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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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号。
浙省出洋兵船九十号。
聲勢足資聯絡。
若複添雇魚船。
于巡防未必有益。
行之日久。
必緻有名無實。
甚或宵小混迹。
及夾帶應禁軍火器物、淡水米谷出洋。
轉滋流弊。
該督等惟當督饬閩浙兩省文武員弁、不分畛域。
巡查防範。
随時認真偵緝。
以期洋面肅清。
地方一律安靜。
将此谕令知之。
○建湖南晃州直隸廳通判、訓導、衙署。
并倉廒監獄。
從護巡撫錢臻請也。
○乙醜。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四名。
○鑄給山東單縣營參将、桃源營守備、關防條記。
從巡撫琦善請也。
○賞江蘇等省辛巳恩科鄉試年老諸生王柱等四名、舉人副榜有差。
○丙寅。
谕内閣、裕陵隆恩殿、金柱各工。
辦理草率。
吏部等部、查明原修之監督司員等、嚴議具奏。
内務府六庫郎中兼骁騎參領石柱、候補員外郎廷璝、均着革職。
休緻員外郎清海、着革去頂帶。
以示懲儆。
○又谕、慶惠奏、圍場兵丁、新撥地畝鹻薄。
請另行籌撥一摺。
熱河圍場兵丁随缺地畝。
前經将梨樹溝等處閑荒、撥給該兵丁招墾收租。
以資養贍。
茲據該都統奏稱、此項地畝。
瘠薄難耕。
數年以來。
總未成熟。
不能收取租糧。
自應另籌撥換。
着照所請、即于承德府屬之豐甯縣入官地畝内、擇其上中二則、土性肥沃者。
撥給地七十五頃。
作為該兵丁等随缺地畝。
令其自行議糧收租。
以裨生計。
至梨樹溝等處、試墾未成之閑荒。
附近圍場。
着不準招集外來流民。
影射占種。
該都統即饬令該管文武各員。
随時饬派兵役。
嚴密稽查。
無使再有民人逗留。
以防弊窦。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山奏、遵拟操練章程。
摺内所稱責成隊目、逐處稽查。
及于辦事餘暇。
約集官弁。
傳喚兵丁。
親為教演等語。
層層煩瑣。
終無實濟。
勢必日久盡成虛文。
所奏着無庸議。
該總兵惟當遵循舊制。
實心訓練。
嚴行勸懲。
毋緻日久生懈。
固不在多立章程。
轉緻有名無實也。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禦史孫貫一奏、山東連年歉收。
登州、青州、武定、三府。
産粟無多。
皆賴奉天粟米。
以資接濟。
本年停止海運。
山東荒歉乏食。
籴買無自。
請援照嘉慶十七年之例。
将奉天存積糧石。
分半出運。
接濟東省等語。
前因奉天省糧價增昂。
據松箖查明、奸商居奇囤積。
運赴他省販賣。
以緻民食拮據。
當經降旨、暫停海運。
今如該禦史所奏、山東望奉天之粟甚殷。
逃荒乞食。
絡繹滿路。
如果屬實。
何以未據琦善奏報。
着該撫迅速查明、該三府是否實系荒歉。
是否必須奉天糧石接濟。
其開運之期。
是否刻不可緩。
體訪确切情形。
據實具奏。
俟到日再降谕旨。
該禦史原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許文谟奏。
遵拟操練章程一摺。
各省提鎮大員。
于額設兵丁。
原應實力督率。
随時訓練。
但如該提督所稱、于分日操演技藝之期。
将停操他項技藝。
仍令千把總再為分司演練。
則事屬紛更。
轉恐敷衍空言。
終無實濟。
再摺内所稱、各營每月操練之後。
均令造冊報查。
每三個月、由提督總兵操練一次。
提督管轄營分較多。
每歲按營巡閱。
自有定期。
既不能必按三月之期。
周遍覆閱。
又未便于駐劄地方。
紛紛調取外營兵丁。
守候操練。
所奏種種窒礙難行。
均無庸議。
該提督惟當查照舊規。
認真督率訓練。
分别勸懲。
無須更立章程。
徒滋煩擾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丁卯。
封浙江鄞縣宋翰林院侍讀晁說之之神為孚惠侯。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孟住等奏、遵拟操練章程。
摺内所開春秋二季操練日期。
并拟每年九月内、輪班帶同水師旗營。
赴虎門洋面。
與提标水師綠營會操。
又每年十一月内、率領滿漢官兵。
赴燕塘地方。
演放大炮等語。
均着照所拟認真訓練。
分别勸懲。
不可日久生懈。
有名無實。
惟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
因該省天氣暑熱。
定例停操。
相沿已久。
該将軍等、所拟間日輪流演習之處。
殊屬紛更。
仍屆期照舊停操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羅含章覆勘馬營挑水壩、抛護碎石。
恐滋流弊。
當交嚴烺、羅含章、再行悉心妥議。
茲據會同奏稱、挑壩為黃衛兩廳安危所系。
至緊至要。
埽前抛護碎石。
可資經久穩固。
不緻沖斷滋弊等語。
抛護碎石。
嚴烺前在南河。
既經曆着成效。
茲複會查馬營工挑壩一道。
藉以攔沁歸黃。
向用柴土加鑲。
未能持久。
着照所議、間段估抛碎石。
該署督等總當籌畫周妥。
為一勞永逸之計。
非但保固一二十年。
務期久資鞏固。
不緻别滋流弊。
傥有格礙難行之處。
仍當随時奏聞。
不可稍存回護也。
将此谕知嚴烺、并傳谕羅含章知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滿洲、取中九名。
蒙古、取中三名。
漢軍、取中五名。
直隸、取中二十二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十八名。
山西、取中十名。
河南、取中十名。
陝甘、取中八名。
江蘇、取中十八名。
安徽、取中十四名。
浙江、取中二十一名。
江西、取中十七名。
湖北、取中十名。
湖南、取中八名。
福建、取中十一名。
廣東、取中九名。
廣西、取中五名。
四川、取中六名。
貴州、取中八名。
雲南、取中九名。
○己巳。
谕内閣、琦善奏參、玩視漕運、未修官剝之州縣。
請先摘去頂帶。
并酌定添雇剝船等語。
山東臨清等州縣所轄衛河、及古淺新淤處所。
額設并例雇剝船。
每于重運經臨。
先期伺備。
茲據該撫查明、德州等州縣、民船既未雇足。
官剝亦未修竣。
實屬任意玩延。
除夏津縣知縣潘觀寶、到任未久。
僅止民剝不敷。
業經該撫催令趕緊雇足外。
所有未修官剝之德州知州馮春晖、恩縣知縣陶镕、武城縣知縣徐宗幹、俱着先行摘去頂帶。
以示懲儆。
仍勒令克期修艌。
如果無誤漕運。
再行奏明辦理。
至閘外州縣、遇有淺阻剝運。
向準于額設例雇之外。
查照衛水尺寸。
添雇剝船。
若任聽河廳州縣、額外多為雇備。
易滋浮冒。
着河東河道總督、及巡漕禦史、随時察看水勢情形。
如官民剝船。
實不敷用。
再行酌定添雇數目。
移咨該撫。
饬屬雇備。
以利漕運而杜冒銷。
該部知道。
○貸山東汶上縣司庫銀。
修南旺湖堤。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長齡等奏、籌辦驅逐番帳。
調派官兵。
并酌給鹽糧馱折等項各等語。
野番背約遷延。
名為貪戀水草。
實圖便于搶掠。
必當示以兵威。
嚴加懲創。
既據該督等調派督标、及附近各提鎮屬官兵、八千餘名。
緊顧東西北三面。
分途并進。
并咨會蔣攸铦、于路通蜀藏處所。
豫為防範。
均着照所議辦理。
該督等惟當相機審度。
籌及萬全。
如該野番等知難逃逸。
迅速遷移河南。
着即停止前調官兵。
以節糜費。
如敢恃衆抗拒。
即當督率官兵痛剿。
俾番族鹹知儆惕。
邊圉悉臻靜谧。
至所調官兵。
需給口糧柴薪。
及經過州縣、應付騎載車馬。
該督按照各營道裡遠近。
酌定齊集日期。
自離營之日起。
照出征例。
支領鹽糧馱折等項。
按程行走。
亦着照所議行。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紮噜特鎮國公特古斯巴雅爾弟們都巴雅爾、襲爵。
○以涼州副都統穆蘭岱、為甘肅西甯鎮總兵官。
西甯鎮總兵官慶廉、為涼州副都統。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明山奏、遵拟操練兵弁屯軍一摺。
黔省為苗疆重地。
兵屯并設。
原以保衛民生。
該将備等、總在平時訓練有方。
俾紀律嚴明。
技藝悉臻娴熟。
據該撫酌議章程。
将各營向操雜技日期。
量為更改。
着照所請、所有該撫
浙省出洋兵船九十号。
聲勢足資聯絡。
若複添雇魚船。
于巡防未必有益。
行之日久。
必緻有名無實。
甚或宵小混迹。
及夾帶應禁軍火器物、淡水米谷出洋。
轉滋流弊。
該督等惟當督饬閩浙兩省文武員弁、不分畛域。
巡查防範。
随時認真偵緝。
以期洋面肅清。
地方一律安靜。
将此谕令知之。
○建湖南晃州直隸廳通判、訓導、衙署。
并倉廒監獄。
從護巡撫錢臻請也。
○乙醜。
禮部以宗室會試中額請。
得旨、取中四名。
○鑄給山東單縣營參将、桃源營守備、關防條記。
從巡撫琦善請也。
○賞江蘇等省辛巳恩科鄉試年老諸生王柱等四名、舉人副榜有差。
○丙寅。
谕内閣、裕陵隆恩殿、金柱各工。
辦理草率。
吏部等部、查明原修之監督司員等、嚴議具奏。
内務府六庫郎中兼骁騎參領石柱、候補員外郎廷璝、均着革職。
休緻員外郎清海、着革去頂帶。
以示懲儆。
○又谕、慶惠奏、圍場兵丁、新撥地畝鹻薄。
請另行籌撥一摺。
熱河圍場兵丁随缺地畝。
前經将梨樹溝等處閑荒、撥給該兵丁招墾收租。
以資養贍。
茲據該都統奏稱、此項地畝。
瘠薄難耕。
數年以來。
總未成熟。
不能收取租糧。
自應另籌撥換。
着照所請、即于承德府屬之豐甯縣入官地畝内、擇其上中二則、土性肥沃者。
撥給地七十五頃。
作為該兵丁等随缺地畝。
令其自行議糧收租。
以裨生計。
至梨樹溝等處、試墾未成之閑荒。
附近圍場。
着不準招集外來流民。
影射占種。
該都統即饬令該管文武各員。
随時饬派兵役。
嚴密稽查。
無使再有民人逗留。
以防弊窦。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山奏、遵拟操練章程。
摺内所稱責成隊目、逐處稽查。
及于辦事餘暇。
約集官弁。
傳喚兵丁。
親為教演等語。
層層煩瑣。
終無實濟。
勢必日久盡成虛文。
所奏着無庸議。
該總兵惟當遵循舊制。
實心訓練。
嚴行勸懲。
毋緻日久生懈。
固不在多立章程。
轉緻有名無實也。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禦史孫貫一奏、山東連年歉收。
登州、青州、武定、三府。
産粟無多。
皆賴奉天粟米。
以資接濟。
本年停止海運。
山東荒歉乏食。
籴買無自。
請援照嘉慶十七年之例。
将奉天存積糧石。
分半出運。
接濟東省等語。
前因奉天省糧價增昂。
據松箖查明、奸商居奇囤積。
運赴他省販賣。
以緻民食拮據。
當經降旨、暫停海運。
今如該禦史所奏、山東望奉天之粟甚殷。
逃荒乞食。
絡繹滿路。
如果屬實。
何以未據琦善奏報。
着該撫迅速查明、該三府是否實系荒歉。
是否必須奉天糧石接濟。
其開運之期。
是否刻不可緩。
體訪确切情形。
據實具奏。
俟到日再降谕旨。
該禦史原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許文谟奏。
遵拟操練章程一摺。
各省提鎮大員。
于額設兵丁。
原應實力督率。
随時訓練。
但如該提督所稱、于分日操演技藝之期。
将停操他項技藝。
仍令千把總再為分司演練。
則事屬紛更。
轉恐敷衍空言。
終無實濟。
再摺内所稱、各營每月操練之後。
均令造冊報查。
每三個月、由提督總兵操練一次。
提督管轄營分較多。
每歲按營巡閱。
自有定期。
既不能必按三月之期。
周遍覆閱。
又未便于駐劄地方。
紛紛調取外營兵丁。
守候操練。
所奏種種窒礙難行。
均無庸議。
該提督惟當查照舊規。
認真督率訓練。
分别勸懲。
無須更立章程。
徒滋煩擾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丁卯。
封浙江鄞縣宋翰林院侍讀晁說之之神為孚惠侯。
從巡撫帥承瀛請也。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孟住等奏、遵拟操練章程。
摺内所開春秋二季操練日期。
并拟每年九月内、輪班帶同水師旗營。
赴虎門洋面。
與提标水師綠營會操。
又每年十一月内、率領滿漢官兵。
赴燕塘地方。
演放大炮等語。
均着照所拟認真訓練。
分别勸懲。
不可日久生懈。
有名無實。
惟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
因該省天氣暑熱。
定例停操。
相沿已久。
該将軍等、所拟間日輪流演習之處。
殊屬紛更。
仍屆期照舊停操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羅含章覆勘馬營挑水壩、抛護碎石。
恐滋流弊。
當交嚴烺、羅含章、再行悉心妥議。
茲據會同奏稱、挑壩為黃衛兩廳安危所系。
至緊至要。
埽前抛護碎石。
可資經久穩固。
不緻沖斷滋弊等語。
抛護碎石。
嚴烺前在南河。
既經曆着成效。
茲複會查馬營工挑壩一道。
藉以攔沁歸黃。
向用柴土加鑲。
未能持久。
着照所議、間段估抛碎石。
該署督等總當籌畫周妥。
為一勞永逸之計。
非但保固一二十年。
務期久資鞏固。
不緻别滋流弊。
傥有格礙難行之處。
仍當随時奏聞。
不可稍存回護也。
将此谕知嚴烺、并傳谕羅含章知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滿洲、取中九名。
蒙古、取中三名。
漢軍、取中五名。
直隸、取中二十二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十八名。
山西、取中十名。
河南、取中十名。
陝甘、取中八名。
江蘇、取中十八名。
安徽、取中十四名。
浙江、取中二十一名。
江西、取中十七名。
湖北、取中十名。
湖南、取中八名。
福建、取中十一名。
廣東、取中九名。
廣西、取中五名。
四川、取中六名。
貴州、取中八名。
雲南、取中九名。
○己巳。
谕内閣、琦善奏參、玩視漕運、未修官剝之州縣。
請先摘去頂帶。
并酌定添雇剝船等語。
山東臨清等州縣所轄衛河、及古淺新淤處所。
額設并例雇剝船。
每于重運經臨。
先期伺備。
茲據該撫查明、德州等州縣、民船既未雇足。
官剝亦未修竣。
實屬任意玩延。
除夏津縣知縣潘觀寶、到任未久。
僅止民剝不敷。
業經該撫催令趕緊雇足外。
所有未修官剝之德州知州馮春晖、恩縣知縣陶镕、武城縣知縣徐宗幹、俱着先行摘去頂帶。
以示懲儆。
仍勒令克期修艌。
如果無誤漕運。
再行奏明辦理。
至閘外州縣、遇有淺阻剝運。
向準于額設例雇之外。
查照衛水尺寸。
添雇剝船。
若任聽河廳州縣、額外多為雇備。
易滋浮冒。
着河東河道總督、及巡漕禦史、随時察看水勢情形。
如官民剝船。
實不敷用。
再行酌定添雇數目。
移咨該撫。
饬屬雇備。
以利漕運而杜冒銷。
該部知道。
○貸山東汶上縣司庫銀。
修南旺湖堤。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長齡等奏、籌辦驅逐番帳。
調派官兵。
并酌給鹽糧馱折等項各等語。
野番背約遷延。
名為貪戀水草。
實圖便于搶掠。
必當示以兵威。
嚴加懲創。
既據該督等調派督标、及附近各提鎮屬官兵、八千餘名。
緊顧東西北三面。
分途并進。
并咨會蔣攸铦、于路通蜀藏處所。
豫為防範。
均着照所議辦理。
該督等惟當相機審度。
籌及萬全。
如該野番等知難逃逸。
迅速遷移河南。
着即停止前調官兵。
以節糜費。
如敢恃衆抗拒。
即當督率官兵痛剿。
俾番族鹹知儆惕。
邊圉悉臻靜谧。
至所調官兵。
需給口糧柴薪。
及經過州縣、應付騎載車馬。
該督按照各營道裡遠近。
酌定齊集日期。
自離營之日起。
照出征例。
支領鹽糧馱折等項。
按程行走。
亦着照所議行。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紮噜特鎮國公特古斯巴雅爾弟們都巴雅爾、襲爵。
○以涼州副都統穆蘭岱、為甘肅西甯鎮總兵官。
西甯鎮總兵官慶廉、為涼州副都統。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明山奏、遵拟操練兵弁屯軍一摺。
黔省為苗疆重地。
兵屯并設。
原以保衛民生。
該将備等、總在平時訓練有方。
俾紀律嚴明。
技藝悉臻娴熟。
據該撫酌議章程。
将各營向操雜技日期。
量為更改。
着照所請、所有該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