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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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之。
○以拏獲戕官撚匪。
予河南知縣徐城等、升補加銜有差。
○築山東泇河廳朱姬莊攔河大壩。
從河道總督慧成請也。
○乙未。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前據壁昌等奏、請于福山地方。
添設水師總兵一員。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穆彰阿等詳議具奏。
均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福山鎮新設總兵。
準其以孫雲鴻調補。
所遺蘇松鎮總兵準其以林明瑞升署。
所遺京口協副将。
準其以汪士逵調補。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鄂順安疏報、采訪阌鄉縣節婦楊李氏等七十六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改浙江蕭山縣土塘為柴塘。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丙申。
以故奉恩将軍福祿堪子桂林、襲職。
○丁酉。
命停止長蘆鹽政呈進佛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銅山縣民張文學妻劉氏。
○戊戌。
以詹事府詹事吳鐘駿、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己亥。
谕内閣、潘錫恩奏參、啟閉閘堰未能慎重各員等語。
所參是。
此次攔清堰坐蟄過水雖因黃水陡長。
究系該員等辦理不善所緻。
淮揚遊擊李勝、中河通判黃宗保、系專司啟閉之員。
未能慎重。
咎無可辭。
所有此次搶堵草閘。
及複堵臨黃攔清堰。
用過錢糧。
着不準開銷。
即令該員等賠繳。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以派防捐資出力。
賞南河同知陳韶等藍翎。
餘升補加銜有差。
○庚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翰林院侍讀吉明、充日講起居注官。
○辛醜。
谕内閣、前據禦史田潤奏、請團練鄉兵。
以杜後患而節軍需一摺。
當降旨着沿海将軍督撫體察情形。
是否可行。
詳議具奏。
茲據壁昌等奏稱、平時團練鄉兵。
易滋擾累。
弊端疊出。
窒礙難行。
所議甚是。
該禦史所奏。
着毋庸議。
惟鄉兵不宜無事豫練。
而營伍亟須整頓。
着壁昌等于江海要隘處所。
派定水師官兵。
勤加訓練。
陸路營汛。
責成會哨巡防。
總期水陸交嚴。
兵弁悉成勁旅。
以重操防而嚴守衛。
餘着照所議辦理。
○又谕、桂良奏、拏獲騰越南甸滋事案内主謀要犯。
審明辦理一摺。
此案雲南騰越廳南甸土目刀承緒等、犯罪潛逃。
糾匪焚掠滋事。
經該督親往督拏。
将主謀之管布黑捦獲。
并獲要犯多名。
分别斬決枭示。
現在邊境肅清。
惟尚有首犯刀承緒。
及供出夥匪未獲。
着該督嚴饬文武員弁。
設法摉捕。
并饬沿邊各土司地方。
一體嚴密查拏。
務獲究辦。
毋任遠揚。
其被戕弁兵練丁。
着咨部照例議恤。
至該地方廳營各員。
未能将刀承緒弋獲。
實屬疏玩。
所有原參請摘頂帶之騰越同知吳均。
署南甸都司事龍陵協右營守備楊濟川。
及署南甸經曆袁榕。
着一并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
其督緝不力之騰越鎮總兵世泰。
該管迤西道趙德潾。
署永昌府事俸滿知府陳桐生。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此案所用兵練口糧。
及撫恤等項銀兩。
系由本省籌給。
免其造冊報銷。
又另片奏、騰越士民呈控已休守備李正榮、将刀承緒糾搶田谷案内拘押在廳之土目刀三用、刀彗猛、保出。
以緻幫同滋事等情。
該守備以告休武職。
與土目熟識。
代為求保。
殊屬不安本分。
李正榮着即革職監禁。
俟拏獲刀三用等、質訊明确。
分别究辦該部知道。
○又谕、吳其浚奏、續拏戕官要犯多名及洪厓洞賊匪業已解散。
饬屬诘拏一摺。
湖南武岡州痞棍曾如炷等、因阻米出境起釁。
膽敢聚衆戕官。
實屬罪大惡極。
業經吳其浚帶兵前往。
即将首要各犯拏獲訊明。
按律治罪。
并查該處洪厓洞地方。
藏匿奸匪。
素為民害。
當即委員偵探。
分路兜捦。
以弭後患。
茲據奏稱、該委員等帶領兵勇。
會同營員。
前往洪厓洞摉捕賊匪。
槍斃多名。
又于附近洞口一帶。
拏獲要犯曾辛酉等七十餘名。
解州訊供。
現共獲犯已有百餘名之多地方百姓。
畏威感照服。
拟即撤兵等語。
辦理尚屬迅速。
所獲各犯。
除業經正法外。
其曾如炷一犯。
系此案渠魁。
着照議淩遲處死。
舒惟清一犯。
着照拟斬決。
即行正法。
所有同謀戕官未獲各犯。
仍着饬屬嚴拏。
盡法懲治。
毋任漏網餘着照所議辦理。
又另片奏、查洪厓洞既為逸匪必由之路。
亟應設立卡房。
以防逃竄等語。
着該撫妥籌辦理。
饬令附近紳士。
編列保甲。
地方文武。
定期會巡。
要在實力稽查。
有犯必懲。
自可潛消盜患。
并嚴饬各州縣。
經此次摉捕之後。
如再有藏匿匪徒。
立予嚴參懲處。
毋稍姑容。
○予勘堤被溺湖北知府姚用書、同知烏勒登布、祭葬恤蔭。
從之。
○以拏獲戕官撚匪。
予河南知縣徐城等、升補加銜有差。
○築山東泇河廳朱姬莊攔河大壩。
從河道總督慧成請也。
○乙未。
遣官祭火神廟。
○谕内閣、前據壁昌等奏、請于福山地方。
添設水師總兵一員。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穆彰阿等詳議具奏。
均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福山鎮新設總兵。
準其以孫雲鴻調補。
所遺蘇松鎮總兵準其以林明瑞升署。
所遺京口協副将。
準其以汪士逵調補。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鄂順安疏報、采訪阌鄉縣節婦楊李氏等七十六口。
請建總坊旌表。
從之。
○改浙江蕭山縣土塘為柴塘。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丙申。
以故奉恩将軍福祿堪子桂林、襲職。
○丁酉。
命停止長蘆鹽政呈進佛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銅山縣民張文學妻劉氏。
○戊戌。
以詹事府詹事吳鐘駿、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己亥。
谕内閣、潘錫恩奏參、啟閉閘堰未能慎重各員等語。
所參是。
此次攔清堰坐蟄過水雖因黃水陡長。
究系該員等辦理不善所緻。
淮揚遊擊李勝、中河通判黃宗保、系專司啟閉之員。
未能慎重。
咎無可辭。
所有此次搶堵草閘。
及複堵臨黃攔清堰。
用過錢糧。
着不準開銷。
即令該員等賠繳。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以派防捐資出力。
賞南河同知陳韶等藍翎。
餘升補加銜有差。
○庚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翰林院侍讀吉明、充日講起居注官。
○辛醜。
谕内閣、前據禦史田潤奏、請團練鄉兵。
以杜後患而節軍需一摺。
當降旨着沿海将軍督撫體察情形。
是否可行。
詳議具奏。
茲據壁昌等奏稱、平時團練鄉兵。
易滋擾累。
弊端疊出。
窒礙難行。
所議甚是。
該禦史所奏。
着毋庸議。
惟鄉兵不宜無事豫練。
而營伍亟須整頓。
着壁昌等于江海要隘處所。
派定水師官兵。
勤加訓練。
陸路營汛。
責成會哨巡防。
總期水陸交嚴。
兵弁悉成勁旅。
以重操防而嚴守衛。
餘着照所議辦理。
○又谕、桂良奏、拏獲騰越南甸滋事案内主謀要犯。
審明辦理一摺。
此案雲南騰越廳南甸土目刀承緒等、犯罪潛逃。
糾匪焚掠滋事。
經該督親往督拏。
将主謀之管布黑捦獲。
并獲要犯多名。
分别斬決枭示。
現在邊境肅清。
惟尚有首犯刀承緒。
及供出夥匪未獲。
着該督嚴饬文武員弁。
設法摉捕。
并饬沿邊各土司地方。
一體嚴密查拏。
務獲究辦。
毋任遠揚。
其被戕弁兵練丁。
着咨部照例議恤。
至該地方廳營各員。
未能将刀承緒弋獲。
實屬疏玩。
所有原參請摘頂帶之騰越同知吳均。
署南甸都司事龍陵協右營守備楊濟川。
及署南甸經曆袁榕。
着一并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
其督緝不力之騰越鎮總兵世泰。
該管迤西道趙德潾。
署永昌府事俸滿知府陳桐生。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此案所用兵練口糧。
及撫恤等項銀兩。
系由本省籌給。
免其造冊報銷。
又另片奏、騰越士民呈控已休守備李正榮、将刀承緒糾搶田谷案内拘押在廳之土目刀三用、刀彗猛、保出。
以緻幫同滋事等情。
該守備以告休武職。
與土目熟識。
代為求保。
殊屬不安本分。
李正榮着即革職監禁。
俟拏獲刀三用等、質訊明确。
分别究辦該部知道。
○又谕、吳其浚奏、續拏戕官要犯多名及洪厓洞賊匪業已解散。
饬屬诘拏一摺。
湖南武岡州痞棍曾如炷等、因阻米出境起釁。
膽敢聚衆戕官。
實屬罪大惡極。
業經吳其浚帶兵前往。
即将首要各犯拏獲訊明。
按律治罪。
并查該處洪厓洞地方。
藏匿奸匪。
素為民害。
當即委員偵探。
分路兜捦。
以弭後患。
茲據奏稱、該委員等帶領兵勇。
會同營員。
前往洪厓洞摉捕賊匪。
槍斃多名。
又于附近洞口一帶。
拏獲要犯曾辛酉等七十餘名。
解州訊供。
現共獲犯已有百餘名之多地方百姓。
畏威感照服。
拟即撤兵等語。
辦理尚屬迅速。
所獲各犯。
除業經正法外。
其曾如炷一犯。
系此案渠魁。
着照議淩遲處死。
舒惟清一犯。
着照拟斬決。
即行正法。
所有同謀戕官未獲各犯。
仍着饬屬嚴拏。
盡法懲治。
毋任漏網餘着照所議辦理。
又另片奏、查洪厓洞既為逸匪必由之路。
亟應設立卡房。
以防逃竄等語。
着該撫妥籌辦理。
饬令附近紳士。
編列保甲。
地方文武。
定期會巡。
要在實力稽查。
有犯必懲。
自可潛消盜患。
并嚴饬各州縣。
經此次摉捕之後。
如再有藏匿匪徒。
立予嚴參懲處。
毋稍姑容。
○予勘堤被溺湖北知府姚用書、同知烏勒登布、祭葬恤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