。
查辦事件。
○赈山東福山縣被水災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給房屋修費。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廓爾喀國人自相滋鬧。
降旨饬令孟保偵探确實。
遇便奏聞。
茲據孟保等奏、先後查訪情形。
此時尚未得有确信。
并據奏、該國王禀稱、調集噶箕、噶爾畢爾、幫哲等審辦情由。
與邊界營官所訪情節。
大略相同等語。
該大臣等接到廓爾喀來禀。
當時作何谕覆。
何以摺内未經聲叙。
嗣後傥再遞禀詞。
當谕以該國自投誠以來。
極為恭順。
茲據來禀。
系該國王本境事宜。
應如何處置。
盡可自行酌量。
秉公辦理可也。
至此次廓爾喀滋鬧緣由。
現在是否安靜。
着孟保等遵照前旨。
密為偵探。
切勿張皇。
尤不可令該國知之。
仍當嚴守邊界。
勿令該國頭人沿邊逃竄。
另生枝節。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壬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禦洞明堂。
勾到新疆、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雲南斬犯五人。
絞犯一人。
貴州斬犯十二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四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成剛等奏、勘估南河應辦現辦各工。
并堵合纖堤一摺。
據單開核減各工。
統共實估需銀八十九萬兩零。
着藩錫恩按照此次核定銀數。
如式挑築。
務須工堅料實。
不得稍有虛松情事。
所奏中河纖堤。
現已堵合穩固。
漕行無礙。
覽奏均悉。
現在義河未砌大石。
将來是否必須越堵。
并另片奏、高堰山盱掣卸石工。
應俟東河合龍後。
水勢落定。
察看情形。
并着潘錫恩屆時勘估。
核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穆彰阿等奏、會議浙江善後事宜。
一、改提标左營兵丁為外海水師。
一、鎮海營改隸提督管轄。
一、移昌石營都司駐石浦。
并添設兵丁。
一、改乍浦營參将為副将。
并添設兵丁。
一、海鹽縣之澉浦地方。
添設外海水師。
一、海甯州添設内河水師。
一、添設弁兵。
即在本省各營裁撥。
一、通省陸路兵丁。
選十分之三。
專習火器。
一、乍浦駐防旗兵。
專習陸戰。
一、水師以巡緝為操練。
一、水師各鎮。
照例出洋統巡。
并按期會哨。
一、提督每年親往沿海各營。
校閱兵技。
一、巡撫每年親赴乍浦等處。
校閱兵技。
一、水師額設戰船。
俟同安梭船造成試驗後。
按營分設。
一、錢塘江内。
添設船隻。
以習水戰。
一、水師營内招募善于泅水之人。
教習兵技。
一、修複招寶金雞兩山、及乍浦等處炮台。
一、鎮海乍浦後路。
添築炮台。
并将海甯州鳳凰山炮台。
移建山下。
一、海甯海鹽交界之談仙嶺。
建築石寨。
并修炮台。
一、沿海城寨。
擇要修複。
一、酌裁馬兵。
節省經費。
協貼各兵賞項。
一、演習槍炮。
添制火藥鉛丸。
一、添鑄炮位。
補制器械。
一、修建各工。
分别動款。
并勸谕捐輸。
從之。
○癸酉。
谕内閣、軍機大臣會部議覆浙江善後事宜二十四條。
内提督每年親往沿海各營。
校閱兵技。
并巡撫親赴乍浦考核二條。
着閩浙總督明查暗訪。
如該提督巡撫視為具文。
并不屆時親往。
以緻日久廢弛。
即着該督指名參奏。
傥該總督意存瞻徇。
匿不舉發。
經朕别經查出。
定将該總督一并懲處。
決不寬貸。
至所稱同安梭船。
于錢塘江水性不宜。
即着照所拟船式。
各制一隻。
察看何項相宜。
酌量制造。
分撥泅水漁戶。
準其酌募教演兵丁。
以期得力。
不得濫竽充數。
有名無實。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軍機大臣會部議覆浙江善後事宜二十四條。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