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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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資保衛。
朕詳閱所定章程内。
惟派守卡倫軍台供差兵丁。
每兩月更替來城。
輪流操練。
事涉煩苛。
該兵丁本有應當差使。
若輪流更調。
必緻巡防差務。
轉多曠誤。
該辦事大臣等、惟當遵循舊制。
不必更張。
其在城兵丁。
定日操演。
明示勸懲。
俱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添設四川重慶鎮中營右哨千總一員。
駐浮圖關。
撥督标兵一百名移駐。
改重慶、川北、兩鎮中營遊擊為題缺。
建昌鎮左營遊擊為推缺。
從總督蔣攸铦請也。
○戊午。
訓饬翰詹科道進士出身人員。
谕内閣、國家設科取士。
首重翰林之選。
緣翰林為清要之秩。
培養人材之地。
不可不慎也。
居是職者。
自當顧惜廉恥。
敦笃名義。
苟且儌幸之事。
豈學者之所當為。
即如今歲考差。
真才實學者固不乏人。
乃竟有洗馬陳玉銘、于宮廷考試。
膽敢懷挾詩文。
既經敗露。
豈能不按律治罪。
稍從末減耶。
若翰林等官不知自愛。
動辄身罹法網。
逮系囹圄。
豈僅失朕之望。
乃不忍行之政也。
爾科甲出身者。
皆系刻苦自勵。
有志于學之人。
斷不可心随境轉。
行與言違。
凡修身敬事之道。
克己慎獨之功。
以馴至乎俯仰無愧。
可不時加省察乎。
試思若陳玉銘者、畀以考試之任。
尚可望其選拔真材。
秉公衡文乎。
授以牧民之責。
又能望其盡心民事。
奉公守法乎。
言念及此。
可憂可憾。
今而後必當激勵品行。
黾勉學業。
三畏四勿。
豈不知者。
永矢弗忘。
以為士習之表率。
而國家亦可收得人之效矣。
爾多士其共懔之。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等覆奏、确訪湖北殷萬虛等窩賊匪犯情形一摺。
據稱殷萬虛、殷世祿、在黃岡地方窩匪十有餘年。
附近村莊。
利其保護。
每歲皆輸資以酬。
互相守助。
其高方瑤、系江陵縣人。
向充捕快。
伊子二人。
亦充捕役。
交通賊匪。
現在該省已于三月初間将該犯等先後緝拏。
除殷世祿聞拏自戕外。
殷萬虛、高方瑤、俱經獲案。
供有夥賊數十人。
及行竊各案等語。
此等積年窩賊匪犯。
地方官毫無聞見。
自系各衙門捕役賄縱包庇。
必應嚴辦示懲。
且窩賊十數年之久。
通賊數十人之多。
所供盡屬竊案而無盜案。
亦難憑信。
着陳若霖等提集人犯。
悉心嚴鞫。
徹底根究。
勿存化大為小之見。
審明按律懲治。
務期賊匪根株淨絕。
以靖地方而安良善。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孫貫一奏、采辦顔料遲延積弊一摺。
據稱安徽省采辦顔料遲延。
非盡關例價不敷。
緣該州縣赴藩庫領價。
僅得七成。
司房書吏又複需索。
勢不能不包給該書吏。
任聽開銷。
層層累剝。
至該州縣攤款。
系新舊任按期分賠。
新任不為舊任墊補。
舊任何能完此捐項。
是以攤捐解完之日。
即為顔料辦完之日。
請立定章程。
嚴禁勒扣包辦之弊。
或令接辦州縣坐扣雜稅地丁銀兩。
赴蘇采買等語。
前據孫爾準奏顔料例價不敷。
請籌款發商生息津貼。
已降旨準行。
今據該禦史所奏。
州縣承辦顔料。
系藩司書吏勒扣包辦。
如果有此等情弊。
殊屬大幹法紀。
着孫爾準督同藩司陶澍、查明是否屬實。
其采買顔料。
或即令接辦州縣坐扣雜稅地丁銀兩。
是否可行。
着一并查明據實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己未。
谕内閣、慶保等奏參緝捕玩弛之都司一摺。
此案外洋盜匪。
聚衆二三十人。
于旬日之間疊劫商船三次。
捕務廢弛已極。
所有該管巡防之昌石營都司吳清、着先行革職。
責成統轄之定海鎮總兵陳夢熊、帶同出洋追捕。
勒限一個月。
将盜匪全數弋獲究辦。
如逾限無獲。
即将該都司嚴行治罪。
并将該總兵一并嚴參。
至另片奏稱現獲之濫眠玉一犯。
是否即系此案正盜。
着該督即行嚴訊明确。
定拟具奏。
○又谕、慶惠奏、失察盜砍樹株。
請交部從重治罪一摺。
慶惠前任馬蘭鎮總兵。
年分最久。
失察盜砍風水山樹甚多。
甚咎甚重。
着先拔去花翎。
退出乾清門。
此時且毋庸交議。
仍着會同上緊摉查。
并緝拏要犯務獲。
俟定案時再降谕旨。
○又谕、安福等奏、查明青樁内之景家溝、大小馬蹄溝等處。
新伐樹株根盤五千八百餘株。
青樁外網子溝等處。
新伐根盤五千八百餘株。
舊伐根盤三千五百餘株。
并稱青樁以外大黃崖口、及大石湖。
系出山正路。
并無成材木料。
亦無砍伐形迹。
馮石頭、高富等、所供上年盜伐樹株之處。
顯有不實。
現将私伐回乾樹株之汛弁、及緝獲案内逸犯。
解部審辦等語。
青樁内外盜伐樹木。
共計萬餘株之多。
所有曆任馬蘭鎮總兵及地方官。
全然置之度外。
從未查辦。
喪心昧良。
可恨之至。
前據刑部所訊馮石頭等供。
顯系狡展。
着該部再提馮石頭高富等、并現在拏解之王九雨等五犯。
嚴切根究。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其外委李貴、陳連、私伐紅樁内樹株。
是否實系回乾。
一并确切嚴訊。
按律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安福等奏、查明青樁以内附近白樁。
間有居民耕種。
楊家堡一汛山地。
多系嘉慶四年查抄入官之産。
并未設禁。
六年始派兵四名駐劄。
十二年移駐把總。
撥兵二十八名。
分設四撥巡防等語。
楊家堡山地。
既于嘉慶六年間禁止開采。
派兵駐守。
現在青樁内附近白樁一帶。
何以複有居民耕種。
是否該處地方。
從前不在禁止之列。
抑系事後私行開墾。
着安福等查明該一帶居民。
自何年在彼耕種。
如果耕種有年。
免其置議。
傥系近年違禁開墾。
即行奏明驅逐。
其饬拏要犯尹同、至今尚未獲解。
着慶惠等務即督饬員弁。
将尹同及案内各逸犯、迅速查拏。
解部審辦。
勿得稍存疏懈。
傥稽延時日。
緻要犯逃脫無蹤。
慶惠等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巡漕禦史俞恒澤奏、臨清閘外水勢易緻淺阻。
請疏浚來源。
修複閘壩。
并據稱南運河所受衛源本弱。
該處居民。
于百泉丹河洹河等處。
開渠置閘。
分灌農田。
遇水小之時。
河流遂形淺澀。
乾隆年間議定安陽萬金渠下遊高平一閘。
為全河水勢所關。
每年夏初。
将該閘下闆堵閉。
俾洹河正流歸衛。
嗣複将衛河來源之百門泉、九道堰、并丹洹各河。
于未經插秧之時。
暫行封閉支流。
令各水全力下注等語。
衛河水勢強弱。
全在上遊蓄洩得宜。
庶濟運灌田。
兩無妨礙。
近來山東臨清閘外。
每屆重運經臨。
總須穵淺起撥。
自因來源水弱。
正河未能暢流所緻。
着嚴烺、姚祖同、即查該省百泉丹洹萬金渠高平閘等處。
從前所建閘壩。
現在有無傾圯。
是否修複後照舊啟閉。
臨清閘外河道不緻淺阻。
足利漕行。
或今昔情形不同。
于濟運灌田。
并無裨益。
均着查明據實覆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用資保衛。
朕詳閱所定章程内。
惟派守卡倫軍台供差兵丁。
每兩月更替來城。
輪流操練。
事涉煩苛。
該兵丁本有應當差使。
若輪流更調。
必緻巡防差務。
轉多曠誤。
該辦事大臣等、惟當遵循舊制。
不必更張。
其在城兵丁。
定日操演。
明示勸懲。
俱着照所拟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添設四川重慶鎮中營右哨千總一員。
駐浮圖關。
撥督标兵一百名移駐。
改重慶、川北、兩鎮中營遊擊為題缺。
建昌鎮左營遊擊為推缺。
從總督蔣攸铦請也。
○戊午。
訓饬翰詹科道進士出身人員。
谕内閣、國家設科取士。
首重翰林之選。
緣翰林為清要之秩。
培養人材之地。
不可不慎也。
居是職者。
自當顧惜廉恥。
敦笃名義。
苟且儌幸之事。
豈學者之所當為。
即如今歲考差。
真才實學者固不乏人。
乃竟有洗馬陳玉銘、于宮廷考試。
膽敢懷挾詩文。
既經敗露。
豈能不按律治罪。
稍從末減耶。
若翰林等官不知自愛。
動辄身罹法網。
逮系囹圄。
豈僅失朕之望。
乃不忍行之政也。
爾科甲出身者。
皆系刻苦自勵。
有志于學之人。
斷不可心随境轉。
行與言違。
凡修身敬事之道。
克己慎獨之功。
以馴至乎俯仰無愧。
可不時加省察乎。
試思若陳玉銘者、畀以考試之任。
尚可望其選拔真材。
秉公衡文乎。
授以牧民之責。
又能望其盡心民事。
奉公守法乎。
言念及此。
可憂可憾。
今而後必當激勵品行。
黾勉學業。
三畏四勿。
豈不知者。
永矢弗忘。
以為士習之表率。
而國家亦可收得人之效矣。
爾多士其共懔之。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等覆奏、确訪湖北殷萬虛等窩賊匪犯情形一摺。
據稱殷萬虛、殷世祿、在黃岡地方窩匪十有餘年。
附近村莊。
利其保護。
每歲皆輸資以酬。
互相守助。
其高方瑤、系江陵縣人。
向充捕快。
伊子二人。
亦充捕役。
交通賊匪。
現在該省已于三月初間将該犯等先後緝拏。
除殷世祿聞拏自戕外。
殷萬虛、高方瑤、俱經獲案。
供有夥賊數十人。
及行竊各案等語。
此等積年窩賊匪犯。
地方官毫無聞見。
自系各衙門捕役賄縱包庇。
必應嚴辦示懲。
且窩賊十數年之久。
通賊數十人之多。
所供盡屬竊案而無盜案。
亦難憑信。
着陳若霖等提集人犯。
悉心嚴鞫。
徹底根究。
勿存化大為小之見。
審明按律懲治。
務期賊匪根株淨絕。
以靖地方而安良善。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孫貫一奏、采辦顔料遲延積弊一摺。
據稱安徽省采辦顔料遲延。
非盡關例價不敷。
緣該州縣赴藩庫領價。
僅得七成。
司房書吏又複需索。
勢不能不包給該書吏。
任聽開銷。
層層累剝。
至該州縣攤款。
系新舊任按期分賠。
新任不為舊任墊補。
舊任何能完此捐項。
是以攤捐解完之日。
即為顔料辦完之日。
請立定章程。
嚴禁勒扣包辦之弊。
或令接辦州縣坐扣雜稅地丁銀兩。
赴蘇采買等語。
前據孫爾準奏顔料例價不敷。
請籌款發商生息津貼。
已降旨準行。
今據該禦史所奏。
州縣承辦顔料。
系藩司書吏勒扣包辦。
如果有此等情弊。
殊屬大幹法紀。
着孫爾準督同藩司陶澍、查明是否屬實。
其采買顔料。
或即令接辦州縣坐扣雜稅地丁銀兩。
是否可行。
着一并查明據實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己未。
谕内閣、慶保等奏參緝捕玩弛之都司一摺。
此案外洋盜匪。
聚衆二三十人。
于旬日之間疊劫商船三次。
捕務廢弛已極。
所有該管巡防之昌石營都司吳清、着先行革職。
責成統轄之定海鎮總兵陳夢熊、帶同出洋追捕。
勒限一個月。
将盜匪全數弋獲究辦。
如逾限無獲。
即将該都司嚴行治罪。
并将該總兵一并嚴參。
至另片奏稱現獲之濫眠玉一犯。
是否即系此案正盜。
着該督即行嚴訊明确。
定拟具奏。
○又谕、慶惠奏、失察盜砍樹株。
請交部從重治罪一摺。
慶惠前任馬蘭鎮總兵。
年分最久。
失察盜砍風水山樹甚多。
甚咎甚重。
着先拔去花翎。
退出乾清門。
此時且毋庸交議。
仍着會同上緊摉查。
并緝拏要犯務獲。
俟定案時再降谕旨。
○又谕、安福等奏、查明青樁内之景家溝、大小馬蹄溝等處。
新伐樹株根盤五千八百餘株。
青樁外網子溝等處。
新伐根盤五千八百餘株。
舊伐根盤三千五百餘株。
并稱青樁以外大黃崖口、及大石湖。
系出山正路。
并無成材木料。
亦無砍伐形迹。
馮石頭、高富等、所供上年盜伐樹株之處。
顯有不實。
現将私伐回乾樹株之汛弁、及緝獲案内逸犯。
解部審辦等語。
青樁内外盜伐樹木。
共計萬餘株之多。
所有曆任馬蘭鎮總兵及地方官。
全然置之度外。
從未查辦。
喪心昧良。
可恨之至。
前據刑部所訊馮石頭等供。
顯系狡展。
着該部再提馮石頭高富等、并現在拏解之王九雨等五犯。
嚴切根究。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其外委李貴、陳連、私伐紅樁内樹株。
是否實系回乾。
一并确切嚴訊。
按律懲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安福等奏、查明青樁以内附近白樁。
間有居民耕種。
楊家堡一汛山地。
多系嘉慶四年查抄入官之産。
并未設禁。
六年始派兵四名駐劄。
十二年移駐把總。
撥兵二十八名。
分設四撥巡防等語。
楊家堡山地。
既于嘉慶六年間禁止開采。
派兵駐守。
現在青樁内附近白樁一帶。
何以複有居民耕種。
是否該處地方。
從前不在禁止之列。
抑系事後私行開墾。
着安福等查明該一帶居民。
自何年在彼耕種。
如果耕種有年。
免其置議。
傥系近年違禁開墾。
即行奏明驅逐。
其饬拏要犯尹同、至今尚未獲解。
着慶惠等務即督饬員弁。
将尹同及案内各逸犯、迅速查拏。
解部審辦。
勿得稍存疏懈。
傥稽延時日。
緻要犯逃脫無蹤。
慶惠等不能當此重咎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巡漕禦史俞恒澤奏、臨清閘外水勢易緻淺阻。
請疏浚來源。
修複閘壩。
并據稱南運河所受衛源本弱。
該處居民。
于百泉丹河洹河等處。
開渠置閘。
分灌農田。
遇水小之時。
河流遂形淺澀。
乾隆年間議定安陽萬金渠下遊高平一閘。
為全河水勢所關。
每年夏初。
将該閘下闆堵閉。
俾洹河正流歸衛。
嗣複将衛河來源之百門泉、九道堰、并丹洹各河。
于未經插秧之時。
暫行封閉支流。
令各水全力下注等語。
衛河水勢強弱。
全在上遊蓄洩得宜。
庶濟運灌田。
兩無妨礙。
近來山東臨清閘外。
每屆重運經臨。
總須穵淺起撥。
自因來源水弱。
正河未能暢流所緻。
着嚴烺、姚祖同、即查該省百泉丹洹萬金渠高平閘等處。
從前所建閘壩。
現在有無傾圯。
是否修複後照舊啟閉。
臨清閘外河道不緻淺阻。
足利漕行。
或今昔情形不同。
于濟運灌田。
并無裨益。
均着查明據實覆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