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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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衛屯軍、一月口糧。
○庚午。
谕内閣、孫玉庭奏、請籌撥書院經費一摺。
江南鐘山尊經兩書院。
為教育人材之地。
近年膏火不敷。
着照所請、除動用上年充公銀兩餘賸銀一萬八百六十兩零外。
準其于司庫新淤召買充公款内。
撥給銀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八兩零。
發典生息。
以裕經費。
○又谕、陳若霖等議奏、附近苗疆地方、移駐營汛一摺。
湖南辰州府大油溪一帶。
出産金砂。
奏明封禁。
恐巡察未周。
匪徒尚有乘間偷穵之事。
着照所議、将辰溪汛守備一員。
移駐大油溪。
并抽撥把總一員。
外委一員。
兵一百名。
帶令駐守。
其北溶界亭二汛。
原設弁兵。
均歸該守備管轄。
俾資彈壓。
仍令該管都司、及該府縣等、每月巡查一次。
以肅防範。
該部知道。
○又谕、綿恩等奏、點驗紫禁城内外及圓明園各堆撥軍器。
俱屬齊全。
惟弓張因夏雨潮濕。
間有歪斜。
着各該處呈報武備院。
速為修整。
毋許遲延。
○谕軍機大臣等、方受疇奏、現勘馬廠官荒地畝、請仍循向例升科一摺。
據稱現勘馬廠官荒地畝。
計已陸續升科三千二百八十餘頃。
其未經墾種升科之地六萬餘頃。
經委員等查報地本窪下。
兼有鹽鹻。
實在收成歉薄。
未能按照下則地畝升科。
請照該省曆次升科成案。
每畝酌升科銀一分以上。
其積澇鹻重及僅産蘆柴之地。
酌升科銀一分以内等語。
此項官荒地畝。
據稱查有潮濕鹽鹻。
收成歉薄。
不能遵照部議。
一律升科。
該督前經奏請揀員來直、詳加履勘。
着督饬該委員再行覆查。
細為區别。
有可升科之處。
勿任隐匿。
如民力實有不支。
難以加增。
再行據實具奏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刑部奏參、承審命案辦理不公之郎中舒通阿、主事興貴、請革職嚴審。
得旨、此案刑部郎中舒通阿承審命案。
于應抵正兇。
不收禁嚴究。
實出情理之外。
可惡之至。
轉欲勒令屍親領棺。
主事興貴、代犯人賄囑書吏。
實屬骫法營私。
刑部堂官于未經定案之先。
查明據實參奏。
不稍徇庇。
甚屬可嘉。
刑部堂官。
俱着先行交部議叙。
舒通阿、興貴、俱着革職。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提集人證秉公嚴審。
徹底根究。
定拟具奏。
在逃之書吏張庭榮、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迅速緝獲。
歸案審辦。
○修直隸良鄉、房山、宛平、三縣大道、河渠、橋座。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以江南糧價較昂。
緩買各幫旗丁行月等米。
○貸江蘇廟灣營兵丁一季饷銀。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禦史朱鴻奏、知縣玩視公事、緻試院違例取物一摺。
定例貢院考試。
内簾官入闱後。
一切供給。
由首縣備辦運送。
不準稍有短缺。
此次考試繙譯中書。
大興宛平兩縣。
辦理供給。
草率不堪。
以緻内簾各官。
紛紛自向家中取物傳送。
實屬不合。
大興縣知縣潘勤、宛平縣知縣吳承寵、俱着交部議處。
劉镮之、申啟賢、失于查察。
着交部察議。
内簾各官違例取物。
勢非獲己。
禦史朱鴻、業經據實參奏。
均着免其議處。
嗣後一應考試。
該府尹務督率所屬、妥協辦理。
毋得仍前草率。
緻滋弊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成格參奏、陳官俊在學政任内、責打辦差家人、違例納妾、及藉舉劾為名、妄作威福等款。
其責打家人納妾二事。
已據陳官俊承認。
至舉劾一節。
堅稱并無洩漏。
當經降旨、将陳官俊降調。
成格何以不早行參奏。
其所稱奔競鑽營。
有無指實。
令成格明白回奏。
茲據成格覆奏前來。
愈辯愈奇。
必當徹底查辦。
以核是非。
成格摺内所指晉省傳說各員甚多。
未便紛紛提京訊問。
長齡來京陛見。
計此時已将行近太原。
着于接奉此旨後。
即馳赴山西省城。
将此事秉公查辦。
如已行過太原。
亦即馳回。
現已有旨令陳官俊前往晉省。
長齡即傳旨、成格與陳官俊俱各先行解任。
即着長齡署理巡撫事務。
令成格與陳官俊當面質對。
如有應行革職之處。
秉公具奏。
務期情真罪當。
不可稍有徇隐。
其傳質之員。
可就近提訊。
孰是孰非。
查明據實具奏。
成格原參奏摺。
軍機處詢問陳官俊奏片。
前令成格明白回奏谕旨。
及成格此次覆奏之摺。
均着發交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琦善奏、東省三次清查、監追各員、實虧銀數一摺。
當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英和等奏稱、查該革員等先後監追。
早已家産查抄。
與豁免條款相符。
應在準免之例。
惟東省三次清查。
十四年以前。
共虧缺銀三百五萬兩。
迄今未據造具清冊送部。
十五年以後。
實共虧銀二百四十七萬九千七百兩零。
除查繳追完及劃出捐款節省等銀外。
約共應追銀二百七萬六千五百八兩零。
清查以後。
立定章程。
一萬兩以内者。
在任完繳。
共完繳銀若幹。
二萬兩内外者監追。
共追繳銀若幹。
其查抄家産者抵項若幹。
節經行催。
總未造報登覆。
至此次該撫所奏請免單内、一百六十五萬六百餘兩。
是否即在前次二百七萬六千五百八兩之内。
再該省去年接奉恩诏。
不即先行奏聞。
遲至一年有餘。
計監斃者二十一員。
未始非辦理延擱所緻等語。
辦理豁免等項。
總須核定年月。
按據劃清銀兩數目。
若外省恃有豁免一端。
或以後任欠項而捏稱前任。
或以原數無多而任意添增。
是于豁免虧空之中。
轉生虧空之弊。
不可不防其漸。
着琦善将該省曆次清查各案虧缺銀數。
分别已完未完、分人分任、造具細冊。
并将各員參革定案年月。
及所虧銀兩、在于造冊各員原參虧數内、詳晰注明。
送部核辦。
其現在請免各款。
總應各歸各款。
統案核算。
毋任轇轕不清。
至該省前任撫藩。
是否僅止遲延。
抑或有弊混之處。
并着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海淩阿奏、宣化鎮各營操演章程一摺。
兵丁各項技藝。
長矛為軍中利用之器。
自應人人演習。
令其精熟。
以成勁旅。
至弓箭所長。
要在矢無虛發。
凡六力以上之弓。
即能克敵制勝。
亦不必定以挽強為優。
其所稱多演馬槍一節。
馬上鳥槍。
亦軍械之一端。
其實不如步槍之準。
該總兵當令兵丁勤演步槍。
務使發必中的。
以收實效。
不必專于馬槍求精也。
将此傳谕知之。
○壬申。
谕内閣、南書房翰林英和等奏、請将朕在藩邸時所制養正書屋詩文全集刊刻頒行一摺。
從前皇祖皇考禦極之初。
俱曾允臣工所請。
刊刻聖制詩文集。
頒行海内。
天章焜耀。
懋典昭垂。
朕自維谫陋。
曷敢仰媲前徽。
惟是覽奏懇請甚殷。
茲于幾暇、檢閱曩時舊槁。
将可存之作。
發交英和黃钺等、詳加勘訂。
着先錄槁本進呈。
俟朕閱定後再行繕刻。
○貸山西應、平定、代、三州司庫銀、修理倉廒。
從巡撫成格請也。
○以烏什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赍戒三日。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琦善奏、東平州境内、應修白公祠後柳園老堤。
及迤北民堰。
共估需土工銀二萬一千餘兩。
汶上縣修築南旺湖堤工。
估需土工銀二萬九千餘兩。
請前往該處會同河臣覆勘等語。
東平州堰工。
系汶河當沖<?扌厄>要。
攸關濟運。
其南旺湖堤工。
是否亟應興辦。
該二處堤工。
估計有無浮冒。
既據該撫奏請親加覆勘。
着琦善即會同嚴烺、前赴東平汶上二處、據實查勘。
奏明辦理。
以昭核實。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向來蘇州織造、每月具奏晴雨錄及糧價單一次。
各處鹽關織造。
均無此奏。
且江蘇巡撫駐劄蘇州。
業将各屬雨水糧價情形。
按月具奏。
該織造複行陳奏。
實屬重複。
嗣後着即停止。
以省繁文。
将此傳谕嘉祿知之。
○甲戌。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乙亥。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停次日朝賀。
○詣皇太後宮問安。
○丙子。
貴州巡撫明山奏、遵查鎮遠思南二府屬辦理粜濟事宜、業已完竣。
報聞。
○護江西巡撫邱樹棠奏、拏獲吉安贛州等府屬搶竊訛詐、并結盟拜會、販賣私鹽之棍徒。
何經先等十六名。
解省審辦。
得旨、此等棍徒。
必應随時懲辦。
以安良善而利行旅。
亦須慎勉而行。
○庚午。
谕内閣、孫玉庭奏、請籌撥書院經費一摺。
江南鐘山尊經兩書院。
為教育人材之地。
近年膏火不敷。
着照所請、除動用上年充公銀兩餘賸銀一萬八百六十兩零外。
準其于司庫新淤召買充公款内。
撥給銀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八兩零。
發典生息。
以裕經費。
○又谕、陳若霖等議奏、附近苗疆地方、移駐營汛一摺。
湖南辰州府大油溪一帶。
出産金砂。
奏明封禁。
恐巡察未周。
匪徒尚有乘間偷穵之事。
着照所議、将辰溪汛守備一員。
移駐大油溪。
并抽撥把總一員。
外委一員。
兵一百名。
帶令駐守。
其北溶界亭二汛。
原設弁兵。
均歸該守備管轄。
俾資彈壓。
仍令該管都司、及該府縣等、每月巡查一次。
以肅防範。
該部知道。
○又谕、綿恩等奏、點驗紫禁城内外及圓明園各堆撥軍器。
俱屬齊全。
惟弓張因夏雨潮濕。
間有歪斜。
着各該處呈報武備院。
速為修整。
毋許遲延。
○谕軍機大臣等、方受疇奏、現勘馬廠官荒地畝、請仍循向例升科一摺。
據稱現勘馬廠官荒地畝。
計已陸續升科三千二百八十餘頃。
其未經墾種升科之地六萬餘頃。
經委員等查報地本窪下。
兼有鹽鹻。
實在收成歉薄。
未能按照下則地畝升科。
請照該省曆次升科成案。
每畝酌升科銀一分以上。
其積澇鹻重及僅産蘆柴之地。
酌升科銀一分以内等語。
此項官荒地畝。
據稱查有潮濕鹽鹻。
收成歉薄。
不能遵照部議。
一律升科。
該督前經奏請揀員來直、詳加履勘。
着督饬該委員再行覆查。
細為區别。
有可升科之處。
勿任隐匿。
如民力實有不支。
難以加增。
再行據實具奏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刑部奏參、承審命案辦理不公之郎中舒通阿、主事興貴、請革職嚴審。
得旨、此案刑部郎中舒通阿承審命案。
于應抵正兇。
不收禁嚴究。
實出情理之外。
可惡之至。
轉欲勒令屍親領棺。
主事興貴、代犯人賄囑書吏。
實屬骫法營私。
刑部堂官于未經定案之先。
查明據實參奏。
不稍徇庇。
甚屬可嘉。
刑部堂官。
俱着先行交部議叙。
舒通阿、興貴、俱着革職。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提集人證秉公嚴審。
徹底根究。
定拟具奏。
在逃之書吏張庭榮、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迅速緝獲。
歸案審辦。
○修直隸良鄉、房山、宛平、三縣大道、河渠、橋座。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以江南糧價較昂。
緩買各幫旗丁行月等米。
○貸江蘇廟灣營兵丁一季饷銀。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禦史朱鴻奏、知縣玩視公事、緻試院違例取物一摺。
定例貢院考試。
内簾官入闱後。
一切供給。
由首縣備辦運送。
不準稍有短缺。
此次考試繙譯中書。
大興宛平兩縣。
辦理供給。
草率不堪。
以緻内簾各官。
紛紛自向家中取物傳送。
實屬不合。
大興縣知縣潘勤、宛平縣知縣吳承寵、俱着交部議處。
劉镮之、申啟賢、失于查察。
着交部察議。
内簾各官違例取物。
勢非獲己。
禦史朱鴻、業經據實參奏。
均着免其議處。
嗣後一應考試。
該府尹務督率所屬、妥協辦理。
毋得仍前草率。
緻滋弊窦。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成格參奏、陳官俊在學政任内、責打辦差家人、違例納妾、及藉舉劾為名、妄作威福等款。
其責打家人納妾二事。
已據陳官俊承認。
至舉劾一節。
堅稱并無洩漏。
當經降旨、将陳官俊降調。
成格何以不早行參奏。
其所稱奔競鑽營。
有無指實。
令成格明白回奏。
茲據成格覆奏前來。
愈辯愈奇。
必當徹底查辦。
以核是非。
成格摺内所指晉省傳說各員甚多。
未便紛紛提京訊問。
長齡來京陛見。
計此時已将行近太原。
着于接奉此旨後。
即馳赴山西省城。
将此事秉公查辦。
如已行過太原。
亦即馳回。
現已有旨令陳官俊前往晉省。
長齡即傳旨、成格與陳官俊俱各先行解任。
即着長齡署理巡撫事務。
令成格與陳官俊當面質對。
如有應行革職之處。
秉公具奏。
務期情真罪當。
不可稍有徇隐。
其傳質之員。
可就近提訊。
孰是孰非。
查明據實具奏。
成格原參奏摺。
軍機處詢問陳官俊奏片。
前令成格明白回奏谕旨。
及成格此次覆奏之摺。
均着發交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琦善奏、東省三次清查、監追各員、實虧銀數一摺。
當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英和等奏稱、查該革員等先後監追。
早已家産查抄。
與豁免條款相符。
應在準免之例。
惟東省三次清查。
十四年以前。
共虧缺銀三百五萬兩。
迄今未據造具清冊送部。
十五年以後。
實共虧銀二百四十七萬九千七百兩零。
除查繳追完及劃出捐款節省等銀外。
約共應追銀二百七萬六千五百八兩零。
清查以後。
立定章程。
一萬兩以内者。
在任完繳。
共完繳銀若幹。
二萬兩内外者監追。
共追繳銀若幹。
其查抄家産者抵項若幹。
節經行催。
總未造報登覆。
至此次該撫所奏請免單内、一百六十五萬六百餘兩。
是否即在前次二百七萬六千五百八兩之内。
再該省去年接奉恩诏。
不即先行奏聞。
遲至一年有餘。
計監斃者二十一員。
未始非辦理延擱所緻等語。
辦理豁免等項。
總須核定年月。
按據劃清銀兩數目。
若外省恃有豁免一端。
或以後任欠項而捏稱前任。
或以原數無多而任意添增。
是于豁免虧空之中。
轉生虧空之弊。
不可不防其漸。
着琦善将該省曆次清查各案虧缺銀數。
分别已完未完、分人分任、造具細冊。
并将各員參革定案年月。
及所虧銀兩、在于造冊各員原參虧數内、詳晰注明。
送部核辦。
其現在請免各款。
總應各歸各款。
統案核算。
毋任轇轕不清。
至該省前任撫藩。
是否僅止遲延。
抑或有弊混之處。
并着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海淩阿奏、宣化鎮各營操演章程一摺。
兵丁各項技藝。
長矛為軍中利用之器。
自應人人演習。
令其精熟。
以成勁旅。
至弓箭所長。
要在矢無虛發。
凡六力以上之弓。
即能克敵制勝。
亦不必定以挽強為優。
其所稱多演馬槍一節。
馬上鳥槍。
亦軍械之一端。
其實不如步槍之準。
該總兵當令兵丁勤演步槍。
務使發必中的。
以收實效。
不必專于馬槍求精也。
将此傳谕知之。
○壬申。
谕内閣、南書房翰林英和等奏、請将朕在藩邸時所制養正書屋詩文全集刊刻頒行一摺。
從前皇祖皇考禦極之初。
俱曾允臣工所請。
刊刻聖制詩文集。
頒行海内。
天章焜耀。
懋典昭垂。
朕自維谫陋。
曷敢仰媲前徽。
惟是覽奏懇請甚殷。
茲于幾暇、檢閱曩時舊槁。
将可存之作。
發交英和黃钺等、詳加勘訂。
着先錄槁本進呈。
俟朕閱定後再行繕刻。
○貸山西應、平定、代、三州司庫銀、修理倉廒。
從巡撫成格請也。
○以烏什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自是日始。
赍戒三日。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琦善奏、東平州境内、應修白公祠後柳園老堤。
及迤北民堰。
共估需土工銀二萬一千餘兩。
汶上縣修築南旺湖堤工。
估需土工銀二萬九千餘兩。
請前往該處會同河臣覆勘等語。
東平州堰工。
系汶河當沖<?扌厄>要。
攸關濟運。
其南旺湖堤工。
是否亟應興辦。
該二處堤工。
估計有無浮冒。
既據該撫奏請親加覆勘。
着琦善即會同嚴烺、前赴東平汶上二處、據實查勘。
奏明辦理。
以昭核實。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向來蘇州織造、每月具奏晴雨錄及糧價單一次。
各處鹽關織造。
均無此奏。
且江蘇巡撫駐劄蘇州。
業将各屬雨水糧價情形。
按月具奏。
該織造複行陳奏。
實屬重複。
嗣後着即停止。
以省繁文。
将此傳谕嘉祿知之。
○甲戌。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乙亥。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停次日朝賀。
○詣皇太後宮問安。
○丙子。
貴州巡撫明山奏、遵查鎮遠思南二府屬辦理粜濟事宜、業已完竣。
報聞。
○護江西巡撫邱樹棠奏、拏獲吉安贛州等府屬搶竊訛詐、并結盟拜會、販賣私鹽之棍徒。
何經先等十六名。
解省審辦。
得旨、此等棍徒。
必應随時懲辦。
以安良善而利行旅。
亦須慎勉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