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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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銀兩二款内、借銀二十萬兩。
發商生息。
将息銀一半歸還借本。
其餘一半息銀内、動撥九千二百餘兩。
抵撥捐款。
計連删除之項。
州縣每年可少捐銀二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即照所議辦理。
每屆年終。
會奏一次。
藩司另冊交代。
毋庸報部核銷。
其司庫節年墊發捐款十九萬四千餘兩。
準其暫将州縣養廉繁費二項。
解司支放抵扣。
俟墊項歸清後。
仍照舊留支。
以杜牽混。
該撫即督率藩司、核實辦理。
以節浮費而裕民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方受疇奏、差務實在情形。
及現在辦理緣由一摺。
直隸辦理差務。
現既查無格外苛派之事。
其相沿舊規。
原難遽議更張、勒令畫一。
惟此後差務概從節省。
道段不須高厚。
支應删去浮糜。
則州縣可以少派。
即民力可以漸纾。
着該督率同藩司屠之申、悉心籌畫。
愛惜民力。
凡派辦各務。
總當酌劑公平。
仍随時訪察。
如有不肖州縣。
借差浮派。
病民肥己者。
立即嚴參懲辦。
以挽澆風。
不可稍存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壬戌。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惇親王、惠郡王、應制冊寶印。
及應得儀衛。
并瑞親王應得儀衛。
均俟該王等分府時、着各該衙門照例辦理。
俟分府後、再行冊封禮。
○以翰林院修撰陳沆、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傅绶、為副考官。
編修韓大信、為廣西鄉試正考官。
檢讨胡國英、為副考官。
戶部員外郎彭浚、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趙柄、為副考官。
○以署正白旗漢軍副都統多隆武、為墨爾根城副都統。
○癸亥。
谕内閣、穆克登額、那彥寶、現俱出差。
總理工程處。
着那彥成、穆彰阿、暫行署理。
○命停各省情實人犯秋決。
○甲子。
吏部以大學士伯麟、應定何殿閣請。
得旨、伯麟、着授為體仁閣大學士。
曹振镛、着授為武英殿大學士。
○乙醜。
湖廣總督陳若霖奏、接到廷寄。
會同湖南巡撫左輔、籌辦苗疆事宜。
得旨、悉心查核。
妥議具奏。
慎毋匆忙。
務期經久無弊。
貪廉之吏。
各據實以聞。
以肅吏治。
以靖苗疆。
不可稍忽。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永甯縣民劉便子妻段氏。
江蘇沭陽縣民史保和妻浦氏。
○丙寅。
皇後千秋節。
宮内行禮如儀。
停止筵宴、及在外公主福晉命婦行禮。
○賞還安徽布政使張師誠二品頂帶、山東按察使琦善三品頂帶。
○越南國王阮福晈、遣陪臣奉表請封。
呈進方物。
命留抵下次正貢。
賞赉如例。
命廣西按察使潘恭辰往封。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此案已革佐領台清阿、私賣布特哈接濟糧石。
擅責領催霍禮善。
于其自缢後。
又改換所懷字迹。
實屬藐法。
着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其通同舞弊之副管兼騎都尉托克托恩、骁騎校車登、佐領依林保、骁騎校薩爾呼善、世管佐領兼雲騎尉嫩善、均着革職。
分買糧石之倉官巴圖隴阿、監放骁騎校鄂羅善、佐領兼騎都尉鄂爾霍那、佐領兼輕車都尉羅托薩、監生棕福、均着斥革。
分别折枷鞭責發落。
墨爾根城骁騎校章佳圖、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河南降補州同州判阮文焘、具控捏欠冒豁等詞一摺、此案阮文焘于鄭州知州任内、告病卸事。
據稱交代時、有徵存未解衡工加價銀、一萬二千五百六十一兩。
移交後任知州孫傑接收。
乃孫傑并未批解。
于嘉慶二十三年捏作民欠。
冒請豁免。
如果屬實。
該州隐匿已徵錢糧。
捏欠侵欺。
情節重大。
必當徹底根究。
若系虛誣。
則該員因降補佐貳。
架詞捏控。
其風亦斷不可長。
着王鼎、成書、于查辦山東事件完竣。
即就近馳赴豫省。
饬提此案經徵交代案據。
并當日監盤之員。
及經手書吏。
逐一秉公嚴鞫。
務得确情。
據實具奏。
不可稍有含混。
原奏、并阮文焘原呈、及呈出禀稿詩篇、俱着發給閱看。
抱告阮坮、着該部迅速解赴山東。
交王鼎等帶往備質。
将此谕令知之。
○命卓哩克圖親王噶勒藏棟羅布、為科爾沁紮薩克。
○戊辰。
谕内閣、乾隆四十二年。
皇祖高宗純皇帝聖谕、以暢春園距圓明園甚近。
事奉東朝。
問安視膳。
莫便于此。
子孫當世守勿改。
此旨恭錄存貯上書房。
朕從前曾經祗誦。
惟是暢春園自丁酉年扃護以後。
迄今又閱數十年。
殿宇牆垣。
多就傾敧。
池沼亦皆湮塞。
此時重加修葺。
地界恢闊。
斷非一二年所能竣工。
明年釋服後。
聖母皇太後臨幸禦園。
不可無養志頤和之所。
朕再四酌度。
绮春園在圓明園之左。
相距咫尺。
視膳問安。
較之暢春園更為密迩。
且系皇太後夙昔臨莅之區。
居處遊覽。
罄無不宜。
于此尊養承歡。
當于近奉東朝之旨。
尤相契合也。
着管理圓明園大臣、即将绮春園相度修整。
敬奉慈愉。
○以湖南省糧價增昂。
命減價平粜倉谷。
○己巳。
谕内閣、禦史許乃濟奏、保舉孝廉方正。
請核實奉行一摺。
國家頒發明诏。
令府州縣衛、保舉孝廉方正。
及薦舉才品優長之士。
原以廣厲人材。
冀收得賢之效。
乃比來外省視為不急之務。
或數郡不舉一人。
其所舉者。
又或牽于情賄。
漫以衰庸充數。
以緻此事竟成具文。
殊失拔滞顯幽之義。
夫鄉舉裡選。
古有其制。
天下之大。
豈無遺才。
此次着各直省督撫、各饬所屬。
悉心采訪。
務得操履純潔。
才猷傑出。
物望允孚。
可備國家任使者。
登諸薦牍。
其行誼幹略。
各于名冊内切實注明。
咨部引見。
以備錄用。
不得托言矜慎。
率以無人可舉為辭。
若以僞亂真。
所舉不公。
則國有常罰。
諒各督撫亦不肯出此也。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江蘇嘉定縣民人沉志忠、控告土棍王榮芳等、結黨鬧漕一案。
已明降谕旨。
交魏元煜審訊矣。
此案據控土豪王榮芳、楊寶林、因太倉州牧。
收漕鬥斛甚大。
糾約鄉民。
開寫土棍二十八人、黏貼城門。
欲行搶鬧。
該州趙知州聞知。
令漕書王步亭說合。
分給土棍等、每人銀五十兩。
王榮芳等允從後。
複又糾結二百九十餘人結盟。
取名八卦青龍黨。
約會鬧漕等情。
州縣用大鬥收漕。
已幹例禁。
土棍等糾衆訛取銀兩。
又複拜盟結黨。
尤屬目無法紀。
着魏元煜嚴密确查。
該州上年如何大鬥收漕。
土棍如何糾約挾制。
該州如何遣人賄和。
并現在有無八卦青龍黨名目。
事關阖邑。
必不能掩人耳目。
務須徹底查明。
秉公懲辦。
不可稍有徇縱。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奉恩将軍連聰子承福、襲職。
○以熱河都統松筠、為兵部尚書。
馬蘭鎮總兵官慶惠、為熱河都統。
吏部左侍郎恩銘、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裁北郊大祀翊衛官二十八員、兵四百名雍和宮翊衛官十五員、兵四十名。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交河縣民賈澤魁妻傅氏。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庚午。
以恭奉仁宗睿皇帝配地。
先期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谕内閣、孫玉庭等奏、查明未運殘引。
懇請一體停免加價一摺。
鹽斤加價。
有妨正課民食。
前經降旨、将淮南北綱食各岸鹽斤加價、概行停止。
茲據該督奏稱、減免加價。
應自辛巳綱為始。
除辛巳以後。
分綱帶運各引。
照正綱一體停加。
及已運未銷應賠銀兩、按引分攤外。
惟淮北戊寅己卯。
淮南己卯庚辰各綱。
尚有未請未運未銷之引。
既未便照舊加售。
使新殘價值兩歧。
又未便令商人加納。
緻轉輸更形竭蹶。
亦系實在情形。
着加恩準其将辛巳以前、未銷殘引。
一律停免三厘加價。
以歸畫一。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
發商生息。
将息銀一半歸還借本。
其餘一半息銀内、動撥九千二百餘兩。
抵撥捐款。
計連删除之項。
州縣每年可少捐銀二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即照所議辦理。
每屆年終。
會奏一次。
藩司另冊交代。
毋庸報部核銷。
其司庫節年墊發捐款十九萬四千餘兩。
準其暫将州縣養廉繁費二項。
解司支放抵扣。
俟墊項歸清後。
仍照舊留支。
以杜牽混。
該撫即督率藩司、核實辦理。
以節浮費而裕民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方受疇奏、差務實在情形。
及現在辦理緣由一摺。
直隸辦理差務。
現既查無格外苛派之事。
其相沿舊規。
原難遽議更張、勒令畫一。
惟此後差務概從節省。
道段不須高厚。
支應删去浮糜。
則州縣可以少派。
即民力可以漸纾。
着該督率同藩司屠之申、悉心籌畫。
愛惜民力。
凡派辦各務。
總當酌劑公平。
仍随時訪察。
如有不肖州縣。
借差浮派。
病民肥己者。
立即嚴參懲辦。
以挽澆風。
不可稍存姑息。
将此谕令知之。
○壬戌。
遣官祭關帝廟。
○谕内閣、惇親王、惠郡王、應制冊寶印。
及應得儀衛。
并瑞親王應得儀衛。
均俟該王等分府時、着各該衙門照例辦理。
俟分府後、再行冊封禮。
○以翰林院修撰陳沆、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傅绶、為副考官。
編修韓大信、為廣西鄉試正考官。
檢讨胡國英、為副考官。
戶部員外郎彭浚、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趙柄、為副考官。
○以署正白旗漢軍副都統多隆武、為墨爾根城副都統。
○癸亥。
谕内閣、穆克登額、那彥寶、現俱出差。
總理工程處。
着那彥成、穆彰阿、暫行署理。
○命停各省情實人犯秋決。
○甲子。
吏部以大學士伯麟、應定何殿閣請。
得旨、伯麟、着授為體仁閣大學士。
曹振镛、着授為武英殿大學士。
○乙醜。
湖廣總督陳若霖奏、接到廷寄。
會同湖南巡撫左輔、籌辦苗疆事宜。
得旨、悉心查核。
妥議具奏。
慎毋匆忙。
務期經久無弊。
貪廉之吏。
各據實以聞。
以肅吏治。
以靖苗疆。
不可稍忽。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永甯縣民劉便子妻段氏。
江蘇沭陽縣民史保和妻浦氏。
○丙寅。
皇後千秋節。
宮内行禮如儀。
停止筵宴、及在外公主福晉命婦行禮。
○賞還安徽布政使張師誠二品頂帶、山東按察使琦善三品頂帶。
○越南國王阮福晈、遣陪臣奉表請封。
呈進方物。
命留抵下次正貢。
賞赉如例。
命廣西按察使潘恭辰往封。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此案已革佐領台清阿、私賣布特哈接濟糧石。
擅責領催霍禮善。
于其自缢後。
又改換所懷字迹。
實屬藐法。
着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其通同舞弊之副管兼騎都尉托克托恩、骁騎校車登、佐領依林保、骁騎校薩爾呼善、世管佐領兼雲騎尉嫩善、均着革職。
分買糧石之倉官巴圖隴阿、監放骁騎校鄂羅善、佐領兼騎都尉鄂爾霍那、佐領兼輕車都尉羅托薩、監生棕福、均着斥革。
分别折枷鞭責發落。
墨爾根城骁騎校章佳圖、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河南降補州同州判阮文焘、具控捏欠冒豁等詞一摺、此案阮文焘于鄭州知州任内、告病卸事。
據稱交代時、有徵存未解衡工加價銀、一萬二千五百六十一兩。
移交後任知州孫傑接收。
乃孫傑并未批解。
于嘉慶二十三年捏作民欠。
冒請豁免。
如果屬實。
該州隐匿已徵錢糧。
捏欠侵欺。
情節重大。
必當徹底根究。
若系虛誣。
則該員因降補佐貳。
架詞捏控。
其風亦斷不可長。
着王鼎、成書、于查辦山東事件完竣。
即就近馳赴豫省。
饬提此案經徵交代案據。
并當日監盤之員。
及經手書吏。
逐一秉公嚴鞫。
務得确情。
據實具奏。
不可稍有含混。
原奏、并阮文焘原呈、及呈出禀稿詩篇、俱着發給閱看。
抱告阮坮、着該部迅速解赴山東。
交王鼎等帶往備質。
将此谕令知之。
○命卓哩克圖親王噶勒藏棟羅布、為科爾沁紮薩克。
○戊辰。
谕内閣、乾隆四十二年。
皇祖高宗純皇帝聖谕、以暢春園距圓明園甚近。
事奉東朝。
問安視膳。
莫便于此。
子孫當世守勿改。
此旨恭錄存貯上書房。
朕從前曾經祗誦。
惟是暢春園自丁酉年扃護以後。
迄今又閱數十年。
殿宇牆垣。
多就傾敧。
池沼亦皆湮塞。
此時重加修葺。
地界恢闊。
斷非一二年所能竣工。
明年釋服後。
聖母皇太後臨幸禦園。
不可無養志頤和之所。
朕再四酌度。
绮春園在圓明園之左。
相距咫尺。
視膳問安。
較之暢春園更為密迩。
且系皇太後夙昔臨莅之區。
居處遊覽。
罄無不宜。
于此尊養承歡。
當于近奉東朝之旨。
尤相契合也。
着管理圓明園大臣、即将绮春園相度修整。
敬奉慈愉。
○以湖南省糧價增昂。
命減價平粜倉谷。
○己巳。
谕内閣、禦史許乃濟奏、保舉孝廉方正。
請核實奉行一摺。
國家頒發明诏。
令府州縣衛、保舉孝廉方正。
及薦舉才品優長之士。
原以廣厲人材。
冀收得賢之效。
乃比來外省視為不急之務。
或數郡不舉一人。
其所舉者。
又或牽于情賄。
漫以衰庸充數。
以緻此事竟成具文。
殊失拔滞顯幽之義。
夫鄉舉裡選。
古有其制。
天下之大。
豈無遺才。
此次着各直省督撫、各饬所屬。
悉心采訪。
務得操履純潔。
才猷傑出。
物望允孚。
可備國家任使者。
登諸薦牍。
其行誼幹略。
各于名冊内切實注明。
咨部引見。
以備錄用。
不得托言矜慎。
率以無人可舉為辭。
若以僞亂真。
所舉不公。
則國有常罰。
諒各督撫亦不肯出此也。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江蘇嘉定縣民人沉志忠、控告土棍王榮芳等、結黨鬧漕一案。
已明降谕旨。
交魏元煜審訊矣。
此案據控土豪王榮芳、楊寶林、因太倉州牧。
收漕鬥斛甚大。
糾約鄉民。
開寫土棍二十八人、黏貼城門。
欲行搶鬧。
該州趙知州聞知。
令漕書王步亭說合。
分給土棍等、每人銀五十兩。
王榮芳等允從後。
複又糾結二百九十餘人結盟。
取名八卦青龍黨。
約會鬧漕等情。
州縣用大鬥收漕。
已幹例禁。
土棍等糾衆訛取銀兩。
又複拜盟結黨。
尤屬目無法紀。
着魏元煜嚴密确查。
該州上年如何大鬥收漕。
土棍如何糾約挾制。
該州如何遣人賄和。
并現在有無八卦青龍黨名目。
事關阖邑。
必不能掩人耳目。
務須徹底查明。
秉公懲辦。
不可稍有徇縱。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奉恩将軍連聰子承福、襲職。
○以熱河都統松筠、為兵部尚書。
馬蘭鎮總兵官慶惠、為熱河都統。
吏部左侍郎恩銘、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裁北郊大祀翊衛官二十八員、兵四百名雍和宮翊衛官十五員、兵四十名。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交河縣民賈澤魁妻傅氏。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庚午。
以恭奉仁宗睿皇帝配地。
先期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谕内閣、孫玉庭等奏、查明未運殘引。
懇請一體停免加價一摺。
鹽斤加價。
有妨正課民食。
前經降旨、将淮南北綱食各岸鹽斤加價、概行停止。
茲據該督奏稱、減免加價。
應自辛巳綱為始。
除辛巳以後。
分綱帶運各引。
照正綱一體停加。
及已運未銷應賠銀兩、按引分攤外。
惟淮北戊寅己卯。
淮南己卯庚辰各綱。
尚有未請未運未銷之引。
既未便照舊加售。
使新殘價值兩歧。
又未便令商人加納。
緻轉輸更形竭蹶。
亦系實在情形。
着加恩準其将辛巳以前、未銷殘引。
一律停免三厘加價。
以歸畫一。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