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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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本日步軍統領衙門奏、直隸永年縣民人郭萬清呈控、戶書李光彥等、浮收地糧兵書冀連等、私派馬匹麸豆保長閻合符被逼斃命等情一摺。
此案郭萬清所控浮收私派。
至逼斃人命。
地保王帼珍、欲行赴省呈控。
被縣役鎖回。
私押班房。
盧清太進京告狀。
又被縣役拏回看押。
如果屬實。
則該縣鄉民。
被奸胥蠹役。
如此擾害。
不可不嚴行懲辦。
着交王鼎成書、于河南查辦事件完竣後。
即順道馳赴廣平府。
提齊人證。
嚴查确訊。
秉公定拟具奏。
英和等摺。
着發交閱看。
其原告郭萬清俟王鼎到豫後。
再行交部解往備質。
将此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帥承瀛奏、籌議查辦倉庫虧空。
得旨、用心妥辦。
徹底清查。
不必急于竣事。
務期水落石出。
不可絲毫含混。
第一要任勞任怨。
方能得實。
詳慎勉力為之。
○調戶部右侍郎廉善、為吏部左侍郎。
管國子監事。
兵部左侍郎成書、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未到京前。
命署兵部左侍郎果齊斯歡署理。
轉兵部右侍郎哈豐阿、為左侍郎。
調理藩院右侍郎常英、為兵部右侍郎。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裕恩、為理藩院右侍郎。
○以吏部尚書那彥成、為翰林院掌院學士。
○調鑲黃旗漢軍副都統果齊斯歡、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京營左翼總兵慶長、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辛未。
上恭詣皇祇室拈香。
随至仁宗睿皇帝神牌黃幄行禮畢。
詣雍和宮齋宿。
○壬申。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恭奉仁宗睿皇帝配享。
如配天儀。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詣皇太後宮問安。
○詣火神廟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等奏、查明山東鄒滕峄各縣。
民食情形一摺。
山東省鄒滕峄三縣。
界連江省。
據王鼎等親赴該處查勘。
二麥登場。
秋禾芃茂。
糧價日漸平減。
民食無虞缺乏。
邳宿流民。
亦皆散歸。
自系實在情形。
是該處民情安靜。
并無失所應行籌濟之處。
覽奏藉釋轸念。
該侍郎等現已馳赴濟南。
着将蔣因培之案。
秉公确查。
據實具奏。
事竣、即赴河南查辦孫傑一案。
再至廣平。
将續交之案。
以次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孫玉庭奏、知縣被衆指控。
并截住兇擾。
飛甎傷面一摺。
此案銅山縣知縣陳稷田、于學政考試時。
突被多人以命案及浮收等詞。
攔輿指控。
自應聽候核辦。
何以複聚衆鬨鬧。
緻該縣被擲石傷面。
顯有肇釁别情。
着該督撫會同秉公查辦。
徐屬民風。
素稱強悍。
如該縣陳稷田、實有貪劣情事。
必當執法嚴懲。
以儆官邪。
其地方聚衆滋鬧之風。
亦斷不可長。
仍須究明起釁确情。
拏獲為首之犯。
從嚴辦理。
俾刁徒知所儆懼。
至豐縣知縣楊欲仁、輿論不協。
亦有在該學政處被控之案。
并着查明所控何事。
一并據實究辦。
勿稍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癸酉。
谕内閣、特依順保、現在烏裡雅蘇台。
所有正藍旗漢軍都統事務。
着祥保署理。
○又谕、呢瑪善等奏、永北軍營、節次拏獲首夥匪犯。
分别辦理。
地方安谧。
并大姚摉獲餘匪。
究出緊要賊目各一摺。
雲南永北廳土司所屬野夷。
因該土司目把、将地土典賣與漢民耕種。
生計艱難。
各懷怨恨。
首逆唐老大即唐貴。
糾同逆目陳添培等。
以驅逐漢民為辭。
煽惑夷衆。
于本年正月起事。
焚搶村寨。
劫殺漢夷。
裹脅至七八千人。
渡江擾及大姚。
分股恃險抗拒。
慶保、自黔省審案回滇。
途次接據禀報。
即馳往調兵督辦。
行将大姚一股夷匪、剿洗淨盡。
捦獲賊目陳添培等。
其永北賊匪、亦檄饬官兵、攻破賊巢。
生捦首逆唐老大。
及賊目逆夷數百餘名。
埽蕩賊氛。
兩處地方。
悉臻安谧。
慶保、調度有方。
蒇功迅速着加恩賞加太子少保銜。
并賞給玉翎管一個。
玉搬指一個。
黃辮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嘉獎。
呢瑪善遵旨赴滇。
比到軍營。
雖已埽穴捦渠。
尚有零匪竄匿山谷。
該将軍不事貪功。
分派員弁、入山摉捕。
深合機宜。
着加恩交部議叙。
并賞給玉搬指一個。
黃辮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史緻光、由京回任。
即馳赴軍營。
幫同辦理安撫事宜。
着加恩賞給玉搬指一個。
黃辮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其在事各員。
鎮道中有奮勉出力者。
并着秉公保奏。
候朕施恩。
其餘文武員弁。
擇其尤為出力者。
應如何量加鼓勵之處。
分别開單具奏。
不可冒濫。
傷亡兵練。
咨部照例恤賞。
所獲各犯。
除業經正法外。
餘着照所議。
分别發遣。
其善後一切事宜。
仍着會同妥協辦理。
永靖邊圉。
○又谕、呢瑪善等奏、會籌善後事宜。
先清理漢夷典賣地土。
酌拟章程一摺。
漢民典買夷地。
原屬違禁。
今據查明永北廳屬、北勝土司所管夷地。
典賣折準與漢民者、自乾隆二十年後。
以至于今。
有典出十之七八者。
有十之三四者。
夷人無田可耕。
因與漢民為仇。
但此事先由該土司等、圖得價銀。
并非漢民強占。
此次夷人仇殺漢民。
甚為慘惡。
若令漢民退地他徙。
将更恃為得計。
自應持平區斷。
以服其心。
着照所議。
除漢民現居夷地者、自願退地歸籍外。
餘俱暫令照原典買之地土、耕種糊口。
饬令土司等、将曆年典賣折準地土。
分晰清查。
造冊呈送到官。
遴派公正明幹之員。
會同該廳、按寨确勘。
分别等差。
責令依所定初限二限三限。
設法取贖。
以便漢民陸續歸籍。
如過期不能取贖。
則将原地斷歸漢民執業。
該廳另造納糧漢戶清冊報查。
其無業漢民。
溷迹生事者。
概行遞籍管束。
至山箐地土。
嚴禁砍賣樹木。
先俾夷人生計有資。
俟陸續贖回田土。
漸複舊業。
其順州莨蕖各土司地土。
亦着一體查辦務令漢夷兩得其平。
不可互相欺壓。
各安生理。
永息争端。
用副并育帡幪之化。
○又谕、張文浩奏、黃河北岸馬營壩、放淤工程。
饬委道廳各員。
趕将進黃順清溝渠挑成。
提埽各工。
鑲築完整。
啟放倒溝。
引水灌入。
将數十裡空塘。
普律灌平等語。
豫省馬營壩合龍後。
其内塘與河面高下懸絕。
情形險要。
茲導黃放淤。
灌滿空塘。
使内外之水。
足以相抵。
化險為平。
是皆仰賴天神默佑。
朕心實深欽感。
着發去藏香十枝。
交該河督敬謹代朕虔申禮謝。
張文浩于修防事宜。
實心經理。
着加恩即行實授河東河道總督。
現在節交夏至。
秋伏大汛屆臨。
該河督務督率道将廳營。
時時加意防護。
俾兩岸堤工。
悉臻鞏固。
永保安瀾。
用副委任。
○谕軍機大臣等、方受疇奏、天津、靜海、兩縣交界之種福莊、及天津縣之鹹水沽、賈家窪等處。
又滄州龐家莊、搭子店、俱報有蝻孽萌生。
現派員前往。
會同地方官趕緊撲捕等語。
蝻孽萌生最為禾稼之害。
現在二麥登場。
秋禾正當長發之時。
若令滋生蔓延。
所關匪細。
該督務嚴饬該地方官。
多集人夫。
趕緊撲捕淨盡。
勿任鼓翅飛揚。
延及鄰境。
其該處田禾、實在有無傷損。
并着委員确切查報。
該督據實奏聞。
不可稍有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西鹽商範立德、令抱呈家人張升、呈控河東道張大镛辦理鹽務不公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成格督同臬司陶澍審辦矣。
據原呈内控稱、山西總商王恒泰、接辦唐縣引地。
将應交歸公銀兩、攤派衆商交納。
運鹽道路難行。
範立德與王恒泰、同赴河東道呈請用駝馱運。
該道隻淮王恒泰。
不準範立德。
經巡撫饬查。
該道捏詞朦詳。
并首告張大镛、去年十一月伊妻生日商人俱穿吉服拜壽範立德因穿皂服。
緻被村斥本年三月、該道生日。
除壽禮外每商人索要元寶二個等情。
河東道張大镛、平日居官。
聲名
此案郭萬清所控浮收私派。
至逼斃人命。
地保王帼珍、欲行赴省呈控。
被縣役鎖回。
私押班房。
盧清太進京告狀。
又被縣役拏回看押。
如果屬實。
則該縣鄉民。
被奸胥蠹役。
如此擾害。
不可不嚴行懲辦。
着交王鼎成書、于河南查辦事件完竣後。
即順道馳赴廣平府。
提齊人證。
嚴查确訊。
秉公定拟具奏。
英和等摺。
着發交閱看。
其原告郭萬清俟王鼎到豫後。
再行交部解往備質。
将此谕令知之。
○浙江巡撫帥承瀛奏、籌議查辦倉庫虧空。
得旨、用心妥辦。
徹底清查。
不必急于竣事。
務期水落石出。
不可絲毫含混。
第一要任勞任怨。
方能得實。
詳慎勉力為之。
○調戶部右侍郎廉善、為吏部左侍郎。
管國子監事。
兵部左侍郎成書、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未到京前。
命署兵部左侍郎果齊斯歡署理。
轉兵部右侍郎哈豐阿、為左侍郎。
調理藩院右侍郎常英、為兵部右侍郎。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裕恩、為理藩院右侍郎。
○以吏部尚書那彥成、為翰林院掌院學士。
○調鑲黃旗漢軍副都統果齊斯歡、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京營左翼總兵慶長、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辛未。
上恭詣皇祇室拈香。
随至仁宗睿皇帝神牌黃幄行禮畢。
詣雍和宮齋宿。
○壬申。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恭奉仁宗睿皇帝配享。
如配天儀。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詣皇太後宮問安。
○詣火神廟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王鼎等奏、查明山東鄒滕峄各縣。
民食情形一摺。
山東省鄒滕峄三縣。
界連江省。
據王鼎等親赴該處查勘。
二麥登場。
秋禾芃茂。
糧價日漸平減。
民食無虞缺乏。
邳宿流民。
亦皆散歸。
自系實在情形。
是該處民情安靜。
并無失所應行籌濟之處。
覽奏藉釋轸念。
該侍郎等現已馳赴濟南。
着将蔣因培之案。
秉公确查。
據實具奏。
事竣、即赴河南查辦孫傑一案。
再至廣平。
将續交之案。
以次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孫玉庭奏、知縣被衆指控。
并截住兇擾。
飛甎傷面一摺。
此案銅山縣知縣陳稷田、于學政考試時。
突被多人以命案及浮收等詞。
攔輿指控。
自應聽候核辦。
何以複聚衆鬨鬧。
緻該縣被擲石傷面。
顯有肇釁别情。
着該督撫會同秉公查辦。
徐屬民風。
素稱強悍。
如該縣陳稷田、實有貪劣情事。
必當執法嚴懲。
以儆官邪。
其地方聚衆滋鬧之風。
亦斷不可長。
仍須究明起釁确情。
拏獲為首之犯。
從嚴辦理。
俾刁徒知所儆懼。
至豐縣知縣楊欲仁、輿論不協。
亦有在該學政處被控之案。
并着查明所控何事。
一并據實究辦。
勿稍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癸酉。
谕内閣、特依順保、現在烏裡雅蘇台。
所有正藍旗漢軍都統事務。
着祥保署理。
○又谕、呢瑪善等奏、永北軍營、節次拏獲首夥匪犯。
分别辦理。
地方安谧。
并大姚摉獲餘匪。
究出緊要賊目各一摺。
雲南永北廳土司所屬野夷。
因該土司目把、将地土典賣與漢民耕種。
生計艱難。
各懷怨恨。
首逆唐老大即唐貴。
糾同逆目陳添培等。
以驅逐漢民為辭。
煽惑夷衆。
于本年正月起事。
焚搶村寨。
劫殺漢夷。
裹脅至七八千人。
渡江擾及大姚。
分股恃險抗拒。
慶保、自黔省審案回滇。
途次接據禀報。
即馳往調兵督辦。
行将大姚一股夷匪、剿洗淨盡。
捦獲賊目陳添培等。
其永北賊匪、亦檄饬官兵、攻破賊巢。
生捦首逆唐老大。
及賊目逆夷數百餘名。
埽蕩賊氛。
兩處地方。
悉臻安谧。
慶保、調度有方。
蒇功迅速着加恩賞加太子少保銜。
并賞給玉翎管一個。
玉搬指一個。
黃辮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嘉獎。
呢瑪善遵旨赴滇。
比到軍營。
雖已埽穴捦渠。
尚有零匪竄匿山谷。
該将軍不事貪功。
分派員弁、入山摉捕。
深合機宜。
着加恩交部議叙。
并賞給玉搬指一個。
黃辮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史緻光、由京回任。
即馳赴軍營。
幫同辦理安撫事宜。
着加恩賞給玉搬指一個。
黃辮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其在事各員。
鎮道中有奮勉出力者。
并着秉公保奏。
候朕施恩。
其餘文武員弁。
擇其尤為出力者。
應如何量加鼓勵之處。
分别開單具奏。
不可冒濫。
傷亡兵練。
咨部照例恤賞。
所獲各犯。
除業經正法外。
餘着照所議。
分别發遣。
其善後一切事宜。
仍着會同妥協辦理。
永靖邊圉。
○又谕、呢瑪善等奏、會籌善後事宜。
先清理漢夷典賣地土。
酌拟章程一摺。
漢民典買夷地。
原屬違禁。
今據查明永北廳屬、北勝土司所管夷地。
典賣折準與漢民者、自乾隆二十年後。
以至于今。
有典出十之七八者。
有十之三四者。
夷人無田可耕。
因與漢民為仇。
但此事先由該土司等、圖得價銀。
并非漢民強占。
此次夷人仇殺漢民。
甚為慘惡。
若令漢民退地他徙。
将更恃為得計。
自應持平區斷。
以服其心。
着照所議。
除漢民現居夷地者、自願退地歸籍外。
餘俱暫令照原典買之地土、耕種糊口。
饬令土司等、将曆年典賣折準地土。
分晰清查。
造冊呈送到官。
遴派公正明幹之員。
會同該廳、按寨确勘。
分别等差。
責令依所定初限二限三限。
設法取贖。
以便漢民陸續歸籍。
如過期不能取贖。
則将原地斷歸漢民執業。
該廳另造納糧漢戶清冊報查。
其無業漢民。
溷迹生事者。
概行遞籍管束。
至山箐地土。
嚴禁砍賣樹木。
先俾夷人生計有資。
俟陸續贖回田土。
漸複舊業。
其順州莨蕖各土司地土。
亦着一體查辦務令漢夷兩得其平。
不可互相欺壓。
各安生理。
永息争端。
用副并育帡幪之化。
○又谕、張文浩奏、黃河北岸馬營壩、放淤工程。
饬委道廳各員。
趕将進黃順清溝渠挑成。
提埽各工。
鑲築完整。
啟放倒溝。
引水灌入。
将數十裡空塘。
普律灌平等語。
豫省馬營壩合龍後。
其内塘與河面高下懸絕。
情形險要。
茲導黃放淤。
灌滿空塘。
使内外之水。
足以相抵。
化險為平。
是皆仰賴天神默佑。
朕心實深欽感。
着發去藏香十枝。
交該河督敬謹代朕虔申禮謝。
張文浩于修防事宜。
實心經理。
着加恩即行實授河東河道總督。
現在節交夏至。
秋伏大汛屆臨。
該河督務督率道将廳營。
時時加意防護。
俾兩岸堤工。
悉臻鞏固。
永保安瀾。
用副委任。
○谕軍機大臣等、方受疇奏、天津、靜海、兩縣交界之種福莊、及天津縣之鹹水沽、賈家窪等處。
又滄州龐家莊、搭子店、俱報有蝻孽萌生。
現派員前往。
會同地方官趕緊撲捕等語。
蝻孽萌生最為禾稼之害。
現在二麥登場。
秋禾正當長發之時。
若令滋生蔓延。
所關匪細。
該督務嚴饬該地方官。
多集人夫。
趕緊撲捕淨盡。
勿任鼓翅飛揚。
延及鄰境。
其該處田禾、實在有無傷損。
并着委員确切查報。
該督據實奏聞。
不可稍有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西鹽商範立德、令抱呈家人張升、呈控河東道張大镛辦理鹽務不公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成格督同臬司陶澍審辦矣。
據原呈内控稱、山西總商王恒泰、接辦唐縣引地。
将應交歸公銀兩、攤派衆商交納。
運鹽道路難行。
範立德與王恒泰、同赴河東道呈請用駝馱運。
該道隻淮王恒泰。
不準範立德。
經巡撫饬查。
該道捏詞朦詳。
并首告張大镛、去年十一月伊妻生日商人俱穿吉服拜壽範立德因穿皂服。
緻被村斥本年三月、該道生日。
除壽禮外每商人索要元寶二個等情。
河東道張大镛、平日居官。
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